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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发起人:dajiangjunwang  回复数:0  浏览数:1907  最后更新:2009/9/13 8:59:23 by dajiangju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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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jiangjunwang 发表于 2009/9/13 8:53:29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0002.2-88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经注塑成型和用管材二次加工成型的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建筑物内外(架空或埋地)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件。专与GB 10002.1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配套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水温超过45℃水的管件。

2 引用标准GB 2916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 1033 塑料密度和相对密度试验方法

GB 8802 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及管件维卡软化温度测定方法

GB 9645 硬聚乙烯(PVC-U)管材吸水性试验方法

GB 8803 注塑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热烘箱试验方法

GB 8801 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坠落试验方法

GB 9644 硬聚氯乙烯(PVC-U)饮水管材和管件的铅、锡、镉、汞萃取方法及允许值。

GB 4615 聚氯乙烯树脂中残留氯乙烯单体含量测量方法

GB 3289.1~3289.39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型式尺寸

GB 2555 一般用途法兰连接尺寸

3 、产品分类3.1注塑成型的粘接管件应符合图1表1至图10表10规定。

3.2注塑成型的硬聚氯乙烯变接头管件应符合图11表11图17、表17规定。

3.3注塑成型的硬聚乙烯(PVC)和金属变接头管件应符合图18表18图21表21规定。

3.4注塑成型的弹性密封圈承口连接管件应符合图22表22图25表25规定。

3.5注塑成型的弹性密封圈式和法兰连接变接头管件应符合图26表26图27表27规定。

3.6法兰变接头应符合图28表28图29表29规定。

3.7用管材加工成型的弯头应符合图30表30图31表31规定。

3.8管件的壁厚不得小于同规格管材的壁厚。

4 、技术要求4.1颜色

一般为白色。也可根据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其他颜色,但管件不应是透光的。

4.2外观

管件表面应光滑,不允许有裂纹、气泡、脱皮和严重的冷斑、明显的杂质以及色泽不匀,分解变色等缺陷。

4.3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2规定。

4.4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3规定。

4.5生活饮用给水管材的卫生性能。

4.5.1不得使水产生气味、味道和颜色。

4.5.2为使水质达到GB 5749中2.1条指标,饮用水管材的卫生性能应符合表34规定。

4.5.3所用原料氯乙烯单体含量应小于或等于5mg/kg,所用助剂应确保管材长期卫生性能。

5试验方法5.1试样

应按GB 2918规定对试样进行状态调节24h以上。

5.2外观检查

用肉眼直接观察。

5.3尺寸测量

采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量具测量。

5.4密度

按GB 1033中的4.1A法:浸渍法测量。

5.5维卡软化温度

按GB 8802规定进行。

5.6吸水性

按GB 9645规定进行。

5.7烘箱试验

按GB 8803规定进行。

5.8坠落试验

按GB 8801规定进行。

5.9液压试验

5.9.1试验条件

5.9.1.1试验压力P按下式计算

P=4.2×Pi

式中: PI――公称压力,Mpa;

4.2――常数。

5.9.1.2试验时间:1h。

5.9.1.3试验温度:20±1℃。

5.9.2试验设备

5.9.2.1液压机

能保证上试验条件的液压机。不论其型式均可。

5.9.2.2卡具

能保证试样在承受规定的内静压时,不产生纵向压力。试样组装见图32、图33。

5.9.2.3压力计:精度为±0.5%。

5.9.3试样

试样可由管段和管件组成。管件试样数量三个。

按头的组装可采用粘接形式或机械连接形式。

5.9.4试验步骤

5.9.4.1将试样安装在仪器中,通往20±2℃水并保持20min。

5.9.4.2逐步施加静压,使其30S

5.10卫生性能试验

5.10.1铅、锡、镉、汞萃取方法按GB 9644执行。

5.10.2氯乙烯单体含量

从管壁切取0.3~0.5g试样,按GB 4615规定测定。

6、检验规则6.1组批

用同一原料、配方和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的管件作为一批。每批不超过2000件。一次交付可由一批或多批组成,交付时注明批号,同一交付批号产品为一个交付检验批。

6.2计数据抽样检验方案

6.2.1验收检验时,应先检查产品外部包装情况,在完好包装的产吕中随机抽取足够数量的包装单位。如完好包装数量不足交付批总包装数量一半,则不应进行验收检验。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2外观尺寸及偏差,批质量水平(P)为6.5%,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6.2.3样本单位为包装单位,每包装箱重量不超过25kg。按表35的规定。根据批量N(箱),从交付检验批中抽取样本单位n(箱),再从每箱中任取一个管件作为外观、尺寸及偏差的检验。并按本标准规定从所抽取的n箱中取足够数量管件做物理、力学和卫生性能的检验。

6.3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第4章技术要求进行全部性能检验。一般情况每一年至少一次。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出厂检验

产品规格尺寸及公差按第3章进行检验;外观按4.2条进行检验;物理力学性能按第4章只检验烘箱试验、坠落试验两项。

6.5判定规则

6.5.1样本单质量的判定

按本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品。

6.5.2交付批质量判定

6.5.2.1样本中被检出的外观尺寸及偏差,不合格本单位数不超过表35中规定的批质量水平所对应的批质量合格判定数时,则判交付批质量合格,整批产品应被接收;超过合格判定数时,应拒收整批产品。物理力学,卫生性能按检验结果,其中一项不合格按整批不合格。

6.5.2.2合格批中的不合格品应由供需双言协商解决。拒收批未经剔除不合格品时,不得再次提交检验。

6.5.3对不合格批的复验。

6.5.3.1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共同对不合格批进行复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复验。

6.5.3.2复验时应从交付批中按表35进行抽取样本单位数及复验后的批质量的判定。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

7.1.1产品应有下列永久标志:

a.产品名称:应注明PVC-U饮用水或PVC-U非饮用水;

b.产品规格:应注明公称直径、公称压力;

c.商标。

7.1.2产品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生产厂名;

b.产品名称:应注明PVC-U饮用水或PVC-U非饮用水;

c.商标;

d.产品型号或标记;

e.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f.质量等级。

7.2包装

一般情况下每包装箱重量不超过25kg。管件按不同形状和尺寸分别装箱,不允许散装。

7.3运输

管件在运输时,不得曝晒、沾污、重压、抛摔和损伤。

7.4贮存

管件应储贮在库房内,合理放置,远离热源。贮存期限自生产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一年。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北京市塑料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为茹、吴德珍、孙崇武、刘淑云、常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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