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障碍异常统计考核条例
本条例规定了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事故、一、二类障碍、异常及人身事故统计考核工作的要求。
本条例适用于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事故、一、二类障碍、异常及人身事故统计考核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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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修订版)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DL227-94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DL40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公安部 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Q/GDLR.SC—2007 质量安健环一体化管理手册
(略)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安全生产工作异常情况统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异常情况统计管理、考核工作。通过对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分析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安全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4.1
4.2 各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异常情况统计的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人身事故:
5.1.1 人身死亡:
因工负伤抢救无效,经医生断定不能挽回生命者,按《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标准执行。
5.1.2 重伤事故:
因工负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5.1.2.1 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5.1.2.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5.1.2.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烫伤面积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5.1.2.4 严重骨折(胸骨、锁骨、脊椎骨、肋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1.2.5 眼部受伤较为严重,有失明可能的。
5.1.2.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二节的。
5.1.2.7 脚部伤害,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5.1.2.8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1.2.9 工作中负伤后如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伤势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医务所和安全生产技术部会同工会、劳动人事部门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请上级审查确定为重伤者。
5.1.3 轻伤事故:
受伤者不属重伤范围,经医生证明短时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者。
5.2 交通事故:
5.2.1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交通事故分为四类:轻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5.2.1.1 轻微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人员轻伤1至2人或财产损失车辆事故不足1000元事故。
5.2.1.2 一般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5.2.1.3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为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
5.2.1.4 特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2.2 交通事故的定性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为最终结果。
5.3 事故及设备一类障碍:
