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粉系统出力试验
5.5.1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DL467-92《磨煤机试验规程》进行。
5.5.2 进行制粉系统出力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电负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5.3 在制粉系统出力试验前应进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最佳制粉系统控制数据。
5.5.4 试验应具备的条件:
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
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大于36h;
磨煤机运行持续时间大于6h。
5.5.5 试验以制粉系统带额定出力和最大出力两种工况进行,试验时应记录的数据详见表5(略)。
5.5.6 磨煤机在额定出力稳定运行1-2h,煤粉细度应达到锅炉设计要求,碾磨出力满足锅炉运行需要。然后进行磨煤机额定出力的测试试验,测试试验持续2h。
5.5.7 磨煤机在额定出力稳定运行1-2 h,在保持机组负荷稳定的情况下,逐渐增加试验磨煤机的负荷至设计最大出力,煤粉细度应达到锅炉设计要求。在增大出力的过程中观察磨煤机通风量以及中速磨石子煤排量;若发现磨煤机有堵煤倾向或中速磨石子煤排量大于磨煤机额定出力的5‰已属非正常工况,磨煤机出力不能再增加。以磨煤机不堵煤或中速磨石子煤排放正常时磨煤机达到的最大出力进行测试试验。测试试验前磨煤机应在所能达到的最大出力工况稳定运行1h,测试试验持续2h。
5.5.8 制粉时数据记录间隔: 每个工况记录2h,取用部分连续记录时间至少1.5h。
5.5.9 试验时数据记录间隔:各测点的温度、风压、风量、挡板开度、电流、电功率等10min记录一次;原煤、煤粉的取样30min一次,对直吹式系统在输粉管道取煤粉样时应采用等速取样,取样间隔可适当延长;中速磨煤机的石子煤箱在试验前清空,每个试验工况取样一次,称重并测量石子煤的发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