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主要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装置(见附录A)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无故停运。因主设备及其系统问题造成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该主设备不能定为完好设备。主要保护系统的保护条件暂时退出的应由厂总工程师批准,报主管公司备案。
6.3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热控人员每天至少巡检一次,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热控运行日志上。
6.4 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非热检专责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对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定值进行调整时,应按厂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好记录。
6.5 进行计算机软件组态、设定值修改等工作,事先必须提出修改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热控人员指定专人执行,修改结束后,应通知提出修改的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确认以后及时编写异动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方可投入使用。热控专业在工作结束3天内将修改后的组态图存档。
6.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行值班人员应加强对机组监控,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热控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6.7 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停运检修或处理缺陷时,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6.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用过的记录纸软盘等,应注明用途和记录日期,由有关部门集中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遇有反映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记录纸,应按厂有关规定建档保存。
6.9 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运行中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6.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不得作照明电源或检修及动力设备电源使用。
6.11 主要热工仪表应进行定期现场抽检校核试验,主要热工仪表的综合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综合误差的2/3,主蒸汽温度表和主蒸汽压力表在常用点内的误差不大于其综合误差的1/2。
主要热工仪表现场抽检每月一次,其数量每台机组不少于五块。
6.12 运行中的调节系统、保护系统应作定期试验。
6.13 自动调节系统投入率是一项综合指标,涉及热控、检修及运行,应分别纳入机组考核指标。
6.14 “三率”(指完好率、合格率、投入率)是各级监督管理机构考
核电厂的重要指标之一,电厂有关部门应认真作好统计,每季报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抄报网、省电力公司(报表格式由各网、省电力公司自定)。
6.15 网、省电力公司每半年向国家电力公司热工院报一次(同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格式见附录E。
6.1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办法见附录B。
7 检修监督
7.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大、小修一般随机、炉检修同时进行,检修前应编制检修计划和定额。
7.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不得漏项。检修、检定和调试均应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并符合检修工艺要求,做到文明检修。
7.3 对隐蔽安装热工检测元件(如孔板、喷嘴和测温套管等)应定期进行拆装检查(焊接的元件可适当延长)并作好检查记录。
7.4 检修工作结束后,热工控制盘(台)的底部电缆孔洞必须封闭良好,必要时应覆盖绝缘胶皮。
7.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后,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分级验收,并对检修质量作出评定。属于主设备的控制与保护装置(如汽轮机串轴、胀差传感器等),应由主设备所属部门会同热控部门共同验收。
7.6 检修后的热工仪表检测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系统的联合调节和测试,并符合误差要求。
7.7 检修后的热工自动调节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并作各项扰动试验,其调节质量应符合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要求。
7.8 检修后的顺序控制、信号、保护和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试验,由运行人员确认正确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
7.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改进、调校和试验的各种技术资料以及记录数据、图纸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归档。
8 量值传递
8.1 国家电力公司的热工量值传递按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
8.2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标准装置及检定人员,必须按照原电力部颁《计量工作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取证,方能进行工作。
8.3 各级标准计量装置的标准器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的标准器均不准使用。
8.4 各级检定机构应建立标准器档案并按传递单位和申请制定年度周检计划,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拖延或不送检。
8.5 各基层单位的热工计量室应对其所管辖范围的热工仪表制定周检计划,并按期完成。
8.6 暂时不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器可报请上级检定机构封存,再将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7 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统一归本单位电测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由电力试验研究院(所)进行检定。
8.8 为了保证各级量值传递的正确性,上一级计量监督管理机构随时可对下级计量检定的情况进行抽查。
8.9 热工试验室的设施、计量标准、装置的配置应按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试验室设计标准》(DL5004—91)执行。
9 技术管理
9.1 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单位热控部门应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情况制订和执行下列相应的规程制度。
9.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规程;
9.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调试规程(包括热机保护系统校验规程);
9.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维护规程;
9.1.4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1.5 精密仪器仪表操作(使用)规程;
9.1.6 安全工作规程;
9.1.7 岗位责任制度;
9.1.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巡回检查和清洁制度;
