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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98年颁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9/21  阅读次数:12702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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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机组供电煤耗测试
    5.12.1    机组供电煤耗的测试应与锅炉热效率试验、汽机性能试验同步进行,通过试验
计算机组带额定负荷(ECR)时的机组厂用电率和供电煤耗,该值是机组ECR工况下的主要经
济技术指标。
    5.12.2    试验期间机组的厂用电功率N。可在厂高变的入口,用经过校验的精度达到0.2
级的功率表测量。发电机电功率Nc用汽机性能试验功率表测量。试验期间机组共用系统的厂
用电量Gg,用启动变在试验期间的电量除以该启动变供的机组台数计算。用Nc及Ne在试验期
间的平均值乘试验间隔时间t,计算试验期间的厂用电量Gc、发电量Ge。试验期间的厂用电
率:
厂用电率=(Gc + Gg)/ Ge×100%
    5.12.3    以锅炉热效率、汽机热耗(发电机效率、管道效率取设计值)等计算锅炉每小
时的燃煤量Be。
    机组发电煤耗:
                               bf=Be/Ge                    g/(kW•h)
    机组供电煤耗:
                               bg=Be/(Ge-Gc)              g/(kW•h)
    5.12.4    机组的标准供电煤耗:
    b(标)=bg×试验煤种低位发热量/29    310    g/(kW•h)
    5.13    污染物排放测试
    5.13.1    试验项目
    机组运行时向环境排放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的废水应通过试验进行检测
,以上各项指标的监测可结合机组的其他性能试验进行。
    5.13.2    试验标准
    机组污染物排放检测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试验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及DL414-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机组污染物排放应达到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
    5.13.3    氮氧化物排放测试
    5.13.3.1    对新投产的具有低氮氧化物燃烧器的锅炉,应通过燃烧调整减少氮氧化物的
排放,使之符合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4.1条的要求,此工作可结
合锅炉燃烧调整试验同时进行。
    5.13.3.2    机组氮氧化物的排放试验可在锅炉性能试验时同时进行。试验时锅炉应燃用
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机组负荷为额定电负荷,需测量和记录的数据见附表8(
一)(略)。
    5.13.3.3    测试试验的测点位置应布置在除尘器的出口烟道,并在烟尘采样孔的下游相
距0.5m以上。采样孔尽可能选在烟道两侧,孔数不小于4个。试验持续时间为1h,采样间隔5
min。
    5.13.3.4    试验测量仪器可采用电化学传感器,其测量的精度、准确度、检出限应于试
验前进行校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取样管应经预热,连接软管尽可能短,以便排除干扰。
    5.13.3.5    锅炉排烟中的NOx含量,按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换
算为标准状态干烟气中过量空气系数为1.4时的质量浓度。
    5.13.4    二氧化硫排放测试
    5.13.4.1    设计有排烟脱硫装置的机组,首先应通过脱硫装置调整试验,将脱硫装置调
整到设计能力,然后进行SO2二氧化硫排放监测。未设计脱硫装置的机组,结合锅炉性能试
验进行SO2二氧化硫排放测试。
    5.13.4.2    二氧化硫排放测试试验时锅炉应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机组负荷
大于90%额定电负荷,需测量和记录的数据见附表8(一)(略)。
    5.13.4.3    二氧化硫测试试验的测点位置应布置在除尘器的出口烟道,并在烟尘采样孔
的下游相距0.5m以上。采样孔尽可能选在烟道两侧,孔数不小于4个,试验持续时间为1h,
采样间隔5min。
    5.13.4.4    试验测量仪器可采用电化学传感器,其测量的精度、准确度、检出限应于试
验前进行校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取样管应经预热,连接软管尽可能短,以便排除干扰。
    5.13.4.5    锅炉排烟中的SO2二氧化硫含量,按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换 算为标准状态干烟气中过量空气系数为1.4时的质量浓度。
    5.13.5    机组烟尘排放测试
    5.13.5.1    机组烟尘排放测试试验应采用等速取样法进行,试验时锅炉应燃用设计煤种
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机组负荷大于90%额定电负荷。
    5.13.5.2    在锅炉除类器后烟道上,按标准采用等截面法设置取样点,按预测流速平行
采样法或平衡型等速采样法并采用相应的仪器采集灰样。记录采样时间,称量除尘器后采集
的灰样重量,计算机组在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烟尘排放量,需测量和记录的数据见附表8
