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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发布时间:2010/7/7  阅读次数:9705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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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7.5
邻档
断线
时最
小垂
直距
离m 线路电压
kV 不检验 至被跨越物 不检验 至管道任何
部分 不检验
35~110   1.0   1.0
  154   2.0   2.0
附加要求
及备注       1.最高洪水时,有抗洪抢险船只航行的河流垂直距离应协商确定
     2.不通航河流指不能通航也不能浮运的河流       送电线路应架在上方,三级线可不检验邻档断线       1.电压较高的线路架在电压较低线路的上方
     2.公用线路架在专用线路的上方
     3.不宜在杆塔顶部跨越       1.与索道交叉,如索道在上方,索道的下方应装保护设施
     2.交叉点不应选在管道的检查并(孔)处
     3.与管、索道平行、交叉时索道应接地
     4.管、索道上的附属设施,均应视为管、索道的一部分
  
  

附录B(标准的附录)
  
线路环境的污区分级
  
B1     线路设备的污级共划分为0、Ⅰ、Ⅱ、Ⅲ和Ⅳ五级,并提出了各污级下相应的外绝缘爬电比距。
B2     外绝缘的污秽等级应根据各地的污湿特征、运行经验并结合其表面污秽物质的等值附盐密度(简称盐密)三个因素综合考虑划分,当三者不一致时, 应根据运行经验决定。
             运行经验主要根据现有运行设备外绝缘的污闪跳闸和事故记录、地理和气象特点、采用的防污措施等情况考虑。
B3     新建高压架空线路、发电厂、变电所时应考虑邻近已有线路、厂、所的运行情况,参考该地区的污秽度和气象条件,以及城市、工业区发展规划进行绝缘设计选择。
B4     对处于污秽环境中中性点绝缘和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的电力设备,其外绝缘水平一般可按高一级选择。
B5     划分污级的盐密值应是以1~3年的连续积污盐密为准。对500kV线路以3年积污盐密值确定污级。
B6     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的盐密均指由普通悬式绝缘子XP-70型(X-4.5型)及XP-160型所组成的悬垂串上测得的数值,其他瓷件应按实际积污量加以修正。变电设备取样应逐步过渡到以支柱绝缘子为主。
线路设备外绝缘各污秽等级和对应的盐密按表B1规定划分。
  
表B1     线 路 污 秽 等 级
  
污秽
等级 污     湿     特     征 线路绝缘子盐密
mg/cm2
0       大气清洁地区及离海岸盐场50km以上无明显污染地区 ≤0.03
Ⅰ       大气轻度污染地区,工业和人口低密集区,离海岸盐场10km~50km地区。在污闪季节中干燥少雾(含毛毛雨)或雨量较多时 >0.03~0.06
Ⅱ       大气中等污染地区,轻盐和炉烟污秽地区,离海岸盐场3km~10km地区,在污闪季节中潮湿多雾(含毛毛雨)但雨量较少时 >0.06~0.10
Ⅲ       大气污染较严重地区,重雾和重盐地区,近海岸盐场1km~3km地区,工业与人口密度较大地区,离化学污源和炉烟污秽300m~1500m的较严重污秽地区 >0.10~0.25
Ⅳ       大气特别严重污染地区,离海岸盐场1km以内,离化学污源和炉烟污秽300m以内的地区 >0.25~0.35
  

  

B8     各污秽等级电力设备的爬电比距按表B2规定选择。
表B2     各污秽等级下的爬电比距分级数值
  
污秽
等级 线路绝缘子爬电比距
cm/kV
  220kV及以下 330kV及以上
0 1.39(1.60) 1.45(1.60)
Ⅰ 1.39~1.74(1.60~2.0) 1.45~1.82(1.60~2.0)
Ⅱ 1.74~2.17(2.0~2.5) 1.82~2.27(2.0~2.5)
Ⅲ 2.17~2.78(2.50~3.20) 2.27~2.91(2.50~3.20)
Ⅳ 2.78~3.30(3.20~3.80) 2.91~3.45(3.20~3.80)

1.架空线路爬电比距计算时取系统最高工作电压。上表括号内数字为按额定电压计算值。
2.计算各污级下的绝缘强度时仍用几何爬电距离。由于绝缘子爬电距离的有效系数需根据大量的人工与自然污秽试验的结果确定,目前难以一一列出。
  
附录C(标准的附录)
  
