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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化验员 职业技能培训
2.1 培训期限
2.1.1 初级工:在取得职业准入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480标准学时;
2.1.2 中级工:在取得初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400标准学时;
2.1.3 高级工:在取得中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400标准学时;
2.1.4 技师:在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350标准学时。
2.2 培训教师资格
应具备火力发电厂燃料化验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一定的培训教学经验。
2.2.1 培训初、中级燃料化验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电厂化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
2.2.2 培训高级燃料化验员和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电厂化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
2.3 培训场地设备
2.3.1 具备本职业(工种)基础知识培训的教室和一般教学设备。
2.3.2 具有符合规程、方法要求的取样、制样工具、设备和制样间。
2.3.3 具有符合试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器皿和化学药品。
2.3.4 本厂(站)生产现场实际设备。
2.4 培训项目
2.4.1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达到《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对本职业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2.4.2 培训方式:以自学和脱产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础、专业和相关讲课以及技能训练。讲课和演示与自学和自练的时间比例按1:1掌握。
2.4.3 培训重点:
(1)燃料的采样方法。
1)子样数的确定及其最小质量与燃煤粒度的关系;
2)各种形式下燃煤采样点的确定及采样方法;
3)入炉煤的采样方法;
4)飞灰和炉渣的采样方法;
5)燃油和气体燃料的采样方法;
6)采样工具与设备及其使用方法。
(2)燃料的制样方法。
1)入厂煤和入炉煤的制样方法;
2)入炉煤粉试样的制备方法;
3)飞灰和炉渣的制样方法;
4)燃油原始样本的制备方法;
5)制样设备及其使用方法。
(3)燃料的化验方法。
1)燃煤水分的试验方法;
2)燃煤灰分的试验方法;
3)燃煤挥发分的试验方法;
4)燃煤发热量的试验方法;
5)燃煤碳、氢的试验方法;
6)燃煤氮的试验方法;
7)燃煤全硫的试验方法;
8)燃煤可磨性的试验方法;
9)燃煤比重的试验方法;
10)煤粉细度的试验方法;
11)煤灰熔融性的试验方法;
12)煤灰成分的分析试验方法(内容不作为初、中、高级燃料化验员的掌握要求,可归入煤技师的要求内容。)
13)飞灰和炉渣中可燃物的试验方法。
(4)燃料分析中的计算与数据处理。
1)燃煤固定碳的计算;
2)发热量的计算;
3)燃煤氧的计算;
4)燃煤可燃硫的计算;
5)燃料化验中的基准换算;
6)有效数字及其运算方法;
7)试验方法的允许差及其使用;
8)分析数据质量控制的主要方法。
(5)常用化学仪器及药品的使用与配制方法。
1)分析天平的使用方法;
2)常用化学药剂及其溶液的配制及使用方法;
3)常用化学分析和燃料分析仪器、器皿及其使用方法;
4)标准物质及其使用方法;
5)分析仪器、药品的安全使用规定。
2.5 培训大纲
本职业技能培训大纲,以模块(MU)一学习单元(LE)的结构模式进行编写,其学习目标及学习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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