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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发起人:dajiangjunwang  回复数:2  浏览数:5257  最后更新:2012/8/15 1:02:43 by ssrd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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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4 10:30:26
dajiangju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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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当前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需要,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印发给你们。新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劳锅字[1988]1号)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验行)》(劳锅字[1992]4号)废止。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新规则。新规则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9月3日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三节 检验结论
第三章 外部检验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五章 附则
附录1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附录2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附录3 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附录4 锅炉水压试验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2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3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4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5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6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 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 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 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 移装锅炉投运前;
3. 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 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 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 移装锅炉投运前;
2. 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7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8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9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10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11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
第12条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 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 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 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 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
6. 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13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1. 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 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 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
4. 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 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14条 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15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16条 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第17条 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18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
1. 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2. 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1) 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 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取表面探伤;
(3) 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4) 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
(5) 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6) 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有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金相分析;
3. 管子:
(1) 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2) 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
(3) 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 对于采用T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5. 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
6. 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8. 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第19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 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
2. 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更换;
(1) 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的25%;
(2) 多条裂纹聚集在一起的密集裂纹;
(3) 管板上呈封闭状的裂纹;
(4) 管孔和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5) 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的裂纹,
(6) 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
(7) 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的50%;
(8) 因苛性脆化产生的裂纹;
(9) 因疲劳产生的裂纹。
3. 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
