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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配电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电力电缆)
发布时间:2011/3/10  阅读次数:2569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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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力电缆┄┄┄┄┄┄┄┄┄┄┄┄┄┄┄┄┄┄┄┄┄┄┄┄┄┄┄┄┄┄36
2.1 电缆安装敷设的规定┄┄┄┄┄┄┄┄┄┄┄┄┄┄┄┄┄┄┄┄┄┄┄┄┄┄┄36
2.1.1 基本要求┄┄┄┄┄┄┄┄┄┄┄┄┄┄┄┄┄┄┄┄┄┄┄┄┄┄┄┄┄┄┄36
2.1.2 电缆直埋敷设的规定┄┄┄┄┄┄┄┄┄┄┄┄┄┄┄┄┄┄┄┄┄┄┄┄┄┄37
2.1.3 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的规定┄┄┄┄┄┄┄┄┄┄┄┄┄┄┄┄┄┄┄┄37
2.1.4 电缆在桥梁、排管、水底敷设的规定┄┄┄┄┄┄┄┄┄┄┄┄┄┄┄┄┄┄┄38
2.2 电缆的巡查┄┄┄┄┄┄┄┄┄┄┄┄┄┄┄┄┄┄┄┄┄┄┄┄┄┄┄┄┄┄┄38
2.2.1 电缆巡查周期表┄┄┄┄┄┄┄┄┄┄┄┄┄┄┄┄┄┄┄┄┄┄┄┄┄┄┄┄38
2.2.2 电缆的巡查内容┄┄┄┄┄┄┄┄┄┄┄┄┄┄┄┄┄┄┄┄┄┄┄┄┄┄┄┄38
2.3 电力电缆防止外力破坏┄┄┄┄┄┄┄┄┄┄┄┄┄┄┄┄┄┄┄┄┄┄┄┄┄┄39
2.4 电缆绝缘过热和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40
2.4.1 正常运行及系统短路时电缆的允许温度和载流量┄┄┄┄┄┄┄┄┄┄┄┄┄┄40
2.4.2 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41
2.5 电缆线路的故障处理┄┄┄┄┄┄┄┄┄┄┄┄┄┄┄┄┄┄┄┄┄┄┄┄┄┄┄ 41
2.6 电缆的技术资料和备品备件管理规定┄┄┄┄┄┄┄┄┄┄┄┄┄┄┄┄┄┄┄┄ 43
2.6.1 电缆的技术资料管理┄┄┄┄┄┄┄┄┄┄┄┄┄┄┄┄┄┄┄┄┄┄┄┄┄┄ 43
2.6.2 备品备件管理┄┄┄┄┄┄┄┄┄┄┄┄┄┄┄┄┄┄┄┄┄┄┄┄┄┄┄┄┄ 43
2.7 电缆的验收规定┄┄┄┄┄┄┄┄┄┄┄┄┄┄┄┄┄┄┄┄┄┄┄┄┄┄┄┄┄ 44
2.7.1 电缆安装中的验收┄┄┄┄┄┄┄┄┄┄┄┄┄┄┄┄┄┄┄┄┄┄┄┄┄┄┄44
2.7.2 电缆竣工后的验收┄┄┄┄┄┄┄┄┄┄┄┄┄┄┄┄┄┄┄┄┄┄┄┄┄┄┄44
2.8 电缆的试验┄┄┄┄┄┄┄┄┄┄┄┄┄┄┄┄┄┄┄┄┄┄┄┄┄┄┄┄┄┄┄ 45

2 电力电缆
2.1 电缆安装敷设的规定
2.1.1 基本要求
1、 电缆的敷设方式有以下几种:直埋敷设、排管敷设、桥架敷设、电缆沟和隧道敷设、水底敷设。电力电缆敷设方式不同时,应选用不同的电缆。
2、 电缆在敷设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电缆型号、截面、长度、绝缘情况和外观是否完好,必要时要进行耐压试验。
3、 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与电缆外径的比值规定如下表1
电缆类别 护层结构 多芯(倍) 单芯(倍)
油浸纸绝缘电缆 铅包 有铠装 15 20
无铠装 20
铝包 30
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 15 20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10 10
在运输安装和运行中,应严格防止电缆扭伤和过度弯曲
4、 并列运行的电力电缆,其型号和长度应相同,避免因导体的直流电阻不同,造成载流量分配不均。
5、 不允许将三芯电缆中的一芯接地运行,不允许三相四线系统中采用三芯电缆外加一根单芯电缆,甚至直接利用三芯电缆的金属护套等作中性线的方式。
6、 除水底电缆外,单芯电缆的排列应尽可能组成紧贴的正三角形,每隔1~1.5m应用绑带扎紧,避免松散。
7、 三相系统使用单芯电缆或分相铅包电缆时,每相周围应无紧靠的铁件构成的铁磁环路。