9.1.9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工作票制度和验收制度;
9.1.10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现场定期校验和抽检制度;
9.1.1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缺陷和
事故管理制度;
9.1.12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
9.1.13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评级统计细则;
9.1.14 热工计算机软件管理制度;
9.1.15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技术资料、图纸管理制度;
9.1.16 热控人员技术考核培训制度;
9.1.17 热工标准器具的检定规程及制度。
9.2 发电厂热控部门和电力建设单位热控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清册和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技术档案。清册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9.2.1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设备的清册、台账、出厂说明以及检定、调整与试验记录。
9.2.2 标准仪器仪表设备清册、台账、出厂说明书以及历次检定记录、证书。
9.2.3 全厂机组及系统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实际系统图、原理图和接线圈;电缆、管道清册。
9.2.4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电源系统图。
9.2.5 主要仪表测点实际安装图
9.2.6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常用部件的加工图。
9.2.7 流量测量装置(如孔板、喷嘴等)的设计计算原始资料。
9.2.8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运行日志(包括运行巡视记录、维修和故障处理记录)。
9.3 网、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试验研究院(所)应建立和健全下列技术档案。
9.3.1 所属各单位标准计量器具清册、标准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情况和记录。
9.3.2 所属各单位热控人员清册。
9.3.3 所属各发电厂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情况及存在问题。
9.3.4 所属各单位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事故记录分析及改进措施。
10 附则
10.1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的火力发电厂,其他类型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10.2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
发电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是指关系机组热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状态的监视仪表、调节、控制和保护装置。各发电厂应根据本厂各机组热力系统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实际配备情况,参照下列划分项目对全厂主要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进行统计造册。
A1 主要检测参数
A1.1 锅炉方面
汽包水位,汽包饱和蒸汽压力,汽包壁温,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再热蒸汽温度、压力,主给水压力、温度、流量、直流炉中间点蒸汽温度,直流炉汽水分离器水位、排烟温度、烟气氧量、炉膛压力、磨煤机出口混合的温度,煤粉仓煤粉温度,煤量,燃油炉进油压力、流量、燃气炉进气压力、流量,过热器管壁温度,再热器管壁温度。
A1.2 汽轮机、发电机方面
主蒸汽压力、温度流量,再热蒸汽温度、压力,各级抽汽压力,监视段蒸汽压力,轴封蒸汽压力,汽轮机转速,轴承温度,轴承回油温度,推力瓦温度,排污真空,排汽温度,调速油压力,供热流量,凝结水流量,凝结水电导率,轴承振动,发电机定子、转子冷却水流量、轴向位移、差胀、汽缸与法兰螺栓温度、发电机定子线圈及铁芯温度、发电机氢气压力。
A1.3 辅助系统方面
除氧器蒸汽压力,除氧器水箱水位,给水泵润滑油压力,高压给水泵轴承温度,热网送汽、水母管温度、流量、压力。
A2 主要自动控制系统
协调控制,汽包水位控制,再热器温度控制,主汽温度控制,主汽压力控制,送风控制,吸风控制,汽轮机转速、负荷控制,直流锅炉中间点温度控制,汽轮机轴封压力控制,汽轮机旁路控制,汽轮机凝汽器水位控制,高压加热器水位控制,除氧器压力及水位控制,一次风压控制,磨煤机负荷、温度控制。
A3 主要热工保护
A3.1 锅炉方面
总燃烧跳闸(MFT)保护,炉膛压力保护及炉膛火焰保护,饱和蒸汽压力保护,过热蒸汽压力保护,再热器压力保护,汽包水位保护,分离器水位保护,直流炉断水保护。
A3.2 汽轮机、发电机方面
汽轮机轴向位移保护,汽轮机超速保护,电超速保护,润滑油压保护,凝汽器真空保护,高压加热器水位保护,抽汽逆止门保护,汽轮机旁路保护,发电机断水保护,汽轮机轴系统振动保护,汽轮机防进水保护(重要保护需配UPS电源及具备
事故追忆功能)。
附录B
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三率”统计方法
B1 完好率
B1.1 自动装置完好率=(一、二类自动装置总数/全厂自动装置总数)×100%
B1.2 保护装置完好率=(一、二类保护装置总数/全厂自动装置总数)×100%
B2 合格率
B2.1 主要仪表抽检合格率=(主要仪表抽检校合格总数/全厂主要仪表抽检总数)×100%
B2.2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合格率=(抽检合格点总数/抽检点总数)×100%
B3 投入率
B3.1 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率=(自动控制系统投入总数/全厂自动控制系统总数)×100%
B3.1.1 全厂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总数按原设计的总数统计。其中协调系统按四套(手动、机跟炉、炉跟机、协调方式)统计,给水按三套统计。与锅炉有关的控制系统应乘1.2倍的加权系数,单回路调节器有一套算一套,不加权。
B3.1.2 热工自动控制系统投运标准为:调节品质满足考核标准(附录D)的要求且累计投运时间超过主设备运行时间的80%。
B3.2 保护装置投入率(保护装置投入总数/全厂保护装置总数)×100%
B3.2.1 总燃料跳闸保护(MFT)按设计跳闸条件数统计套数。
B3.3 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测点投入率=(实际使用数据采集系统测点数/设计数据采集系统测点数)×100%
附录C
试生产期及大修后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考核指标
C1 机组在试生产期结束后(无试生产期的则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移交后),热控装置应满足以下质量标准。
C2 热控监督“三率”指标应达到如下要求。
——仪表准确率为100%。
——保护投入率为100%。
——自动调节系统应投入协调控制系统,投入率不低于95%。
——计算机测点投入率为99%,合格率为99%。
C3 有关热控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数字采集系统(DAS)设计功能全部实现。
顺序控制系统(SCS)应全部投运且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应全部投运且动作无误。
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DEH,MEH)应全部投运且动作无误。
旁路控制系统(By-Pass)全部投运且动作无误。
C4 自动调节系统调节品质满足下列规定。
C4.1 300MW以下机组热控装置质量标准应满足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检修运行规程(试行)(1986年)》质量要求。
C4.2 300MW及以上单元机组的协调控制系统应同时满足功能考核和调节品质考核要求。
C4.2.1 功能考核项目如下。
——协调控制系统各种运行方式的切投功能正常。
——机组负荷指令闭锁功能正常。
——机组自动减负荷功能正常。
——机组迫升、迫降功能正常。
——如设计有其它特殊功能要求(如快速切负荷、自动发电控制)应按设计要求考核。
C4.2.2 调节品质考核应分别在基本负荷、机炉协调、锅炉跟踪、汽轮机跟踪四种方式下进行,其静态(负荷变动率<1%)品质、动态品质指标应满足如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