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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活性炭净水器 CJ/T 3023—93
发布时间:2009/6/9  阅读次数:784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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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净水器 CJ/T 3023—93

 Activated carbon drinking water purifier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活性炭为主要吸附剂,以去除有机物为目的的饮水净器(以下简称净水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自来水为进水的供家庭和集团饮用的活性炭净水器。

2 引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4804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搪瓷食具卫生管理办法

  GB 2633 日用搪瓷制品检验方法

  GB 4803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GB 7702 煤质颗粒活性炭—有效防护时间测定总方法

  GB 601 标准溶液制备方法

  GBn 84 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n 85 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n 86 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4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4807 食用橡胶垫片(圈)卫生标准

  GB 4805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

  QJ 1289 结构钢、不锈钢电阻点,缝焊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集团用 For drinking purpose of groups or ouganizations

  指供学校、厂矿、机关、宾馆等团体使用。

3.2 产水率 Rate of out flow

  每分钟经净水器产出的水量,以L/min计。

3.3 额定总产水量 Rated total output capacity

  净水器中活性炭的吸附容量所能承受的产水量总和,L(家庭用)或m3(集团用)。

3.4 相对产水率 Relative rate of out flow

  以活性炭体积倍数计算的净水器每分钟的产水量即空间流速以min-1计。

3.5 相对总产水量 Relative total output capacity

  以活性炭体积的倍数计算的净水器累计产水总量。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品种

  家庭用净水器和集团用净水器。

4.2 产品型号与标记

  产品标记由产品名称,品种代号,质量等级代号,产水率代号和额定总产水量代号组成。

  ××× ×× ×× × ×

其中:×××——活性炭净水器;

   ××——家庭用或集团用;

   ××——质量等级;

   ×——产水率;

   ×——额定总产水量。

4.2.1 家庭用净水器的代号为H,集团净水器代号为G

4.2.2 质量等级的代表为ABA表示一级品,B表示二级品。

  [例1]家庭用活性炭净水器,装活性炭1L,一级品,产水率1.0Lmin,额定总产水量2000L,产品型号及标记为:

  活性炭净水器 HA 1.0 200

  [例2]集团用活性炭净水器,装活性炭体积0.2m3,二级品,出水率10L/min,额定总产水量200m3。产品型号及标记为:

  活性炭净水器 GB 10 200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要求

5.1.1 与水接触的净水器壳体和管道采用的搪瓷、塑料或不锈钢材料应分别符合GB4804GB4803GB9684GBn9684GBn85GBn86的规定。

5.1.2 用以截留悬浮物的纤维网布或多孔滤膜,滤片和滤柱应是食品级材料制成。或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检验核准的材料。

5.1.3 净水器所用橡胶垫片(圈)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国际GB4807的规定。

5.1.4 净水器内壁涂料应符合GB4805的规定。

5.1.5 净水器采用的颗粒活性炭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颗粒活性炭技术要求

项  目

指  标

A级净水器用

B级净水器用

水份(%)

5

5

强度(%)(球磨法)

90

85

碘吸附值(mg/g

1000

800

亚甲兰吸附值(mg/g

135

105

苯酚吸附值(mg/g

120

120

半脱氯值(cm

6.0

8.0

堆集密度(g/cm3

0.5

0.5

粒度

不规定

pH

411

氯化物 (%)

