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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电厂煤取样制度
发布时间:2009/6/10  阅读次数:682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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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电厂煤取样制度

1、  确定船停靠时间,提前24小时由电厂燃料分部(以下简称电厂)相关负责人通知电厂化学分部。
2、  煤船泊岸后,燃料人员通知煤检中心人员和化学化验人员对来船采取全水备份样,每个船舱任意选取10点(尽量满足均匀分布的原则)制成6mm煤样,化验人员应监督采制样过程,然后分成每份至少不少于1kg的两份样,立即存于密闭的容器中,贴上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共同签名的封条或标签,称重,精确至0.1g,并记录在特定的记录表中,记录表必须由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的确认签名。
3、  采完全水备份样后,煤检中心人员会同化验人员检查并清理干净TT2处的自动采样装置的取样桶。双方在自动采样机上上锁。
4、  在卸煤期间,在每次开始卸煤前,由煤控人员启动自动采样机,并确定是否正常运行,还必须每半个小时检查TT2的自动采样机的运行状态。如发现故障,立即通知码头人员停止卸煤,启动另一台自动采样机卸煤,并通知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在记录表上记录好更换自动采样机的时间和理由。如TT2两台自动取样机均故障,则由煤检中心负责在TT1上人工取样。
5、  码头人员在各船舱中等量卸到5000T时,煤控人员配合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到TT2取煤样,把所取煤样取出部分供电厂初步验收试验用,其余的放回取样桶,封存。或将所取煤样用二分器缩分,其中的1/4煤样给电厂,1/4煤样用存样桶储存,并贴上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共同签名的封条或标签。
6、  化验人员应在4小时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尽快将化验结果通知码头人员。验收煤样期间,码头人员应暂停卸煤。如煤质结果超过拒收标准,化验人员应立即通知化验班长、化学分部主任和主管厂领导。
7、  在此后的卸煤过程中,每卸约8小时应取样一次。煤样用四分器分出1/4封存于存样桶中,双方贴上有双方共同签名的封条或标签,并将自动采样机上锁。取样完毕,由煤控人员通知码头人员继续卸煤。
8、  煤全部卸完后,把所有存样桶中的煤样均匀混合,用联合破碎缩分机破碎缩分,取6mm煤样为全水样,取3mm煤样作分析样,分成三份,每份不少于1kg,一份给电厂,一份给煤检中心,一份作备份样,备查全水样称重,精确至0.1g,并记录在全水登记表中,由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签名确认并密封。
9、  确认采用哪一种全水样,由化验人员和煤检中心人员共同确认。
●    如果在卸煤过程中没下大雨,全水样采用由综合的自动采样样品中制样缩分的6mm煤样;
●  如果在卸煤过程中下大雨,全水样采用从船舱所取的全水备份样中制样缩分的6mm煤样;在制样前,先称重全水备份样,计算其水分损失率,如果大于0.2%,则在计算全水时,把水分损失率计入全水中,否则,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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