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混凝、沉淀和澄清
(Ⅰ)一般规定
第7.4.1条 阐明本节所指沉淀和澄清的适用条件。本节所述沉淀和澄清均指混凝沉淀和混凝澄清。自然沉淀(澄清)与混凝沉淀(澄清)有较大区别,本节规定的各项指标不适用于自然沉淀(澄清)。
第7.4.2条 规定沉淀池或澄清池类型的选择原则。随着净水技术的发展,沉淀和澄清构筑物的类型越来越多,各地均有不少经验。在不同情况下,各类池子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正确选择沉淀池、澄清池型式,不仅对保证出水水质、降低工程造价,而且对投产后长期运行管理等方面均有重大影响。设计时应根据原水水质、处理水量和水质要求等主要因素,并考虑水质、水温和水量的变化以及是否间歇运行等情况,结合当地成熟经验和管理水平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7.4.3条 规定了沉淀池和澄清池的最少个数。在运行过程中,有时需要停池清洗或检修,为不致造成水厂停产,故规定了沉淀池和澄清池的个数或能够单独排空的分格数不宜少于两个。
第7.4.4条 关于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后水的浑浊度的规定。原《室外给规》TJ 13—74版条文对经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的水,在进入滤池前的浑浊度规定为不宜超过20度。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适应人民对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的日益提高,即将颁布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拟将出厂水浑浊度由不宜超过5度降低为3度。为与其相适应,有必要将进入滤池前的浑浊度适当降低,以保证滤后水的水质。据此本条文改写为“经过混凝沉淀或澄清处理的水,在进入滤池前的浑浊度一般不宜超过10度”。
考虑到某些地区在处理高浊度原水或低温低浊度原水时,沉淀水较难控制在10度以内,为此条文中又补充了“遇高浊度原水或低温低浊度原水时,不宜超过15度”的规定。
某些工业企业直接应用沉淀或澄清处理的水作为生产用水,此时沉淀或澄清的出水浑浊度应根据生产用水要求而定。由于本节规定的设计指标均按沉淀或澄清的出水浑浊度不超过10度为条件,故当允许出水浑浊度高于10度时,有关指标可适当调整。
第7.4.5条 规定了沉淀池和澄清池应考虑均匀配水和集水的原则。沉淀池和澄清池的均匀配水和均匀集水,对于减少短流,提高处理效果有很大影响。因此,设计中必须注意配水和集水的均匀。对于大直径的圆形澄清池,为达到集水均匀,还应考虑设置内圈集水的措施。
大直径的机械搅拌澄清池,增强内圈集水,能提高出水水质,各地均积有经验。如北京某水厂直径23.9米的机械搅拌澄清池,设计时采用辐射槽集水,无内圈集水措施。投产后,水在分离区的水流条件不佳,池边带出絮粒,影响出水水质。后在池中央增添环形内圈集水措施,运行效果显著改善。又如上海某厂直径29.5米的机械搅拌澄清池,设计时吸取了增强内圈集水的经验,自1968年投产以来,运转一直正常,效果良好。另据查阅国外资料,大直径的机械搅拌澄清池(例如直径为23.5米和28米),均有内圈集水的措施。
第7.4.6条 关于沉淀池积泥区和澄清池沉泥浓缩斗容积的规定。
第7.4.7条 规定了沉淀池或澄清池设置机械化或自动化排泥的原则。沉淀池或澄清池沉积污泥的及时排除对提高出水水质有较大影响。当沉淀池或澄清池排泥较频繁时,若采用人工开启阀门,劳动强度校大,故宜考虑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排泥装置。平流沉淀池和斜管沉淀池一般常可采用机械吸泥机或括泥机;澄清池则可采用底部转盘式机械刮泥装置。