8、 10kV油浸纸绝缘电缆的最高点和最低点的最大允许高度差。铅包护套15米,铝包护套20米。
9、 电缆路径应有电缆标志物。
10、 电缆敷设应留有一定的裕度。
11、 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的施工人员应为经过专门培训的合格电缆工。
12、 安装电缆接头或终端头应在气候良好的条件下进行,还要有防尘措施。
2.1.2 电缆直埋敷设的规定
2.1.2.1 直埋敷设适用于电缆不太密集的城市地下走廊,如市区人行道、公共绿地、建筑物边缘等。
2.1.2.2 直埋敷设电缆埋设深度为0.7~1.5m,电缆上面覆盖15cm细土,并用水泥盖板保护。
2.1.2.3 直埋敷设的电力电缆,一般应使用铠装电缆。
2.1.2.4 应注意直埋电缆的周围土壤,不应含有腐蚀电缆金属包皮的物质,还应注意虫害及严重阳极区。
2.1.2.5 直埋电缆与其它物体的最小允许净距,见表2
序号 项目 最小允许净距(m) 备注
平行 交叉
1 电力电缆间及其与控制电缆间 0.1 0.5 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如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交叉净距可降至0.25m
2 热力管道及电力设备 2.0 0.5 1、虽净距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尚需采取保护措施2、当交叉净距不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此时净距可降至0.25m3、对第2项,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土壤温升不超过10℃
3 油管道 1.0 0.5
4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1.0 0.5
5 其他管道 0.5 0.5
6 铁路电轨 3.0 1.0
7 公路 1.5 1.0
8 城市街道路面 1.0 0.7
9 电杆基础 1.0
10 建筑物基础 0.6
11 排水沟 1.0 0.5
2.1.3 电缆在电缆沟和隧道内敷设的规定
2.1.3.1 敷设在电缆沟、隧道内的电缆,应采用非易燃性外护套或裸铠装的电缆,在电缆接头的周围采取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2.1.3.2 电缆在电缆沟、隧道内,保持最小允许距离,如下表3:
名      称 电缆隧道(mm) 电缆沟(mm)
高度 1900 不作规定
两边有电缆架时,架间水平净距 1000 500
一边有电缆架时,架间水平净距 900 450
电缆架各层间垂直净距 200 150
电力电缆间水平净距 35 35
2.1.3.3 电缆固定于建筑物上,水平装置时,电力电缆外径大于50mm的,每隔1000mm宜加支撑;电力电缆外径小于50mm的,每隔600mm宜加支撑;排成正三角形的单芯电缆每隔1000mm应用绑带扎牢。垂直装置时,每隔1000~1500mm应加固定。
2.1.3.4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电缆隧道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2.1.4 电缆在桥梁、排管、水底敷设的规定
2.1.4.1 架设于桥梁上的电缆,应加垫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桥堍两端和伸缩缝处应留有电缆松驰部份。
2.1.4.2 敷设在排管内的电缆应使用塑料护套的电缆,排管内表面应光滑。
2.1.4.3 电缆人井位置和间距,一般不宜大于200m。
2.1.4.4 水底电缆应用金属丝铠装(或聚乙烯外护套)的电缆。
2.2 电缆的巡查
2.2.1 电缆的巡查周期如下表4所示
电缆类型 周期
直埋、隧道中及沿桥梁架设的电缆 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竖井中的电缆 每半年至少一次
施工地点、挖掘暴露的电缆 每月至少一次
2.2.2 电缆的巡查内容
1、 应查看路面是否正常,有无挖掘痕迹,电缆标志块(桩)是否完好。
2、 户外终端头是否完整,热、冷缩绝缘管有无开裂现象,靠近地面一段电缆是否被车辆撞碰。
3、 电缆路径上有无 堆置瓦烁、矿渣、建筑材料、笨重物件等。
4、 电缆沟盖板、电缆井盖是否完好。
5、 对通过桥梁的电缆,应检查桥堍两端电缆是否拖拉过紧,保护管或槽有无脱开或锈烂现象。
