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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臂起重检验规则
发布时间:2009/6/12  阅读次数:731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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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   出厂检验
       每台起重机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和图样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书。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5.3.1、5.3.3、5.3.4、5.4.1、5.4.2、5.4.3、5.4.4、5.5.1、5.5.2、5.5.3所规定的要求。
     7.2   型式试验
       7.2.1型式检验项目在出厂检验项目的基础上再加上6.1、6.2、6.3、6.4、6.5规定的全部检查和试验内容。
       7.2.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起重机性能时;
c)产品停产l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时,随机抽试的起重机在月批量小于l5台时每半年抽试1台;
e)出现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旋臂起重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每台起重机应在明显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其要求应符合GB/T l 33 06的规定,标牌上应标明:  
       a)产品型号;  
       b)产品名称;  
       c)额定起重量;  
       d)起升高度;  
       e)有效半径;  
       f)回转角度;  
       g)工作级别;  
       h)出厂日期及编号;  
       i)制造厂名;  
       j)执行标准号。
       8.2   起重机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 l 91及GB/T l 3 3 84的有关规定。
8.3   起重机出厂时除按附录B(提示的附录)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a)产品合格证书;
     b)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c)外贝勾电气设备附上制造厂的出厂合格证明;
d)装箱单。
旋臂起重质量保证期
       产品在用户妥善保管、合理安装和正确使用条件下,自使用之日起12个月内,但不超过白发货之日算起18个月内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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