(1) 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0mm;
(2) 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1.5%,且不大于25mm;
(3) 炭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2.5%,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4) 水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的2%或管子直径;
(5) 烟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直径;
4. 承压部件的材质发生过烧,应判定其范围,必要时进行挖补或更换;
5. 承压部件内部拉撑件的裂纹和开裂应进行更换;
6. 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进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7. 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修理;
8. 锅炉同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第20条 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21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
第22条 电站锅炉在进行内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事宜。
第23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1. 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 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 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 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 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 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6) 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 锅炉质量证明书;
2. 锅炉安装、调试资料;
3. 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 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 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 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4. 记录及档案资料:
(1) 锅炉技术登记簿和使用登记证;
(2) 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 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 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5) 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6) 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 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 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第24条 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料变化状况。
第25条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 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2. 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3. 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
4. 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5. 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6. 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7. 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
第26条 锅筒的检验重点:
1. 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及垢样分析;
2. 检查下降管孔、给水套管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安全阀管座等有无裂纹、腐蚀、冲刷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探伤检查;
3. 内部预埋件的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4. 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蒸汽加热管、汽水取样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加强型管座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5. 锅筒与吊挂装置接触是否良好,90度内圆弧应吻合,吊杆装置牢固,受力均匀;支座的预留膨胀间隙足够,方向正确;
6. 对于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锅炉锅筒还应增加以下的无损探伤检验;
(1) 对内表面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应进行不少于25%的表面探伤(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缝);
(2) 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抽查,探伤比例一般为:纵缝25%,环缝10%(应包括所有的T字焊口);
(3) 对集中下降管、给水管角焊缝进行100%超声波探伤检查;
(4) 对安全阀、对空排气阀、引入管、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抽查,发现裂纹时应进行超过波探伤复查。
第27条 水冷壁的检验重点:
1. 应定点监测管壁厚度和胀粗情况;
2. 热负荷较高或水循环流速较低区域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鼓包、磨损、高温腐蚀、胀粗、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胀粗量、变形量、割管和金相检查;
3. 燃烧器周围、各门孔两侧、水冷壁底部、沸腾炉的埋管、液态除渣炉的出渣口及炉底耐火混凝土与水冷壁管交界处等处是否有碰伤、砸扁、磨损、开裂、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和变形量测量;
4. 顶棚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等缺陷;
5. 折焰角处水冷壁管是否有过热、变形、胀粗、磨损等缺陷;
6. 防渣管是否有过热、胀粗、变形、鼓包和疲劳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增加测厚或表面探伤检查;
7. 吹灰器附近和炉膛出口窗的水冷壁管是否有磨损减薄,必要时应附加测厚检查;
8. 膜式水冷壁是否有开裂和严重变形,固定件是否有损坏、脱落现象。
第28条 水冷壁上下集箱的检验重点:
1. 抽查集箱内外表面有无严重腐蚀,必要时应测厚;
2. 管座角焊缝有无超标缺陷、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3. 对于内部有挡板的集箱,应用内窥镜检查挡板是否完好、有无开裂,连通管是否被堵,水冷壁入口节流圈有无脱落、结垢、磨损;
4. 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与集箱焊缝有无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 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或调峰机组的锅炉,应对集箱封头焊缝、孔桥部位、管座角焊缝、环形集箱弯头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
第29条 省煤器的检验重点:
1. 定点检测每组上部管排、弯头附近管子和烟气走廊管子的壁厚;
2. 整体管排有无变形、磨损;支吊架、管卡、阻流板、防磨瓦等有无烧坏、脱落、磨损;
3. 低温省煤器管排处有无严重积灰和低温腐蚀;
4. 膜式省煤器膜片焊缝两端有无裂纹;
5. 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锅炉,应检查入口端管子内部的氧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割管抽样检查。
