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链条试验的条件
链条应在成品的条件下进行试验,链条应清洁、无油、无油脂或油漆。6.2 抽选试样
检查者应从每一链段或每一部分链段中,至少抽选如6.3.2中规定的计量长度的一个试样。链段的长度由每一种特定链条的标准规定。
如果要求链条的长度为—连续的整体,则截取试样时必须接入一个链环。试验的抽样和截取应在热处理之前进行。在链环接入后,再将试样用铁丝接到应有长度的链条上,在做拉力验证以前进行同样的工艺处理。当制造者要求时,可在链条全长或部分长度内选三个试样,以备在必要时作为复试的试样(见6.4)。
如果不要求链条为一连续的整体,则试样应从成品链条中选取。 注:如果用户所需链条超过一般供应长度时应在其询购和订货单中注明。6.3 静拉力试验
6.3.1试验机
试验机应符合附录8的要求。6.3.2 拉力试验的试样
试样应括包如表2规定的链环数构成其计量长度,除非采用半环或其他方法与试验机的钳口相连,否则还需附加两个链环。确定总伸长量时,这两个附加链环不应计入。
6.3.3试验程序
进行拉力试验应使用自动记录仪,绘出拉力一伸长图(参见附录B)。夹紧链环时应使链环能自由承载。夹紧装置的构造应能避免产生滑动。加载应均匀地进行(例如10N/mm2/s)直至出现破断为止。最小破断力应符合特定标准对该种链条的规定。
6.3.4 总极限伸长率
总极限伸长率应以拉力一伸长图(见附录B中图B1)显示的破断时的总伸长量为依据。并用此伸长量对于经过载荷验证后的试样的初始内部长度(即依据表2的计量长度得出的郴巨总和)的百分数表示。总极限伸长率的最小值应符合特定标准对该种链条的规定。
6.4 复试
如果某一试样达不到试验要求,可根据制造厂.的要求从同一链段中再抽选两段试样进行复试。如果这两段附加试样都能满足要求,这一链段即为合格。
7 检验
如果用户要求派驻监制人员,该监制人员应能在—切适当的时候到制造厂亲自观看规定的试验,检查试验机和检验方法。制造厂应在监制人检查时向其提供试验报告的副本,试验报告中应给出监制人在场时所做试验的全部结果。
8 标记
8.1 质量等级标记
至少每隔20个链环或每隔l m长度的链环(取距离较短者),应压印或刻印一个相应质量等级的明显标记,标记应为相应质量等级的字母或数字,即L(3)、M(4)、P(5)、S(6)或T(8) 标记的尺寸应符合表3的规定。
当采用压印标记时,应为凹面,且压痕不应锐利,也不得过深。
8.2 识别标记
此类标记应肖晰地压印刻在链条的所有尾环、惰环或永久性地连接于尾环的坚固的金属标牌、标签上。或也可将此类标记按与质量等级标记(见8.1)相同的间距印出。标记应包括以商标或符号来表示链条制造厂.的名称。
8.3 检验标记
如链条满足前述各项试验的要求,检查人员可以在从中取检试样的所有链条的尾环上,在与焊缝不相重合的部位,打出明显的标记。
9试验合格证
如有要求,制造厂应随同每批供应的链条提供一份试验和检验合格证明。试验和检验合格证的标准格式示于附录C(标准的附录)。
合格证至少应提供下列数据: a)标准号;
b)数量和名称; c)标志;
d)链条名义直径,mm; e)验证力,kN;
f)破断拉力,kN(即证明达到或超过了规定的最小破断拉力);
g)以百分比表示的破断时总极限伸长率(即证明达到或超过了规定的总极限伸长率的最小值)。
平型或非对称型焊缝(见图l)均应位于链环的—个或两个分肢的中部。材料由于焊接引起的尺寸变化在链环分肢中部的两侧均不应延伸到超过特定标准对于该种链条的规定值。
焊缝金属在任何地方都不应错位到使链环外廓产生凹陷(见图2)。5.2.2 热处理
各种链条在加载验证以前均应进行适当的热处理。5.2.3 修整
5.2.3.1 平型焊接链
应清除焊接形成的凸棱,焊缝四周应修整平滑。5.2.3.2非对称焊接链
应清除链环外表面由于焊接形成的凸棱,保留内部凸棱,成为外表面平滑的非对称焊缝。
dn一名义直径; d-非焊缝处测得的实际直径;
dw一焊缝处测得的实际直径(1型和2型)或垂直于链环平面的焊缝尺寸(3型);
G-其他平面上的尺寸(3型); e-链环中心任何一侧的焊接影响长度
图1 焊缝型式
5.3 表面状态
除非用户与制造厂.双方同意,成品链条应无任何涂层。5.4 验证力
热处理及工艺处理完毕后,成品链条应经受特定标准为该种链条规定的验证力的作用。所用的试验机应符合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要求。应注意,将链条放进试验机时没有扭转。验证力除去后应由胜任的工作人员仔细检验,更换不合格的链环(见5.5)。当检查者拨动链条时,链条应转动灵活。5.5 制造过程中接入的链环
任何接入的链环应进行与链条相似的处理,以保证成品链条中每个链环的质量一致。对于在加载验证(见5.4)后接入的链环,则受此影响的部分链条应重新进行验证力验证和检验。
IS0 前 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标准化团体(IS0成员团体)的全球性组织。各项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是通过IS0各个技术委员会完成的。对某一项已建立技术委员会的课题感兴趣的每一个成员团体均有权派代表参加该技术委员会。一些与ISO有联系的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国际组织也可参与这项工作。
