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热效率试验
5.1.1 锅炉热效率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 10184-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1.2 锅炉热效率试验前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便确定最佳的煤粉细度,一、二次风配比,炉膛出口空气过剩系数。
5.1.3 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电负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1.4 试验时锅炉参数稳定范围;
锅炉负荷:额定蒸汽流量±3%;
主汽压力:额定蒸汽压力±2%;
主汽温度: ℃;
再热汽温: ℃。
5.1.5 试验前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应大于72h,正式试验前的12h中,前9h锅炉负荷不低于试验负荷的75%,后3h锅炉应维持预定的试验负荷,每种工况试验持续时间应大于4h。
5.1.6 试验时需记录的数据见附表1(略)。参数记录间隔:运行参数15min;烟气成份分析15min;飞灰、灰渣、原煤取样每30min 一次。空预器进/出口烟气成份分析及温度测量应采用等截面网格法,烟气成份分析应使用奥氏仪或电磁式氧量计(也可按初设阶段达成的协议采用电化学传感器,但电化学传感器的测量精度、上下限应与奥氏仪相当且应经过校验),温度测量可使用K型、E型热电偶。
5.1.7 试验期间不排污、不吹灰,汽包锅炉试验前后汽包水位应相同。
5.1.8 正式试验之前应做预备性试验,以检验试验测点、测量仪器及系统的准确性,锅炉热效率试验应进行两次,以检验试验结果的一致性,当两次效率试验值偏差不大于1个百分点时,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试验结果,否则应进行第三次试验。
5.1.9 空气预热器的漏风试验在机组带额定负荷时进行,也可结合锅炉热效率试验时进行,漏风指标可用漏风系数表示,也可用漏风率表示[详见GB10184-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附录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