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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问卷试题
1.为强化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规范( ),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章程》,制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
2.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经2009年2月9日集团公司第二次( )审议,并于2月24日经集团公司( )审议通过。3月10日,集团公司下发国电集监[2009]127号文件,自( )起施行。
3.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在( )或( )劳动合同时要将《惩处规定》作为合同的( ),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须阅读《惩处规定》,签署遵守《惩处规定》内容的( )。
4.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 );( );( )原则。
5.对违规违纪职工处分权限,依据本规定,按照( )的原则办理。
6、本规定的处分有( )、( )、( )、( )、( )五类。
7.受到处分的职工在处分期间不得( )或( ),不得列为( ),不得( ),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8.受处分( )职工,在处分期间( ),没有再发生( )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职工在处分期间有( )且受到( )或( )表彰的,原处分批准单位或上级单位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处分决定。
9.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主动交代( );主动检举( );主动上交( );主动采取措施( ),或者有效( );被调查期间( )。
10.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内向( )提出申诉,也可提请( )。
11.直接责任者,是指对发生的( )问题,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 )、造成企业( )或( )起直接或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12.本规定所称的经济损失分为三种,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为( );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为(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为( )。
13.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 )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视情节给予( )、( )处分或( )。被人民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拘役的,视情节给予( )、( )处分或( )。
14.职工违规违纪,视情节可同时给予( )、( )待遇、( )、( )、( )等组织处理以及暂停职务。
15.按管理权限,所在单位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 )的职责和权力。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分意见,一般应由( )负责提出,报请( )或具有处分决定权的机构(组织)批准后执行。
16.对违规违纪事项的初核,一般应由( )或在( )参与下调查。经批准需要立案调查的违规违纪事项,由( )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17.违反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不了解( )情况,签订有( )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2)擅自( )合同,或对对方( )、( )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未签订合同即(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4)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 ),或者应当或可以( )而擅自放弃的,或者不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对企业利益(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5)合同发生纠纷后,( )或(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6)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 )或( )的;或者泄露( )、( )和( )的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18.在燃料采购、管理工作中,有( )、( )、( )行为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9.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1)( )、( ),购进( )以及其他( )的物资;或者购入物资的价格( )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2)发现购进的( )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3)虚报计划、( )采购、( )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 ),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4)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 ),( ),指定购买物资的;
(5)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企业( )规定,致使造成( )或( ),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20.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国家( )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各种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 )处分;情节严重的,( )。
21.在招投标活动中,有( )、( )、( )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2.在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工作中,对于虚列虚报项目,( )的;在没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擅自( )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没有设计图纸或方案,擅自( );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 )或( )、图纸;擅自将( )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改造( )规定,( ),或者( ),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违反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项目( )、( )或导致( )的;在施工、验收中,对工程项目不进行严格的( )、管理和检查,造成经济损失或( )的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3.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 )、( )、( )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4.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取得( )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弄虚作假,( )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 )的;被依法责令( )、( )、( )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或者不按照作业技术标准,安全、质量、健康及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 ),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违反计量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 )的,但尚不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6.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导致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构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负直接责任者给予( )处分;负次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 )给予( )处分;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 ),给予( )处分;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行政正职和( ),给予( )处分。
27.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企业生产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构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负直接责任者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 );负次要责任者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 )处分;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 )或(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 )、( )、( )处分;发生人身死亡的,对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 )、( )、( )处分。
28.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导致负主要责任(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者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 );负次要责任者给予( )或降职(降级)处分;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有关负责人给予( )、( )处分;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 ),给予( )处分。
29.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 ),或在被检查时(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对发生的事故( )、( )或者( )的;组织或参与破坏( ),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 )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 )、( )或者(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30.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