事故及设备一类障碍的认定按2005年3月14日颁发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中第2章节“事故(障碍)”的规定执行。
5.4 二类障碍: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5.4.1 公用部分:
5.4.1.1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下降,比调度规定的负荷曲线值降低了5%以上并且连续时间超过了30分钟,或一台机组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连续时间超过了15分钟,造成扣罚发电量者。
5.4.1.2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5%以上,并且连续时间超过了30分钟,或一台机组的无功出力降低50%以上,并且连续时间超过了30分钟。
5.4.1.3 电力系统周波,比额定值超出±0.2Hz,调度下令不执行,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者;或周波偏差超出±1Hz,调度下令不执行,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者。
5.4.1.4 电力系统监视点电压超过了调度规定数值的±5%,延续时间超过了30分钟或者超过规定值的±10%,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造成扣罚发电量者。
5.4.1.5 生产场所及仓库失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
5.4.1.6 由于人员责任损坏设备、部件及各类仪表、仪器(包括运行及试验用的)、机床、工具等,其价值超过5000元或造成返工超过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
5.4.1.7 因检修质量不良,不能保证设备检修周期使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运和退出备用超过24小时或影响机组负荷者。
5.4.1.8 由于人员责任造成跑油、酸、碱、树脂、水等及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上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及造成严重污染者。
5.4.1.9 由于人员责任,造成设备、厂房及建筑物被水淹并需维修者。
5.4.1.10 造成功率55千瓦及以上电动机(包括绝缘损坏)、转机、风机等主要辅助设备的叶轮、轴承等损坏须停运检修更换其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者。
5.4.1.11 在检修设备上(如容器、管道、电气设备等)遗留杂物或工具影响设备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在设备运行中或投入备用后被发现者。
5.4.1.12 设备检修中,由于未执行检修工艺标准或遗漏项目,应消除的主要缺陷、隐患未能消除,直接威胁设备安全或投运后需停运处理影响机组负荷者。
5.4.1.13 乙炔瓶、氧气瓶或非生产专用压力容器爆破未造成后果者。
5.4.1.14 机组及主要辅助设备联动、保护装置在设备故障时起不到联动保护作用或误动作或因人员责任造成保护误动未达到一类障碍者;
5.4.1.15 由于误判断、误操作、误碰等人员责任引起主要辅助设备转机跳闸或误启动,使运行中主要辅助设备停止运行或备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4.1.16 各类关口计量表计故障严重影响结算工作者。
5.4.1.17 错割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及其它高压汽、水管道或承压部件或错用钢材未造成后果者。
5.4.1.18 机组滑参数启停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滑参数升温升压、降温降压曲线,造成设备异常运行者。
5.4.1.19 主要设备、主要辅助设备因检修、试验错误,造成损坏,或运行中因人员责任造成停运影响机组电、热负荷,其情节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5.4.1.20 主要设备在试验过程中,使用水压或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者。
5.4.1.21 由于调整操作不当,主蒸汽、给水管道、循环水、中继水、除盐水母管、主凝结水母管、抽汽、热网管道破裂、厂用蒸汽联箱、油管等管路泄漏、法兰刺开、阀门故障被迫停止运行需检修,未造成更为严重后果者。
5.4.1.22 未经调度部门或值长许可,擅自操作调度管辖设备。
5.4.1.23 其它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或公司主管领导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和后果,可认定为二类障碍。
5.4.2 热机专业:
5.4.2.1 人员责任造成油系统跑油使油箱油位下降了20毫米,或油位低于80毫米以下。
5.4.2.2 汽轮机停运中,因人员责任造成缸内进水进汽者,造成后果未达到一类障碍者。
5.4.2.3 给水泵发生汽化或给水母管压力低于12.0MPa。
5.4.2.4 汽轮机组热网抽汽安全门、高加、除氧器、厂用联箱等安全门拒绝动作、任一安全门无故退出达24小时。