第30条 省煤器进出口集箱的检验重点:
1. 抽查集箱内部是否有腐蚀的水渣、泥垢;
2. 检查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3. 集箱短管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 集箱支座接触是否良好,吊耳或吊挂管与集箱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5. 对于已运行10万小时的集箱,应对集箱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
第31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的检验重点:
1. 对高温出口段管子的外径和集箱进行定点监测,并计算蠕胀值;
2. 过热器、再热器管是否有磨损、腐蚀、氧化、变形、鼓包等缺陷;
3. 过热器、再热器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有无变形、移位;
4. 过热器、再热器管穿墙和烟气走廊部分以及包墙管过热器有无磨损;
5. 过热器、再热器管束的悬吊构件、固定卡、管卡、阻流板、防磨板等是否有烧坏、脱落、变形、移位、磨损等情况;
6. 吹灰器附近的管子是否有严重磨损,必要时应进行测厚;
7. 抽查过热器、再热器管弯头是否有裂纹和蠕变;
8. 对运行时间已达10万小时的,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接头进行无损探伤抽查,必要时可进行割管检查。
第32条 过热器、再热器集箱和集汽箱的检验重点:
1. 抽查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
2. 环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 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 与集箱连接的大直径管等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5. 集箱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6. 对运行时间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集箱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7. 检查炉顶各集箱有无由于炉顶漏烟而产生集相及板梁的永久变形;
8. 对出口集箱引入管孔桥部位宜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内部裂纹;
9. 对于使用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应增加硬度和金相检查,同时应检查集汽集箱有无胀粗、变形情况,特别是孔桥部位。
第33条 减温器的检验重点;
1. 筒体表面有无严重氧化、腐蚀情况,必要时应进行测厚、硬度和金相检查;
2. 筒体环焊缝、封头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
3. 吊耳、支座与集箱和管座角焊缝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
4. 对于混合式减温器应用内窥镜检查内衬套及喷嘴,是否有裂纹;喷口是否有磨损,内壁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
5. 对于面式减温器应进行抽芯抽查,内壁和管板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对于运行5万小时的,应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不低于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
6. 筒体是否能自由膨胀。
7. 对运行时间已达5万小时的,应对筒体外表面的主焊缝和角焊缝进行表面探伤检查,探伤比例应不少于25%,必要时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或射线探伤。
第34条 外置式分离器、集中下降管及分配管的检验重点:
1. 表面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2. 固定装置是否完好。
第35条 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重点:
1. 导气管、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给水管、旁路管等是否有腐蚀、裂纹等缺陷,抽查弯头厚度;应用无损探伤检查是否有裂纹或其它缺陷;对于运行时间已达1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和再热蒸汽管,还应对弯曲部位等进行硬度、蠕变裂纹和金相检查;
2. 其它承压管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和无损探伤;
3. 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
第36条 炉顶密封结构是否完好;炉墙保温有无开裂、凸鼓、漏烟现象;冷灰斗、后竖井炉墙密封是否完好,能否自由膨胀。
第37条 膨胀指示装置和主要承重部件检查重点:
1. 对于首次进行检验的锅炉,检验所有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安装指示正确;检验大板梁挠度,应不大于1/850,无明显变形;
2. 检验大板梁焊缝,是否有裂纹等缺陷;
3. 各承力柱及梁的表面是否有腐蚀,油漆是否完好;
4. 吊杆是否有松动、过热氧化、腐蚀、裂纹等情况。
第38条 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等缺陷;
第39条 对于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要求应参照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进行。
第40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应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以对缺陷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下列情况应进行更换;
1. 管子减薄较大,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对于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到下一次大修时的;
2. 受热面炭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3.5%或合金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时;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1%时;
3. 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时;
4. 炭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参照《炭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达四级以上时;
5. 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时;
6. 已产生蠕变裂纹或疲劳裂纹时。
第三节 检验结论
第41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 允许运行;
2. 整改后运行;应注明须修理缺陷的性质、部位;
3. 限制条件运行;检验员提出缩短检验周期的应注明原因,对于需降压运行的应附加强度校核计算书;
4. 停止运行;应注明原因。
第42条 检验结论依据:
1. 允许运行:内部检验合格,未发现缺限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2. 整改后运行: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必须对缺限部位进行处理;
3. 限制条件运行;不能保证锅炉在原额定参数下安全运行,或需缩短检验周期;
4. 停止运行:锅炉损坏严重,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第三章 外部检验
第43条 外部检验包括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确认,但不得因检验而出现不安全因素。
第44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
1. 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 准备好锅炉的技术档案资料;
3. 准备好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的资格证件;
4.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提供检验员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45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全面了解被检锅炉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认真查阅锅炉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