考虑到各地加工条件及设备供应条件不一,故条文中并不要求所有水厂都应达到机械化、自动化排泥,仅规定了在排泥次数较多时,宜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排泥装置。
第7.4.8条 关于澄清池应设取样装置的规定。为保持澄清池的正常运行,澄清池需经常检测沉渣的沉降比,为此规定了澄清池应设取样装置。
(Ⅱ)混合
第7.4.9条 混合系指投入的凝聚剂被迅速均匀地分布于整个水体的过程。在混合阶段中胶体颗粒间的排斥力被消除或其亲水性被破坏,使颗粒具有相互接触而吸附的性能。据国外资料介绍,对金属盐凝聚剂普遍采用急剧、快速的混合法。美国“大湖一密西西比河上游十洲标准”规定混合时间不超过30秒;日本规范采用混合时间为1至5分钟;苏联规范规定混合时间不大于2分钟。高分子聚合物的混合则不宜过分急剧。据此,条文中提出“使药剂与水进行恰当的急剧、充分混合”。
第7.4.10条 关于混合方法的规定。据调查,我国现用的混合方式有水泵混合、管式混合、机械混合以及管道静态混合器等,其中多数水厂采用水泵混合或管道混合。据国外资料,美国和日本均以机械混合为主。
(Ⅲ)絮凝
第7.4.11条 关于絮凝池与沉淀池合建的原则规定。“絮凝”曾用名“反应”,“絮凝池”曾称“反应池”。
为使完成絮凝过程所形成的絮粒不致破碎,故宜将絮凝池与沉淀池合建成一个整体构筑物。
第7.4.12条 关于选用絮凝池型式和絮凝时间的原则规定。
第7.4.13条 关于隔板絮凝池设计参数的有关规定。絮凝池 内的停留时间和流速,是设计絮凝池的重要参数,也是决定水池尺寸的基础。 隔板絮凝池的设计指标受原水浊度、水温、被去除物质的类别和浓度的影响。根据多年来多数水厂的运行经验,一般可采用停留时间为20~30分钟;起端流速0.5~0.6米/秒;末端流速0.2~0.3米/秒。故本条对絮凝时间和廊道的流速作了相应规定。考虑到若隔板间净距过小,不易施工和清洗,故规定了隔板净距一般宜大于0.5米。
第7.4.14条 关于机械絮凝池设计参数的有关规定。实践证明,机械絮凝池絮凝效果较隔板絮凝池为佳,故絮凝时间可适当减少。根据各水厂运行经验,机械絮凝时间一般宜为15~20分钟。
第7.4.15条 关于折板絮凝池设计参数的有关规定。自1977年以来,在江苏、湖北等地陆续建成使用了折板絮凝设备。据目前统计,除小型净水器外,已建成投产的有十座,正在施工或设计的有四座。其中最大设计能力为4万米3/日。各地区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了平流折板、竖流折板、竖流波纹板等型式。竖流折板又分同步、异步两种型式。经过数年来的运转证明,折板絮凝具有对水量和水质变化的适应性强、投药量少、絮凝效率高、池体容积小、能量消耗省等特点,是一种高效絮凝工艺。1983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高效絮凝器组织了技术鉴定。
本条文是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由于目前收集到的资料中以折板型式较为完善,故本条仅制订折板絮凝方面的规定。
一、据调查,各地水厂目前实际运行指标中,絮凝时间一般采用6~10分钟(个别水厂采用12分钟)。本条根据调查资料,并适当留有余地,订为6~15分钟。
二、据调查,各地水厂设计中,大多根据逐段降低流速的要求,将絮凝池分为三段:第一段流速一般采用0.25~0.35米/秒,第二段流速一般采用0.15~0.25米/秒,第三段一般采用0.10~0.15米/秒。
三、据调查,各地区水厂已安装的折板絮凝池,其折板夹角大部分采用120度和90度两种。本条订为90度到120度均可采用。设计时可根据池深、折板材料及安装条件选用。
