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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__GBJ__147-1990
-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8294 字体大小: 【小】 【中】【大】
第九章 电抗器
第9.0.1条 本章适用于混凝土电抗器、干式电抗器、滤波器和阻波器主线圈。
第9.0.2条 设备运到现场后,应进行下列外观检查:支柱及线圈绝缘等应无严重损伤和裂纹;线圈应无变形;支柱绝缘子及其附件应齐全。
第9.0.3条 设备运到现场后,应按其用途放在室内或室外平整、无积水的场地保管;混凝土电抗器保管时应有防雨措施。运输或吊装过程中,支柱或线圈不应遭受损伤和变形。
第9.0.4条 电抗器有下列情况时可进行修补:
一、混凝土支柱的表面裂纹长度不超过柱子径向尺寸的1/3,且其宽度不超过0.5mm时,可予填补,填补后应在表面涂以防潮绝缘漆。
二、混凝土支柱表面漆层损坏处应补涂防潮绝缘漆。
三、混凝土电抗器线圈绝缘有损伤时,应予包扎。
四、干式电抗器线圈绝缘损伤及导体裸露时,应按制造厂的技术规定进行处理。
第9.0.5条 电抗器应按其编号进行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三相垂直排列时,中间一相线圈的绕向应与上、下两相相反。
二、两相重叠一相并列时,重叠的两相绕向应相反,另一相与上面的一相绕向相同。
三、三相水平排列时,三相绕向应相同。
第9.0.6条 垂直安装时,各相中心线应一致。
第9.0.7条 电抗器和支承式安装的阻波器主线圈,其重量应均匀地分配于所有支柱绝缘子上。找平时,允许在支柱绝缘子底座下放置钢垫片,但应固定牢靠。
电抗器上、下重叠安装时,应在其绝缘子顶帽上,放置与顶帽同样大小且厚度不超过4mm的绝缘纸板垫片或橡胶垫片;在户外安装时,应用橡胶垫片。
第9.0.8条 悬式阻波器主线圈吊装时,其轴线宜对地垂直。
第9.0.9条 设备接线端子与母线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当其额定电流为1500A及以上时,应采用非磁性金属材料制成的螺栓。
第9.0.10条 电抗器间隔内,所有磁性材料的部件,应可靠固定。
第9.0.11条 电抗器和阻波器主线圈的支柱绝缘子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上、下重叠安装时,底层的所有支柱绝缘子均应接地,其余的支柱绝缘子不接地。
二、每相单独安装时,每相支柱绝缘子均应接地。
三、支柱绝缘子的接地线不应成闭合环路。
第9.0.12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支柱应完整、无裂纹,线圈应无变形。
二、线圈外部的绝缘漆应完好。
三、支柱绝缘子的接地应良好。
四、混凝土支柱的螺栓应拧紧。
五、混凝土电抗器的风道应清洁无杂物。
六、各部油漆应完整。
七、阻波器内部的电容器和避雷器外观应完整,连接良好,固定可靠。
第9.0.13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清单。
第十章 避雷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电压500kV及以下的普通阀式、磁吹阀式避雷器和金属氧化物避雷器及排气式避雷器。
第二节 阀式避雷器
第10.2.1条 避雷器不得任意拆开、破坏密封和损坏元件。
第10.2.2条 避雷器在运输存放过程中应立放,不得倒置和碰撞。
第10.2.3条 避雷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瓷件应无裂纹、破损,瓷套与铁法兰间的粘合应牢固,法兰泄水孔应通畅。
二、磁吹阀式避雷器的防爆片应无损坏和裂纹。
三、组合单元应经试验合格,底座和拉紧绝缘子绝缘应良好。
四、运输时用以保护金属氧化物避雷器防爆片的上下盖子应取下,防爆片应完整无损。
五、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安全装置应完整无损。
第10.2.4条 避雷器组装时,其各节位置应符合产品出厂标志的编号。
第10.2.5条 带串、并联电阻的阀式避雷器安装时,同相组合单元间的非线性系数的差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
第10.2.6条 避雷器各连接处的金属接触表面,应除去氧化膜及油漆,并涂一层电力复合脂。
第10.2.7条 并列安装的避雷器三相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铭牌应位于易于观察的同一侧。避雷器应安装垂直,其垂直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如有歪斜,可在法兰间加金属片校正,但应保证其导电良好,并将其缝隙用腻子抹平后涂以油漆。
第10.2.8条 拉紧绝缘子串必须紧固;弹簧应能伸缩自如,同相各拉紧绝缘子串的拉力应均匀。
第10.2.9条 均压环应安装水平,不得歪斜。
第10.2.10条 放电记数器应密封良好、动作可靠,并应按产品的技术规定连接,安装位置应一致,且便于观察;接地应可靠,放电记数器宜恢复至零位。
第10.2.11条 金属氧化物避雷器的排气通道应通畅;排出的气体不致引起相间或对地闪络,并不得喷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10.2.12条 避雷器引线的连接不应使端子受到超过允许的外加应力。
第三节 排气式避雷器