0.5

铅   (μg/g

10

锌   (μg/g

50

镉   (μg/g

1

砷   (μg/g

2

5.2 制作要求

5.2.1 净水器活性炭过滤柱的有效高度与直径之比采用26为宜。

5.2.2 管道、管件要求应横平、竖直,法兰要求应上下平行。

5.2.3 过水容器应在规定试验压力下无渗漏、损坏。

5.2.4 搪瓷筒体应按GB2633方法检验,其密着性能试验不得呈块状;耐热骤变试验不得掉瓷;耐碱试验不得失去原有的光泽;耐酸试验侵蚀≤0.2mg/mL

5.2.5 塑料筒体对称部位壁厚比不应大于3:2,嘴口要求应平整,废边应整修光滑,螺纹清晰,配合适宜。

5.2.6 不锈钢筒体的焊接应符合QJ1289的要求。

5.3 装配要求

5.3.1 与水接触的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清洗和消毒。

5.3.2 活性炭在放入容器前应先装入尼龙筛绢网,并进行清洗消毒和干燥处理。

5.3.3 净水器各零部件的装配应保证无松动现象发生,并便于更换活性炭。

5.4 外观要求

5.4.1 搪瓷筒体外表应符合GB4804的要求。

5.4.2 塑料筒体外表不应有砂眼或塑化不良,应光滑平整,不应夹带杂质或表面凹凸等明显有损外观的缺陷。

5.4.3 不锈钢筒体外表应光亮,不应有明显影响外观的缺陷。

5.4.4 筒体外表应有明显的产品标志。

5.5 净水器的消毒设备要求

5.5.1 净水器是否带消毒设备应在产品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供生饮用的净水器必须带消毒设备。

5.5.2 净水器的消毒可采用紫外灯,次氯酸钠发生器,臭氧发生器,超滤膜过滤器或其他合适的消毒设备或措施。

5.5.3 消毒设备与措施应与净水器的产水率及额定总产水量相适应,以保证净水器出水水质符合GB5749中细菌学的要求。

5.6 使用性能要求

5.6.1 集团用净水器及其附属设备应保证在0.2MPa工作压力下无泄漏,筒体不变形。家用净水器应在0.1MPa工作压力下无泄漏,筒体不变形。

5.6.2 净水器及其附属设备的产水率应保证在0.2MPa工作压力下,不应小于标记产水率。净水器的产水率及额定总产水量应根据活性炭的吸附容量确定。

5.6.3 净水器在标记额定总产水量到达前,其出水水质应优于GB5749的要求,亚硝酸盐氮应小于0.03mg/L

5.6.4 当净水器进水水质中个别有机物指标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时,净水器对该指标在相对总产水量到达前应有一定的去除率。

5.6.5 采用三碘树脂消毒的净水器出水中含碘化物的浓度不得超过0.05mg/L

5.6.6 进水耗氧量(高锰酸钾指数)CODMn 4.0mg/L,溶解性有机碳DOC6.0mg/L时,在相对产水率的条件下运行的净水器的净水效率应符合表2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生产厂应按5.1.15.1.5所列要求,提出有关的检验合格证书。

6.2 活性炭的质量应按GB7702规定的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半脱氯值、pH、氯化物、砷、锌、镉、铅的测定方法见附录A,附录B

6.3 5.2要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6.4 5.35.5要求按生产厂检验规范进行检查。

6.5 应采用1.5级压力表在封闭出水口的条件下进行净水器的压力试验。

6.6 净水器产水率在进水压力为0.2MPa时,应用转子流量计测定,或用秒表量筒测定。

 

            表2 活性炭净水器净水效率

项    目

指   标

A级产品相对产水率(min-1)

B级产品相对产水率(min-1)

1.0

0.2

1.0

0.2

1.相对总产水量

1200

2400

600

1200

2.额定相对总产水量到达前出水 

耗氧量CODMn瞬时去除率(%) 

总溶解性有机碳DOC瞬时去除率(%)

25

25

15

15

3.额定相对总产水量到达前 

CODMn总去除量(g/L) 

DOC总去除量(g/L)

2.5 

5.0

4.0 

8.0

1.0

2.0

1.5 

3.0

4.额定相对总产水量到达前出水的Ames致突变试验 

(1)进水为阳性时 (2)进水为阴性时

阴 性 阴 性

阴 性 阴 性

注:当进水的CODMnDOC与上述指标不同时,应按进水的CODMnDOC实际值折算相对总产水率。

6.7 家用净水器应在相对产水率为1.0min-1时检验出水质;集团用净水器应在相对产水率为0.2min-1时检验出水水质。产品的标记产水率与规定的相对产水率不一致时,应按大的产水率进行检验出水水质。

