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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
发布时间:2009/6/9  阅读次数:801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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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88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mg/l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参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 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b. 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感官不快的物质; c. 以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 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 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 (SO4-2)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 (C1-)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0.01以下

1.0 (0.01)

1.0 (0.01)

1.0

1.0

8

总锌*

0.05

1.0 (0.1)

1.0 (0.1)

2.0

2.0

9

硝酸盐(N)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N)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

1

2

0.2

13

总磷(P)

0.02

0.1 (湖库0.025)

0.1 (湖库0.025)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F-)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四价)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0.005

0.05 (0.05)

0.2 (0.05)

0.2

0.2

26

挥发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石油醚萃取)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L)

 

 

10000

 

 

30

苯并(a)***(μg/L)

0.0025

0.0025

0.0025

 

 

  • <DIV align=left>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DIV>

  • <DIV align=left>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DIV>

  • <DIV align=left>试行标准 </DIV>

2.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

2.1 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标准的实施

3.1 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 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 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 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 TJ 35-79 《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 GB 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 GB 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 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水质监测

4.1 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 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

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mg/L

注释

标准编号

1

水温

 

 

 

 

2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3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铬酸钠比色法

硫酸钡比浊法

10以上

5~200

1~40

结果以SO42-

GB575085

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硝酸汞容量法*

10以上

可测至10以下

结果以CI-

GB575085

5

总铁

二氮杂菲比色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5 检出下限0.3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GB575085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5 检出下限0. 1

 

 

7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 螯合萃取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铜试剂)分光光度法 2.9-二甲基-110-二氮杂菲(新铜试剂)分光光度法

0.055 0.0010.05 检出下限0.003 (3cm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0.0063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解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587 GB747387 GB7474-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0.0050.05 0.051

GB747287 GB747587

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氮(N)

GB748087

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氮(N)

GB749387

11

非离子氨(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测得结果是以氮(N)计的氨氮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0.052 0(分光光度法).202(目视法) 0.011

GB747987 GB748187

12

凯氏氮*

 

0.052(分光光度法)0.202(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氮与有机氮之总和,结果以氮(N)

 

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 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P)

 

14

高锰酸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碱性高锰酸钾法*

0.054.5 0.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87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GB748887

18

氟化物

氟试剂比色法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1.8 0.052.5 0.051900

结果以F-

GB748287 GB748487

19

(四价)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1 检出下限0.001

 

GB575085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87

2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溴酸钾 -溴化钾消解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比色法

检出下限0.0001 (最佳条件0.00005) 0.0020.04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87 GB746987

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0.0010.05

(螯合萃取法)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87

23

(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7187

24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直接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210 0.010.2 0.010.30

经酸硝解处理后,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

GB747087 GB747587

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40.25 0.0020.4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氰化物,不包括钴氰 络合物

GB748687

2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氯仿萃取法)

0.0026

 

GB749087

27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0550

 

 

28

阴离子表 面活性剂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52.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MBAS),结果以LAS

GB749487

29

总大肠菌群

多管发酵法滤膜法  

 

 

GB575085

30

苯并(a)

纸层析 荧光分光光度法

2.5μg/L

 

GB575085

*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04-05批准,1988-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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