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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工业用液氯 GB 5138-85
发布时间:2009/6/9  阅读次数:1102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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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液氯 GB 5138-85

 Liquid chlorine for industr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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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适用于电解食盐水溶液生产之氯气,经干燥、液化而制得的液氯。供造纸、纺织、农药、有机合成、金属治炼、化工原料等工业以及生活用水消毒之用。

  分子式:CI2

  分子量:70.91(1983年国际原子量)

1 技术要求

1.1 液氯应符合下列指标的要求:

指标名称

指标

氯含量%(V/V)

99.6

水分含量,%(m/m)

0.05

2 检验规则

2.1 液氯质量应由生产单位的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单位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液氯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液氯,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槽车号码)、出厂日期、件数与产品净重以及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证明书和本标准编号。

2.2 本标准采用液氯取样钢瓶,用于测定氯含量和水分含量时取样。

2.3 液氯用钢瓶包装时,以生产厂每天充装的液氯为一批。每批至少抽取一个钢瓶取样分析。若有任意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从该批钢瓶中重新取两瓶样分析,若仍有一个钢瓶任意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该批液氯按不合格品处理。

  液氯用槽车包装时,每个槽车至少取样分析一次。当任意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该槽车液氯按不合格品处理。

2.4 取样方法

  取样装置如图1联结。

1

  先打开取样钢瓶阀门P及真空管阀门R,将取样钢瓶抽真空。然后,关闭阀门R,打开液氯源阀门S。液氯流向取样钢瓶(0.5kg),关闭阀门S,打开阀门R,将取样钢瓶抽真空,反复置换三次以上。充入取样钢瓶的液氯约0.5kg。关闭阀门SP,打开阀门R,抽掉管路中剩余的液氯,拆下取样钢瓶。取样管用水洗净重,烘干后入置干燥处备用。

  

  槽车应在装卸料管中逆流取样,如图2

2.5 液氯取样钢瓶的使用和维护

2.5.1 每次取样测定后,应把钢瓶内余氯放尽(真空抽取或碱液吸收),并用干燥氮气以1000ml/min的流量吹洗钢瓶,至瓶内无氯气(用氨水检验)

2.5.2 每半年要清洗一次,并有称重记录。清洗时,先用水洗净,再用丙酮洗三次以上,每次用量约20ml,最后,在50100oC的温度下,用干燥氮气以1000ml/min的流量吹洗钢瓶至干燥,此外,必须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执行。

2.6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检验所收到的液氯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当生产单位与用户双方对液氯质量发生争议时,由仲裁部门受理仲裁。

3 试验方法

3.1 工业用液氯 容量法测定氯含量,按GB 5139.1-85执行。

3.2 工业用液氯 重量法测定水分含量,按GB 5139.2-85执行。

3.3 工业用液氯 电量法测定水分含量,按GB 5139.3-85执行。

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 液氯包装标志,除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二章第18、第19条规定的执行外,生产厂还应用标签(或标牌)牢固地标明:生产厂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等。槽车及钢瓶应有明显的“液氯”、“有毒”字样,并注明车号或瓶号、实际皮重及允许包装之净重。

4.2 液氯用槽车和钢瓶包装。液氯包装量:钢瓶不得大于1.25kg/L;槽车不得大于1.20kg/L

4.3 运输车辆必须标有“危险品”标志,液氯的运输及装卸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的危险品运输的具体规定执行。

4.4 液氯钢瓶的贮存,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锦西化工研究院、衢州化工厂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建辉、胡秀娇、朱式微、李明。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化学工业部部标准HG 1-31-64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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