5.4.2.5 热网运行期间由于操作调整不当、误操作或设备故障,使热网送水中断10分钟。
5.4.2.6 正常运行中,汽包水位变化超过±120mm。
5.4.2.7 正常运行中锅炉主蒸汽压力失常,造成安全门跑砣者。
5.4.2.8 因监视、调整不当,锅炉主蒸汽温度失常单管超过555℃
5.4.2.9 锅炉安全门误动、拒动,或误操作、无故解列安全门者。汽包、过热器安全门任一组同时退出或一台退出时间超过24小时(包括热控部分)。
1.1.1.1 汽包云母水位和双色水位计同时损坏,不能监视水位者。或就地任意一水位计无特殊原因解列超过24小时者;远方水位计全部失常未造成后果者。
1.1.1.2 锅炉运行中发生灭火者。
1.1.1.3 锅炉制粉系统管道、风道积粉自燃,需要停运设备处理者。制粉系统爆破未构成事故者。
1.1.1.4 锅炉尾部再燃烧,需采取消防灭火措施。
1.1.1.5 磨煤机大瓦烧毁、损坏和减速机损坏及其它设备故障影响负荷时。
1.1.1.6 锅炉正常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使粉仓粉位低于0位以下影响负荷时。
1.1.1.7 由于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一次风管堵塞、磨煤机满罐被迫停运影响负荷时。
1.1.1.8 汽包壁上下温差50℃以上者。
1.1.2 化学专业:
1.1.2.1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除盐水质恶化4小时未恢复者,除盐水箱被迫排水或再处理,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
1.1.2.2 错配、误发试剂或加错药品,造成汽、水品质恶化或热力设备系统结垢、腐蚀等不良后果者。
1.1.2.3 由于取样设施故障或冷却水不足等原因未及时联系处理,影响汽水监督中断达6小时以上者。
1.1.2.4 机组正常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汽水指标异常在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者。
1.1.2.5 汽、水、油系统由于误化验、误加药、大量排泄、其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
1.1.2.6 由于监督不到位造成热力设备内腐蚀者。
1.1.3 电气专业:
1.1.3.1 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并列者。
1.1.3.2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以上者。
1.1.3.3 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标准错误引起绝缘击穿者。
1.1.3.4 6千伏及以上电气开关操作机构或保护失灵,造成给水泵、循环水泵、吸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热网泵等主要转机误跳闸(包括误碰、误动作)。其它开关误跳闸以后果定性。
1.1.3.5 由于人员责任,使发电机、主变压器、110千伏母线、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自动重合闸及联动装置未投或误投,由于设备系统原因失去一种及以上主要的电气保护,时间超过1小时,或失去全部电气保护者(直流系统瞬间接地立即恢复者除外)。
1.1.3.6 6KV及以上开关、隔离开关操作失灵,合不上(造成不良后果)或断不开者,需停线路或母线方能处理者。
1.1.3.7 6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回路开路者。
1.1.3.8 主变压器、发电机由于冷却装置故障而被迫降低出力。主变上层油温超过95℃,发电机静子线圈温度超过120℃。
1.1.3.9 由于人员责任,造成6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缆损坏,需修理者。
1.1.3.10 发电机励磁系统调节柜A柜或B柜退出运行24小时以上。
1.1.3.11 直流母线失压或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8小时。
1.1.3.12 厂用电源开关跳闸,造成厂用工作6KV、400V段母线失压。
1.1.3.13 在电厂或电网发生事故时,由于通讯设备的异常而影响事故处理或使事故扩大者。
1.1.3.14 6千伏及以上的开关零件、瓷套管高压电缆等由于人员过失损坏,需要更换,影响工期或价值超过5000元者。
1.1.3.15 厂变检修中损坏铁芯、线圈需要处理者。
1.1.4 热工专业:
1.1.4.1 一台锅炉的远方水位表全部失常,未造成后果者,或任意一远方水位计解列超过24小时者。
1.1.4.2 机炉并网正常运行后,真空、超速、低油压、轴向位移、断水、灭火、水位、紧急停炉等任一主保护1小时内无特殊原因不能投入者。
1.1.4.3 机组运行中失去一种热机主保护,时间超过1小时者。
1.1.4.4 主要热工仪表失灵4小时不能恢复者,(如给水流量、汽包水位、主蒸汽温度、压力、流量、炉膛负压、凝汽器真空、汽轮机转速、汽轮机轴振动等)。
1.1.4.5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在DCS、DEH系统软件上修改、更新、升级、下载等造成后果者。
1.1.4.6 DEH操作站故障时(黑屏或死机),30分钟不能恢复造成严重后果者。
1.1.4.7 两台DCS操作站出现死机或黑屏超过1小时,或所有操作员站出现死机或黑屏,造成后果者。
1.1.4.8 DCS工程师控制站故障造成后果者。
1.1.5 燃运专业:
1.1.5.1 输煤皮带拉断或损坏在10米及以上者需进行检修者。
1.1.5.2 输煤皮带运行中堵煤,大量跑煤或人员误操作致使皮带带负荷停运12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者。
1.1.5.3 翻车机、推煤机、斗轮机、机车、输煤皮带等设备,因人员责任造成损坏,退出备用24小时或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
1.1.5.4 5.4.6.4 因人员责任发生推煤机、斗轮机、机车及车辆等翻车、掉道、碰撞者。
1.1.5.5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粉仓进水,影响锅炉给粉机正常运行。
1.1.5.6 任何原因造成上煤中断影响锅炉正常运行或影响机组负荷者。
1.1.6 制供水专业:
1.1.6.1 由于人员责任,造成制、供水管路堵塞,管道破裂,法兰刺开,阀门故障,停止供水或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者。
1.1.6.2 由于人员责任,迫使送水泵,取水泵、加速池、预沉池、清水池等停运影响制供水系统正常运行者。
1.1.6.3 由于人员责任造成予沉池、加速池、清水池满水溢流造成围墙房屋地基下沉者。
1.1.6.4 由于人员责任,对予沉池、加速池不按规定加药,使水质超标8小时不能恢复者。
1.1.6.5 由于操作调整不当,误操作或人员责任造成的设备故障,造成供水中断30分钟以上(黄河洪水期或水质受到外界污染无法制水除外)。
1.1.6.6 电气设备发生问题,按电气专业考核标准执行。
1.2 异常:
1.2.1 由于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低压承压安全门动作者。
1.2.2 明火禁区着火,需动用灭火器;生产现场失火,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者。
1.2.3 检修工作中主要部件装错、漏装、漏检或规定检修项目漏检未构成障碍者。
1.2.4 跑油、酸、碱、树脂、除盐水、凝结水及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直接损失在3000元以上或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及造成污染者。
1.2.5 55KW以下的电动机绝缘损坏或转动机械损坏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1.2.6 厂用400V电源开关跳闸,造成输煤段、公用Ⅲ段母线失压、水厂400V段母线失压。
1.2.7 由于误操作、开启或关闭蒸汽、重油、给水、润滑油、工业水系统阀门,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玻璃温度计及其它杂物掉入转动设备轴承后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1.2.8 未按化学要求进行抽管、割管、排污、放水,影响正常工作及水、油品质者;电气设备淋水受潮,退出运行或备用者。
1.2.9 因人员责任造成工具、仪表仪器、通讯设备损坏,其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
1.2.10 车、铣、刨床等由于操作不当或加工错误,损坏、浪费部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
1.2.11 主要辅助低压电气设备未按规定投入保护装置,或保护拒动、失灵未造成障碍者。
1.2.12 阀门电动机限位开关失去作用,使门杆拉弯引起阀门其它部件损坏,未构成障碍者。
1.2.13 人员责任造成电除尘一个电场故障或下灰管堵塞,卸灰电机故障24小时不能恢复者。
1.2.14 不按规程定期检测设备绝缘即将设备投入运行,未损坏设备者。
1.2.15 低压设备CT二次侧开路、PT二次短路未构成其它后果者。
1.2.16 主要辅助设备电动机相序接反,正式投运后被发现者。
1.2.17 故障录波器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故障录波器未投入者。
1.2.18 远动装置故障造成调度监视或计量中断者。
1.2.19 6KV备用电源或主要辅助设备自动装置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
1.2.20 厂内通讯电话全部中断1小时,调度电话全部中断30分钟不能修复者。通讯电缆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载波电话故障,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
1.2.21 在送电前遗漏接地线(刀闸),后被发现者。
1.2.22 汽机发出“备妥”信号后,在30分钟不能并入电网者。
1.2.23 6KV小电流接地系统线路发生了单相接地,选择故障点时间超过2小时(净水公司供电线路因为外界原因造成者除外)。
1.2.24 净水公司侧10KV、6KV电源开关跳闸,造成母线失电。
1.2.25 由于防冻措施未落实,冬季导致重要设备不能正常投运或备用、造成设备与管道阀门冻坏需停运系统更换处理者。。
1.2.26 机组正常运行中因人员责任造成真空下降5%。
1.2.27 除氧器、厂用联箱投入正常运行,安全门未定铊者或退出安全装置未构成障碍者。正常运行中因监调不当,使除氧器、高压加热器等超压安全门动作者。
1.2.28 高压加热器钢管及大法兰漏泄,需停运检修影响机组负荷者。
1.2.29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透平油、绝缘油油质不合格,需要更换者。