第46条 锅炉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
1. 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
2. 在岗司炉人员是否持证操作,其类别是否与所操作的设备相适应,人员数量和持证司炉人员总数是否满足设备运行需要;
3. 锅炉房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4. 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金属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5. 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6. 电站锅炉必要的系统图是否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挂放;
7. 各种照明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并是否完好;
8. 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等设施是否完好。
第47条 锅炉本体检验的主要内容:
1. 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或卫燃带是否有破损、脱落;
2. 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 装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是否完好,其指示值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4. 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5. 承重结构和支、吊架等是否有过热、变形、裂纹、腐蚀、卡死。
第48条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的主要内容:
1. 安全阀;
(1) 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 对安全阀进行自动排放试验对其进行校验,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档案,并对安全阀加锁或铅封;若安全阀仍在校验有效期内(查看校验记录),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验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和密封性。
(3) 对于控制式安全阀,除进行上述自动排放试验外还应检验其控制源和控制回路等是否完好、可靠;
(4) 检验阀体和法兰是否有泄漏,排汽、疏水是否畅通,排水汽管、放水管是否引到安全地点。
2. 压力表:
(1) 压力表的数量、安装、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2) 压力表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有无铅封;
(3) 蒸汽空间的压力表与锅筒或集箱之间是否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与压力表之间有无三通阀门。吹洗压力表的连接管,检查压力表的连接管是否畅通;
(4) 同一部件内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正确。
3. 水位表:
(1) 水位表的数量、安装等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2) 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玻离管水位表是否有防护罩,照明是否良好,事故照明电源是否完好;
(3) 两只水位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同一水位检测系统中,一次仪表与二次仪表显示的水位是否一致;
(4) 在检验员的观察下,由司炉工冲洗水位表,检验汽、水连管是否畅通。
4. 水位示控装置:检验锅炉水位示控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其功能(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低水位联锁保护)是否齐全;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模拟功能试验,检验其是否灵敏、可靠;
5. 温度仪表:温度仪表的安装位置、量程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温度仪表是否在经法定计量单位的校验有效期内;
6. 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温报警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或查询有关超温报警记录,以证实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7. 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检验超压报警装置和联锁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8. 点火程序、熄火保护装置: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是否有点火程序及熄火保护装置;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机工进行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灵敏、可靠;
9. 防爆门:对于有防爆门的锅炉,应检验防爆门是否完好。
第49条 辅机和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
1. 排污装置: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在检验员的指导下,由司炉工进行排污试验,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2. 给水系统:给水设备、阀门是否能保证可靠地向锅炉供水;
3. 循环泵: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
4. 吹灰器:检查吹灰器的运转是否正常、冷却是否良好,吹嘴及角度是否正常;
5. 燃烧系统:检查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6. 热水锅炉的附加检验:集、排气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第50条 对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应检查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
第51条 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的主要内容:
1. 水质化验员是否持证操作;
2. 汽水取样装置及取样点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化验记录和化验项目是否齐全,汽水品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 水处理设备是否满足制水量的需要;
4. 水处理设备运转或实施情况是否正常;
5. 对于电站锅炉还应查核化学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6. 必要时可现场取汽水样分析。
第52条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做出下述检验结论;
1. 允许运行;
2. 监督运行;检验员应注明须解决的缺陷问题和期限;
3. 停止运行;检验员应注明原因,并提出进行内部检验、进行修理或其它进一步的要求。
第53条 检验结论依据:
1. 允许运行:未发现或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问题;
2. 监督运行:发现一般缺陷问题,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3. 停止运行:发现严重的缺陷问题,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第四章 水压试验
第54条 水压试验前检验人员与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 检验员应认真查阅锅炉的技术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2. 清除受压部件表面的烟灰和污物,对于需要重点进行检查的部位还应拆除炉墙和保温层,以利于观察;
3. 对不参加水压试验的连通部件(如锅炉范围以外的管路、安全阀等)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 锅炉应装两只在校验合格期内的压力表,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3倍,精度应不低于1.5级;
5. 调试试压泵,使之能确保压力按照规定的速率缓慢上升;