6、 终端头引线接点应用红外线测温仪进行测温,分支箱、环网柜内的电缆终端头也应进行测温,测量周期每六个月至少一次。
7、 查看各种铭牌,警告牌是否完好。
8、 巡查情况应记入巡视记录中。
2.3 电力电缆防止外力破坏
2.3.1 电缆运行人员应熟悉《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市政府关于保护地下电缆规定。
2.3.2 电缆运行部门必须了解和掌握全部电缆线路上的挖掘情况,并督促有关单位切实执行关于保护地下电缆的有关规定。
2.3.3 对请求在线路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经运行部门同意后,由运行部门通知运行班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护。电缆线路监护的任务是向施工单位介绍电缆的装置情况如走廊走向、埋设深度、保护设施等,防止施工造成对电缆线路的伤害。监护人员应按电缆线路的装置要求,指导施工人员做好电缆的临时保护措施。
2.3.4 对未经同意在线路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巡线人员应立即制止施工部门的施工。
2.3.5 当发现在线路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已威胁电缆线路安全运行时,巡线人员应立即制止施工部门继续施工,及时上报运行部门,并采取临时措施保护电缆。运行部门或运行班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记录,责令施工单位恢复电缆线路原状。根据《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保卫部门应向施工单位发出《隐患通知书》。情节严重者应同时发出《处罚通知书》。对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发出《赔偿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赔偿。
2.3.6 凡因必须挖掘而暴露的运行中电缆,应派员在场守护。对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应告知有关的施工注意事项,办理书面交底手续。
2.3.7 对于被挖掘而露出的电缆,应加护罩并悬吊。悬吊的距离应不大于1.5米。运行中的单芯电缆不允许用铁丝绑扎;多芯电缆用铁丝悬吊时,必须用托板保护。
2.3.8 挖掘工作完成后,运行人员应检查电缆外部是否完好无损,安放位置是否正确,待回填沙土并盖好电缆保护板后才可以离开。
2.3.9 电缆线路监护人员,应把监护情况详细记录在监护记录表中,并签名。
2.3.10 有抗压要求(如有车辆通过等)的电缆临时保护设施,应有足够的抗压强度。
2.4 电缆绝缘过热和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
2.4.1 正常运行及系统短路时电缆的允许温度和载流量
1、正常运行时,电缆导体的长期允许工作温度(℃),如下表5所示:
绝缘类型 电压等级(kV) 长期允许工作温度(℃)
交联聚乙烯 ≤10 90
聚氯乙烯 ≤6 54
聚乙烯 ≤10 70
橡皮 ≤6 65
粘性浸渍纸 ≤3 80
6 65
10 60
不滴流油浸纸 ≤3 80
6 70
10 70
2、正常运行时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根据电缆导体的工作温度,电缆各部分的损耗和热阻、敷设方式、并列条数、环境温度以及散热条件等加以计算确定。
3、 电缆原则上不允许过负荷,在事故状态,电缆允许短时间过负荷,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3kV以下,允许过负荷10%,连续2小时
b) 6~10kV,允许过负荷15%,连续2小时
c) 间断性的过负荷,必须在前一次10~24小时以后才允许再过负荷。
4、重要的电缆线路,除了应按允许温度确定电缆允许电流外,应验算其在短路情况下的热稳定性,当热稳定性不足时,增大电缆截面直至能适应为止。
5、系统短路时,电缆导体的最高允许温度规定如下表6:
绝缘种类 短路时导体最高允许温度
天然橡皮绝缘 150
聚氯乙烯绝缘 120
交联聚乙烯绝缘 铜导体   230
铝导体   220、200
聚乙烯绝缘 140
粘性纸绝缘 铜导体   220
铝导体   200
