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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
发布时间:2011/11/17  阅读次数:10200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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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性能试验内容及要求
5.1   锅炉热效率试验
5.1.1   锅炉热效率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 10184-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1.2   锅炉热效率试验前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便确定最佳的煤粉细度,一、二次风配比,炉膛出口空气过剩系数。
5.1.3   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电负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1.4   试验时锅炉参数稳定范围;
锅炉负荷:额定蒸汽流量±3%;
主汽压力:额定蒸汽压力±2%;
主汽温度: ℃;
再热汽温: ℃。
5.1.5   试验前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应大于72h,正式试验前的12h中,前9h锅炉负荷不低于试验负荷的75%,后3h锅炉应维持预定的试验负荷,每种工况试验持续时间应大于4h。
5.1.6   试验时需记录的数据见附表1(略)。参数记录间隔:运行参数15min;烟气成份分析15min;飞灰、灰渣、原煤取样每30min 一次。空预器进/出口烟气成份分析及温度测量应采用等截面网格法,烟气成份分析应使用奥氏仪或电磁式氧量计(也可按初设阶段达成的协议采用电化学传感器,但电化学传感器的测量精度、上下限应与奥氏仪相当且应经过校验),温度测量可使用K型、E型热电偶。
5.1.7   试验期间不排污、不吹灰,汽包锅炉试验前后汽包水位应相同。
5.1.8   正式试验之前应做预备性试验,以检验试验测点、测量仪器及系统的准确性,锅炉热效率试验应进行两次,以检验试验结果的一致性,当两次效率试验值偏差不大于1个百分点时,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试验结果,否则应进行第三次试验。
5.1.9   空气预热器的漏风试验在机组带额定负荷时进行,也可结合锅炉热效率试验时进行,漏风指标可用漏风系数表示,也可用漏风率表示[详见GB10184-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附录K)]。
5.2   锅炉最大出力试验
5.2.1   锅炉最大连续出力(BMCR)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10184-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2.2   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带额定负荷(ECR)运行,主、辅机运行正常并有调节裕度,汽机、发动机运行稳定时,方可进行锅炉最大连续出力试验。本试验宜与汽轮机VWO试验同时进行。
5.2.3   逐渐增加燃煤量提高锅炉机组的出力,调整并保持主汽温度、再热汽温度达到额定值。锅炉达到设计最大连续出力后(以经给水校正后的主蒸汽流量为准),保持连续稳定运行2h以上,按附表2(略)记录试验数据。
5.2.4   锅炉进行最大连续出力试验时,应同时进行给水、炉水、蒸汽品质的分析,并记录各化验值。
5.2.5 当汽轮机所有调节阀已全开,汽机达到最大进汽量(VWO工况),锅炉仍未达到最大连续出力且汽机不具备超压运行能力的机组,以汽机最大进汽量为试验工况。
5.3   锅炉额定出力试验
5.3.1   机组达到额定电负荷后,保持试验负荷不变,按附表3(略)全面记录锅炉参数和各辅机运行数据。
5.3.2   在机组自动控制系统投入和负荷不变的情况下,改变燃烧器及磨煤机的不同编组投入方式1~2次(如以下排燃烧器为主或以上排燃烧器为主的投入方式),保持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额定值,按附表3(略)记录锅炉参数和各辅机运行数据,检验锅炉机组的运行适应能力。
5.3.3   在机组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的情况下,根据高加不同投运方式改变锅炉给水温度,保持机组负荷为设计工况,维持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在额定值,按附表3(略)记录锅炉参数和各辅机运行数据,检验锅炉机组的运行适应能力。
5.4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
5.4.1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不投油(气)最低稳燃负荷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运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10184-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4.2   锅炉断油(汽)最低出力试验前锅炉应进行燃烧调整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以便确定最佳的煤粉细度,一、二次风配比,炉膛出口空气过剩系数。
