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调度管理制度
一、值长、电气运行班长及值班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地调(含县调,下同)值班调度员的直接指挥。
二、对于地调管辖、许可范围内的设备,在操作前应向地调申请,在地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地调汇报。
三、地调管辖、许可范围内的设备未经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运行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本规程处理,但在改变状态后应立即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四、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受地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时,必须全文复诵。核实无误后,应正确迅速执行。
五、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坚持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领导报告。
六、当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值长应立即报告地调值班员;属我厂管辖的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误操作、人身伤亡、对重要用户停电等)也应及时向地调值班员汇报。
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名称和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八、值长和电气班长不能同时离开主控室,如必须离开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