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机许可运行方式
14.1 电动机运行管理一般规定
14.1.1 在每台电动机的外壳上均应有制造厂的铭牌。若铭牌已遗失,应根据制造厂的数据或试验结果补上新的铭牌。
14.1.2 电动机的外壳、通风道、冷却器及其它金属结构应涂漆、编号。电动机转动部分应装设牢靠的遮栏或护罩。
14.1.3 在电动机上及其所带机械上应划有箭头,指示旋转方向。若有起动装置时,应注明启动装置所属的机械,并应有“启动”及“运行”等位置的字样。
14.1.4 开关、接触器及操作把手,控制按钮及事故按钮等,均应有永久标志,以指明属于哪一台电动机。现场的事故按钮均应加装防护罩。
14.1.5 交流电动机定子绕组引出线应标明相别,而直流电动机则应标明极性。
14.1.6 电动机的起动调节装置和引出线盒,均应密闭良好,必要时,应将各相用绝缘板隔开。
14.1.7 电动机及起动调节装置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14.1.8 电动机轴承用润滑油或润滑油脂应符合化学的规定。
14.1.9 电动机周围应保持清洁,无渗水,漏油现象,机械值班人员和管辖单位的检修人员应定期清扫电动机外部灰尘。
14.1.10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如燃油泵房等)应装设防爆式电动机。电动机引出线及开关,接触器均应有防爆措施。
14.1.11 除远方操作装置距电动机很近外,电动机应设有机旁事故按钮或开关。在事故按钮回路中,可以装设闭锁装置。当闭锁不解除,电动机不能合闸。
14.1.12 电动机所有保险的选择,应严格按照保险整定原则和规定容量进行选择。
14.1.13 备用中的电动机应能随时启动,并定期切换运行。
14.1.14 给粉机变频控制柜运行方式
1. 各变频控制柜均设两路电源,其中“Ⅰ电源”由炉A段供
电,“Ⅱ电源”由炉B段供电。Ⅰ、Ⅱ电源互为联动备用。标准运行方式为:
1)#1、3柜“Ⅰ电源”投工作,“Ⅱ电源”联动备用;
2)#2、4柜“Ⅱ电源”投工作,“Ⅰ电源”联动备用;
2.给粉机的正常启、停操作应在集控锅炉控制盘进行。变
频控制柜就地启、停开关仅做为检修调试时使用,正常就处于“断开”位置。
3.给粉机的启、停均由变频调速器控制。严禁在变频调速器导通工况下断、合给粉机空气开关及刀闸。
4.给粉机测定绝缘均应在拉开给粉机DK刀闸后进行,谨防损坏变频调速器。严禁用摇表测定变频调速器绝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