第7.4.16条 关于穿孔旋流絮凝池设计参数的有关规定。原《室外给规》TJ 13—74版条文中仅规定平流沉淀池一般采用隔板式或机械式絮凝,根据各地水厂调查资料表明,穿孔旋流絮凝池也是一种较适宜的絮凝设备。条文中絮凝时间和絮凝速度的规定系根据各地水厂调查资料制订。
(Ⅳ)平流沉淀池
平流沉淀池是沉淀池布置中最早应用的一种型式。由于具有处理水质稳定、适应性强、操作方便等优点,故至今仍在各地区普遍采用,尤其适用于5万米3/日以上的大型水厂。
第7.4.17条 关于平流沉淀池沉淀时间的规定。沉淀时间是平流沉淀池设计中的一项主要指标,它不仅影响造价,而且对出水水质和投药量也有较大关系。根据实际调查,我国现采用的沉淀时间大多低于3小时,出水水质均能符合进入滤池的要求。据此,条文中规定平流沉淀池沉淀时间一般宜为1.0~3.0小时。
第7.4.18条 关于平流沉淀池水平流速的规定。原《室外给规》TJ 13一74版条文中,对平流沉淀池水平流速规定一般为5~20毫米/秒。考虑到提高沉淀池水平流速有利于增加水池的容积利用系数,同时可使水流的稳定性增加,以减少温差、异重流以及风力等对水流的影响。因此,一般认为在不造成底泥冲刷的前提下,适当加快沉淀池的水平流速,对提高沉淀效率有好处。但水平流速也不宜过高,否则会增加水的紊动性,影响颗粒沉降,同时还易造成底泥冲刷。据此,本条文将平流沉淀池水平流速适当提高为10~25毫米/秒。设计大型平流沉淀池时,为满足长宽比的要求,水平流速可采用高值。

第7.4.19条 关于平流沉淀池池体尺寸比例的规定。沉淀池的形状对沉淀效果有很大影响,一般宜做成狭长型。原《室外给规》TJ 13—74版条文中规定沉淀池的有效水深一般采用3~4米。根据浅层沉淀原理,在相同沉淀时间的条件下,池子越深,沉淀池截留悬浮物的效率越低。但池子过浅,易使池内沉泥带起,并使处理构筑物的高程布置带来困难,故需采用恰当。根据各地水厂的实际情况及目前采用的设计数据,平流沉淀池池深一般均小于4米。据此,本条文对沉淀池池深规定一般可采用3.0~3.5米。
为改善沉淀池中水流条件,平流沉淀池宜布置成狭长的型式,为此需对水池的长度与宽度的比例以及长度与深度的比例作出规定。本条文将平流沉淀池每格宽度作适当限制,订为“一般宜为3~8米,最大不超过15米”。并规定了“长度与宽度比不得小于4;长度与深度比不得小于10”。
第7.4.20条 关于平流沉淀池配水和集水形式的规定。平流沉淀池进水与出水均匀与否是影响沉淀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使进水能达到在整个水流断面上配水均匀,一般宜采用穿孔墙,但应避免絮粒在通过穿孔墙处的破碎。根据实践,平流沉淀池出水一般采用溢流堰,为不致因堰负荷的溢流率过高而使已沉降的絮粒被出水水流带出,故条文规定了“溢流率一般可采用小于500米3/米·日”。
(Ⅴ)异向流斜管沉淀池
异向流斜管沉淀池自七十年代初在国内推广使用以来,全国各地陆续采用。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建成投产及旧池改造的异向流斜管沉淀池已近百座。各地区还根据当地材料供应的可能,采用了不同的斜管材质。经过十多年的运转证明,异向流斜管沉淀池具有适用范围广、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等优点。为此,本规范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异向流斜管沉淀池的设计作出了规定。
第7.4.21条 关于异向流斜管沉淀池适用范围的规定。各种类型的沉淀池或澄清池都具有各自的特性和优缺点,其适用范围也有差异。异向流斜管沉淀池,由于水流在池中停留时间较短,故原水水质变化不宜太急剧。同时,异向流斜管沉淀池的处理效率较高,单位时间内的沉泥量较大,故当原水浊度较高时,容易造成出水水质的不稳定。根据实践经验,一般异向流斜管沉淀池适用的原水浑浊度不宜长期大于1000度。