各电压等级线路的最小空气间隙
  
             海拔不超过1000m地区架空送电线路绝缘子串及空气间隙不应小于表C1所例数值。在进行绝缘配合时,考虑杆塔尺寸误差、横担变形和拉线施工误差等不利因素,空气间隙应留有一定裕度。
  
表C1     线路绝缘子每串最少片数和最小空气间隙cm
  
系统标准电压kV 20 35 66 110 220 330 500
雷电过电压间隙 35 45 65 100 190 230(260) 330(370)
操作过电压间隙 12 25 50 70 145 195 270
工频电压间隙 5 10 20 25 55 90 130
悬垂绝缘子串的
绝缘子个数 2 3 5 7 13 17(19) 25(28)

1.绝缘子型式一般为XP型;330kV、500kV括号外为XP3型。
2.绝缘子适用于0级污秽区。污秽地区绝缘加强时,间隙一般仍用表中的数值。
3.330kV、500kV括号内雷电过电压间隙与括号内绝缘子个数相对应,适用于发电厂、变电所进线保护段杆塔。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741—2001)
  
修     编     说     明
  
易辉     陈腾     穆清华     尹正来 编
  
内容提要
  
本书包括DL/T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的修编情况和条文说明两部分,介绍了该规程的修编背景和对条文修编的考虑,是与规程配套的宝贵材料,可与规程配套使用。
本书可供35~500kV架空送电线路运行、维修、管理人员使用,也可供与直流架空送电线路相关的人员参考。
目                       录
  
DL/T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修编情况
DL/T741—2001《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条文说明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741—2001)
  
修编情况
  
1     概述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1979年由原电力工业部发布实施(原标准没有编号),1986年原电力工业部提出对《规程》进行修订,并相继成立了“运行规程修编组”,由华北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修编组的工作。
1992年中电联标准化中心以1992年第36项计划任务列入了当年的标准制、修订计划。1993年3月,“运行规程修编组”提出了《规程》初稿。由于“运行规程修编组”大部分主要工作人员退休,修编工作一度搁浅。
中电联标准化中心有关领导十分重视《规程》的修订工作,与有关行政领导协商,及时调整了《规程》起草小组,决定由国家电力公司武汉高压研究所负责,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公司、湖北超高压输变电局参加起草工作,并于1999年11月正式成立了《规程》标准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将《规程》初稿整理统编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00年2月在珠海市召开了《规程》征求意见稿审核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经修改后于2000年2月底形成了《规程》送审稿。《规程》送审稿以函审形式发至各网、省电力公司,有21个网、省公司及供电部门寄回了函审单,于2000年4月底完成了《规程》函审工作。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归口,并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委会运行分专委会组织函审。根据审函中运行分专委会各委员的意见,又一次进行了修改,于2000年6月形成了《规程》报批稿。
  
2     修订原则
  
2.1     遵循我国现行的技术经济政策,注意总结我国20余年来(1979年《规程》颁布实施后)在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中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
2.2     参考和吸收国外有关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和建议的经验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
2.3     《规程》为电力行业标准,因此要兼顾我国南、北、东、西和区域性习惯,要考虑到全国电力系统的通用性及运行管理的全过程。
2.4     《规程》这一电力行业标准应与其他相关的电力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相一致,尤其是技术要求与技术参数应一致,不要出现矛盾。
2.5     对原《规程》中明显过时的、不合理的内容予以删除;对于仍有指导意义的内容,并在运行管理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的内容予以保留。
2.6     《规程》文字应力求简明扼要,要规范用词、用语,注意条文的逻辑性。
  