第10.3.1条 排气式避雷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排气式避雷器的灭弧间隙不得任意拆开调整,其喷口处的灭弧管内径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二、绝缘管壁应无破损、裂痕,漆膜无剥落,管口无堵塞。
三、绝缘应良好,试验合格。
四、配件应齐全。
第10.3.2条 排气式避雷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雷器应在管体的闭口端固定,开口端指向下方。当倾斜安装时,其轴线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对于普通排气式避雷器不应小于15°,无续流避雷器不应小于45°,装于污秽地区时,应增大倾斜角度。
二、避雷器安装方位,应使其排出的气体不致引起相间或对地闪络,也不得喷及其它电气设备。
三、动作指示盖应向下打开。
四、避雷器及其支架必须安装牢固。
五、应便于观察和检修。
六、无续流避雷器的高压引线与被保护设备的连接线长度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10.3.3条 隔离间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间隙电极的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铁质材料制作的电极应镀锌。
二、隔离间隙轴线与避雷器管体轴线的夹角不应小于45°。
三、隔离间隙宜水平安装。
四、隔离间隙必须安装牢固,其间隙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10.3.4条 无续流排气式避雷器的隔离间隙,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第四节 工程交接验收
第10.4.1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现场制作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避雷器外部应完整无缺损,封口处密封良好。
三、避雷器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度应符合要求,均压环应水平。
四、阀式避雷器拉紧绝缘子应紧固可靠,受力均匀。
五、放电记数器密封应良好,绝缘垫及接地应良好、牢靠。
六、排气式避雷器的倾斜角和隔离间隙应符合要求。
七、油漆应完整,相色正确。
第10.4.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第十一章 电容器
第11.0.1条 本章适用于电力电容器及耦合电容器的安装。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1.0.2条 电容器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套管芯棒应无弯曲或滑扣。
二、引出线端连接用的螺母、垫圈应齐全。
三、外壳应无显著变形,外表无锈蚀,所有接缝不应有裂缝或渗油。
第11.0.3条 成组安装的电力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三相电容量的差值宜调配到最小,其最大与最小的差值,不应超过三相平均电容值的5%;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二、电容器构架应保持其应有的水平及垂直位置,固定应牢靠,油漆应完整。
三、电容器的配置应使其铭牌面向通道一侧,并有顺序编号。
四、电容器端子的连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应对称一致,整齐美观,母线及分支线应标以相色。
五、凡不与地绝缘的每个电容器的外壳及电容器的构架均应接地;凡与地绝缘的电容器的外壳均应接到固定的电位上。
第11.0.4条 耦合电容器安装时,不应松动其顶盖上的紧固螺栓,接至电容器的引线不应使其端头受到过大的横向拉力。
第11.0.5条 两节或多节耦合电容器叠装时,应按制造厂的编号安装。
第11.0.6条 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电容器组的布置与接线应正确,电容器组的保护回路应完整。
二、三相电容量误差允许值应符合规定。
三、外壳应无凹凸或渗油现象,引出端子连接牢固,垫圈、螺母齐全。
四、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符合设计规定。
五、放电回路应完整且操作灵活。
六、电容器外壳及构架的接地应可靠,其外部油漆应完整。
七、电容器室内的通风装置应良好。
第11.0.7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二、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五、备品、备件清单。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第一篇“高压电器篇”修订而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12月30日以(90)建标字第698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外传和翻印。
199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