1.2.30 凝结器泄漏未采取措施,使除氧器水质超过标准,时间超过8小时者。
1.2.31 主油箱进水,使油位升高10mm者。
1.2.32 锅炉汽包水位变化超过+100或-100mm者。
1.2.33 炉侧汽温失常温度上升550℃及低于510℃者。
1.2.34 误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绞笼一次风管堵塞,需停止设备处理,但未影响锅炉正常运行者。
1.2.35 由于人员过失将粉漂子压入粉仓需停磨煤机才能拉出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测量粉位者。
1.2.36 充压防腐锅炉由于监视不够或操作不当,使压力高至5.89MPa以上或低0.98MPa以下。干式防腐锅炉进水、汽者。
1.2.37 由于人员责任,造成除灰系统故障不能正常除灰及除灰捞渣机系统(包括热工部分)故障超达12小时。
1.2.38 由于操作维护不当,造成渣池跑水者。
1.2.39 由于维护操作不当,造成下灰管堵,当值不能处理者。
1.2.40 煤粉仓满煤粉外溢者。
1.2.41 给煤机故障,停运6小时以上影响负荷者。
1.2.42 无故解除输煤皮带联锁装置者。
1.2.43 碎煤机、磁铁分离器无故未投运者。
1.2.44 原煤斗误上煤,影响检修工作未能按时开工,或上煤至检修的煤仓内,没有造成其它后果者。
1.2.45 碎煤机、除铁器、筛煤机无故停运者,或退出备用24小时不能恢复者。
1.2.46 煤场储煤管理不当,发生原煤自燃被迫采取紧急措施者。
1.2.47 燃运上煤设备同时不能使用,引起上煤全部停止时间超过2小时者。
1.2.48 煤分析化验不及时或弄虚作假,填写假报表、假记录者。
1.2.49 铁件、杂物进入原煤斗,损坏给煤机刮板或磨煤机,需停运处理者。
1.2.50 由于人员过失,使原煤斗进水,影响安全运行者。
1.2.51 因人员责任斗轮机电缆线被拉断。
1.2.52 蒸汽品质不合格,时间超过4小时未发现者。
1.2.53 由于化学原因,炉水、给水、凝结水或除氧器水质超过标准,4小时未发现者。
1.2.54 发出错误报告、报表,引起不良后果与经济损失者。
1.2.55 正常运行中炉水磷酸根不合格,在4小时内未处理合格者。
1.2.56 将不合格之水送入给水系统或由于化验错误将水放掉,而未构成障碍者。
1.2.57 机炉正常并列后,在24小时内,化学监督仪表不能投入,影响汽水质量监督者。
1.2.58 夏季供水浊度大于20mg/L,超过4小时。(洪峰或拉沙情况除外)
1.2.59 主要表计故障2小时,一般表计故障12小时未恢复,但未构成障碍者。
1.2.60 事故追忆装置或主要记录表计故障不及时处理,或无故不投,打印出的各参数与实际不符,给事故分析造成困难者。
1.2.61 违反保护投退管理规定,无故解列机组主要保护及主要辅助设备联动、保护装置者。
1.2.62 备用中的主要辅助设备实际未达到备用条件者。
1.2.63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人员操作不当,影响机组启动时间2小时以上或影响设备按时归调者。
1.2.64 生产现场潜伏着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隐患,安监人员提出要求整改完善,负责部门未落实,不采取措施者。
1.1.1 正常运行中,汽机真空下降8%以上(按实际运行值计算)。
1.1.2 汽轮机、发电机轴承回油温度升高至65℃1小时未恢复。
1.1.3 正常运行中,高压除氧器水位低至于1米以下,低压除氧器水位低于0.8米以下。
1.1.4 热工主要辅助设备远方操作故障停运4小时,吸、送风机、给水自动、轴封压力、给水泵勺管等主要辅助设备远方操作故障停运2小时。
1.1.5 由于检修质量不良,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或备用中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需要临时检修未构成障碍者。
1.1.6 未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手续,擅自拆卸检修运行或备用设备,迫使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
1.1.7 在检修过程中误碰、误动、误整定、误接线等,被他人发现指出者。
1.1.8 由于检修工作不当,造成附属设备或辅助设备的部件损坏者(如损坏机座地脚、瓦胎、对轮、轴承钨金、电机绝缘部分、低压200A以下的开关、低压电缆、6KV以下的瓷套管等)需更换者。
1.1.9 检修人员在设备内部遗留零件、工具或杂物,完工交给运行被发现但未造成设备、部件损坏者。
1.1.10 擅自取消规定的检修试验项目者。
1.1.11 热力主要辅助设备或电气主要设备试验压力或电压超过10%,但未损坏设备者。
1.1.12 拆开设备忘记测量重要间隙,使技术记录不完整或虚报检修记录,而验收时难以补救者。
1.1.13 设备检修时未发现被检设备的重要缺陷,验收时被他人发现者。
1.1.14 主要附属设备或主要辅助设备检修投入运行在检修周期内,因检修质量问题发生轴承温度过高、振动超过定值、油环脱落、漏油、漏水、漏汽等缺陷,被迫停止运行而检修未构成障碍者。
1.1.15 设备已开始检修或试验,发现热力系统未做隔离措施、电气设备保护措施未做,但未造成人身事故或损坏设备者。
1.1.16 设备复役时,发现热力系统隔离措施未拆除,延迟了设备复役时间者;电气试验结束后,保安措施未拆,即申请复役,被他人发现者。
1.1.17 设备检修复役后,发现保护装置拒绝动作,未构成事故和障碍者。
1.1.18 主要仪表、仪器检修质量不良,复役后偏差超过规定,不能正确指示者。
1.1.19 运行或备用设备未办工作票和联系手续、擅自拆卸、迫使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者。
