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宾会员zhuh提供---加强制度建设做好入厂燃料验收管理
- 发布时间:2010/2/24 阅读次数:2080 字体大小: 【小】 【中】【大】
4.2 慎重处理每个质量事件
针对部分供煤商“掺杂使假”现象,燃料部采取两项主要措施:①及时修改合同和《煤炭购销质价协议》,进一步明确有关条款以避免商务纠纷,在合同文书上约束供煤商的行为;②发现假煤立即扣车进行取证拍照,及时通知供煤商来人确认并做好有关记录,同时要求在处理记录上签字,所有假煤全部按下样热值进行结算。2005 年共查出假煤207 批1413 车,避免经济损失621 万元;2006 年共查出假煤92 批539 车,避免经济损失315 万元;2007 年1 至11 月中旬查出假煤100 批598 车,避免经济损失224 万元。从这些数字中可以看出,查出假煤就是相当于给企业创效益。尽管对假煤进行了严肃处理,使造假者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矿方对企业的处理是认可的,并没有因为煤质验收和处理假煤发生商务纠纷,反而在卖方市场的今天树立了一定的口碑。
加强自身建设,保证化验数据科学、准确、可靠,进一步提高发电用煤质量检测水平是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途径。吉林厂煤质检验站于2002 年建立并通过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评审认证,成立“吉林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站”(简称质检站),同时2007 年10 月再次通过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审查认可。该质检站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具有证明作用,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已经被纳入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验体系,对外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为质价不符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龙煤集团垄断和控制着黑龙江省烟煤市场,发往吉林厂的煤炭一律实行预付款、按矿方数据进行结算。吉林厂依据“吉林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站”的检验结果,对质、数量差积极开展商务索赔工作。龙煤集团先后两次派出采制化人员到吉林厂进行联合采制化工作,他们对吉林厂的采制化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评价是:“化验数据真实可信、管理严密、人员素质高、设备先进。”通过据理力争,根据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质价协议”进行了协商索赔,既维护了企业利益,又树立了企业形象。
燃料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成本的高低,在火力发电企业盈利能力上,越来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以上吉林厂在
燃料管理工作中有关制度建设的一些做法,通过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并为企业创造了一定的效益。
燃料管理工作还要通过控制各个环节,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创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才会使火力发电企业的盈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使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后的浪潮中生存、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