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安全综合部分
32. 禁止在起重机吊着的重物下边(停留或通过)。
3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规定,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时应使用(12V )行灯。
34.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为低压。
35. 经企业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36.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37. 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问题后,再进行操作。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1. 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2. 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3.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执,按值移交。
4. 10KV及以下电气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是(0.7)米。
5. 转动着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即使未加励磁,亦应认为(有电压)。
6. 测量绝缘时,在测量绝缘前后,必须将被试设备(对地放电)。
7. 测量绝缘时,测量用的导线,应使用(绝缘导线),其端部应有绝缘套。
8. 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禁将电流器(二次侧)开路。
9. 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严禁将变流器二次侧(短路)。
10.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
11.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12. 对企业发生的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13. 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14. 接地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
15. 心脏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三项基本措施的内容是(通畅气道);口对口(鼻)人工呼吸;(胸外按压)。
16. 胸外按压要以均匀速度进行,每分钟(80)次左右,每次按压和放松的时间相等。
17. 企业每年应制定并实施两措,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和 反(事故技术)措施 。
18. 在离地高度等于或大于(2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拦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19.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应装设不低于(1050)mm的栏杆和不低于(100)mm高的护板
20. 严禁跨越输煤皮带,较长的皮带应装设(跨越皮带)桥。
21. 高处作业必须有( 防坠落) 措施,并应设有安全监护人。
22. 梯子与地面应有 (防滑 )措施,使用梯子登高时应有专人(扶守)。
23. 发电厂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应每( 1 )年检测一次。
24. 按规定,生产企业常用的电动葫芦试验应( 六 ) 个月检查一次,(12)个月试验一次。
25. 每次接用或使用临时电源时,应装有动作可靠的 ( 漏电保护器 ) 。
26. 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及其它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应做好防止 ( 触电 )的措施。
27. 生产现场转动机械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应设置 (防护罩 ) ,其上应标有齐全、正确、完整的 箭头安全标识 。
28.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有明显醒目的 ( 安全标志牌 ) 。
29. 在室内高压设备上工作,其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应悬挂 ( 止步,高压危险 )标示牌
30. 为防止烫伤,外表面温度高于( 50 )℃,需要经常操作、维修的设备和管道一般均应有保温层。
31. 对空排放的锅炉点火排汽管、锅炉安全门排汽管,应装设 (消声器 ) 。
32. 为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电力设备外壳应 (接地或接零 )。
33. 各级领导人员都不准发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命令。工作人员接到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应(拒绝执行)。
34.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35. 油管应尽量少用法兰盘连接。在热体附近的法兰盘,必须装(金属)罩壳,禁止使用塑料垫或胶皮垫。
36. 生产厂房内应备有(急救药箱),存放消过毒的(包扎材料)和(必需)的药品。
37.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 ,必须戴(安全帽)。
