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煤单耗试验
5.6.1 磨煤单耗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DL467-92《磨煤机试验规程》进行。
5.6.2 磨煤单耗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电负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6.3 在磨煤单耗试验前应进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最佳制粉系统控制参数,确定最佳煤粉细度。
5.6.4 试验以制粉系统带额定出力和制粉系统最大出力两个工况进行,试验时应记录的数据详见表5(略)。
5.6.5 试验应具备的条件:
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大于36h;
磨煤机运行持续时间大于6h;
锅炉保持负荷稳定时间大于3 h;
磨煤机保持试验负荷稳定时间大于2 h。
5.6.6 制粉系统试验持续时间:每个工况记录2h,取用部分连续记录时间至少1.5h。
5.6.7 试验时数据记录间隔:各测点的温度、风压、风量、挡板开度、电流、电功率等10min记录一次;原煤、煤粉的取样30min一次,直吹式系统在输粉管道取煤粉样时应采用等速取样,取样间隔可适当延长;中速磨煤机的石子煤箱在试验前清空,每个试验工况取样一次,称重并测量石子煤的发热量。
5.6.8 制粉系统单耗试验前应对给煤机进行标定,带电子皮带秤的给煤机称重精度应达到0.5%,其他给煤机按容重法校验。磨煤机功率应使用精度为0.2%的功率表或0.5%的电度表及秒表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