5.4.3   进行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时,应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
5.4.4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应按燃烧器的不同编组投入方式分别进行,每种燃烧器组合方式下的稳燃试验持续时间应大于2h。
5.4.5   试验时燃烧器至少应保持相邻两层投入运行,锅炉负荷降低至接近制造厂设计的不投油(气)最低出力时,每降低3%的负荷,观察10-20min,直至设计值。
5.4.6   锅炉降至试验负荷后,连续运行时间应大于2h,按附表4(略)记录试验数据。
5.4.7   试验中应维持锅炉炉膛压力波动不大;燃烧稳定、不打闪;火焰检测正常。
5.5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
5.5.1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DL467-92《磨煤机试验规程》进行。
5.5.2   进行制粉系统出力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电负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5.3   在制粉系统出力试验前应进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最佳制粉系统控制数据。
5.5.4   试验应具备的条件:
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
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大于36h;
磨煤机运行持续时间大于6h。
5.5.5   试验以制粉系统带额定出力和最大出力两种工况进行,试验时应记录的数据详见表5(略)
5.5.6   磨煤机在额定出力稳定运行1-2h,煤粉细度应达到锅炉设计要求,碾磨出力满足锅炉运行需要。然后进行磨煤机额定出力的测试试验,测试试验持续2h。
5.5.7   磨煤机在额定出力稳定运行1-2 h,在保持机组负荷稳定的情况下,逐渐增加试验磨煤机的负荷至设计最大出力,煤粉细度应达到锅炉设计要求。在增大出力的过程中观察磨煤机通风量以及中速磨石子煤排量;若发现磨煤机有堵煤倾向或中速磨石子煤排量大于磨煤机额定出力的5‰已属非正常工况,磨煤机出力不能再增加。以磨煤机不堵煤或中速磨石子煤排放正常时磨煤机达到的最大出力进行测试试验。测试试验前磨煤机应在所能达到的最大出力工况稳定运行1h,测试试验持续2h。
5.5.8   制粉时数据记录间隔: 每个工况记录2h,取用部分连续记录时间至少1.5h。
5.5.9   试验时数据记录间隔:各测点的温度、风压、风量、挡板开度、电流、电功率等10min记录一次;原煤、煤粉的取样30min一次,对直吹式系统在输粉管道取煤粉样时应采用等速取样,取样间隔可适当延长;中速磨煤机的石子煤箱在试验前清空,每个试验工况取样一次,称重并测量石子煤的发热量。
5.6   磨煤单耗试验
5.6.1   磨煤单耗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DL467-92《磨煤机试验规程》进行。
5.6.2   磨煤单耗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电负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6.3   在磨煤单耗试验前应进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最佳制粉系统控制参数,确定最佳煤粉细度。
5.6.4   试验以制粉系统带额定出力和制粉系统最大出力两个工况进行,试验时应记录的数据详见表5(略)
5.6.5   试验应具备的条件:
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大于36h;
磨煤机运行持续时间大于6h;
锅炉保持负荷稳定时间大于3 h;
磨煤机保持试验负荷稳定时间大于2 h。
5.6.6   制粉系统试验持续时间:每个工况记录2h,取用部分连续记录时间至少1.5h。
5.6.7   试验时数据记录间隔:各测点的温度、风压、风量、挡板开度、电流、电功率等10min记录一次;原煤、煤粉的取样30min一次,直吹式系统在输粉管道取煤粉样时应采用等速取样,取样间隔可适当延长;中速磨煤机的石子煤箱在试验前清空,每个试验工况取样一次,称重并测量石子煤的发热量。
5.6.8   制粉系统单耗试验前应对给煤机进行标定,带电子皮带秤的给煤机称重精度应达到0.5%,其他给煤机按容重法校验。磨煤机功率应使用精度为0.2%的功率表或0.5%的电度表及秒表计量。
5.7   机组热耗试验
5.7.1   汽轮发电机组的热耗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GB8117-87《电站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规程》进行。
5.7.2   机组热耗试验前应完成下列试验:真空严密性试验、汽水量平衡试验、系统不明泄漏量检查试验。正式试验应采用设计的机组回热系统,各辅机经调整达到试验要求,主机工作正常。
5.7.3   机组热耗试验可与锅炉效率试验同时进行,机组不明泄漏量不得大于0.3%-0.5%。试验持续时间不小于1h;试验前负荷稳定时间不小于1h;试验数据采用数据采集系统记录,记录间隔为1min,需记录的参数见附表6(略)。试验中参数稳定范围:
机组负荷:额定电负荷       ±5%;
主汽压力:额定蒸汽压力   ±3%;
主汽温度:额定蒸汽温度   ±8℃;
再热汽温:额定蒸汽温度   ±8℃;
给水温度:额定给水温度   ±8℃;
排汽压力: ;
                 (循环水温度)±5℃;
功率因数:0.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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