3     适用范围与章节调整
  
与1979年版《规程》相比,本《规程》的内容作了以下调整:
3.1     适用范围
原《规程》适用范围为35~330kV。而我国自1982年第一条500kV平武线投产以来,截至1998年底500kV线路总长度已达20000余km,积累了丰富的运行经验。特别是500kV线路在运行中经历了倒塔、污闪、导线舞动、雷击、金具断裂、外力破坏等各类事故,从而为我们提供了有用的经验。因此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500kV是成熟的,也是有必要的。而我国第一条500kV直流线路于1990年投产,第二条线路尚未投产,有关直流输电线路运行经验尚不足,故在适用范围中提出直流架空送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3.2     章节调整
3.2.1     输电线路备品备件管理,主要由运行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备品备件的品种和数量,以满足生产运行的实际需要,故本《规程》取消了原规程第六章《事故备品》,而将其主要内容列入本《规程》第7章维修及第9章技术管理的有关条目中。
3.2.2     本《规程》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颁发,故取消了原规程第二章《防护》内容,在《规程》第3章基本要求中列了一条,要求严格执行上述3个法律及相关法规,防止外力破坏,做好线路保护和群众护线工作。
3.2.3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差异较大,各地区维修运行水平不同。随着电网的发展,各地区线路维修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提高各地区的运行管理水平,适应新情况的出现,本《规程》特单列了第8章特殊区段的运行要求,提出了一些对特殊区段。尤其是大跨越、多雷区、重污区、重冰区等运行维修的特别要求,期望能起到普遍的指导作用。
3.2.4     由于诊断技术的进步,设备维修工作应由“计划维修”发展到在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科学监测的基础上进行“状态维修”(亦称预知维修)。“状态维修”是采用一定的监测手段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经分析判断后,确定设备合理的维修时间, 从而节约维修费用、提高维修质量。但由于我国目前设备诊断技术还不能满足需要,尤其是监测探头、传感技术、数据传输系统以及数据分析系统的研究尚处于电力科技前沿,因此我国的线路维修工作仍应以“计划维修”为主,但必须重视和加强各种诊断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故在本《规程》中加大了检测方面的要求并单列了第6章检测,促进维修工作由计划维修向状态维修过渡和发展。
3.2.5     1986年全国发供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上曾提出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的要求,本《规程》阐述了运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增加了参与规划、审核、验收的内容,在原规程条文基础上补充了一些内容,原来单列了第4章投运,原意为促进运行管理单位主动地参与设备全过程管理。后经讨论和审查,认为线路投运过程固然重要,但不必专列章节,因此本《规程》将线路规划、路径选择、设计审核、杆塔定位、材料设备的选型及招标等生产全过程管理工作的内容列入了第3章基本要求之中。
  
4     其他
  
4.1     运行规程是生产管理单位保证线路安全、经济运行的基本技术规程。因此在规程中有必要列入为保证线路安全、经济运行所需的基本要求、运行标准,以便给运行管理人员一个总体的概念,同时也便于突出生产运行管理与设计施工不同的侧重点。尽管已有了线路设计、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接地等技术规程和标准,但为使运行管理人员在执行和使用规程时方便,特将“线路导线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线路环境的污区分级”、“各电压等级线路的最小空气间隙”分别以附录A、附录B、附录C列入《规程》正文之后。
4.2     考虑到全国范围木杆线路逐年减少,本《规程》将木杆有关条文均予取消,个别地区如有木杆线路仍可按有关要求列入现场规程。随着线路新材料的发展,线路钢管塔在逐年发展,但运行经验尚少,故在第6章检测中仅列出了相应的条目,待积累运行经验后再作详细规定。
  
5     结束语
  
本标准是全国电力系统生产管理单位保证线路安全、经济运行的基本技术规程,它应该是我国近几十年架空送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中成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应具有全国范围内的通用性,并涉及到运行管理的全过程以及今后送电专业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力求按上述原则及目标去努力。本标准已由国家经贸委批准公布实施了,还望在实施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希望随时总结经验,以便在今后标准修订时再进一步完善。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 741—2001)
条     文     说     明
  
1     范围
  
修改条文
原规程适用的电压等级为35~330kV。80年代以来,我国500kV送电线路从无到有,各地区在运行中已积累了一定经验,故有必要、也有条件将本规程适用范围扩大到500kV交流架空送电线路。我国直流架空送电线路也正在发展,1990年我国第一条500kV直流送电线路(葛洲坝至上海)已正式投入运行,但有关直流送电线路运行经验尚不足,本规程未能将该项内容包括在内,故本条文明确适用范围为交流架空送电线路。由于直流送电线路也有许多方面与交流送电线路有相同之处,因而在条文中也明确提出直流架空送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3     基本要求
  