6.8 为检验净水器的净水效率,净水率应按6.7规定的产水率,至少每天采进出水水样测定CODMnDOC或其他水质指标(视需要而定),直至总产水量超过相对产水率为止:或将采集的水样等量混和后,测定混和水样的CODMnDOC或其他指标,并按表2中第1、第3项指标考核,但最后一次采集的水样需单独采集,并按表2的第2、第4项指标考核。

6.9 净水器出水水质应按GB5750的检验法检验,磺化物检验应按GB8538分析方法检验。总溶解性有机碳DOCAmes致突变的试验方法见附录C、附录D

7 检验规则

7.1 净水器的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净水器在出厂前必须按规定的项目及试验方法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5.15.5的各项规定,用目视法解体检查。

7.2.3 经出厂检验的产品数,家用净水器应不少于出厂净水器产品数的1/100;集团用净水器应不少于出厂净水器数的1/10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后,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第5章中各项技术要求和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7.3.3 型式检验应直接从市场随机采样,每一型号的产品,应采取2只试样;一只按5.15.5的规定检验,一只按5.6的规定检验。

7.3.4 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限期生产厂进行改进,到期复验。

8 判定规则

8.1 经检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产品;

8.1.1 制作净水器的材料不符合5.1的要求者为不合格产品。

8.1.2 净水器的制作、装配,外观不符合5.25.35.4的要求者为不合格产品。

8.1.3 水压力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1.4 净水器在相对总产水量到达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不合格产品:

  a.包括GB5749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中的色度,浑浊度,挥发酚,阳离子合成洗涤剂4项指标;毒理学指标所含15个指标;放射性指标中所含2个指标,亚硝酸盐氮;以及采用三碘树脂时出水中的碘化物;本标准表2所列净水效率13项指标在内的一共26项指标中A级产品同时发生2项不符合各自标准的要求,B级产品同时发生4项不符合各自标准的要求;

  b.带有消毒装置或措施的供生饮的净水器,细菌总数或总大肠菌群有一项不符合GB5749的要求;

  c.Ames致突变试验不符合本标准表2的要求。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每只净水器应在规定的位置上固定铭牌,铭牌的内容规定如下:

  a.制造厂名及商标;

  b.产品名称及型号标记;

  c.产品制造编号(或日期)或生产批号;

  d.产品的主要参数—活性炭体积、产水率、额定产水率、额定总产水量;

  e.工作压力;

  f.质量等级标志;

  g.有无消毒装置。

9.2 包装

9.2.1 包装方法:家用净水器用硬纸箱包装;集团用净水器视其重量决定用硬纸箱包装或木箱包装。

9.2.2 包装应防潮、防震、净水器进水和出水口应有防护套,包装件外形尺寸应符合国内外运输方法的有关规定,包装顶部宜为平顶。

9.2.3 产品装箱前应使其重心位置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产品应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产品应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9.2.4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起吊试验,堆垛试验和公路运输试验,应符合有关的规定。

9.2.5 产品应进行防雨包装,在箱内采取必要的防雨措施,可在产品外部罩塑料罩,包装箱顶盖应采用双层防水材料。

9.2.6 包装标志应使用冲洗不掉的油漆、油墨等准确、清晰、牢固地喷刷或印刷在箱面上,其标志包括:

  a.产品型号、名称、规格和数量;

  b.箱号;

  c.箱体最大外形尺寸L×b×h(mm)

  d.净重与毛重(kg)

  e.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国内发运不需如此标志)。

9.2.7 产品分多箱包装时,箱号应采用分数表示,分子为箱号、分母为总箱数,主件箱应为1号箱。

9.2.8 凡需起吊的和重心明显偏离中心的包装件,应标注“由此起吊”和“重心”的标志,并准确喷刷在包装件相应的位置上。

9.2.9 随带文件

  a.使用说明书

  说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装入的活性炭体积,亚硝酸盐氮控制(大于0.03mg/L时应清洗活性炭,活性炭清洗或更换条件及更换方法),不带消毒装置的净水器必须说明出水不能生饮;

  b.产品合格证;

  c.装箱单;

  d.备附件清单;

  e.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分离包装时,随带文件应放在主件箱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处理设备器材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自来水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公司给水设备工程公司(原节水设备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岳舜琳、张珍钰、吴国平。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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