第7.4.22条 关于斜管沉淀区液面负荷的规定。斜管沉淀池的主要设计指标,目前常采用上升流速。为了与同向流斜板沉淀池采用的指标相一致,本规范以液面负荷作为斜管沉淀池的主要设计指标(两者可通过数学关系换算)。
液面负荷值与原水水质、出水浑浊度、水温、药剂品种、投药量以及选用的斜管直径或斜板间距、长度等有关。据调查,各地水厂斜管沉淀池的液面负荷一般为11米
3/米
2·时。考虑到对沉淀池出水水质要求的提高,故条文中规定液面负荷“一般可采用9.0~11.0米
3/米
2·时”。对于北方寒冷地区宜取低值。

第7.4.23条 规定斜管沉淀池斜管的几何尺寸及倾角。斜管沉淀池斜管的常用形式一般有正六边形、矩形及正方形,而以正六边形斜管最普遍。条文中的斜管管径系指正六边形的内切圆直径或矩形、正方形的高。据调查,国内异向流斜管的管径,一般为25~35毫米。据此,本条文规定采用此数值。
据调查,全国各地区水厂的异向流斜管沉淀池斜管的斜长一般多采用1米;斜管倾角,考虑能使沉泥自然滑泻,大多采用60度。据此,本条文规定采用此两数值。
第7.4.24条 规定清水区保护高度及底部配水区高度。斜管沉淀池的集水一般多采用集水槽或集水管,其间距一般为1.5~2.0米。为使整个斜管区的出水达到均匀,清水区的保护高度不宜小于1.0米。
斜管以下底部配水区的高度需满足进入斜管区的水量达到均匀,并考虑排泥设施检修的可能。据调查,其高度一般在1.5~1.7米之间。据此,本条规定:“底部配水区高度不宜小于1.5米”。
(Ⅵ)同向流斜板沉淀池
同向流斜板沉淀池自1973年开始在国内试验后,相继有八座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在各地建成投产。其中有的因运行不正常而中断,但天津的两座水厂至今运行正常,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979年5月在天津召开了同向流斜板沉淀池的专题技术讨论会。1983年11月,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天津市公用局组织通过了鉴定。
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具有沉淀效率高,占地面积小等优点。但由于同向流斜板沉淀池对原水水质、水量变化适应性较差,集水装置要求较高,造价贵,斜板加工困难,故目前尚未被广泛应用。
关于同向流斜板沉淀池的条文,是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增的。
第7.4.25条 关于同向流斜板沉淀池适用范围的规定。同向流斜板沉淀池是一种高效率的沉淀池型式,水流在池中停留时间很短,悬浮物在池中沉降效率较高,故单位时间内沉降的泥量较其他型式的沉淀池成倍增加。同时,该型式对原水的变化也较敏感。为确保出水水质符合要求,沉淀池进水浑浊度不宜太高。根据实践经验,一般同向流斜板沉淀池适用的原水浑浊度不宜长期大于200度。
第7.4.26条 关于同向流斜板沉淀池液面负荷的规定。据调查,目前实际运行的同向流斜板沉淀池的液面负荷多数为30~50米3/米2·时。本条考虑到对沉淀池出水水质要求的提高,规定液面负荷“—般可采用30~40米3/米2·时”。
第7.4.27条 本条中规定的斜板倾角及各项尺寸均根据目前各水厂运行经验及1983年11月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鉴定书为依据而制订的。
第7.4.28条 集水装置是同向流斜板沉淀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沉淀池的出水水质。据调查,目前已运行的同向流斜板沉淀池的集水装置大致有:梯形、梯形加翼、纵向沿程集水、管式和带分离板下部开孔等五种型式,而以管式、梯形加翼和纵向沿程集水等型式较为理想。