6. 水压试验时,周围的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否则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
7. 水压试验的用水应防止对锅炉材料有腐蚀,对奥氏体材料的受压部位,水中的氯离子浓度不得超过25mg/L,否则应有相应的措施;
8. 水压试验的用水温度应不低于大气的露点温度,一般选取20~70℃;对合金钢材料的受压部件,水温应高于所用钢种的脆性转变温度或按照锅炉制造厂规定的数据控制;
9. 水压试验加压前,参加试验的各个部件内都应上满水,不得残留气体;
10. 水压试验时,锅炉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到场。
第55条 水压试验应在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进行;承压部件有较大减薄时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保证试验时承压部件薄膜应力不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点的90%。
第56条 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见表
再热器(再热器管道除外)的水压试验压力为1.5p1(p1为再热器的工作压力);
直流锅炉本体的水压试验压力为介质出口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压力的1.1倍。
第57条 当锅炉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额定工作压力时,试验压力也可以按实际经确定的最高工作压力计算;当使用单位若提高锅炉使用压力(但不得超过额定工作压力)时,应以提高后的工作压力为基础重新进行水压试验。
第58条 水压试验的过程至少应包拓下列步骤:
1. 缓慢升压至工作压力,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5MPa;
2. 暂停升压,检查是否有泄漏或异常现象;
3. 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升压速率应不超过每分钟0.2MPa,并注意防止超压;
4. 在试验压力下至少保持20分钟,保压期间压降应满足:
(1)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在保压期间不允许有压力下降现象;
(2) 对于其它锅炉,在保压期间的压力下降值△p一般应满足下述要求:
见表
5. 缓慢降压至工作压力;
6. 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所有参加水压试验的承压部件表面、焊缝、胀口等处是否有渗漏、变形,以及管道、阀门、仪表等连接部件是否有渗漏;
7. 缓慢泄压;
8. 检查所有参加水压试验的承压部件是否有残余变形。
第59条 检查结果符合下列情况时判定为合格:
1. 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 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 铸铁锅炉锅片的密封处在降到额定出水压力后不滴水珠;
4. 水压试验后,没有明显残余变形。
第60条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61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详见附录1、2、3、4)。检验报告应及时送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62条 对于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锅炉检验报告应上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63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64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65条 本规则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附录1(提示性附录)
报告编号: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锅炉型号:
使用单位:
使用编号:
登记编号:
检验日期:
检验单位:(全称)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见表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附页)
见表
附录2(提示性附录)
报告编号: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锅炉型号:
使用单位:
使用编号:
登记编号:
检验日期:
检验单位(全称)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一)
报告编号:


2011/3/4 10:32:34
dajiangju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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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二)
报告编号:
见表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报告(三)
见表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部件检验报告
(部件名称: )
见表
附录3(提示性附录)
报告编号:
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锅炉型号:
使用单位:
使用编号:
登记编号:
检验日期:
检验单位:(全称)
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见表
锅炉外部检验报告(附页)
见表
注:结果栏中无问题打“√”,一般问题打“○”,严重问题打“×”,没有的项目打“—”。
附录4(提示性附录)
锅炉水压试验报告
见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文件
质技监锅字[1999]53号
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人事)厅(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9月3日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印发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将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为了帮助大家准确理解《规则》的有关条款,以便更好地执行《规则》,我们将《规则》制订的有关情况整理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现予印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1999年9月16日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
原劳动部劳锅字[1988]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首先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我们又以劳锅字[1992]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所以,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我局决定,在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下称《规则》)。
一、 修订原则
1.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 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3. 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经验,理顺三项定期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不压试验)的内容,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检验规则。
4. 新的《规则》适用范围包括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增加了电力锅炉的检验内容,同时也考虑了在两个《规程》适用范围之外但仍然属于《条列》范围内锅炉的检验问题。
二、 修订过程
1996年11月我局发出了劳安锅局[1996]79号文“关于征求对《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意见的通知”,在认真研究各省提出的意见之后,于1997年5、6月份分别在上海、沈阳、大连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确定了新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总体框架设想,并成立了由大连锅检所、上海锅检所、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上海电力公司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编写小组,着手开始进行调研和编写。