3.1     修改条文
本条文保留了原规程中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经济运行”等基本方针,具体列出了运行工作的几个环节,即巡视、检测、维修和技术管理,以强调运行单位对设备的全过程管理,以免将运行工作狭义地理解为巡视、检修。
3.2     新增条文
运行单位应总结运行经验和事故教训,进行统计分析,尽力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来描述事件,以便在参与线路规划、选线、设计审核、定位等工作时,根据运行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 保证线路设计既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又能充分吸取运行经验。
3.3     新增条文
线路验收及投运工作是线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把握好验收这个环节,严格按照电力国家标准GBJ 233—1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验收,也为线路设备投运以后安全可靠地运行以及维护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4     修改条文
本条文保留了原规程第4条的基本内容,并作了一定的补充,原规程条文仅对巡线人员提出要求,本条文从整个运行工作出发,对运行单位及单位的运行人员提出了基本要求。
3.5     新增条文
近几年来,有许多新建线路的产权和运行权分离。由于短期行为的作用,以延长检修周期等方法拼设备,影响了线路设备的使用寿命,望运行单位以科学的态度搞好运行维护,严格按检修周期开展检修工作。
3.6     保留了原规程第3条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设备的维护分界点由于各种原因均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不在现规程中规定具体分界点。保留分界点的基本原则,其目的仍是保证设备维护不出现空白点。
3.7     新增条文
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经济运行的根本途径。但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必须采取积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严格把好技术鉴定和运行试验关,以确保安全经济运行。
3.8     修改条文
外力破坏是造成架空送电线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据武汉高压研究所统计,1977~1982年110、220kV线路共3707万km•年的外力事故分别占总事故次数的19.8%和14.9%。加上未形成事故的外力破坏缺陷,对线路安全运行造成极大威胁。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2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为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运行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做好线路防护工作。
3.9     新增条文
7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许多地区发生了大面积污闪事故。如:
1976年,上海地区发生大面积污闪事故。
1977年2月11~13日,山东四个地区40条35~220kV线路发生污闪,少送电430万kWh。
1979年4月13日,辽宁电网大面积污闪,少送电1228万kW。东北地区污闪事故在70年代末期约占总事故的30%,损失电量也占30%。沈阳电业局绘制了辽吉地区线路外绝缘单位泄漏比距与闪络率的关系图,0级污区当爬距为1.6cm/kV时的闪络或然率很高,可见将一般旷野的农田地区当作0级污秽区显然是不能保证安全的。
1987年一、二月份天津发生了大面积污闪事故,在总计为15538基杆塔中有54基发生污闪,在209条送电线路中共跳闸23条次,闪络概率为11%,其中500kV房津线也发生了污闪。
河北省1985年2月5~9日五天大雾中,南部电网2808km线路中,污闪跳闸88次,年污闪跳闸率高达1.83次/(100km•年)。1987年一季度河北南部电网多次大雾中,污闪跳闸89次,其中邯郸、沧州地区污闪跳闸72次,污闪跳闸率高达3.825次/(100km•年)。
东北、华北500kV线路自投入运行以来共有4次12基15串绝缘子发生了污闪事故,占总事故次数的25%。在这些事故中,原设计属于0级污区的13串,占86.7%;属一级污区的2串,占13.3%;而事故后测盐密度表明发生属于二级污区以上的10串,占67%,盐密在0.068~0.149mg/cm2之间。而根据东北电力试验院的试验,对于28片XP-16型绝缘子,盐密为0.05mg/cm2时,在276.6kV即可闪络。
华东地区500kV线路污闪更为严重:1989年1月6日,5条745km线路先后污闪,占运行总条数的83.3%。事故后测量江斗线5串20片绝缘子平均盐密0.119mg/cm2,达三级污区,而设计时按一级考虑。窑南线实测一串中3片平均盐密为0.08mg/cm2,达二级污区,而设计是按一级污秽区考虑的。
1990年春季,遍及我国众多省市的污闪更为严重:陕西秦南330kV线路闪络4次。河南省大面积污闪是该省几十年前所未有的:220kV线路污闪跳闸率为3.4次/(100km•年),110kV为4.0次/(100km•年)。河北省大面积污闪创历史最高记录,110~220kV输变电设备跳闸高达540次。北京地区110~500kV6条跳闸,京津唐电网共损失电量1200万kWh。