技术委员会已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由IS0理事会接受作为国际标准前应分发至各成员团体进行投票表决。
国际标准ISo01834由IS0TClll“钢制圆环链、链轮、起重吊钩和附件"技术委员会起草,并于1978年3月份引言
本标准中所包括的链条,根据成品的力学性能分为若干质量等级,而并小是简单地按其材料的强度分等。每一质量等级按L(3)、M(4)、P(5)、S(6)、T(8)的顺序用一个字母或数字表示。这个规定也适用于吊钩、吊环、卡了和其他属具。这些字母所代表的规定最破断力作用下的平均应力如表1。
一个链环里的应力是不均匀的,特别是外弧形表面上的3.1 名义直径:用来制造链条的钢丝或圆钢的名义直径(dn)
3.2 实际直径:测量所得的链环材料的直径(d)
3.3 链条节距:链环的内长度(p)。
3.4 验证力:链条在经工艺处理(见下述定义)后,按4.4的规定,全链条所承受的力(F)。
3.5 破断力:链条在静拉力破断试验过程中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F)。
3.6 极限工作载荷(起重量):链条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cn)。
3.7 总极限伸长率:链条在破断时的总伸长率,以计量长度的百分比表示。
3.8 工艺处理:链条在焊接以后进行的任何处理。例如热处理、抛光或校准。
3.9 链段:规定从中选取一个试样的一段链条。
4 尺寸
4.1 实际直径
一个成品链环的任一截面的实际直径,是指在该截面上所作的互成90。的两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这个实际直径应该与链环的尺寸相一致,并在规定的公差内。测量时应避开焊缝。
最大应力,要比以链环两个分肢的总截面积除载荷所得的平均应力大得多。
必须注意,链条热处理后的矫正工作只能由原制造厂进行或按特定标准的规定进行。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用电焊圆钢短环链的验收总则。包括用于起重机、吊链和作一般起重用的非校准链条,以及葫芦和其他起重设备用的校准链条。表面淬火的链条小属于本标准的规定范围。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该国际标准由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投票通过:
澳大利亚 爱尔兰 瑞 典 奥地利 意大利 土耳其 加拿大 日 本 英 国 智 利 墨西哥 美 国 捷克斯洛伐克 荷 兰 苏 联 丹 麦 波 兰 南斯拉夫 法 国 南非共和国
下列国家的成员团体已表示从技术角度不赞成该文件:比利时 德国 印度
本国际标准撤消并取代了构成技术修订本的推荐性标准IS0/R l834:1971。
3.1 名义直径:用来制造链条的钢丝或圆钢的名义直径(dn)
3.2 实际直径:测量所得的链环材料的直径(d)。
3.3 链条节距:链环的内长度(p)。
3.4 验证力:链条在经工艺处理(见下述定义)后,按4.4的规定,全链条所承受的力(F)。
3.5 破断力:链条在静拉力破断试验过程中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F)。
3.6 极限工作载荷(起重量):链条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cn)。
3.7 总极限伸长率:链条在破断时的总伸长率,以计量长度的百分比表示。
3.8 工艺处理:链条在焊接以后进行的任何处理。例如热处理、抛光或校准。
3.9 链段:规定从中选取一个试样的一段链条。
4 尺寸
4.1 实际直径
一个成品链环的任一截面的实际直径,是指在该截面上所作的互成90。的两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这个实际直径应该与链环的尺寸相一致,并在规定的公差内。测量时应避开焊缝。
注:利用附录A(标准的附录)推荐的仪器司以通过一次测量就万使地求得半均直径。4.2 链环的其他尺寸
一个链环的长度和宽度以及校准链条的若干个链环的节距和长度均应符合该特定链条标准的规定。5材料和制造
5.1 材料
材料应符合特定标准对该等级链条的要求。规定这些要求是用来保证可靠的焊接质量和防止应变时产生时效脆应变。按上述要求,链条制造厂.的责任是选择一种钢材,以便经过适当热处理后,成品链条具有规定的力学性能。
如用户要求,制造厂.应提供一份钢厂.熔炼化验报告的副本。如用户要求对钢材进行验证分析时,应选择一段破断试验后的链环,从一个完整的横截面上取样。
注:把链条钢材的验证分析结果和钢厂的熔炼化验报告进行对比时,必须制订出钢材的化学成分不均匀性公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