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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
发起人:dajiangjunwang  回复数:0  浏览数:1980  最后更新:2009/9/13 8:59:23 by dajiangju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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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3 8:54:10
dajiangju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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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09/6/9
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3663-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 本标准规定了以高密度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成型的给水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材(以下简称管材)尺寸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内外(架空或埋地)给水用管材。本标准不适用于输送温度超过45℃水的管材。

2 引用标准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 5009.60 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6111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

GB 6671.2 聚乙烯管材纵向尺寸收缩率的测定

GB 8804.2 热塑性塑料管材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聚乙烯管材

GB 8805 硬质塑料管材弯曲度测量方法

GB 8806 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 管材规格管材规格用de(公称外径)×e(公称壁厚)表达式示(见下图),管材的公称外径、公称壁厚、公称压力见表1。

4、 技术要求4.1颜色一般为黑色或本色,也可根据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4.2外观

管材内外壁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分解变色线及影响使用的划伤。

管材的两端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

4.3 管材规格尺寸

4.3.1 管材的平均外径极限偏差及壁厚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2 管材同一截面的壁厚极限偏差不得超过14%。

4.3.3 在常温下,管材长度最小为4m,极限偏差的下偏差为0,上偏差为长度的2%。

4.4 管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 管材的物理性机械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4.6 饮水用管材卫生性能应符合GB 9687规定。

5、 试验方法5.1 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按GB 2918规定进行,温度为23±2℃,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24h,并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2 外观检查

用肉眼直接观察,可用光源在逆光下观察。

5.3 尺寸测量

5.3.1 长度

用精度为10mm的量具测量。

5.3.2 外径

按GB 8806规定测量。

5.3.3 壁厚

按GB 8806规定测量。

5.3.4 同一截面壁厚偏差按下式计算:

e′=(e1-e2)/e1×100

式中:e1――管材同一截面的最大壁厚,mm;

e2――管材同一截面的最小壁厚,mm。

5.4 弯曲度

按GB8805进行。

5.5 拉伸屈服应力

按GB 8804.2规定测定。

5.6 纵向尺寸收缩率

按GB 6671.1规定测定。

5,7 液压试验

5.7.1 液压试验方法按GB 6111规定。

5.7.2 液压试验的温度、环向应力试验时间按表4规定。

5.8 卫生性能的测定按GB 5009.6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6.1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 组批

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情况下生产的同一规格管材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10t,如生产数量少,生产期6d不足10t,则以6d产量为一批。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5及4.6中的拉伸屈服应力纵向尺收缩率。

6.3.2 4.1~4.5条按GB 2828进行,采用正常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Ⅰ,合格质量水平,6.5,见表5

6.3.3在计数抽样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进行4.6条中的拉伸屈服应力和纵向尺寸收缩率的测定。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技术要求项目。

6.4.2 4.1~4.5条按6.3.2规定抽样检验。在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进行其余各项性能的检验。

6.4.3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在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一次;

b.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5 判定

4.1~4.5条中任一条不符合表5规定时,则判该为不合格。物理机械性能中有一项达不到指标时,则可随机取双倍进行该项的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批。

6.6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对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批有权拒收。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7.1 标志

产品出厂时应在产品上有明显标志,标明生产厂名称(商标)、产品名称(饮水用管名称后应加“Y”字,如果是承插用管,“Y”字后面加“承插”二字)、规格尺寸(标明外径及公称压力)、在产品包装上标明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员代号,并附有制裁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7.2 包装

管材应用扎(用草绳或其他材料捆扎),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协商确定。

7.3 运输

管材运输时不得受剧烈捶击和锐物划伤,不得抛摔和避免曝晒。

7.4 储存

管材存放环境温不得超过40℃,不准露天曝晒。存和场地应平整,堆放应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距离源不少于1m。存放期自生产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塑料厂加工应用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第三塑料厂负责起草,大连塑料研究所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鞋人蒋秀兰、王成、林有芳、薛一心、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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