38.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39.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40.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1.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2.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3. 卸煤沟或卸煤孔上应盖有坚固的箅子,卸煤时不准拿掉。箅子的网眼一般应(不大于200×200mm)。
4. 运煤皮带的两侧人行道均应装设(防护栏杆)和事故停机的(拉线)开关。
5. 发电厂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均应为(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暗线或电缆,不准有架空线。油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其高度不低于( 2 )m ,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6. 输油管应有明显的接地点。油管道法兰应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每年雷雨季节前须认真检查,并测量接地电阻。
7. 行灯电压不准超过( 36 )V。在金属容器(如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内工作时必须使用( 24 )V 以下的电气工具。煤粉仓内作业,必须使用(12 )V 的行灯。
8. 燃烧室及烟道内的温度在(60 )℃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及清扫工作。
9. 工作人员进入汽包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检查汽包内的温度一般不超过(40℃)。
10. 当机内充满氢气时,密封油不准中断,油压应大于( 氢压 )。氢冷发电机的排氢管必须接至( 室外) 。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11.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 缓慢 )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
12. 凡在离地面( 2 )m 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 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13.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 6 )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
14. 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15. 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16. 油区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维修都必须( 停电 )进行。
17. 在卸油中,如油区上空( 遇雷击 )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18.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周围应建有符合要求的(防火堤) 。金属油罐应有(淋水 )装置。
19. 在燃油管道上和通向油罐的其他管道上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靠油罐一侧的管路法兰应( 拆开)通大气,并用( 绝缘物 )分隔,冲净管内( 积油 ),放尽余气。
20. 开启锅炉的看火门、检查门、灰渣门时,须缓慢小心,工作人员须站在(门后),并看好向两旁( 躲避 )的退路。
21. 当锅炉发现灭火时,禁止采用( 爆燃 )的方法来引火。锅炉灭火后必须立即停止给( 粉 )、给( 油 )、给( 气 ),只有经过充分通风后始可重新点火。
22. 取样时应先开启(冷却)水门,再慢慢开启取样管的(汽水)门,使样品温度一般保持在(30)℃以下。取样过程中如遇冷却水中断,应即将取样管(入口门)关闭。
23.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 负责人 )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4.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 使用 )或者( 储存 )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5. 《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 刑事 )责任 、( 行政)责任和(民事 )责任三种责任。
2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和安全操作( 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 )。
27.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8.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 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9. 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30. 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1. “四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是:事故( 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 防范 )措施不放过。
