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2.1 矿井井下。
1.0.2.2 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2.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2.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1.0.2.5 蓄电池室。
1.0.2.6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气井平台。
1.0.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1.0.5 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标志。
1.0.6 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查:
1.0.6.1 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1.0.6.2 开箱检查清点,其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完好齐全。
1.0.6.3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1.0.6.4 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1.0.6.5 按本规范要求作外观检查。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必须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工序,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0.8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0.8.1 与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设计及设备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其要求。
1.0.8.2 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基础、构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
(2) 室内地面基层施工完毕,并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
(3) 预埋件、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的电气管路不得遗漏、堵塞,预埋件应牢固;
(4) 有可能损坏或严重污染电气装置的抹面及装饰工程应全部结束;
(5) 模板、施工设施应拆除,场地并应清理干净;
(6) 门窗应安装完毕。
1.0.8.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缺陷修补及装饰工程应结束;
(2) 二次灌浆和抹面工作应结束;
(3) 防爆通风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行合格;
(4) 受电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运行安全的工程应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
(5) 建筑照明应交付使用。
1.0.9 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镀锌制品。
1.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0.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 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2.1.4 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附录A的规定。
2.1.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2.1.6的规定。
表2.1.6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温度
温度组别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最高温度(℃) |
450 |
300 |
200 |
135 |
100 |
85 |
注:表中T1~T6的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该标准是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分组是相适应的。
2.1.7 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涤剂擦洗。
2.1.8 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2.1.9 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9.1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2.1.9.2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2.1.9.3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2.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2.1 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2.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2.1.2 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2.1.3 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2.2.1.4 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2.2.1.5 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2.1.6 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2.2.1.7 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2.2.1.8 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2.2.1.9 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2.2.2 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宜拆装。需要拆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2.1 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2.2.2.2 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2.2.3 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204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2.2.2.4 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2.2.2.5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2.2.2.6 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不得小于表2.2.2的规定。
表2.2.2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
外壳净容积V
(cm3) |
螺纹最小啮合深度
(mm) |
螺纹最少啮合扣数 |
ⅡA、ⅡB |
ⅡC |
V≤100 |
5.0 |
6 |
试验安全扣数的2倍,但至少为6扣 |
100<V≤2000 |
9.0 |
V>2000 |
12.5 |
注:表中ⅡA、ⅡB、ⅡC的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分为A、B、C三级。
2.2.3 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2.4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2.2.5 隔爆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2.5.1 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分断。
2.2.5.2 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才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应插入或拔脱。
2.2.5.3 防止骤然拔脱的徐动装置,应完好可靠,不得松脱。
2.3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3.1 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3.1.1 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3.1.2 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
2.3.1.3 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接线盒盖应紧固。
2.3.1.4 保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完好。
2.3.2 滑动轴承的增安型电动机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2.3.2中规定值的1.5倍;设有测隙孔的滚动轴承增安型电动机应测量其定子与转子间的单边气隙,其气隙值不得小于表2.3.2中的规定。
表2.3.2 滚动轴承的增安型和无火花型电动机定子与转子间的最小单边气隙值δ(mm)
极 数 |
D≤75 |
75<D≤750 |
D>750 |
2 |
0.25 |
0.25+(D-75)/300 |
2.7 |
4 |
0.2 |
0.2+(D-75)/500 |
1.7 |
6及以上 |
0.2 |
0.2+(D-75)/800 |
1.2 |
注:①D为转子直径;
②变极电动机单边气隙按最少极数计算;
③若铁芯长度L超过直径D的1.75倍,其气隙值按上表计算值乘以L/1.75D;
④径向气隙值需在电动机静止状态下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