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grounding
connection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169—2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9—2006,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其中,第3.1.1、3.1.3(1、3)、3.1.4、3.2.4、3.2.5、3.2.9、3.3.1、 3.3.3、3.3.4、3.3.5、3.3.11、3.3.12、3.3.13、3.3.14、3.3.15、3.3.16、3.3.19、3.4.1、3.4.2、 3.4.3、3.4.8、3.5.1、3.5.2、3.5.3、3.5.5、3.6.1、3.6.2、3.7.10、3.7.11、3.8.3、3.8.8、3.8.9、3.8.10、3.8.11、3.9.1、3.9.4、3.10.2、3.10.3、3.1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92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电气装置的接地;工程交接验收。
与原规范相比较,本规范增加了如下内容:
1. 术语和定义;
2. 输电线路杆塔的接地;
3. 调度楼、通信站和微波站二次系统的接地;
4 电力电缆终端金属护层的接地;
5.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
6.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接地。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 电话:010—6342428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广东电力试验研究所
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
湖北电力建设一公司
北京电力建设公司
甘肃送变电工程公司
上海电力建设一公司
广州供电分公司
乐清市华厦防雷器材厂
武汉岱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金煜瑞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能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欧地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发宇 李谦 孙关福 孙克彬 余祥 穆德龙 雷宗灿 朱有山 马庆林 章国林
汪海涛 屈国庆 宋美云 佟建勋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O.3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由工程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监督。
1.0.4 接地装置施工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1.0.5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
1.0.6 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1.0.7 各种电气装置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必须可靠,接地装置的焊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扩建接地网与原接地网间应为多点连接。
1.0.8 接地装置验收测试应在土建完工后尽快安排进行;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装置,在接地电阻难以满足要求时,应由设计确定采取相应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0.9 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0.1 接地体(极) grounding conductor
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极)。接地体分为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
2.0.2 自然接地体 natural earthing electrode
可利用作为接地用的直接与大地接触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的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2.0.3 接地线 grounding conductor
电气设备、杆塔的接地端子与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的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的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
2.0.4 接地装置 grounding connection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2.0.5 接地 grounded
将电力系统或建筑物电气装置、设施过电压保护装置用接地线与瑗地体连接,称为接地。
2.0.6 接地电阻ground resistance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称为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接地电阻的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体流人地中电流的比值。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2.0.7 工频接地电阻power frequency ground resistance
按通过接地体流人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
2.0.8 零线 null line
与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接地的中性点连接的中性线或直流回路中的接地中性线,称为零线。
2.0.9 保护接零(保护接地) protective ground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外壳与保护零线连接称为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2.0.10 集中接地装置 concentrated grounding connection
为加强对雷电流的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位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如在避雷针附近装设的垂直接地体。
2.0.11 大型接地装置large-scale grounding connection
11O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的接地装置,装机容量在200MW以上的火电厂和水电厂的接地装置,或者等效平面面积在5000m2以上的接地装置。
2.0.12 安全接地 safe grounding
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配电装置的构架和线路杆塔等,由于绝缘损坏有可能带电,为防止其危及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而设的接地:
2.0.13 接地网 grounding grid
由垂直和水平接地体组成的具有泄流和均压作用的网状接地 装置。
2.0.14 热剂焊(放热焊接) exothermic welding
热剂焊(放热焊接)也称之火泥熔接,它是利用金属氧化物与铝粉的些反应反应热作为热源,通过化学反应还原出来的高温熔融金属,直接或间接加热工件,达到熔接的目的。
3 电气装置的接地
3.1 一般规定
3.1.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5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穿线的钢管之间或钢管和电器设备之间有金属软管过渡的。应保证金属软管段接地畅通;
6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 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9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不接地、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中无避雷线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10 承载电气设备的构架和金属外壳;
11 发电机中性点柜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12 气体绝缘全封闭组合电器(GIS)的外壳接地端子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13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14 铠装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15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3.1.2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
1 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40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2 在于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O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
3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4 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5 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
6 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7 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3.1.3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2 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3 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 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3.1.4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3.2 接地装置的选择
3.2.1 各种接地装置应利用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体。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可利用直接埋人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体,可以利用的自然接地体如下:
1 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2 金属井管;
3 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4 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
3.2.2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接地:
1 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2 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结构;
3 配线的钢管。
3.2.3 发电厂、变电站等大型接地装置除利用自然接地体外,还应敷设人工接地体,即以水平接地体为主的人工接地网,并设置将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分开的测量井,以便于接地装置的测试。对于3~10kV的变电站和配电所,当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体且接地电阻又能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
3.2.4 人工接地网的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工接地网的外缘应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宜小于均压带间距的一半;
2 接地网内应敷设水平均压带。按等间距或不等间距布置;
3 35kV及以上变电站接地网边缘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处,应铺设碎石、沥青路面或在地下装设2条与接地网相连的均压带。
3.2.5 除临时接地装置外,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水平敷设的可采用圆钢和扁钢,垂直敷设的可采用角钢和钢管。腐蚀比较严重地区的接地装置,应适当加大截面,或采用阴极保护等措施。
不得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当采用扁铜带、铜绞线、铜棒、铜包钢、铜包钢绞线、钢镀铜、铅包铜等材料作接地装置时,其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2.6 接地装置的人工接地体,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均压和机械强度的要求,还应考虑腐蚀的影响,一般不小于表3.2.6-1和表3.2.6-2所列规格。
表3.2.6-1 钢接地体的最小规格
种类、规格及单位 |
地上 |
地下 |
室内 |
室外 |
交流电流回路 |
直流电流回路 |
圆钢直径(mm) |
6 |
8 |
10 |
12 |
扁钢 |
截面(mm2)
厚度(mm) |
60
3 |
100
4 |
100
4 |
100
6 |
角钢厚度(mm)
钢管管壁厚度(mm) |
2
2.5 |
2.5
2.5 |
4
3.5 |
6
4.5 |
|
|
|
|
|
|
注: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2,引出线应热镀锌。
表3.2.6-2 铜接地体的最小规格
种类、规格及单位 |
地上 |
地下 |
铜棒直径(mm) |
4 |
6 |
铜排截面(mm2) |
10 |
30 |
铜管管壁厚度(mm) |
2 |
3 |
注:裸铜绞线一般不作为小型接地装置的接地体用,当作为接地网的接地体时,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
3.2.7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表3.2.7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接地线的最小截面 (mm2)
名 称 |
铜 |
明敷的裸导体 |
4 |
绝缘导体 |
l.5 |
电缆的接地芯或与相线包在同一保护外壳内的多芯导线的接地芯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