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考了当时电力部正在编写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初稿)的有关内容,编写小组在1998年初起草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初稿),并于1998年3月份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的第一次研讨会,对《规则》的总体框架进行了确定,对《规则》的主要内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最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见(1998)质技监锅便字第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组织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宝贵意见和建设性建议。编写小组于1999年5月份在大连市又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在会上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对各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并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逐句的修改,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
我局于1999年5月18日以质技监锅字[1999]35号文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发给各地再次征求意见。
1999年7月,我局在太原市召开了全国范围的“《规则》审定会”,对《规则》进行最后审定。
三、 修订的总体框架思路
1. 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将组成定期检验的三种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的职责、内容划分清楚,尤其要真正理顺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的相互关系。
2. 强调并强化外部检验。
3. 考虑到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在内部检验中的内容和重点都有所不同,难以统一要求,所以将工业锅记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进行分节叙述。
4. 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主要是从用途上区分,但难以严格地区分炉型的复杂程度和危险程度,所以此次将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作为工业锅炉对待,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作为电站锅炉对待,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之间的锅炉,属于非标准系列的锅炉,数量不大,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按工业锅炉对待,否则按电站锅炉对待。
5. 对水压试验的工作内容和试验程序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 主要条文解释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10条。
第2条 明确《规则》的作用,即“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既然是基本通则,也就是最基本要求,所以在锅炉定期检验和检验管理中的一切活动均不得低于《规则》的规定。
第3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为除原子能锅炉之外的所有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包括了电站锅炉、工业锅炉以及水容量小于30L的蒸泡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或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的热水锅炉。
第4条 明确了三种锅炉定期检验的种类和定义,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同时划分了三种检验的各自职责和内容。
第5条 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阐述了三种检验的基本周期,只有三种检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才能认为锅炉是处于安全状态下,否则锅炉就有可能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第6条 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应进行的检验种类和检验时机。这些特殊情况一般是指如在用锅炉移装、停止运行后复用、修理和改造等可能会对锅炉安全可靠性产生怀疑的情况;另外,对新安装锅炉运行一年后应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因为锅炉在制造、安装过程中可能会隐藏了一些问题,当锅炉投入运行后就会暴露出来,对这些问题应尽早发现和处理,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章 内部检验
本章共32条。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本节共10条。
第11条 规定了本节的适用范围。本《规则》所说的工作锅炉是指用于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的锅炉,一般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的锅炉,属于非标准系列的锅炉,数量不大,当其用途属于工业锅炉范围时,仍按照本节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13条 检验人员首先要对被检设备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在检验时才能心中有数,既不漏检又能抓住重点。同时应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确认,以保证在检验中的自身安全。
第14条 检验员在了解锅炉的基本情况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胡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较大的工业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因其结构较为复杂,所以检验员在实施检验前应制订检验方案,以确保检验质量,防止错检、漏检。检验方案一般应包括检验项目、部位、检验方法、检验顺序、检验依据、评判依据和检验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第16条 规定了锅炉内部检验的检验范围,此范围是与《规程》保持一致的,同时明确了分汽(水)缸的检验周期。
第17条 明确列出了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八种主要缺陷,既提醒检验员要引起注意,同时又统一了专业名词。
第18条 进一步明确了内部检验的重点。本条依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4条,并进行了细化。同时也赋予检验员较大的主动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采取表面探伤、超声波探伤、测厚、金相分析等检测手段,以确保检验质量。
第19条 缺陷处理原则。本条对缺陷的处理只做了原则规定,因为锅炉各种部件的损坏不尽相同,且损坏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所以要求检验员在发现缺陷后,首先要进行分析判断,根据缺陷的部位、性质、程度、产生原因等具体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作为《规则》不宜限制过具体,只对一些危险缺陷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原则性限制。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本节共20条。