2.4.2 导线连接点损坏的防止
1、 铜-铝导体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如采用铜质接管,其内壁必须镀锡。
2、 铝导体和其它设备的铜件连接或铜导体和其他设备的铝件连接,应使用铜铝过渡接头。
3、 重要的电缆线路检修时应检查各接触面的表面情况。
2.5 电缆线路的故障处理
2.5.1 故障处理的一般步骤:
运行中电缆线路的故障除已发现明显故障点外,一般宜依照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1、 沿电缆线路全线查线,检查有无异常,以找出明显的故障点。
2、 使电缆线路与系统解列。
3、 检测电缆主绝缘电阻,鉴定故障性质。必要时还应施加直流高压进行鉴定。
4、 根据故障性质确定测寻故障点的方法,找出故障点。
5、 鉴定电缆各部分,包括导体、绝缘体、金属护套和外护套内有无进水或受潮。
6、 修复故障。
7、 核对相序。
8、 对电缆进行修复后试验。
9、 电缆线路重新接入系统。
2.5.2 故障性质的鉴定
1、 在电缆线路与电力系统完全隔离后才能进行故障性质的鉴定。
2、 运行中的电缆线路故障一般分为导体断线、相间短路、导体接地和导体闪络性接地等几种。
2.5.3 鉴定电缆故障性质的项目包括:
1、 每根电缆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
2、 电缆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
3、 测量导体的连通性。
4、 必要时对电缆导体施加不超过预防性试验电压的直流电压鉴定是否闪络性故障。
2.5.4 测量电缆导体对地绝缘电阻应使用2500V以上兆欧表。当兆欧表读数较小,不能准确读取电阻值时,应用万用表测量电阻值。
2.5.5 根据故障性质,故障测寻可选用脉冲法、电桥法、冲闪法和直闪法等进行粗测,用声测法进行定点。
2.5.6 电缆或接头挖出后,应对照图纸检查其型号、规格及核对相对位置。必要时,应使用仪器确认电缆。电缆开断应严格按照安规执行。
2.5.7 找到故障点后,除明显可见击穿部位外,一般应采用“放电”声测的方法确认故障点。
2.5.8 电缆如有进水或受潮,必须采取除潮或截断电缆的方法彻底除潮。
2.5.9 电缆故障修复,由本单位部门编定施工方案,交施工人员执行。
2.5.10 电缆故障修复材料原则上应采用原厂同电压等级的备品。应慎重考虑采用不同厂家的材料,并注意施工工艺的变动。
2.5.11 电缆接头和终端必须有可靠的防水结构。没有经过运行考验的电缆附件不应使用。
2.5.12 电缆修复后应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进行修复后试验,合格后才可恢复运行。特殊情况不能进行试验或需改变试验方法的,必须经局总工程师批准。
2.5.13 电缆修复后,必须恢复原来排列位置和电气连接。
2.5.14 所有电缆故障应收集电缆故障样品,由运行部门妥善保存。
2.5.15 故障修复后,有关施工记录交运行部门整理保存。
2.5.16 已投入运行的电缆线路发生故障,无论是否造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均应组织召开故障原因分析会议,并填写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故障发生的过程、处理方法、原因分析和今后防止类似故障发生的措施。有关记录、分析报告和照片由部门负责存档。
2.5.17 故障处理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报告上报局有关处室。
2.6 电缆的技术资料和备品备件管理规定
2.6.1 电缆的技术资料管理
2.6.1.1 技术资料管理是电缆运行、维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及时、准确、系统地对资料加以整理。
2.6.1.2 电缆运行部门应备有以下图纸:
1、 全部电缆的地形总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主要标明线路名称和相位位置,可采用GIS地理信息系统绘制。
2、 全电缆线路的系统接线图
3、 电缆的路径图、剖面图
4、 环网柜、分支箱内部电缆结构图
5、 用户电缆应有资产划分协议,如代管还应有电缆代管协议。
6、 电缆应备有厂家出厂合格证。
7、 应备有厂原始安装记录,包括准确的长度、截面积、电压、型号、安装日期、线路参数、中间接头和终端头的型号、安装日期等。