(Ⅶ)机械搅拌澄清池
机械搅拌澄清池在原《室外给规》TJ 13—74版中称为“机械加速澄清池”,考虑到“加速”二字含义不清,为此,本次修订中改为机械搅拌澄清池。
机械搅拌澄清池自六十年代在国内推广使用以来,全国各地区已陆续采用。各地区根据原水特点及材料设备的供应条件,采用了平底刮泥装置和水力驱动搅拌叶轮等型式。经过二十年的运转证明,机械搅拌澄清池对水量、水质和水温变化的适应性较强,效果稳定,投药量少,易于控制。在设计和运转上均已积累了较成熟的经验,是目前水处理工艺中常用的净化构筑物。
第7.4.29条 规定机械搅拌澄清池进水浑浊度的适用范围。据调查,各地机械搅拌澄清池的进水浑浊度,一般在5000度以下,个别地区短时间可达10000度。实践证明,当原水浑浊度经常在3000度以下时,处理效果稳定,运转正常。在3000~5000度时,采用池底机械刮泥装置,也可达到较稳定的处理效果。据此,本条中规定“机械搅拌澄清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5000度的原水”。
第7.4.30条 规定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原《室外给规》TJ 13—74版根据当时的调查资料,清水区上升流速订为0.9~1.2毫米/秒。但近年来,各地对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均趋向采用较低值,一般约为1.0毫米/秒。国家标准图采用的上升流速为1毫米/秒。考虑到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提高,为减轻滤池负荷,保证出水水质,本条订为“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上升流速,应按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一般可采用0.8~1.1毫米/秒”。低温低浊时宜采用低值。
第7.4.31条 规定机械搅拌澄清池的总停留时间。根据我国实际运行经验,条文规定水在机械搅拌澄清池中的总停留时间,可采用1.2~1.5小时。
第7.4.32条 关于机械搅拌澄清池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及叶轮直径的规定。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即第一絮凝室的污泥回流量,对循环污泥的形成关系较大。条文参照国外资料及国内实践经验确定“搅拌叶轮提升流量可为进水流量的3~5倍”。
第7.4.33条 规定机械搅拌澄清池设置机械刮泥装置的原则。机械搅拌澄清池是否设置机械刮泥装置,主要取决于池子直径大小和进水含沙量及其颗粒组成等因素,设计时应根据上述因素通过分析确定。
对于澄清池直径较小(一般在15米以内),原水含沙量又不太高,并将池底做成不小于45度的斜坡时,可考虑不设置机械刮泥装置。但当原水含沙量较高时,为确保排泥通畅,一般应设置机械刮泥装置。对原水含沙量虽不高,但因池子直径较大,为了降低池深宜将池子底部坡度减小,并增设机械刮泥装置来防止池底积泥,以确保出水水质的稳定性。
(Ⅷ)水力循环澄清池
水力循环澄清池自六十年代在国内推广使用以来,已有二十余年。各地均有建造,一般用于中小型给水工程。单池最大产水量多数在7500米3/日以下。实践证明,水力循环澄清池具有构造简单,易于上马等优点,但由于本身构造的特点,池深较大,絮凝时间较短,因此投药量较大。同时,水力循环澄清池对水质、水量和水温变化的适应性较差。