(二)。
    5.13.5.3    根据实测烟尘排放浓度,按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
荐的公式将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换算成过量空气系数为1.4时的排放浓度。
    5.13.6    废水排放测试
    5.13.6.1    由于发电厂一般设计为全厂有一个或几个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监测不宜按
单台机组进行监测,应采用在所有排放口检测机组投产后全厂排放总量是否超标的方法,在
试生产期间进行测试。
    5.13.6.2    集中外排的电厂,废水排放检测取样点设在总排口,多路外排的电厂,取样
点设在各外排口。一般应在管(渠)出口处的水流中部取样,用于检测油、悬浮物的水样应
在不同深度取样按比例混合后作为一个样品。
    5.13.6.3    取样的同时应对排水流量进行测量,以便计算外排污染物总量,流量测量可
采用流速计法,在排放管(渠)横截面较规整的直段上测量流速,按流量=流速×截面积计
算排水量。
    5.13.6.4    排放废水的检测项目主要有:pH值、悬浮物、COD、油、氟化物、砷、硫化
物等。各检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
    5.14    机组噪音(声)测试
    5.14.1    机组运行时的噪声测试应使用精密声级计,频率计权特性“A”,时间计权特
性“慢”。
    5.14.2    机组室外设备的噪声监测在无雨、无雪、风力小于4级的气象条件下测量。所
有被测设备均应在运行状态。
    5.14.3    声级计水平放置在三角架上或手持测量,传声器距水平支撑面1.2m,距被测设
备1m。

5.14.4    在机组出力大于90%额定电负荷时测量:汽机各轴承、发电机、励磁机、各给水泵
、锅炉各风机、各磨煤机、燃烧器、输煤栈桥、碎煤机室、灰浆泵房、主控室及其他现场值
班室和操作间的噪声强度值,按附表9进行记录。
    5.14.5    根据测量结果,检查机组主辅机运行噪声值是否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指
标;同时检查主要生产场所噪声水平是否超出劳动防护规范规定的指标。
    5.15    机组散热测试
    5.15.1    机组散热测试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8174-87《设备及
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进行。
    5.15.2    机组散热测试主要是对保温结构表面温度的测量,表面温度测试可采用热电偶
法、表面温度计法、红外辐射温度计法、红外热象法。
    5.15.3    在机组出力大于90%额定电负荷时,无雨、无雪、风速小于0.5m/s的气象条件
下进行机组散热的测试(室内测量时对气象条件不做要求)。
    5.15.4    在汽机高、中、低压缸、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给水管道、高温抽汽管
道、锅炉炉墙、炉顶部、汽包、燃烧器区域、锅炉烟风道等处每处至少选5点(包括管道弯
头、炉墙拐角等部位)进行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环境温度及风速的测量。
    5.16    机组粉尘测试测试
    5.16.1    机组粉尘测试应采用便携式粉尘浓度计。
    5.16.2    机组粉尘测试在机组出力大于90%额定电负荷且被测设备在运行时进行。主要
测量锅炉炉顶、汽包、炉墙四周、烟风道、燃烧器、空预器、给煤机、磨煤机、输煤皮带间
、碎煤机室、除尘器、汽机房0m、汽机房运转层、除氧间、主控室等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
含量。
    5.16.3    在距设备1m、据水平支承面1.2m处测量,按附表10(略)进行记录。
    5.17    除尘器效率试验
    5.17.1    除尘器效率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试验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5468-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进行。
    5.17.2    除尘器效率试验应采用等速取样法,在除尘器的进出口同时进行。
    5.17.3    除尘器效率试验可在锅炉性能试验时同时进行,试验时锅炉应燃用设计煤种或
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机组负荷为额定电负荷。
    5.17.4    在除尘器前、后烟道上,按标准采用等截面法设置取样点,按预测流速平行采样或
平衡型等速采样法并采用相应的仪器采集灰样,记录采样时间,称量除尘器前、后采集的灰
样重量,计算除尘器效率。需测量和记录的数据见附表11(略)。
    5.17.5    进行除尘器效率试验的同时,应对除尘器本体阻力、除尘器的漏风同时进行测
量。
6.试验技术报告
    6.0.1    应按试验项目分别编写技术报告。
    6.0.2    试验报告的基本内容:试验目的、试验所采用的标准、试验条件及试验过程简
况、试验的结果及评价、试验使用的仪器及校验报告、试验数据表、试验测点图、参加试验
单位及证明试验有效的签证等。
    6.0.3    试验报告应由试验负责单位编写,征求各参加试验单位意见后,由试验负责单
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0.4    单项试验报告应于试验完成后一个月内提出,全部试验报告应在试生产期结束
、机组移交生产一个月内编写完毕正式提交。
来源:青果园电厂化学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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