8、 应备有试验记录,包括交接试验、预防性试验等。
9、 应备有新设备投入运行申请单。
10、 应备有电缆线路巡视记录。
11、 应备有电缆缺陷记录。
12、 应备有接地电阻记录。
13、 应备有运行记录、故障电缆分析记录等。
2.6.2 备品备件管理
2.6.2.1 电缆线路事故备品是指对电缆线路进行事故(障碍)抢修所需的材料,应包括电缆本体、电缆接头、电缆终端、电缆线路使用的避雷器、油和气体、消耗性带材等。
2.6.2.2 事故备品不允许在正常情况下动用。使用备品应经本单位主管运行的领导批准。备品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有运行专责人负责。
2.6.2.3 新建电缆线路的设计,应考虑适当数量的运行备品。
2.6.2.4 运行中的各类型电缆及其附件均应备有事故备品,其数量最少应能满足一次事故中替换损坏电缆的附件的需要,事故备品每年最少清点一次,并及时补充。
2.6.2.5 电缆备品的日常库存保管主要由材料管理部门负责。为方便使用,部分使用频率较高的低值备品可存放在运行班。备品应分开存放,专帐管理。有特殊存放环境要求的备品,应按其要求条件存放。
2.6.2.6 水底电缆及过桥电缆因考虑到事故修复困难,修复时间也较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新装时事先多敷设一根作为备用。
2.6.2.7 备品包装箱外应标明备品材料名称、入库日期和有效期。过期材料要及时清理和补充。
2.6.2.8 电缆盘应放置于坚实地面上,或在盘下铺以枕垫,以防盘体陷入土中。电缆盘不许平放。
2.6.2.9 电缆储存期间应指定人员定期检查,发现封端漏油、油压超限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2.6.2.10 应制定备品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备品的入库、保管、领用、补充等工作。
2.7 电缆的验收规定
2.7.1 电缆安装中的验收
2.7.1.1 电缆线路在敷设的过程中,运行部门应经常进行监督及分段验收
2.7.1.2 在验收安装中的电缆线路时,施工安装机构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电缆线路的设计书
2、 实际线路路径的平面图
3、 电缆线路路径的协议文件及城市电缆规划走廊资料详图
4、 电缆的制造厂试验合格证;特殊电缆应附必要的技术文件
5、 建筑工程和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
6、 敷设后电缆线路的试验资料
2.7.1.3 敷设的电缆较原设计有变更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并取得有关单位许可后,方可进行。
2.7.2 电缆竣工后的验收
2.7.2.1 电缆竣工后的验收,应由电缆运行部门,设计和施工安装部门的代表所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
2.7.2.2 验收时,施工安装部门应将上节所列的全部技术资料交流运行部门。
2.7.2.3 电缆终端头应保持固定位置,其带电裸露部分之间及至接地部分的距离户内不得小于125mm,户外不得小于200mm。
2.7.2.4 电缆终端头的安装应安全、美观。
2.7.2.5 电缆各芯导体必须完整连续;无断线情况;螺栓连接牢固。
2.7.2.6 电缆两端的终端头、电缆沟、隧道及人井内的电缆和中间接头均应安装铭牌,铭牌标明,电缆的电压等级、线路名称、截面、长度等。
2.7.2.7 电缆标志块(桩)应按规定敷设。
2.7.2.8 电缆终端杆(塔)上应挂有“高压危险,禁止攀登”牌。
2.7.2.9 电缆两端终端头各相的相位,应与电力系统的相位相符合。
2.7.2.10 验收电缆分支箱时,应抽查部分T型终端头,施工单位将抽查的电缆头重新拆装一遍。
2.8 电缆试验的规定
2.8.1 对电缆的主绝缘作耐压试验或测量绝缘电阻时,应分别在每一相上进行。对一相进行试验或测量时,其它两相导体、金属屏蔽或金属套和铠装层一起接地。
2.8.2 新敷设的电缆线路投入运行3-12月内,一般应作1次耐压试验。
2.8.3 试验后试验结果异常的电缆,根据综合判断允许在监视条件下继续运行的,其试验周期应缩短,如果在不少于6个月时间内,经连续3次以上试验,试验结果不继续变坏,则可以接正常周期试验。