2. 各企业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3.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 车间 )和( 班组 )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4. 发电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5. “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6. 班组安全活动日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7. 发电企业的(车间)、( 班组 )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8.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9. 集团公司规定,对重伤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10. 集团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坚持( 防御 )和( 救援 )相结合的原则。
11.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 报告 )、救援、处理及( 生产 )、生活恢复工作。
12.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 资金 )、( 物资)的准备等主要内容。
13.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 职责)分明、( 以责)论处的原则。
14. 突然停电后可能造成主设备损坏的重要辅助设备动力电缆,如:汽轮机( 润滑 )油泵、密封油泵、( 盘车 )等设备的动力电缆,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且其运行和备用设备电缆应分沟敷设。
15.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电缆隧道还应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6. 电力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1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电力企业义务消防员的人数不应少于职工总数的(10)%,防火重点部位不应少于(70)%。
18.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 动火工作票 )制度。
19.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
20.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 安监 )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21.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消防队 )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2.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 ~4 )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 合格)。
23. 动火工作票的( 审批 )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24. 消防监护人在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 火种 )。
25. 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目工作的本( 厂局 )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 动火 )工作票制度。
26.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27.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国家、部颁有关规定装设( 火灾 )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并使其符合设计技术规定。
28. 电力生产场所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 火警 )电话号码,发现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通知( 消防队)和有关部门领导。
29. 电力生产设备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 火灾)现场。
30.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 数量 )和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
32. 主厂房运行层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应保证运行层(任何)部位有( 两 )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33. 发电厂油区周围的围墙高度不应低于( 2 )m,并挂有“严禁烟火”等明显的警告标示牌。
34. 油区的一切电气设施均应选用(防爆)型,电力线路必须是(电缆)或暗线,不准有架空线。
1. 油区周围必须设有(环形)消防通道,通道尽头设有(回车)场,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2. 卸油区及油罐区必须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
3. 禁止电瓶车进入油区,机动车进入油区时应加装(防火)罩。
4. 燃油设备检修时,应尽量使用(有色 )金属制成的工具。
5. 在煤粉浓度大的场所,经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并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6. 燃油金属软管着火时,应(切断)油源,用(泡沫或黄沙)进行扑救。
7. 每周应对制氢站空气中的含氢量进行一次检测,最高不得超过( 1 )%。
8. 制氢站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装置,并采用木制门窗,门应向外开。
