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fion and acceptance of c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1996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GB 50254—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5—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6—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257—19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GBJ 232—19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业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 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0.5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超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和器材保管的专门规定。
1.0.6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1.0.7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下列验收检查:
1.0.7.1 包装和密封应良好。
1.0.7.2 技术文件应齐全,并有装箱清单。
1.0.7.3 按装箱清单检查清点,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应齐全。
1.0.7.4 按本规范要求做外观检查。
1.0.8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9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9.1 与低压电器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备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9.2 低压电器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屋顶、楼板应施工完毕,不得渗漏。;
(2) 对电器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场地应清扫干净。
(3) 室内地面基层应施工完毕,并应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
(4) 环境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 电气室、控制室、操作室的门、窗、墙壁、装饰棚应施工完毕,地面应抹光。
(6) 设备基础和构架应达到允许设备安装的强度;焊接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要求,基础槽 I钢应固定可靠。
(7) 预埋件及预留孔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牢固。
1.0.9.3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安装完毕。
(2) 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施工工作完毕。
(3) 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损坏部分应修补完整。
1.0.10 设备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应做好防护工作。
1.0.11 低压电器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O.1 低压电器安装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0.1.1 设备铭牌、型号、规格,应与被控制线路或设计相符。
2.O.1.2 外壳、漆层、手柄,应无损伤或变形。
2.O.1.3 内部仪表、灭弧罩、瓷件、胶木电器,应无裂纹或伤痕。
2.0.1.4 螺丝应拧紧。
2.O.1.5 具有主触头的低压电器,触头的接触应紧密,采用0.05mm×1Omm的塞尺检查,接触两侧的压力应均匀。
2.O.1.6 附件应齐全、完好。
2.O.2 低压电器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O.2.1 落地安装的低压电器,其底部宜高出地面50-lOOmm。
2.O.2.2 操作手柄转轴中心与地面的距离,宜为1200 1500mm;侧面操作的手柄与建筑物或设备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
2.O.3 低压电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2.O.3.1 低压电器根据其不同的结构,可采用支架、金属板、绝缘板固定在墙、柱或其它建筑构件上。金属板、绝缘板应平整;当采用卡轨支撑安装时,卡轨应与低压电器匹配,并用固定夹或固定螺栓与壁板紧密固定,严禁使用变形或不合格的卡轨。
2.O.3.2 当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选择螺栓规格;其钻孔直径和埋设深度应与螺栓规格相符。
2.O.3.3 紧固件应采用镀锌制品,螺栓规格应选配适当,电器的固定应牢固、平稳。
2.0.3.4 有防震要求的电器应增加减震装置;其紧固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2.O.3.5 固定低压电器时,不得使电器内部受额外应力。
2.O.4 电器的外部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2.0.4.1 接线应按接线端头标志进行。
2.0.4.2 接线应排列整齐、清晰、美观,导线绝缘应良好、无损伤。
2.O.4.3 电源侧进线应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出线应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
2.O.4.4 电器的接线应采用铜质或有电镀金属防锈层的螺栓和螺钉,连接时应拧紧,且应有防松装置。
2.O.4.5 外部接线不得使电器内部受到额外应力。
2.O.4.6 母线与电器连接时,接触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连接处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O.4 不同相的母线最小电气间隙
额定电压(v) |
最小电气间隙(mm) |
U≤500 |
10 |
500<U≤1200 |
14 |
2.0.5 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应排列整齐;器件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及维护。
2.O.6 室外安装的非防护型的低压电器,应有防雨、雪和风沙侵入的措施。
2.O.7 电器的金属外壳、框架的接零或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8 低压电器绝缘电阻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0.8.1 测量应在下列部位进行,对额定工作电压不同的电路,应分别进行测量。
(1) 主触头在断开位置时,同极的进线端及出线端之间。
(2) 主触头在闭合位置时,不同极的带电部件之间、触头与线圈之间以及主电路与同它不直接连接的控制和辅助电路(包括线圈)之间。
(3) 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等带电部件与金属支架之间。
2.0.8.2 测量绝缘电阻所用兆欧表的电压等级及所测量的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9 低压电器的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