2.8.4 电缆在停电后投运前,凡超过一星期但不满一个月的,应用兆欧表测量该电缆导体的对地绝缘电阻,确认电缆的绝缘状态良好,如有疑问,必须用低于常规耐压试验电压的电压进行试验,加压时间1min,停电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的电缆,必须作50%规定试验电压值的耐压试验,加压时间1min,停电超过一年的电缆必须作常规的耐压试验。
2.8.5 对额定电压为0.6/1kV的电缆可以用1000V或2500V兆欧表测量导体绝缘电阻代替耐压试验。
2.8.6 耐压试验后,使导体放电时,必须通过每千伏约80kΩ的限流电阻,反复几次放电直至无火花后,才允许直接接地放电。
2.8.7 直流耐压试验时,应在试验电压升至规定值后1min以及加压时间达到规定时,测量泄漏电流。泄漏电流值和不平衡系数只作为判断绝缘状况的参考,不作为是否能投入运行的判据。如发现泄漏电流与上次试验值相比有很大变化或随试验电压升高及加压时间的增加而急剧上升时,应查明原因。怀疑电缆绝缘不良,则可提高试验电压或延长试验时间,确定能否继续运行。
2.8.8 各部门可根据电缆的运行情况,以往的经验等适当延长试验周期。
2.8.9 纸绝缘电力电缆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表7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绝缘电阻 在直流耐压试验前、后进行 前、后比较不应有明显变化 额定电压0.6/1kV电缆用1000V兆欧表;0.6/1kV以上电缆用2500V兆欧表(6/6kV及以上电缆也可用5000V兆欧表)
2 直流耐压试验 1)交接时2)1~3年3)新作终端或接头后 1)试验电压值按8规定,加压时间5min,不击穿2)耐压5min时的泄漏电流值不应大于耐压1min时的泄漏电流值3)三相之前的泄漏电流不平衡系数不应大于2 6/6kV及以下电缆的泄漏电流小于10μA,8.7/10kV电缆的泄漏电流小于20μA时,对不平衡系数不作规定
3 检查相位 1)交接时2)新作终端或接头后 电缆线路的两端相位应一致并与电网相位相符合
2.8.10 纸绝缘电力电缆的直流耐压试验电压kV,见表8
电缆额定电压U0/U 直流试验电压
8.7/10 47
2.8.11 橡塑绝缘电力电缆是指聚氯乙烯绝缘、交联聚乙烯绝缘和乙烯绝缘和乙丙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2.8.12 橡塑绝缘电力电缆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表9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电缆主绝缘绝缘电阻 1)交接时2)必要时3) 3~5年 自行规定 0.6/1kV电缆用1000V兆欧表;0.6/1kV以上电缆用2500V兆欧表(6/6kV及以上电缆也可用5000V兆欧表)
2 电缆外护套绝缘电阻 1)交接时2)必要时3) 3~5年 每千米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0.5MΩ
3 电缆内衬层绝缘电阻 1)交接时2)必要时3) 3~5年 每千米绝缘电阻值不应低于0.5MΩ
4 电缆主绝缘交流耐压试验 1)交接时2)新作终端或接头后3)必要时4) 26/35kV及以下3~5年 1)30-70HZ谐振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值按表10规定,加压时间5min,不击穿2)0.1HZ超低频耐压试验试验电压值按表11规定,交接和检查受潮,加压时间60min,不击穿。检查中间接头或终端头制作质量,加压时间20min,不击穿 1)推荐使用30-75HZ谐振耐压试验2)耐压前后摇绝缘电阻,采用2500V或5000V摇表
5 检查相位 1)交接时2)新作终端或接头后 电缆线路的两端相位应一致并与电网相位相符合
2.8.13 橡塑绝缘电力电缆的30-75HZ的交流耐压试验电压,见表10
电缆额定电压U0/U 交接试验电压 预防性试验电压
倍数 电压值(kV) 倍数 电压值(kV)
8.7/10 2U0 17.4 1.6U0 14
2.8.14 橡塑绝缘电力电缆的0.1HZ的超低频耐压试验电压,见表11
电缆额定电压U0/U 交接试验电压 预防性试验电压
倍数 电压值(kV) 倍数 电压值(kV)
8.7/10 3U0 26 3U0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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