31.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营销活动,被( )机关查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和( )消费者,使消费者的( )受到损害,致使被消费者索赔或者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处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2.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拒报、( )、( )统计资料的;伪造、( )统计资料的;屡次( )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 )或强令、授意( )、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33.在会计工作中,不依法设置( )或私设( )的;未经批准随意变更( )的;伪造、变造(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授意、(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 )或者隐匿、(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34.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转移、截留企业收入,私设( )的;以联营合资、投资其他产业或建立其他经济实体等方式,非法( )或( )的;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或未经上级有权审批单位批准而提供( )担保的;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 )的;虚报冒领,骗取( )或补贴的;私分、侵占( )的;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 ),乱挤乱摊成本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5.在涉及资金运作的工作中,未按照规定( )、( )资金的;超越( )或者违反( )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因资金管理工作不严,发生( )、( )、( )等事件的;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 )的;擅自转移银行( )的,责令整改,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6.在投资活动中,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 )的;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 )和( )规模的;未履行规定程序超( )的;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 )的;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企业( )的,责令整改,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7.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故意使用( )、( )、( )的票据的;签发( )或者故意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 )、( )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付款人同( )、( )串通,骗取财物的,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8.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 )、( )或者与外商( )经营、( )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 )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违反规定低价出售、低价折股、( )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的;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存货管理职责,造成物资( )并发生( )损失的;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重大科研成果,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责令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39.企业领导人员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的规定,或拒不执行( )决定的;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 )的行为失于监控,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 )、( ),严重失职或者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能认真及时地解决( )、( )存在的问题,致使矛盾激化,导致发生影响企业和社会( )的重大事件或群体事件的;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 )、( )、( )、( ),或向组织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0.在职工晋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民主推荐、( )、集体讨论、( )等选拔任用条件和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违反企业内部( )规定的;透露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部门( )、( )人事任免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在人事考察过程中故意( )或( )事实的;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进行( )或者( )的;采取( )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工作失职,造成用人( )或( )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41.违反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年薪管理规定,领取( )的;违反规定套取工资( )他用的;弄虚作假、( )的;擅自提高岗位绩效工资( )或( )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42.在企业职工招聘录用、( )、( )、( )、奖励处罚、( )、( )、( )、社保管理、( )等工作中,违反国家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 )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43.弄虚作假招聘的( )和安置的( ),应解除劳动合同。
44.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的;擅离职守,或无正当理由拒不( )和( ),直接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在生产工作场所寻衅闹事、( ),造成恶劣影响的;毁坏( )、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较大( )或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在受处分期间发生违反( )和( )行为,情节较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5.违反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 ),经教育帮助不改的;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造成( )的;不服从指挥,工作作风( ),工作态度( ),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生产工作场所故意寻衅滋事,扰乱正常( )的;利用工作时间从事( )直接影响工作的;利用单位的生产( )、( )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毁坏生产设备、办公设施等公共财物,造成一定( )和( )的;违反企业计算机使用规定,威胁企业( )安全或恶意( )给企业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46.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 )或者不尊重当地的(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 )出国(境)旅游的;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 ),或擅自(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7.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 )、( )、( )集体上访,影响社会、企业(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48.违反保密制度,( )、( )、(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9.在监察、审计工作中,拒绝或者( )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 )、( )资产,( )监察、审计的;( )或( )财务收支及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 )和( )的;拒不执行监察、审计(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0.对控告人、( )、( )、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 )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 )、( )、( )、( )事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其他责任人警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降级)处分,其他责任人记过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52.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私自从事( )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 )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 );或通过同业经营或( )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53.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或者( )、健身活动的;将应该由个人支付的( ),在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其他( )单位报销的;本人及亲属接受下属单位或( )单位安排的( )活动的;用企业资产操办( )事宜,或者借婚丧喜庆、患病事宜( )的;违反规定建房、购房,或在其中侵犯( )和( )利益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54.违反规定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和( )办公楼、添置( )办公用品的;用公款( )或者( )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 )、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的;超过( )报销差旅费的;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 )和相应情况说明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55.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 )公共财物的;( )企业财物的;( )企业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56.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占用企业(包括 )资产归个人使用,超过( )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将企业资产据为己有的,按( )或( )论处。
57.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 )给他人,时间超过( )月,或者未超过( )月,但数额较大;或挪用公款进行( )活动或( )活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58.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节规定受到降职处分的,( )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 )年内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被判处刑罚的,( )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59.违反法律规定组织参加集会、游行、( )、( )、( )等活动,组织参加( )、( )反对政府的宣传品,或者以提供财物等方式支持( )活动的,对( )、( )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的,经批评教育后( )的,可以免予处分。
60.策划、组织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 )处分或( );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对( )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
61.组织、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对( )、( )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撤职或( );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 )、(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 )。
62.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非法组织的,对( )、( )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者,( )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 )。
6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 ),破坏( ),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 )、( )他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或( )。
64.参加赌博的,给予( )、(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 )的,给予记过、降职(降级)处分;从中( )的,给予( )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65.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 )处分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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