第21条 规定了本节的适用范围,即本《规则》所说的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目的的锅炉,一般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Pa的锅炉,当其用途属于电站锅炉范围时,仍按照本节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第22条 由于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是与电厂大修结合进行的,而且一般停炉时间是受限定的,所以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或检验单位之间的协商协调是极其重要的。另外在内部检验实施的过程中双方也需要沟通和协调,以保证检验工作和大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23条 完整且符合实际情况的锅炉技术资料和图纸对指导锅炉的运行、检修、检验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检验前应认真进行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掌握锅炉的情况。如果发现缺少和有不符合实际的资料,应督促使用单位尽可能补齐和修正,尤其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的技术资料和图纸。
第24条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方案应根据锅炉技术资料锅炉类型进行编制,一定要符合被检验锅炉的设备特点。检验方案应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要求、依据等内容。对运行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承压部件将会暴露出一些材料寿命方面的新问题,所以有必要增加检验项目扩大检验范围,且重点应检验设备老化的状况。
第25条 锅炉内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认真做好本条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目的是必须保证在检验过程中人员的安全和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而不具备安全条件时,应停止进行内部检验工作。
第26条 锅筒(包括上下锅筒)内部检验的重点是内部腐蚀、结垢等情况和焊缝质量情况。如果内壁腐蚀较严重,应对腐蚀产物、垢样进行分析,并进行测厚、计算腐蚀速率,壁厚减薄较大时还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怀疑有腐蚀裂纹时应增加无损探伤检查。
下降管孔、进水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等由于其特定的工作条件,容易产生裂纹、冲刷、腐蚀等情况。内部汽水分离装置,因受汽水冲击容易发生分离器脱落、配水槽开裂、预埋件焊缝表面裂纹等情况。
对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锅筒应采用无损探伤对焊接部位进行抽查。
第27条 水冷壁的检验应根据其所处炉膛的条件来确定被检项目和质量要求,并以大范围的检验和重点部位重点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条列举了一些重点部位。
燃烧器附近水冷壁管子易发生被煤粉汽流冲刷磨损,应先把焦渣铲除干净,然后进行重点检查。
燃烧器区段水冷壁管热负荷较集中,容易产生高温腐蚀、鼓包变形等。
液态炉及有些锅炉的燃烧器附近设有卫燃带,它起到提高炉膛温度和稳定燃烧的作用,卫燃带的损坏将影响燃烧的稳定性。对有卫燃带的锅炉必须检查销钉的状况,注意有否脱落、烧坏及焊接处有无裂纹等缺陷。
锅炉在运行中或停炉后常会发生上部受热面大块焦渣塌落,造成下部水冷壁和冷灰斗区域的水冷壁管被砸伤、砸坏,1993的华东某发电厂曾因此原因发生过严重事故。另外,大量焦渣的滑动,又会造成管壁被磨损。检验时发现有严重砸伤和磨损的管子必须进行处理,以保证设备安全。
折烟角区域水冷壁管的工作特点是烟温高、管路长、阻力大,其受热面容易产生过热胀粗、鼓包等缺陷,有的也会产生严重结焦,应加强检查。
防渣管由于结渣使烟气截面改变,局部产生烟速提高,会发生冲刷磨损现象,检验时应对其外观进行检查。
第28条 水冷壁集箱的检验主要是表面腐蚀、焊缝缺陷和支承情况。对中间有挡板(或称隔板)的集箱,曾发生过因挡板脱焊倾倒而产生爆管事故,所以检验时要注意检查挡板等会造成破坏水循环的情况。
对于运行10万小时或调峰机组的水冷壁集箱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29条 省煤器是处于烟灰气流冲刷的恶劣工作环境中,主要的问题是磨损和低温腐蚀。磨损速度与烟气速度及灰粒浓度等因素有关,一般控制计算烟速是按管壁最大磨损速度小于每年0.2mm选择。但由于实际燃用的煤种往往与设计煤种有很大差距,若省煤器管排不平整,间距发生变化形成烟气走廊,将使局部烟速大大高于计算值,管壁磨损急剧增加,应引起注意并列入省煤器检验的重点。
阻流板、防磨瓦都是防止省煤器管和弯头磨损的装置,但经过长期气流冲刷,阻流板、防磨瓦也会出现脱焊变形、位移,因此必须重点检查。
另外,省煤器入口端管子内部由于是锅炉水入口处应注意检验氧腐蚀情况,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锅炉,必要时应进行割管抽样检查,从另一方面也间接检查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第30条 省煤器集箱的检验与第28条水冷壁集箱的检验要求是基本一致的。所要注意的是省煤器入口集箱内部的氧腐蚀情况。
另外,各类电站锅炉省煤器的布置情况不同,小型电站锅炉一般布置在尾部烟道两侧;大型电站锅炉的进口集箱布置在烟道内,出口集箱布置在炉顶罩壳内,因而集箱外侧易产生腐蚀,需进行检查。
第31条 过热器和再热器都属于受热的高温区部件。
对设置在尾部烟道的低温过热器与省煤器情况相类似,重点检查磨损情况,一般磨损区域为前排烟气走廊弯头管和穿墙管,同时对阻流板、防磨瓦要检查其磨损、变形、位移等。
顶棚过热器若膨胀考虑不周,或悬吊结构损坏,会造成下垂变形,检验时应检查膨胀、悬吊结构状况。
高温过热器布置在水平烟道前部,其外围管及下弯头的迎流面,易被冲刷磨损,也易发生高温腐蚀、氧化、变形、胀粗、鼓包等缺陷;布置在水平烟道后部的高温过热器,其下弯头包括管屏的自身夹持管下部弯头与底部斜墙,因间隙不够、堆灰造成与斜墙碰擦而损坏、变形、甚至被埋在热灰中,停炉后管内无蒸汽冷却,下部弯头易出现过热、氧化等,应加强检查。
高温再热器布置在水平烟道前部时,常因烟气温度偏差和工质温度偏差的双重作用,致使部分高温再热器管存在超温现象,有些电站锅炉投运4~5年后发生爆管;布置在水平烟道后部时易发生磨损。
高温过热器、再热器出口管由于管壁温度较高,应监督管子在高温下的蠕变状况,每次检验时要定点测量外径。
第32条 过热器、再热器和集汽箱介质温度较高,在高温条件下易产生高温氧化腐蚀和蠕变情况。
运行了5万小时的高温集箱,对环焊缝及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探伤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在运行工况各种应力的作用下焊缝中缺陷变化情况,以及有无发展为新的缺陷。
与集箱连结的大直径三通往往受到受热面管子和主蒸汽、再热蒸汽大直径出口管的热应力影响,产生附加应力,如焊缝中藏有缺陷时容易发展成为裂纹,检验时应加强对三通焊缝的外观检查和表面探伤。
集箱引入管座角焊缝由于应力复杂,膨胀不畅通部位易产生裂纹,这类部位是高温集箱的重点检验内容。
第33条 混合式减温器的内壁、内衬套和喷嘴因受汽水冲刷和交变温度应力的作用,容易产生裂纹、磨损和冲蚀现象,检验时利用内窥镜进行检查。
目前在中压机组上使用较多的是面式减温器,由于温度交变和热疲劳作用,易产生管束疲劳裂纹泄漏,同时减温器筒体内壁也会发生腐蚀、裂纹等现象,检验时应按照设备具体情况进行抽芯检查;对于已运行5万小时的,还应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不低于工作压力的1.25倍。
第35条 炉外管道如炉顶的各种导汽(水)管,发生爆管将严重威胁运行人员的人身安全,一些电厂高温过热器导汽管发生过爆破事故,所以要加强金属监督和进行无损探伤检查与弯头外弧面测厚检查。
第39条 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对电站锅炉高温承压部件金属监督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在此引用执行。
第40条 对缺陷的处理这里只做了原则的程序规定。检验员在发现缺陷后,首先要对缺陷的性质和范围进行确定,包括增加相应的检验项目,分析其原因和程度,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恰当的处理;在此只对6种必须进行更换处理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第三节 检验结论
本节共2条。
第41条 内部检验结论种类分为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限制条件运行和停止运行四档,依次由高至低地反映出锅炉的实际安全状况。
“限制条件运行”这一结论只限用于降低运行参数和缩短内部检验周期这两种情况。
本《规则》取消了原来的“报废”结论。因为锅炉是否有价值需要进行全面的经济分析和比较,而这一工作不是定期检验的职责,而且定期内部检验后也不能直接得出“有无修理价值”的判断,所以“报废”结论是不合适的,予以取消。
第42条 检验结论依据,规定了各种检验结论的限定范围。锅炉内部检验后如何下结论,这一点很重要,若不统一规定将会引起混乱,出现检验结论不能正确反映锅炉实际安全状况的问题,因此本《规则》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
另外,锅炉检验结论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检验员综合考虑、分析后确定,能否准确地下结论,反映出检验员的实际水平,即要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实践经验,故要求检验员在检验工作中不断地总结和积累。
第三章 外部检验
本章共11条。
第43条 外部检验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锅炉管理检查、锅炉本体检验、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辅机和附件检验、水质管理和水处理设备检验等方面。
