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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98年颁发)
-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9/21 阅读次数:12703 字体大小: 【小】 【中】【大】
5.2.3 逐渐增加燃煤量提高锅炉机组的出力,调整并保持主汽温度、再热汽温度达到
额定值。锅炉达到设计最大连续出力后(以经给水校正后的主蒸汽流量为准),保持连续稳
定运行2h以上,按附表2记录试验数据。
5.2.4 锅炉进行最大连续出力试验时,应同时进行给水、炉水、蒸汽品质的分析,并
记录各化验值。
5.2.5 当汽轮机所有调节阀已全开,汽机达到最大进汽量(VWO工况),锅炉仍未达到
最大连续出力且汽机不具备超压运行能力的机组,以汽机最大进汽量为试验工况。 5.3 锅炉额定出力试验
5.3.1 机组达到额定电负荷后,保持试验负荷不变,按附表3全面记录锅炉参数和各辅
机运行数据。
5.3.2 在机组自动控制系统投入和负荷不变的情况下,改变燃烧器及磨煤机的不同编
组投入方式1~2次(如以下排燃烧器为主或以上排燃烧器为主的投入方式),保持锅炉出口
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额定值,按附表3记录锅炉参数和各辅机运行数据,检验锅炉机组的运行
适应能力。
5.3.3 在机组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的情况下,根据高加不同投运方式改变锅炉给水温度
,保持机组负荷为设计工况,维持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在额定值,按附表3(略)记录
锅炉参数和各辅机运行数据,检验锅炉机组的运行适应能力。
5.4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
5.4.1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不投油(气)最低稳燃负荷试验]应按合同规定
的标准运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10184-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4.2 锅炉断油(汽)最低出力试验前锅炉应进行燃烧调整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以
便确定最佳的煤粉细度,一、二次风配比,炉膛出口空气过剩系数。
5.4.3 进行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时,应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
。
5.4.4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应按燃烧器的不同编组投入方式分别进行,每种
燃烧器组合方式下的稳燃试验持续时间应大于2h。
5.4.5 试验时燃烧器至少应保持相邻两层投入运行,锅炉负荷降低至接近制造厂设计
的不投油(气)最低出力时,每降低3%的负荷,观察10-20min,直至设计值。
5.4.6 锅炉降至试验负荷后,连续运行时间应大于2h,按附表4记录试验数据。
5.4.7 试验中应维持锅炉炉膛压力波动不大;燃烧稳定、不打闪;火焰检测正常。
5.5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
5.5.1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DL467-92《磨煤
机试验规程》进行。
5.5.2 进行制粉系统出力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
电负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5.3 在制粉系统出力试验前应进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最佳制粉
系统控制数据。
5.5.4 试验应具备的条件:
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
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大于36h;
磨煤机运行持续时间大于6h;
5.5.5 试验以制粉系统带额定出力和最大出力两种工况进行,试验时应记录的数据详
见表5。
5.5.6 磨煤机在额定出力稳定运行1-2h,煤粉细度应达到锅炉设计要求,碾磨出力满
足锅炉运行需要。然后进行磨煤机额定出力的测试试验,测试试验持续2h。
5.5.7 磨煤机在额定出力稳定运行1-2 h,在保持机组负荷稳定的情况下,逐渐增加试
验磨煤机的负荷至设计最大出力,煤粉细度应达到锅炉设计要求。在增大出力的过程中观察
磨煤机通风量以及中速磨石子煤排量;若发现磨煤机有堵煤倾向或中速磨石子煤排量大于磨
煤机额定出力的5‰已属非正常工况,磨煤机出力不能再增加。以磨煤机不堵煤或中速磨石
子煤排放正常时磨煤机达到的最大出力进行测试试验。测试试验前磨煤机应在所能达到的最
大出力工况稳定运行1h,测试试验持续2h。
5.5.8 制粉时数据记录间隔: 每个工况记录2h,取用部分连续记录时间至少1.5h。
5.5.9 试验时数据记录间隔:各测点的温度、风压、风量、挡板开度、电流、电功率
等10min记录一次;原煤、煤粉的取样30min一次,对直吹式系统在输粉管道取煤粉样时应采
用等速取样,取样间隔可适当延长;中速磨煤机的石子煤箱在试验前清空,每个试验工况取
样一次,称重并测量石子煤的发热量。
5.6 磨煤单耗试验
5.6.1 磨煤单耗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DL467-92《磨煤机试
验规程》进行。
5.6.2 磨煤单耗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电负荷(ECR
)或事先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6.3 在磨煤单耗试验前应进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最佳制粉系统
控制参数,确定最佳煤粉细度。
5.6.4 试验以制粉系统带额定出力和制粉系统最大出力两个工况进行,试验时应记录
的数据详见表5(略)。
5.6.5 试验应具备的条件:
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大于36h;
磨煤机运行持续时间大于6h;
锅炉保持负荷稳定时间大于3 h;
磨煤机保持试验负荷稳定时间大于2 h;
5.6.6 制粉系统试验持续时间:每个工况记录2h,取用部分连续记录时间至少1.5h。
5.6.7 试验时数据记录间隔:各测点的温度、风压、风量、挡板开度、电流、电功率等10m
in记录一次;原煤、煤粉的取样30min一次,直吹式系统在输粉管道取煤粉样时应采用等速
取样,取样间隔可适当延长;中速磨煤机的石子煤箱在试验前清空,每个试验工况取样一次
,称重并测量石子煤的发热量。
5.6.8 制粉系统单耗试验前应对给煤机进行标定,带电子皮带秤的给煤机称重精度应
达到0.5%,其他给煤机按容重法校验。磨煤机功率应使用精度为0.2%的功率表或0.5%的电度
表及秒表计量。
5.7 机组执耗试验
5.7.1 汽轮发电机组的热耗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8117-87
《电站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规程》进行。
5.7.2 机组热耗试验前应完成下列试验:真空严密性试验、汽水量平衡试验、系统不
明泄漏量检查试验。正式试验应采用设计的机组回热系统,各辅机经调整达到试验要求,主
机工作正常。
5.7.3 机组热耗试验可与锅炉效率试验同时进行,机组不明泄漏量不得大于0.3%-0.5%
。试验持续时间不小于1h;试验前负荷稳定时间不小于1h;试验数据采用数据采集系统记录
,记录间隔为1min,需记录的参数见附表6。试验中参数稳定范围:
机组负荷:额定电负荷 ±5%;
主汽压力:额定蒸汽压力 ±3%;
主汽温度:额定蒸汽温度 ±8℃;
再热汽温:额定蒸汽温度 ±8℃ ;
给水温度:额定给水温度 ±8℃;
排汽压力:额定排汽压力(+25,-8℃);
(循环水温度)±5℃;
功率因数:0.85~1.0。
来源:青果园电厂化学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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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9/10/10 15:12:22] IP:[222.141.1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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