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保证
电缆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
电缆线路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
电缆线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 500kV 及以下电力
电缆、控制
电缆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矿山、船舶、冶金、化工等有特殊要求的
电缆线路的安装工程尚应符合专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 3 条
电缆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4 条
电缆及其附件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 5 条
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 6 条 采用的
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 7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 8 条 与
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
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
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预埋件符合设计,安置牢固,
2.
电缆沟、遂道、竖井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结束,
3.
电缆层、
电缆沟、隧道等处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施工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
4.
电缆线路敷设后,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结束;
5.
电缆沟排水畅通,
电缆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三、
电缆线路安装完毕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由于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需要而造成的建筑工程修饰工作。
第 9 条
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热镀锌制品。
第 10 条 对有抗干扰要求的
电缆线路,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抗干扰措施。
第 11 条
电缆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