第7.4.34条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适用范围的规定。由于水力循环澄清池对水质、水量和水温变化的适应性较差,故原水浑浊度不宜过大。据调查,原水浑浊度在2000度以下时,处理效果较稳定。据此,条文中规定“水力循环澄清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2000度的原水”。又因池子直径若过大,清水区上升流速不均匀,会影响处理效果。据调查,单池生产能力大于7500米3/日时,处理效果不够理想。故条文中规定“单池的生产能力一般不宜大于7500米3/日”。
第7.4.35条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清水区上升流速的规定。清水区上升流速是澄清池设计的主要指标。原《室外给规》TJ 13一74版中对水力循环澄清池清水区上升流速规定为一般采用0.8~1.1毫米/秒,根据对各水厂调查表明,水力循环澄清池清水区上升流速大于1.0毫米/秒时,处理效果欠稳定,同时,考虑到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提高,故本条文对水力循环澄清池上升流速的指标降低为一般可采用0.7~1.0毫米/秒。低温低浊原水宜选用低值。
第7.4.36条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导流筒有效高度的规定。导流筒有效高度系指导流筒内水面至导流筒下端喉管间的距离。此高度对于稳定水流,进一步完善絮凝,保证一定的清水区高度和停留时间,有重要的作用。据调查,各地区水力循环澄清池的导流筒高度一般为3.0米左右,东北地区一般认为以3.0~3.5米为宜。浙江某厂原设计导流筒高度为1.5米,投产后出水水质较差,后加至2.5米,效果显著改善。为此,本条文综合各地的设计和运行经验,规定“水力循环澄清池导流筒(第二絮凝室)的有效高度,一般可采用3~4米”。
第7.4.37条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回流水量的规定。
第7.4.38条 关于水力循环澄清池斜壁与水平面夹角的规定。本条从排泥通畅考虑,规定了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度。
(Ⅸ)脉冲澄清池
脉冲澄清池自六十年代在国内应用以来,七十年代曾在各地广泛推广使用。据不完全统计,设计规模在7200米3/日以上已投产的脉冲澄清池就有80余座,有些是由原平流沉淀池改建而成。但据目前调查,有些地区因脉冲澄清池运行效果不够理想,已被拆除或改建成其它形式沉淀池。其主要原因是脉冲澄清池对水量、水质和水温变化的适应性较差,排泥控制要求严格,否则处理效果不稳定。据某厂对比试验,脉冲澄清池处理效果明显较机械搅拌澄清池为差。考虑到脉冲澄清池在某些地区仍能正常运行,故本规范仍将其作为澄清池的一种型式制订有关条文。
脉冲澄清池的脉冲发生器有真空式、S型虹吸式、钟罩式、浮筒切门式、皮膜式和脉冲阀切门式等型式,后三种型式脉冲效果不佳。
第7.4.39条 关于脉冲澄清池适用范围的规定。据国内运行经验表明,当原水浑浊度经常在3000度以下时,处理效果较稳定。在高浊度地区使用时,曾出现因底部积泥堵塞穿孔配水管而影响出水的事例。据此,本条文规定“脉冲澄清池宜用于浑浊度长期低于3000度的原水”。
第7.4.40条 关于脉冲澄清池清水区上升流速的规定。原《室外给规》TJ 13—74版对上升流速规定为一般采用0.8~1.1毫米/秒。根据近几年对各地脉冲澄清池运行经验的调查表明,由于其对水量、水质变化的适应性较差,上升流速不宜过高,一般以低于1.0毫米/秒为宜。据此,结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提高,本条文将上升流速的规定修改为“一般可采用0.7~1.0毫米/秒”。