9. 蓄电池室应使用(防爆)型照明和防爆型排风机,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应装在蓄电池室的外面。
10.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11. 汽机油系统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 5 )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平时应加铅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12.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 停机 )处理。
13.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 联动 )试验。
14. 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
15. 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防误 )闭锁装置。
16. 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17.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
18.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19. 设有自动调整和保护装置的压力容器,其保护装置的退出应经(总工程师)批准,且应(限期)恢复。
20. 压力容器上使用的(压力)表,应列为计量(强制)检验表计,按规定周期进行强检。
21. 结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或检修,每两个检验周期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22. 单元制的给水系统,除氧器上应配备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门,并完善除氧器的(自动)调压和报警装置。
23. 除氧器和其他压力容器安全阀的总排放能力,应能满足其在最大进汽工况下不(超压)。
24.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可靠的停转( 报警)装置、完善的(水冲洗)系统和必要的( 碱洗 )手段,并宜有停炉时可随时投入的碱洗系统。
25.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消防系统要与空气预热器(蒸汽 )吹灰系统相连接,热态需要时投入蒸汽进行隔绝(空气 )式消防。
26.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在空气及烟气侧应装设( 消防水)喷淋水管,喷淋面积应覆盖整个受热面。
27. 汽包锅炉应至少配置( 两只 )彼此独立的就地汽包水位计和两只远传汽包水位计。
28. 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 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以保证在任何运行工况下锅炉汽包(水位)的正确监视。
29. 汽包水位计取样管应穿过汽包(内壁)隔层,管口应尽量避开汽包内(水汽)工况不稳定区,若不能避开时,应在汽包内取样管口加装稳流装置。
30. 水位计、水位平衡容器或变送器与汽包连接的取样管,一般应至少有(1:100)的斜度,汽侧取样管应向上向( 汽包 )方向倾斜,水侧取样管应向(下 )向汽包方面倾斜。
31. 汽包水位测量系统,应采取正确的保温、伴热及(防冻)措施,以保证汽包测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正确性。
32. 锅炉汽包水位保护在锅炉( 启动)前和( 停)炉前应进行(实际)传动校检。
33. 转速表显示不(正确)或失效,严禁机组启动。
34. 在油质及清洁度不合格的情况下,严禁机组(启动),正常情况下透平油含水量标准是(<100mg/l)。
1. 机组大修后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汽轮机调节系统的(静止 )试验或( 仿真 )试验,确认调节系统工作正常。
2. 正常停机时,在打闸后,应先检查有功功率是否(到零),千瓦时表(停转或逆转)以后,再将发电机与系统解列,或采用(逆功率)保护动作解列。严禁带负荷解列。
3. 在机组正常启动或停机的过程中,应严格按运行规程要求投入汽轮机(旁路)系统。
4. 抽汽机组的可调整抽汽逆止门关闭应严密、连锁动作可靠,并必须设置有(快速)关闭的抽汽截止门,抽汽逆止门一般靠近(汽轮机本体)安装。
5. 坚持按规程要求进行(危急)保安器试验、汽门(严密)性试验、门杆(活动)试验、汽门关闭时间测试、抽汽逆止门关闭时间测试。
6. 水内冷的发电机在停机(备用)期间应保持发电机绕组温度高于(环境)温度或(风)温,以防止发电机内结露。
7. 当内冷水箱内的含氢量达到(3)%时报警,在(120)小时内缺陷未能消除或含氢量升至(20)%时,应停机处理。
8. 紧急停炉停机按钮配置,应采用与( DCS )分开的单独操作回路。
9. 变压器中性点应有(两)根与主接地网不同地点连接的接地引下线,且每根接地引下线均应符合( 热)稳定的要求。
10. 油灌接地线和电气设备接地线应(分别)设置。输油管应有明显的( 接地 )点。
11. 加强蓄电池和直流系统(含逆变电源)及( 柴油)发电机组的维护,以确保主机交直流润滑油泵和主要辅机小油泵供电可靠。
12. 内冷水泵、氢冷泵、交流润滑油泵等重要动力控制回路带(自保持)功能,在机组大小修期间,进行(传动)试验。
13. 皮带间粉尘监测点每月进行监测,确保粉尘浓度应≤( 6 ) mg /m3。
14. 高压电机的接线盒要有完善的防雨( 措施 )。
15. 母线侧隔离开关和硬母线支柱绝缘子,应选用高强度支柱绝缘子,以防运行或操作时(断裂),造成母线接地或( 短路 )。
16. 重要保护回路采用非阻燃型的电缆应采取可靠的分段(阻燃)措施。
17. 厂用电备自投装置至少每(季度)试验一次,直流动力至少每( 月)试转一次。
18. 厂房内重要辅机(如送风机、引风机、给水泵、循环水泵等)电动机事故按钮要加装( 保护)罩,以防( 误碰)造成停机事故。
19. 母线、厂用系统、热力公用系统因故改为非正常运行方式时,应事先制订(安全 )措施,并在工作结束后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20. 直流系统具备(过压 )、欠压、( 接地)远方报警功能。