由于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所以其检验方法是以宏观检验为主,并配合对一些安全装置和设备的作用、动作、灵敏情况进行功能试验,以确认这些装置和设备的功能切实能保护锅炉的安全。但要注意在检验实施过程中应防止出现危及锅炉安全的情况,这需要检验员具有一定的锅炉运行基本知识。
第46条 锅炉管理方面的检查,是检查使用单位对锅炉的管理工作是否能满足锅炉安全运行的需要。要提高我国锅炉的运行水平,提高对锅炉的管理水平是前提基础。
此方面主要检查的是:以前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目前的司炉人员情况、各种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环境和附属设施情况等内容。
第47条 锅炉本体检验方面。要求检验员对锅炉本体可能检查到的承压部件、密封装置、膨胀指示器、耐火保温、承重装置等进行宏观检验,看其是否有异常或影响安全的情况。
第48条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检验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检验这些附件、装置的数量、规格、安置情况,以及试验它们的功能。功能试验又是其中的重点。
1. 安全阀:按照《规程》规定,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即为自动排放试验;但《规程》也允许在校验台上校验安全阀,此时可在不低于75%的工作压力下进行手动排放试验,检查安全阀的密封性和阀芯是否锈死。采用何种方式应由检验呐喊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应尽量进行热态校验,即自动排放试验。
对于控制式安全阀,功能试验应包括控制源和控制回路在内。
2. 压力表:要对压力表的连接管进行吹洗试验,检查连接管是否畅通,压力表是否能正确指示。
3. 水位表:要对水位表进行冲洗试验,检查汽、水连管是否畅通,水位表是否会指示假水位。
4. 水位示控装置:要对水位示控装置进行模拟功能试验,试验的项目为高、低水位报警、自动进水、低水位联锁保护等功能,检验这些功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5. 温度仪表:无功能试验项目,检验其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要注意计量校验的有效期。
6. 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对装有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的锅炉可进行功能试验,以证实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 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要对超压报警和联锁装置进行功能试验,主要检查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8. 点火程序、熄火保护装置:按《规程》规定室燃锅炉(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必须有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对其进行功能试验,检验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的规定以及灵敏、可靠。
9. 防爆门:不能进行功能试验,只能宏观检查其是否完好。
第49条 辅机和附件是指排污装置、给水系统、循环泵、吹灰器、燃烧系统和热水锅炉的集、排汽装置、除污器、定压和循环水的膨胀装置等,主要是进行宏观检验,对排污装置要进行排污试验,检验是否畅通和有振动。
第51条 水质管理和水处理不好是目前我国锅炉运行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本《规则》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检验要求。主要是检查水处理人员资格、工艺、记录、设备运转等,必要时现场取样检查。
第52条 外部检验结论种类分为允许运行、监督运行和停止运行三档。
这里的停止运行并不完全意味着锅炉必须要进行大修或已不能使用,有些缺陷问题需要进一步检查或个别关键仪表需立即更换。所以检验员在做出停上运行结论的同时,还应明确下一步的要求。
第53条 外部检验结论依据。能否正确地做出检验结论,是对检验员能力水平的考验。与内部检验不同的是外部检验是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下检验结论的原则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需停炉的尽量不停,不能保证安全的则必须停炉。
第四章 水压试验
本章共7条。
第54条 水压试验前的准备工作是锅炉水压试验能顺利进行的保障。准备工作大致为技术准备和试验条件准备两方面。
技术准备是指要认真查阅锅炉的技术资料,特别是查阅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等资料,了解锅炉的使用情况,掌握锅炉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的严重程度。
试验条件准备是指对水压试验的设备、环境、用水等条件的准备,一方面保证水压试验能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另一方面保证锅炉在水压试验中不会受到损坏。
第55条 锅炉本身能否进行水压试验的前提条件是应先进行内部检验(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除外),内部检验不合格不能进行水压试验,当承压部件因严重的腐蚀或磨损减薄时,应事先进行强度校核计算,避免可能出现的危及人身安全和损坏锅炉的事故。
第56条 本条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与《规程》规定一致。在定期检验中,大部分锅炉的水压试验是整体进行的,若个别承压部件单独试验时,其试验压力按《规程》确定。
第57条 本条是依据原劳动部劳字锅局[1997]31号文的规定,对低于额定工作压力运行锅炉的水压试验压力的确定进行补充规定。
第58条 本条规定了水压试验的基本程序,以统一做法。在水压试验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 升压速率应缓慢,而对缓慢的程度会有不同的认识,考虑到高参数和低参数锅炉的差异,这里只规定了两个升压阶段的升压速率界限,检验人员和试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控制。
2. 在试验压力下至少保持20分钟。锅炉定期检验的水压试验一般是整体进行的,产生压降的因素较多,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规则规定了允许的压降值。但必须指出:出现的压降决不能是因为承压部件损坏而产生的。另外,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是不允许有压力下降的,因为检验员难以排除承压部件本身的渗漏、变形造成压降的因素。
第59条 水压试验合格标准,与两个《规程》是一致的。而水压试验的结论也只有合格或不合格两种。
第60条 凡水压试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此时,应查找原因并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合格标准前三项的情况,应进行修理,修理后应重新进行水压试验;而当发现是由于锅炉出现残余变形而不合格的,必须慎重对待。因为出现了残余变形,说明变形部位材料已经屈服,必须做进一步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处理后也应重新进行水压试验。
第五章 附则
本章共5条。
第61条 锅炉检验后,检验人员应认真、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相应的数据报告(如:探伤、测厚等报告)均应一并及时送给锅炉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以保证锅炉技术档案的完整性。同时检验人员还应该提醒锅炉使用单位保存好锅炉技术档案。
本《规则》以提示的附录1~4确定了检验报告的基本格式,各检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第63条 有机热载体炉内的介质不是水,而是诸如联苯混合物等有机介质。原劳动部于1993年颁发了《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但尚没有相应的检验规则,因此可参照本《规则》的相应条款执行。
五、 本《规则》及其解释起草小组成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郭元亮、尹学军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于惠君、薛斌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炜、李晓江
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王世江
上海电力公司:施惠民
2012/8/15 1:02:47
ssrd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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