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测试
5.13.1 试验项目
机组运行时向环境排放的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的废水应通过试验进行检测,以上各项指标的监测可结合机组的其他性能试验进行。
5.13.2 试验标准
机组污染物排放检测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试验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及DL414-91《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机组污染物排放应达到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
5.13.3 氮氧化物排放测试
5.13.3.1 对新投产的具有低氮氧化物燃烧器的锅炉,应通过燃烧调整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使之符合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4.1条的要求,此工作可结合锅炉燃烧调整试验同时进行。
5.13.3.2 机组氮氧化物的排放试验可在锅炉性能试验时同时进行。试验时锅炉应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机组负荷为额定电负荷,需测量和记录的数据见附表8(一)(略)。
5.13.3.3 测试试验的测点位置应布置在除尘器的出口烟道,并在烟尘采样孔的下游相距0.5m以上。采样孔尽可能选在烟道两侧,孔数不小于4个。试验持续时间为1h,采样间隔5min。
5.13.3.4 试验测量仪器可采用电化学传感器,其测量的精度、准确度、检出限应于试验前进行校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取样管应经预热,连接软管尽可能短,以便排除干扰。
5.13.3.5 锅炉排烟中的NOx含量,按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换算为标准状态干烟气中过量空气系数为1.4时的质量浓度。
5.13.4 二氧化硫排放测试
5.13.4.1 设计有排烟脱硫装置的机组,首先应通过脱硫装置调整试验,将脱硫装置调整到设计能力,然后进行SO2二氧化硫排放监测。未设计脱硫装置的机组,结合锅炉性能试验进行SO2二氧化硫排放测试。
5.13.4.2 二氧化硫排放测试试验时锅炉应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机组负荷大于90%额定电负荷,需测量和记录的数据见附表8(一)(略)。
5.13.4.3 二氧化硫测试试验的测点位置应布置在除尘器的出口烟道,并在烟尘采样孔的下游相距0.5m以上。采样孔尽可能选在烟道两侧,孔数不小于4个,试验持续时间为1h,采样间隔5min。
5.13.4.4 试验测量仪器可采用电化学传感器,其测量的精度、准确度、检出限应于试验前进行校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取样管应经预热,连接软管尽可能短,以便排除干扰。
5.13.4.5 锅炉排烟中的SO2二氧化硫含量,按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换 算为标准状态干烟气中过量空气系数为1.4时的质量浓度。
5.13.5 机组烟尘排放测试
5.13.5.1 机组烟尘排放测试试验应采用等速取样法进行,试验时锅炉应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机组负荷大于90%额定电负荷。
5.13.5.2 在锅炉除尘器后烟道上,按标准采用等截面法设置取样点,按预测流速平行采样法或平衡型等速采样法并采用相应的仪器采集灰样。记录采样时间,称量除尘器后采集的灰样重量,计算机组在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烟尘排放量,需测量和记录的数据见附表8(二)(略)。
5.13.5.3 根据实测烟尘排放浓度,按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的公式将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换算成过量空气系数为1.4时的排放浓度。
5.13.6 废水排放测试
5.13.6.1 由于发电厂一般设计为全厂有一个或几个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监测不宜按单台机组进行监测,应采用在所有排放口检测机组投产后全厂排放总量是否超标的方法,在试生产期间进行测试。
5.13.6.2 集中外排的电厂,废水排放检测取样点设在总排口,多路外排的电厂,取样点设在各外排口。一般应在管(渠)出口处的水流中部取样,用于检测油、悬浮物的水样应在不同深度取样按比例混合后作为一个样品。
5.13.6.3 取样的同时应对排水流量进行测量,以便计算外排污染物总量,流量测量可采用流速计法,在排放管(渠)横截面较规整的直段上测量流速,按流量=流速×截面积计算排水量。
5.13.6.4 排放废水的检测项目主要有:pH值、悬浮物、COD、油、氟化物、砷、硫化物等。各检测项目的分析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