1.1.20 因人员责任造成取、送水系统跑水、漏水。
1.1.21 由于设备故障,造成供水中断30分钟以上(黄河洪水期或水质受到外界污染无法制水除外)。
1.1.22 检修现场的接地线(接地刀闸)的位置和组数在记录本中交待错误者。
1.1.23 其它设备异常情况或运行中所发生的不安全事项,部门或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其情节可认定为异常。
1.1.24 由于误操作,使燃油系统失去备用者。
1.1.25 充压防腐锅炉由于监视不周,使防腐控制指标严重低于标准,需重新采取措施者。
1.1.26 电除尘器四个电场及以上解列时间超过30分钟者或一个电场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者(点、停炉或事故情况下除外)。
1.1.27 由于锅炉排污设施故障,造成定排、连排不能排污造成汽水品质不合格影响负荷时。
1.1.28 由于化学原因,造成定排、连排未按规定排污或试验中弄虚作假,填写假报表、假记录者者。
1.1.29 由于操作调整不当,误操作或设备故障造成除盐水供水中断影响机炉正常供水者。
1.1.30 违反管理制度,强行将电气防误闭锁装置解锁者。
1.1.31 防误闭锁装置故障,4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运行者。
1.1.32 主要电气仪表失灵,威胁主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停运8小时以上。
1.1.33 发电机转子回路一点接地,6KV发生单相接地时间超过1小时。
1.1.34 主要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12小时。
1.1.35 一般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者。
1.1.36 计算机数据采集4个主要点采集不准,影响主要经济指标的分析,时间超过48小时或影响异常情况分析者。
1.1.37 DEH操作站故障时(黑屏或死机),30分钟不能恢复者。
1.1.38 两台DCS操作站出现死机或黑屏超过1小时,或所有操作员站出现死机或黑屏者。
1.1.39 DCS操作站操作程序失灵,影响正常的设备操作者。
1.1.40 DCS工程师控制站故障超过2小时者。
1.1.41 DCS工程师站、DCS操作站总电源失去,15分钟不能恢复者。
1.2 人身未遂:
1.2.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生麻电现象者。
1.2.2 在通知已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发现带有电压者。
1.2.3 停电检修的转动设备突然带电或转动,未伤及工作人员者。
1.2.4 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者。
1.2.5 工作票送切电时误切误送未造成后果者。
1.2.6 雷雨、大雾天在室外巡回检查或操作电气设备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者。
1.2.7 6KV系统接地,在室、内外巡回检查或操作电气设备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者。
1.2.8 未按《安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即进行工作,未造成人身事故者。
1.2.9 高空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带有安全带而保险绳未作固定者。
1.2.10 在有上下交叉作业的检修现场未戴安全帽者。
1.2.11 脚手架在使用中发生断裂、倾斜、踏板松脱、危及人身安全者。
1.2.12 在架空管道、支架上行走,无安全措施者。
1.2.13 工作人员由1.5米以上高空跌下或掉入孔洞、容器内,未构成人身轻伤者。
1.2.14 使用不符合《安规》规定的梯子,安全用具、工具、对人身安全有威胁者。
1.2.15 未作安全措施即进入温度在50℃以上或有害气体存在的设备、沟道内进行工作者。
1.2.16 易挥发的毒性药品,长时间未加封而暴露于空气中者。
1.2.17 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等)保管不当,长时间置于工作场所者。
1.2.18 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即进行风道、烟道、容器内工作者;或在金属容器中工作,不用行灯而用220V照明者。
1.2.19 在酸碱设备上进行工作,系统未隔离未造成后果者,在酸碱设备上工作的检修人员或化验人员,未备用自来水、毛巾、药棉、及急救时中和用的溶液者。强酸碱药品使用时,不执行《安规》规定者。
1.2.20 从机车车辆之间或车箱底下通行者。
1.2.21 在输煤皮带上站立、跨越或行走者。
1.2.22 检修热力设备,未按规定隔绝汽水系统阀门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以致汽、水有可能喷至人体造成伤害者。
1.2.23 转动机械上工作,不切电者。
1.2.24 检修热力设备,未按规定隔离或有关汽、水系统阀门未作好挂牌、上锁,以致误将水、汽喷至检修场所,但未伤人者。
1.2.25 高空作业时掉落工具及其它物件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者。
1.2.26 误入带电间隔、或误登电杆塔,被他人制止者。