第7.4.41条 关于脉冲周期及其冲放时间比的规定。脉冲周期及其充放时间比的控制,对脉冲澄清池的正常运行有重要作用。由于目前一般采用的脉冲发生器不能根据进水量自动地调整脉冲周期和充放比,因而当进水量小于设计水量时,常造成池底积泥,当进水量大于设计水量时,造成出水水质不佳。故设计时应根据进水量的变化幅度选用适当指标。本条系根据国内调查资料,结合国外资料制订。
第7.4.42条 关于脉冲澄清池悬浮层高度及清水区高度的规定。本条系根据国内调查资料的综合分析制订。
第7.4.43条 关于脉冲澄清池配水形式的规定。
第7.4.44条 规定了虹吸式脉冲澄清池的配水总管应设排气装置。虹吸式脉冲澄清池易在放水过程中将空气带入配水系统,若不排除,将导致配水不均匀和搅乱悬浮层。据此,本条文规定配水总管应设排气装置。
(Ⅹ)悬浮澄清池
根据多年来全国各地运行经验表明,悬浮澄清池的处理效果稳定性较差,影响处理效果的因素较多,不易控制。目前国内除西南地区有所采用外,其它地区已较少在新建厂中应用。
第7.4.45至7.4.49条 系根据原建筑工程部中南、西北给水排水设计院合编的《悬浮澄清池设计暂行规定(草案)》(1965年12月)制订。
(Ⅺ)气浮池
我国在给水工程中应用气浮池,是从1979年4月江苏省某水厂开始的,水量为5000米3/日。至今全国已投入正常运行的约有20余处。处理水量最大为8万米3/日。气浮池的主要优点是:占地少、造价低、净水效率高、泥渣含水率低。对处理低浊、含藻的原水尤为适用。该工艺的关键装置压力溶气罐和溶气释放器等均较国外有所改进,运行稳定可靠,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外水平。
第7.4.50条 关于气浮池适用范围的规定。根据气浮处理的特点,适宜于处理低浊度原水。试验表明,虽然气浮池处理浑浊度为200~300度的原水是可行的,但考虑到气浮池的生产性经验还不多,故本条规定了“气浮池一般宜用于浑浊度小于100度”。
第7.4.51条 关于气浮池接触室上升流速及分离室向下流速的规定。气浮池接触室上升流速应以接触室内水流稳定,气泡对絮粒有足够的捕捉时间为准。根据各地调查资料,上升流速大多采用20毫米/秒。某些水厂的实践表明,当上升流速过低,也会因接触室面积过大而使释放器的作用范围受影响,造成净水效果不好。据资料分析,上升流速的下限以10毫米/秒为适宜。
又据各地调查资料,气浮池分离室流速采用2毫米/秒较多。据此本条规定“一般可采用1.5~2.5毫为/秒”。上限用于易处理的水质,下限用于难处理的水质。
第7.4.52条 关于气浮池的单格宽度、池长及水深的规定。为考虑刮渣机的安全运行及水流稳定性,减少风对渣面的干扰,池的单格宽度不宜超过10米。
气浮池的泥渣上浮分离较快,一般在水平距离10米范围内即可完成。为防止池末端因无气泡顶托池面浮渣而造成浮渣下落,影响水质,故规定池长不宜超过15米。
据调查,各地水厂气浮池池深大多在2.0米左右。实际测定在池深1米处的水质已符合要求。但为安全起见,条文中规定“有效水深一般可采用2.0~2.5米”。
第7.4.53条 关于溶气罐压力及回流比的规定。国外资料中的溶气压力均采用4~6公斤/厘米2。根据我国的试验成果,提高溶气罐的溶气量及释放器的释气性能后,可适当降低溶气压力,以减少电耗。因此,按国内试验及生产运行情况,规定溶气压力一般可采用2.0~4.0公斤/厘米2范围,回流比一般可采用5%~10%。
第7.4.54条 关于压力溶气罐总高度、填料层厚度及水力负荷的规定。溶气罐铺设填料层,对溶气效果有明显提高。但填料层厚度超过1米,对提高溶气效率已作用不大。为考虑布水均匀,本条规定其高度一般宜为1.0~1.5米。
根据试验资料,溶气罐的截面水力负荷一般采用100~150米3/米2·时较宜。
第7.4.55条 关于气浮池排渣的规定。由于采用刮渣机刮出的浮渣浓度较高,耗用水量少,设备也较简单,操作条件较好,故各地一般均采用刮渣机排渣。根据试验,刮渣机行车速度不宜过大,以免浮渣因扰动剧烈而落下,影响出水水质。据调查,以采用5米/分以下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