21. UPS电源具备(单极对地电压)显示、报警功能。
22. 直流母线所供的机组保护电源、6KV厂用电控制电源按电源通道对应的原则(分开供电)。
23. 分段运行的直流母线不能( 合 )环。
24. 柴油机做到至少每( 月)试转一次。
25. 火电厂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供水泵房、厂房及(变电)站的安全。
26. 对套管及其引线接头、隔离开关触头、引线接头的温度监测,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 红外 )成像测温。
27. 对重要的线路和设备必须坚持设立( 两 )套互相独立主保护的原则,并且两套保护宜为不同( 原理)和不同( 厂家)的产品。
28. 直流熔断器的配置应满足( 分级 )配置的要求。
29. 变压器自动喷淋装置必须每( 年 )进行一次试验。
30. 夏季到来之前必须对变压器冷却器进行( 水)冲洗。
31. 新建500kV和重要的220kV厂、所的220kV母线应做到( 双)套母差、开关失灵保护。
32. DCS系统的主要控制器应采用( 冗)余配置。
33. DCS系统电源设计应有可靠的( 两 )路供电电源。
34. DCS系统电源故障应在控制室内设有独立于( DCS)之外的声光报警。
35. 汽轮机紧急跳闸系统( ETS)和汽轮机监视仪表( TSI)所配电源必须可靠,电压波动值不得大于± 5 %。
36. 制氢站应有性能可靠的(压力 )调整装置,制氢系统应设有液位差越限联锁( 保护 )装置。
37. 各种压力容器安全阀每( 年 )应进行一次排放试验。
38. 炉水达到( 点火 )标准时,才允许锅炉点火。
39. 锅炉上水时应通知化学运行人员,严禁未启动化学( 加药)系统上水。
40. 自动励磁调节器应具有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功能。
41. 全
1. 发电机严禁采用(“手动准同期”)方式并网运行。
2. 当氢冷发电机油系统、主油箱内、封闭母线外套内的氢气体积含量超过( 1 ) %时,应停机查漏消缺。
3. 运行中,发电机与汽轮机之间的大轴( 接地 )碳刷一定要( 投入 )运行。
4. 为防止发电机漏水,重点应对绝缘( 引水管)进行检查,引水管外表应无伤痕。
5. 汽机油油系统各阀门不得( 水平 )安装。
6. 机组启动前辅助油泵处于( 联动 )状态。
7. 不允许锅炉( 水压 )试验与汽机调速系统(静态 )试验同时进行。
8. 除氧器有水位报警和( 高水位 )自动放水装置。
9. 凝汽器设有高水位报警,并在停(机 )后仍能正常投入。
10. 高、低压加热器装设( 紧急)疏水阀,可远方操作并可根据水位(自动)开启。
11. 冷段再热蒸汽管的最低点应设有( 疏水 )点。
12. 疏水管按压力顺序接入( 联箱 ),并向低压侧倾斜(45)°。
13. 疏水联箱按照( 压力 )等级分开设置。
14. 疏水联箱的标高应高于凝汽器(热水井)最高点标高。
15. 机组运行中,当高压外缸上、下缸温差超过( 50)℃,高压内缸上、下缸温差超过( 35)℃时,应立即打闸停机。
16. 机组正常运行时,主、再热蒸汽温度在10min内突然下降( 50)℃时,应立即( 打闸 )停机。
17. 在锅炉熄火或机组甩负荷时,应及时切断( 减温 )水。
18. 在机组启动或低负荷运行时,不准投入(再热)蒸汽减温器喷水。
19. 停机后要认真监视凝汽器、高、低压加热器水位和除氧器水位,防止汽轮机( 进水)。
20. 停机后,疏水系统投入时,控制疏水系统各容器水位正常,保持凝汽器水位低于( 疏水)联箱标高。
21. 停机后,应待凝汽器真空到( 零 ),再停止(轴封)供汽。
22. 单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单元机组,对于锅炉灭火后不联跳汽轮机的机组,应设置汽包水位(高 )保护联跳汽轮机组,并同时设置防止汽轮机(进水)保护装置。
23. 机组大修或调速系统检修工作结束,油应在油质合格后方能进入(调速)系统。
24. 危急保安器动作值为汽轮机额定转速的(110%±1%)范围内。
25. 过热器出口压力为13.5MPa及以上的锅炉,汽包水位应以( 差压)式水位计为基准。
26. 汽包水位计两取样管应( 平行 )敷设,共同保温,中间无保温隔离层。
27. 应采用汽包( 上水)和( 放水)的方式进行汽包水位保护的( 传动)试验。
28. 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必须在做好安全措施的前题下,经(总工程师)批准才能进行。
29. 在重新点火前进行炉膛吹扫时,吹扫空气量一般为额定负荷空气量的( 25~30 )%,吹扫时间保持( 5--10 )分钟,直吹系统不少于(10)分钟,保证吹扫彻底。
30. 锅炉负荷大于25%额定负荷时,至少每( 8)小时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吹灰一次,锅炉负荷低于25%额定负荷时,应坚持对回转式空气预热器进行( 连续)吹灰。
31.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应设有独立的(主辅)电机、盘车装置及烟气挡板联锁保护。
32.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的停转报警信号,应取自空气预热器的( 主轴)信号,而不能取自空气预热器的( 马达)信号。
33. 防误装置所用电源应与(保护、控制电源分开)。
34. 运行规程中应有防误闭锁装置的( 操作)规定。
35.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有(电气)闭锁功能。
36. 110KV以上变电站应装设微机( 防误)闭锁装置。
37. 输煤系统消防水压力应能保证水柱不少于( 10)米。
38. 在氢系统或氢区作业应使用( 铜)制工具。
39. 在氢区动火,应用( 两)台仪表测量氢气含量。
40. 氢冷发电机运行时,应每周一次从排烟机( 出)口和主油箱( 顶)取样监测氢气含量。
41. 氢冷发电机轴封油压应大于( 氢)压。
42. 制粉系统动火工作前,煤尘浓度应在( 20) g/m3以下。
43. 动火前,油气含量应小于( 0.2)%,油区工作应使用( 铜)制工具。
44. 油罐区内,每周应试验一次( 泡沫)消防泵。
45. 每个班次应至少一次用( 两)台仪表测量油管道附近热力管道表面温度不高于( 50)℃。
46. 操作指令是指值班调度员对其管辖的设备进行变更电气( 接线)方式和( 事故)处理而发布的立即操作的指令。
氢冷发电机定子线棒出口风温差达到( 8 ) ℃,应立即停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