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系统周波异常的处理
5.2.l 系统额定周波是50Hz,其偏差不得超过±0.2Hz。
5.2.2 当系统周波低于49.5Hz时,应不待调令,增加发电机出力,使周波恢复到49.5Hz以上,或者根据设备情况增加出力至最大,并及时报告值长调度。
5.2.3 当系统周波高于50.5Hz时,应不待调令,减少发电机出力,使周波恢复至50.2Hz以下或减负荷至维持锅炉稳定运行的最低出力,并及时汇报值长、调度。
5.2.4 若我厂担任第一或第二调频厂时,根据调令参与系统的调整。
5.2.5 当系统周波恢复正常时,必须经调度同意,才能将机组出力调整到负荷曲线规定的数值。
5.3 系统电压异常的处理
5.3.l 当330KV母线电压高于电压曲线规定的允许范围时,应不待调令,及时调整发电机励磁电流,使母线电压正常。
5.3.2 当调整发电机励磁电流使发电机无功至进相最低允许限度时,母线电压仍高于允许范围,应报告调度处理。
5.3.3 当330KV母线电压低于电压曲线规定的允许范围时,应不待调令,调整各机组无功。若至铭牌出力,母线电压仍不能恢复正常,应立即报告值长要求系统调整电压。
5.4 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5.4.l 当电力系统发生短路或重大操作后引起动态稳定或静态稳定破坏时,将发生系统内的振荡事故。
5.4.2 现象
1)发电机电压、电流、有功、无功表计指针周期性的剧烈摆动。
2)周波表摆动,且较正常值升高或降低。
3)发电机励磁电压、电流摆动。
4)调节器“自动”方式运行时,强励可能反复动作,励磁回路表计冲击较大。
5)发电机发出周期性鸣音,其节奏与表计摆动相呼应。
6)照明灯(白炽灯泡)忽明忽暗。
5.4.3 处理
1)增加发电机励磁至最大允许值,若调节器“自动”方式运行时强励动作,不应干涉调节器工作。
2)如果周波降低,应立即增加有功出力到最大。
3)如果周波升高,应立即减少有功出力,使周波在允许范围内。
4)单元机组在发生振荡时,首先分清是系统振荡还是发电机振荡,若是发电机振荡应按发电机运行规程处理。
5)若是系统振荡,经过处理三分钟内不能恢复正常时,立即报告调度按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