1.2.27 其它违章行为,视其情节及性质,由部门或安全生产技术部可认定为人身未遂。
1.3 安全现象:
1.3.1 检修工作中主要部件装错、漏装、漏检或规定检修项目漏检未构成异常者。
1.3.2 由于操作调整不当,致使管道振动,造成法兰焊口泄漏或保温脱落较多者。
1.3.3 安全工器具超过试验周期或试验不合格继续使用者。
1.3.4 在起吊主机、主变及重要设备时,起吊过程中发现钢丝绳有断股现象者;起吊重物时,在离开地面(1.5米)时掉下来者;停止或行走的起重设备吊钩自行坠落(未造成后果者)。
1.3.5 火灾报警装置退出运行8小时,重点防火区域部分火灾报警探头退出4小时。
1.3.6 任一专用盘、闸门盘失压。
1.3.7 调度电话全部中断超过20分钟,全厂自动电话全部中断超过30分钟。
1.3.8 事故照明故障全停1小时及以上者。
1.3.9 电气系统操作遗漏操作项目或未按顺序操作者。
1.3.10 高、低压除氧器含氧量超过标准值12小时调整无效者,或造成任一台除氧器满水者(特殊运行方式下除外)。
1.3.11 由于调整不当,使磨煤机出口温度高于90℃者。
1.3.12 转机运行中,润滑油、冷却水中断未造成严重者。
1.3.13 锅炉磨煤机大瓦瞬间断油或其它原因使回油温度达50℃。
1.3.14 锅炉上水、放水系统倒错。锅炉在点停炉上水、放水、换水过程中,汽包壁温差超过40℃者。
1.3.15 锅炉定期排污门忘关闭者。
1.3.16 消防水系统检修完,系统未恢复,未造成后果者。
1.3.17 未严格执行工作票开停工制度,影响设备按时归调者。
1.3.18 发生以上条例中未规定的其他问题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或主管领导根据情况认定为不安全现象。
2 检查与考核
2.1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2.2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及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表1 报告和记录清单
序号 |
报告和记录编号 |
报告和记录名称 |
存放地点 |
保存期 |
1 |
Q/GDLR.JL.CX-01-03.06-2007 |
文件修改记录 |
安全生产技术部 |
长期 |
Q/GDLR-213.04.01-2007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标准
Q/GDLR-203-08.02-2007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Q/GDLR-203-08.03-2007 事故、障碍、异常统计考核条例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主辅设备分类说明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主辅设备分类说明
编号:Q/ GDLR.JL-ZY-203-08-03.01-2007
主辅设备分类说明
1 主要发供电设备系指:锅炉、汽轮机(包括凝汽器)、发电机(包括励磁系统)、主变压器及高压备用变压器、110KV开关、刀闸及母线、高压蒸汽母管及给水母管、#0发电机组。
2 主要辅助设备,指那些发生故障就能直接影响发供电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辅助设备。如:磨煤机、排粉机、送风机、吸风机、启动锅炉、重供泵、给水泵、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循环水泵、热网泵、凝结水泵、除氧器、射水泵、冷油器、水冷泵、水冷器、高压加热器、厂用变压器、厂用母线、6KV刀闸、开关、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蓄电池、电话总机、载波电话、运煤皮带、翻车机、斗轮机等。
3 主要施工机械:起吊设备、运输设备、挖掘设备。
4 主要保护:指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中的主保护和作用于停炉、停机的各种热力机械保护和汽机自动监控装置。
4.1 电气主要保护:发电机及主变的纵差、横差、断水、失磁、零序、瓦斯转子接地、定子接地保护;110KV母线的母差和失灵保护;110KV线路的距离、零序、横差、光纤、微机保护。
4.2 热机主要保护:灭火、安全门保护、超速、串轴、低真空、低油压、断水保护、电气主保护动作联关主汽门保护、DEH控制系统。
5 主要联动:汽轮机润滑油压联动、磨煤机油压联动、凝结水泵联动、给水泵联动、循环水泵联动、射水泵联动、水冷泵联动、锅炉6kv大联锁联动、燃运皮带联动、厂用高低压备用电源联动、热工仪表电源联动。
6 主要电气仪表:发电机及110KV电压表、功率、电度表、周波表、同期表、110KV出线电度表及电量采集器。
7 主要热工仪表:主蒸汽压力、流量、温度表、给水压力、锅炉水位表、炉膛负压表、锅炉氧量表、锅炉排烟温度、发电机冷却水压力、流量表、汽机真空表、转速表、串轴指示表、油温、差胀指示表。
8 主要热工自动装置:锅炉给水、主汽温度、主汽压力、脱氧器压力和水位自动、高低加水位自动、轴封压力自动。
附录B:(资料性附录)明火禁地
编号:Q/ GDLR.JL-ZY-203-08-03.02-2007
明火禁地
1 明火禁地指出现明火,即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生产现场。
2 我公司明火禁地包括以下场所:
2.1 各类油库围墙内及油处理室。
2.2 蓄电池室。
2.3 易燃易爆库房。
2.4 汽机油系统。
2.5 电缆沟道、竖井、夹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