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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98年颁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9/21  阅读次数:12704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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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本导则适用于按新启规的有关要求完成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并移交试生产的国产2
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力发电机组。200MW以下火力发电机组若安排试生产期可参照执行。凡
合同规定的机组性能考核试验项目,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视同本导则规定的相应
性能试验项目的结果;合同未规定的项目,可招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
    1.0.2    火电机组的性能试验应由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下同)组织,具体的试验工
作由有关单位协商确定的试验单位负责,设备制造厂、电厂、设计、安装等单位配合。全部
性能试验工作应在试生产期结束前完成,有些项目可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期间进行。
    1.0.3    机组的性能试验是考验机组各主、辅机及系统是否达到设计性能的主要依据。
    1.0.4    机组的性能试验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暂无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项目执行本导则。
    1.0.5    在机组初步设计阶段就应确定性能试验的负责单位,试验单位应确定试验负责
人。在设计联络会上由试验负责人负责,会同建设、设计、制造等单位确定试验采用的标准
、试验测点位置、测点型式、规格尺寸,并确定测点制造、安装单位。
    1.0.6    设备供货合同确定的机组性能等与性能试验有关的技术资料,在设备订货合同
正式签定后由建设单位提供给试验负责单位。
    1.0.7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国家电力公司,
    2.试验目的
    2.0.1    检验与考核机组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设计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0.2    在机组的辅机以不同方式编组情况下,试验确定机组的最大负荷和最低不投助
燃燃料稳燃负荷。
    2.0.3    考验机组自动装置的性能,在发生RB工况(指有此功能的机组)时维持机组安
全稳定运行的能力。
    2.0.4    考验机组环保设施的使用效果,测试环保设备及设施的性能是否达到合同(或
设计)要求,测定机组运行中污染物的排放。
    2.0.5     测试机组各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3.试验项目及要求
    3.0.1    机组性能试验一般在机组完成168h(或72+24h)满负荷试运移交试生产后进行
;条件具备时,部分项目可在机组整套试运期间进行;所有试验应于试生产期结束前完成。
    3.0.2    机组进行性能试验之前,应对机组和各辅机进行相应的调整试验,使设备及系
统的性能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3.0.3    按《新启规》的要求,性能试验项目如下:
    3.0.3.1    锅炉热效率试验;
    3.0.3.2    锅炉最大出力试验;
    3.0.3.3    锅炉额定出力试验;
    3.0.3.4    锅炉断油最低出力试验;
    3.0.3.5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
    3.0.3.6    磨煤单耗试验;
    3.0.3.7    机组热耗试验;
    3.0.3.8    机组轴系振动试验;
    3.0.3.9    汽机最大出力试验;
    3.0.3.10    汽机额定出力试验;
    3.0.3.11    机组RB试验(指有此功能的机组);
    3.0.3.12    机组供电煤耗测试;
    3.0.3.13    污染排放谢监测试验;
    3.0.3.14    噪音(声)测试;
    3.0.3.15    散热测试;
    3.0.3.16    粉尘测试;
    3.0.3.17    除尘器效率试验。
    4.试验准备
    4.0.1    性能试验采用的标准及试验方案,应在机组设计安装阶段由建设、试验、制造
、设计、运行等单位商定,包括试验采用的标准、试验应具备的条件、试验持续时间、试验
允许误差、试验结果有效性判据、偏离设计条件时试验数据的修正方法等。
    4.0.2    进行机组性能试验前,由试验负责单位按项目分别编制机组性能试验大纲,其
内容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试验标准、试验测点试验仪器,试验方
法试验各单位责任及分工,试验组织等内容。试验大纲由建设单位组织,试验负责单位、设
备制造厂、设计单位、电厂等有关单位审查后报机组试运总指挥批准。试验大纲应报电网调
度部门备案。
    4.0.3    性能试验所需的全部测点应在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试验负责单位提出方
案,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参加,研究确定测点位置、测点形式、制作加工单位及费用等
,并在设备安装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装完毕。
    4.0.4    性能试验使用的仪器应在设计、安装阶段由建设、试验、设计、制造等单位研
究确定,试验测量仪器的型号、量程、测量精度、仪器的检定校验单位,原则上试验使用的
孔板、喷嘴、热电偶(电阻)套管、PT、CP等一次元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制造、施工单
位在机组设备安装阶段进行校验和装设,运行表计由施工单位在安装前校验。试验仪器(含
变送器、热偶等)由试验单位准备并送计量校验单位校验,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4.0.5    参加试验的人员应由建设单位、试验负责单位、设备制造厂、设计单位、发电
厂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参加试验人员应了解发电厂生产过程,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的有关要求,试验操作、记录人员应熟悉试验仪器的使用,正式试验前经过培训。
    4.0.6    试验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各试验测点处的平台、步道进行检查,特别对临时搭
建的试验平台进行检查。要求楼梯、平台、步道坚固、无障碍、无孔洞。试验临时电源电压
合格、绝缘良好。
    4.0.7    试验时电厂运行人员负责调整机组达到并保持试验需要的运行状态。
    5.性能试验内容及要求
    5.1    锅炉热效率试验
    5.1.1    锅炉热效率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 10184-88《电站
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1.2    锅炉热效率试验前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便确定最佳的煤粉细度,一、二次
风配比,炉膛出口空气过剩系数。
    5.1.3    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电负荷(ECR)或事先
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1.4    试验时锅炉参数稳定范围;
    锅炉负荷:额定蒸汽流量±3%;
    主汽压力:额定蒸汽压力±2%;
    主汽温度:额定蒸汽温度(+5℃,-10℃);
    再热汽温:额定蒸汽温度(+5℃,-10℃)。
    5.1.5    试验前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应大于72h ,正式试验前的12h中,前9h锅炉负荷不低
于试验负荷的75%,后3h锅炉应维持预定的试验负荷,每种工况试验持续时间应大于4h。
    5.1.6    试验时需记录的数据见附表1(略)。参数记录间隔:运行参数15min;烟气成
份分析15min;飞灰、灰渣、原煤取样每30min 一次。空预器进/出口烟气成份分析及温度测
量应采用等截面网格法,烟气成份分析应使用奥氏仪或电磁式氧量计(也可按初设阶段达成
的协议采用电化学传感器,但电化学传感器的测量精度、上下限应与奥氏仪相当且应经过校
验),温度测量可使用K型、E型热电偶。
    5.1.7    试验期间不排污、不吹灰,汽包锅炉试验前后汽包水位应相同。
    5.1.8    正式试验之前应做预备性试验,以检验试验测点、测量仪器及系统的准确性,
锅炉热效率试验应进行两次,以检验试验结果的一致性,当两次效率试验值偏差不大于1个
百分点时,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试验结果,否则应进行第三次试验。
    5.1.9    空气预热器的漏风试验在机组带额定负荷时进行,也可结合锅炉热效率试验时
进行,漏风指标可用漏风系数表示,也可用漏风率表示[详见GB10184-88《电站锅炉性能试
验规程》(附录K)]。
    5.2    锅炉最大出力试验
    5.2.1    锅炉最大连续出力(BMCR)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1
0184-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2.2    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带额定负荷(ECR)运行,主、辅机运行
正常并有调节裕度,汽机、发动机运行稳定时,方可进行锅炉最大连续出力试验。本试验宜
与汽轮机VWO试验同时进行。
来源:青果园电厂化学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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