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投稿

网站管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电厂化学 > 电厂化学 > 详细内容
水处理剂 氨 水
发布时间:2009/10/17  阅读次数:2827  字体大小: 【】 【】【
本广告位全面优惠招商!欢迎大家投放广告!广告投放联系方式
4.3.5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值不大于0.4%
5 检验规则
5.1 本标准规定的外观、氨含量、密度、钙镁离子含量等指标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逐批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新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要求。
5.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
5.3 按GB/T 6678中6.6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采样时先充分搅匀,用玻璃管或聚乙烯塑料管插入桶深的2/3处采样。总量不少于1000mL;充分混匀,分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带磨口塞的瓶中,密封。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和采样者姓名。一瓶供检验用,另一瓶保存三个月备查。
5.4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单元中采样核验。核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整批新产品不能验收。
5.5 采用GB/T 125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或《全国产品质量仲载检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水处理剂氨水的包装桶上应涂刷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净重、厂址以及“向上”标志。
6.2 每批出厂的水处理剂氨水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及标准编号。
6.3 水处理剂氨水采用25L聚乙烯塑料桶包装,每桶净重20±0.2kg 。
6.4 运输时应防止曝晒,贮存在阴凉干燥避风、隔绝火源的场所,保持桶盖密封,避免与酸类物品共储运和阳光直射。
6.5 水处理剂氨水的贮存期为六个月。
  
X1=V*c*0.01703/m*100
X2=C*V1*0.04008/m*100
X3=C(V2-V1)*0.02431/m*100
上一篇:水处理设备系统图 下一篇:水处理剂 氨 水
我要评论
  • 匿名发表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未登录
最新评论
所有评论[0]
本栏最新发布
本栏热门信息
广告

甄长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1991-2019 青果园电厂化学资料网 ( www.qgyhx.cn )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09001450号

申请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在线留言

网站由中网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