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用聚丙烯(PP)管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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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dajiangjunwang 回复数:0 浏览数:1883 最后更新:2009/9/13 8:59:23 by dajiangjunw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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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jiangjunwang 发表于 2009/9/13 8: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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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用聚丙烯(PP)管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 1928-9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聚丙烯(PP)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成型的聚两烯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压力为0.25MPa、0.4MPa、0.6MPa、1.0MPa、1.6MPa、2.0MPa,公称外径为16~630mm,输送水温在95℃以下埋地的给水用管材。 2 、引用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 8806 塑料管材尺寸测量方法 GB 6671.3 聚丙烯(PP)管材纵向回缩率的测定 GB 6111 长期恒定内压下热塑性塑料管材耐破坏时间的测定方法 GB 5009.60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14152 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外冲击性能试验方法 真实冲击率法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边疆批的检查) 3 、产品分类3.1 管材按最大边疆工作压力分为0.25MPa、0.4MPa、0.6MPa、1.0MPa、1.6MPa、2.0MPa六个等级。 3.2 管材的最大边疆工作压力随温度和使用寿命的变化,见表1。 3.3管材规格用de×e表示(见图1)。管材的公称外径、壁厚及其偏差见表2。其英制系列见表A(参考件)。 4 、技术要求4.1 管材颜色应为黑色,也可根据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4.2 外观 管材内外壁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纹、分解变色线及明显的沟槽、凹陷、杂质等,管材切口应基本垂直于管材轴线。 4.3 管材规格尺寸 4.3.1 管材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2 管材标准长度为4m,也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决决定。笑容可掬才长度的极限偏差为管材长度的+20%。 4.4 管材的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4.5 饮水用管材卫生性能应符合GB 9688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5.1 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按GB 2918规定进行,温度为23±2℃,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24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除非另有要求)。 5.2 颜色及外观检查 用肉眼在光源下观察。 5.3 尺寸测量 5.3.1 平均外径 按GB 8806规定测量。 5.3.2 壁厚 按GB 8806规定测量。 5.3.3 长度 常温下用精度为10mm的量具测量。 5.4 纵向回缩率 按GB 6671.3中方法A或B测试。测试温度为110±2℃。 5.5 液压试验 5.5.1 液压试验方法按GB 6111规定进行。 5.5.2 液压试验的温度、环应力及试验时间按表3规定。 5.6 落锤冲击试验 落锤冲击试验按GB/T 14152 规定测试。 试验温度为0℃,落锤质量和落下高度见表4。 首批冲击10次,若全部样品不破坏则通过。 若冲击10次中,有4个或4个以上样品破坏,则为不通过。 若冲击10次,有1或2或3个样品破坏,则需增补20次冲击,累计30次冲击中有5个或5个以上样品破坏,则为不通过。 5.7 卫生性能的测定按GB 5009.60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6.1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6.2 组批 用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秤的同一规格管材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10t。一次付可由一批或多批组成,交付时应注明批号,同一交付批号产品为一个交付检验批。 6.3 出厂检验 6.3.1 检验项目为4.1、4.2、4.3及4.4条中的纵向回缩率和1h液压试验。 6.3.2 对4.1、4.2、4.3条检验采用GB 2828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1L为一般检查水平I。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其N、n、Ac,Re见表5。 6.3.3 在计数抽样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进行4.4纵向回缩率和1h液压试验的测试。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全部技术要求项目。 6.4.2 按本标准6.3.2规定对4.1、4.2、4.3条进行检验,按本标准6.3.3规定抽取样品对其它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6.4.3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因任何原因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在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4.1,4.2及4.3条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单位样本不合格。批合格的判定按表5规定,其它各项中,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指标时,可随机抽取双倍样品进行该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 管材应有永久性标记,标记间隔不得超过3m,应依次标明生产厂名称或商标、产品名称及规格(de×e);在产品包装上应标明采用的标准号、批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检验员代号,并附有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7.2 包装 管材应按不同规格捆扎。每个包装件重量一般不大于50kg,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协商确定。 7.3 运输 管材在运输时,不得受剧烈的撞击、抛摔和日晒。 7.4 贮存 管材应存放于温度不超过40℃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存放,距离热源不得小于1m,存放日期自生产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附录A 管材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参考件) 管材的公称外径、壁厚及其偏差(英制系列)详见表A1。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塑料制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红、王传瑜、胡文莉、李欣、张佳露、陈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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