大面积污闪是电网灾难性事故,防止大面积污闪的根本性措施是保证线路的外绝缘有足够的泄漏比距,自70年代中期以来,全国不断出现大面积污闪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线路的外绝缘配置过低。1979年山东省规定即使在所谓“0级污秽区”,当采用普通绝缘子时要增加1~2片,东北地区在1979年以后也大量进行了调整爬距工作,上海地区在大面积污闪后已将220kV线路基本泄漏比距定为2.2cm/kV,110kV定为2.37cm/kV,从而有效地预防了大面积污闪事故的发生。
外绝缘配置过低的主要原因有下面几个方面:
(1)对污染的大气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考虑防污时只考虑线路附近的个别污源点,对污染物的飘移认识不足,往往忽略不考虑,因而所定污秽等级低于实际污秽程度。
(2)在设计时对污秽情况调查不够细致,缺少必要的数据和可供参考的运行资料,因而使所定污秽等级偏低。
(3)对农田污秽认识不足,一般均认为是清洁区。实际上,随着工业发展和农业化肥施肥量的增多,农村空气污染加剧,因而近十年来许多农田地区发生了大面积污闪事故,例如河北省1985年污闪跳闸率1.83次/(100km•年),其中80.65%发生在农田、山区;1987年邯郸、沧州地区污闪跳闸率3.825次/(100km•年),其中98.88%发生在农田、山区。根据连续四年对农田中线路99串绝缘子盐密测试,其盐密平均值为0.0876mg/cm2,已达一、二级污区水平,以上情况充分说明一般农田地区污染之严重。
(4)裕度太少,没有考虑污秽程度的变化。在部分地区,污秽等级设计时确定得是合理的,但配置时均按该等级下限配置,以致环境一有变化,就不能适应。
1990年和1992年召开了全国防污闪会议,会后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防污措施,重点是围绕调爬、扫、涂。首先是各地狠抓调整爬距,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不能简单地套用国际清洁区标准设计比距,故适当加大爬距是根本措施,辅之以扫(冲)、涂,污闪必将得到极大的改善。
3.10     新增条文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了采用防振措施的标准,运行证明基本是可行的。但在调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1)对局部地区考虑不够。一般设计防振措施全线一样,对局部地区的地形、地貌影响,线路走向与受风面的影响,周围环境(如河流、湖泊等)影响考虑不够,出现局部地段不能满足防振要求的情况。
(2)设计规程规定,当导线和避雷线的平均运行应力上限不超过瞬时破坏应力18%,档距不超过120m时不需要防振措施,但在北京、河北等地区由于80~120m档距线路段没有防振措施,从而发生振动断股现象。
今后在设计中,应尽量避开严重风振区,采取可行的防振的措施,运行中要加强对线路导地线振动的测量分析,做好防振措施,并加强对防振装置的维护。
3.11     新增条文
长线路和山区线路在发生故障跳闸后,往往难以查到故障点,运行单位要组织较多人力、车辆反复巡查,尤其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保护动作时间短,故障痕迹不明显,其故障点的查找难度就更大。
1986~1987年,500kV大房线曾发生8次跳闸,山西、北京、河北的运行单位多次查找均未找到故障点,后经华北电管局组织登塔检查,才发现其中两次故障点。此线路沿途经过大都是无人居住的地区,亦无从向群众查访,而且500kV线路杆塔呼称高一般在30m以上,地面巡视要看清闪络痕迹十分困难。即使对于2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线路,除有明显痕迹或大的损坏可发现故障点外,一般要靠登杆巡查。据1986~1987年统计,华北地区原因不明的统计事故要占25%,其中河北1983~1985年发生的74次统计事故中,原因不明22次,占29.7%。湖北500kV电网自投运以来故障跳闸33次,原因不明也未查到故障点的
6次,占故障次数的18.2%。由此看来,对于220kV及以上架空送电线路装设故障探测装置是十分必要的。
3.12     新增条文
运行线路杆塔上的各种标志完整是提高线路设备管理水平和保证设备、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标志已作出统一规定,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3.13     新增条文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气象条件差异很大,各地区运行管理状况也不同,作为全国统一的运行规程,其内容只能提出普遍的、基本的、原则的要求。为使运行工作能与本地区的实际紧密结合,故本条文提出可根据本规程编制现场规程或补充规定。为保证规程的严肃性,编制的现场规程和补充规定要求由单位总工程师签发后实施。
  
4     运行标准
  
4.1     修改条文
由于木质杆塔在运行线路上已经很少使用,故删除了木质杆塔的有关运行标准,仅保留了铁塔和钢筋混凝土杆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该条中增加了基础的运行标准。
a)新增条文。由于线路基础的运行安全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很重要的一环。再则,随着电压等级的升高,线路基础工程量和型式随之增加,有必要将线路基础的运行纳入标准。
b)本条文在收集意见时有二种看法:一是按照此标准没有发生什么问题,因为实际运行中尚未到此标准均予以处理了;二是认为每基杆塔强度裕度不一样,笼统地按一个标准考虑是不适当的,条文规定以铁塔高50m为临界,允许值由5/1000变为10/1000也是明显不合理的。由于暂时没有合理的依据和恰当的形式来表达,故仍保留原规程条文要求,希望各运行单位积累经验,为今后修改提出具体意见。
c)修改条文。此条原规程规定在征求意见中普遍认为过宽,实际运行中不到此值就进行处理,考虑到变形所造成的偏心弯矩和施工验收标准要求,取弯度不应超过2/1000。
d)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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