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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4064-83
发布时间:2011/1/22  阅读次数:1777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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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产生有害的粉尘、蒸汽和气体,必须将其密闭起来或者使其变为无害而后排出。如果采用这些措施有困难或者这些措施还不能保证安全,则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指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4.9 电能
 4.9.1 电能直接作用的危险
 4.9.1.1 总要求
  设备的设计,必须使其在按规定使用时,对由于电能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有足够的防护。
 4.9.1.2 直接接触防护
 4.9.1.2.1 设备的设计,必须使其使用人员不通过辅助手段或工具就不能触及到带电部分,或者不能接近到使他们遭受危险的程度。
 4.9.1.2.2 如果无法使带电部分断电而同时又允许拆卸或打开设备的起直接接触防护的部件时,则只能允许使用适当绝缘的工具拆卸或打开。
 4.9.1.2.3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不采用4.9.1.2.1和4.9.1.2.2中的防护:
  a.  无论在正常情况或故障情况下,带电部分的电压不超过所规定的安全电压值;
  b.  在直接接触时,只能有不超过安全值的电流流过;
  c.  对于不独立使用的设备,可通过将其装设在一台较大的、有足够直接接触防护的电气设备中,以达到必要的保护目的;
  d.  将电气设备装设在锁闭的电气操作场所中来实现必要的保护。
 4.9.1.3 间接接触防护
 4.9.1.3.1 设备的设计,必须达到当基本绝缘发生故障或出现电弧时,使用人员不致受到危险的接触电压的伤害。因此,设备必须有下列之一的防护措施:
  a.  导电部分必须有与接地线连接的装置,并要保证接线处在电气上和机械上有非常可靠的连接;
  b.  采用双重绝缘结构,不允许接地;
  c.  导电部分的接触电压不超过所规定的安全电压值。
 4.9.2 有意识地把电能施加到人体上可能造成的危险
  有意识地将电能以导电、照射、电场和类似的形式施加到人体上,只允许使用专用的、为防止危险经过特殊考虑的设备。例如医疗电气设备和利用有限的、无危险的电流流经人体的器件,如单相验电笔、电子开关等。
 4.9.3 电能间接作用的危险
 4.9.3.1 除了由于电能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之外,还必须避免由于电能间接作用所造成的危险。为此要把各种射线、高频、有损于健康的气体、蒸汽、噪声、振动以及类似的机械作用和热作用限制在无害的范围内。
 4.9.3.2 设备内部或周围所出现的温度(包括由于过负载和短路所造成的高温),不得对设备的性能及其周围环境产生有损于安全的影响
 4.9.4 外界影响所造成的危险
 4.9.4.1 环境的影响
  设备必须具有足够的防止由于环境影响(例如:冲击、压力、潮湿、异物侵入等)而危及安全的保护。
 4.9.4.2 过负载
  设备必须有能承受一定的过负载而又不危及安全的能力。必要时要装设自动切断电流或限制电流增长的装置。
 4.9.5 标志和标牌
 4.9.5.1 设备上必须有能保持长久、容易辩认而且清晰的标志或标牌。这些标志或标牌给出了安全使用设备所必需的主要特征,例如额定参数,接线方式、接地标记、危险标记、可能有的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的说明等。
 4.9.5.2 对于能根据使用人员的选择置于不同运行或功能(例如当有几个额定电压可供选择时)状态的设备,必须具有能够清楚表明所选择状态的装置或标记。为此目的设置的装置(例如测量仪器、功能选择开关)其定量或定性的指示值要有足够的精度。
 4.9.5.3 由于设备本身的条件所限,不能在其上注出时,则必须以其它方式清楚、可靠和有效地将应注意的事项告诉使用人员。例如用操作说明书或安装说明书的形式。在此情况下,这种文件应被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4.9.6 额定运行状态
  设备在额定参数下按规定使用时,不得对人造成危害。
  只要安全上有要求,设计额定参数应有适当容差。
 4.9.7 电气接线和电气连接
 4.9.7.1 设备必须装设有能与电源可靠连接的装置。
 4.9.7.2 所需要的连接手段,如接插件、连接线、接线端子等,必须能承受所规定的电(电压、电流和功率)、热(内部或外部受热)和机械(拉、压、弯、扭等)负载。特别容易造成危害的部位必须通过位置排列、结构设计或附加装置来保护。
 4.9.7.3 母线和导电或带电的连接件,按规定使用时,不应发生过热、松动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变动。
 4.9.8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4.9.8.1 在所有可能由于电压、故障电流、泄漏电流或类似作用而发生危险的地方,必须留有足够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4.9.8.2 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使用化学腐蚀液体或在按规定使用时出现粉尘,使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可能受到损害时,则应通过设计结构、选材和适当的防污、防潮或防其它有害作用的措施,对其加以保护。
 4.10 开关、控制和调节装置
 4.10.1 控制和调节装置
  电能的接通、分断和控制,必须保证有最大限度的安全性。调节部分的设计,必须防止造成误接通、误分断。对于手动控制,要保证操作件运动的作用清楚明了,必要时必须辅以容易理解的图形符号和文字说明。对于自动或部分自动的开关和控制过程,必须保证排除由于过程重叠或交叉可能造成的危险,为此要有相应的联锁或限位装置。控制系统的设计,要保证即使在导线损坏的情况下也不致造成危害。复杂的安全技术系统要装设自动监控装置。
  如果在设备上装有控制装置和作为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或联锁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具有强制性作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此要求就能够得到满足:
  a.  特殊安全技术措施要与工作过程和运行过程的开始同时起作用;
  b.  特殊安全技术措施起作用之后,工作过程和运行过程才有可能开始;
  c.  在工作人员接近出现危险的区域时,先强制性地停止工作过程和运行过程。
 4.10.2 紧急开关
  如遇下列情况时,设备必须装设紧急开关:
  a.  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内,工作人员不能快速地操纵操作开关,以防止可能造成的危险;
  b.  有几个可能造成危险的部分存在,工作人员不能快速地操纵一个共用的操作开关来终止可能造成的危险;
  c.  由于切断某个部分,可能引起危险;
  d.  在控制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套设备
  必须把足够数量的紧急开关装设在从各个控制位置人手都能迅速地摸得着的地方,并用醒目的红色标记。无论是被接通还是被分断电源的设备,都不允许由于起动紧急开关而造成危险。有时还需要刹住缓慢停下来的危险运动。紧急开关应该用手动复位。
 4.10.3 防止误起动措施
  对于在安装、维护、检验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部分(例如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防止误起动。可通过下列措施来满足此项要求:
  a.  先强制分断设备的电能输入;
  b.  在“断开”位置用多重闭锁的总开关;
  c.  控制或联锁元件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在此处闭锁或起动;
  d.  具有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4.11 静电集聚
  必须防止危险的静电集聚。如不可能,则应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使其变为无害。
 4.12 工作介质
  设备运行所需要的工作介质不得对人和周围环境产生的有害的影响。如果不能避免危险的工作介质(例如淬火设备、喷漆设备、电镀设备等的工作介质),则必须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在操作说明书中指明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无危险地使用。
 4.13 符合人类工效学的结构
  为了减轻劳动强度和疲劳,为了便于使用,设备的设计要和人体尺寸、体力和生理特点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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