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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_GB_50254-1996
发布时间:2011/1/16  阅读次数:9877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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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fion and acceptance of c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1996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GB 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GBJ 232—19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业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 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 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 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 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 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 I钢应固定可靠。
   (7) 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安装完毕。
   (2) 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 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O.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O.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O.1.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2.0.1.4   螺丝应拧紧。
2.O.1.5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O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2.O.1.6   附件应齐全、完好。
2.O.2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O.2.1   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lOOmm。
2.O.2.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 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O.3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2.O.3.1   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O.3.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2.O.3.3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2.0.3.4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2.O.3.5   固定低压电器时,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2.O.4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0.4.2   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2.O.4.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2.O.4.4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2.O.4.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2.O.4.6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O.4       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最小电气间隙(mm)
U≤500
10
500<U≤1200
14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及维护。
2.O.6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2.O.7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8   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 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 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 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2.0.8.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9   低压电器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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