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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施工及验收规范__GB_50168-2006
发布时间:2011/1/16  阅读次数:14106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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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cable system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168—2006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168—2006,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其中,第4.2.9、5.2.6、7.O.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92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规范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电缆及附件的运输与贮存保管;电缆线路附属设施和构筑物的施工;电缆的敷设;电缆附件的安装;电缆线路防火阻燃设施施工;工程交接验收。
       与原规范相比较,本规范作了如下修订:
       1. 增加了术语一章;
       2. 对电缆管的连接规定的更加明确;
       3. 对电缆线路防火阻燃施工规定的更加严格、具体;
       4. 增加了电缆分接箱施工的规定;
       5. 对电缆线路架空敷设规定的更加详细、具体;
       6. 在“电缆附件的安装”一章中,对高压电缆终端及接头的安装作了具体的规定。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33号,电话:010—63424285)。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国网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
参编单位:武汉高压研究所
                                 甘肃火电工程公司
                                 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
                                 江苏电力建设一公司
                                 吉林电力建设总公司
                                 北京电力公司
                                 北京电力工程公司
                                 大连供电局
                                 西安供电局
                                 兰州供电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发宇 杨荣凯   薛瑛 孙关福 王强 陈桂英 李世毅 周作春 廖红梅 景晓东
                                 苏少刚
  
  
  
  
  
  
1   总   则
  
1.0.1   为保证电缆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电缆线路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缆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规定了电力电缆线路(以下称电缆线路)安装工程及其附属设备和构筑物设施的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
1.0.3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电压为500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和构筑物设施。控制电缆及导引电缆可以参照使用。
1.0.4   矿山、船舶、冶金、化工等有特殊要求的电缆线路的安装工程尚应符合专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电缆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5   采用的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标识及合格证件。
1.O.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有关安全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关键工序,尚应事先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0.7   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镀锌或等同热镀锌性能的制品。
1.0.8   对有抗干扰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抗干扰措施。
1.0.9   电缆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
  
2   术       语
  
2.0.1   电缆[本体] cable
       指电缆线路中除去电缆接头和终端等附件以外的电缆线段部分,通常称为电缆。
       注:有时电缆也泛指电缆线路,即由电缆本体和安装好的附件所组成的电缆系统。
2.O.2   金属套   metallic sheath
       均匀连续密封的金属管状包覆层。
2.0.3   铠装层 armour
       由金属带或金属丝组成的包覆层,通常用来保护电缆不受外界的机械力作用。
       :金属带起径向加强保护作用,金属丝起纵向加强保护作用。
2.0.4   [电缆]终端termination
       安装在电缆末端,以使电缆与其他电气设备或架空输电线相连接,并维持绝缘直至连接点的装置。
2.0.5   [电缆]接头 joint
       连接电缆与电缆的导体、绝缘、屏蔽层和保护层,以使电缆线路连续的装置。
2.0.6   电缆分接(分支)箱   cable dividing box,cable feedingpillar
       完成配电系统中电缆线路的汇集和分接功能,但一般不具备控制测量等二次辅助配置的专用电气连接设备。
       :电缆分接箱常用于城市环网供电和(或)辐射供电系统中分配电能和(或)终端供电。一般直接安装在户外,有时也安装在户内。电缆终端是电缆分接箱内必需的主要部件,通常采用可分离式终端(也称为可分离连接器)或户内终端。
2.0.7   [电缆]附件 cable accessories
       终端、接头、[充油电缆]压力箱、交叉互联箱、接地箱、护层保护器等电缆线路的组成部件的统称。
2.0.8   电缆支架 cable bearer
       电缆敷设就位后,用于支持和固定电缆的装置的统称,包括普通支架和桥架。
2.0.9   电缆桥架 cable tray
       由托盘(托槽)或梯架的直线段、非直线段、附件及支吊架等组合构成,用以支撑电缆具有连续的刚性结构系统。
2.0.10   电缆导管 cable ducts,cable conduits
电缆本体敷设于其内部受到保护和在电缆发生故障后便于将电缆拉出更换用的管子。有单管和排管等结构形式,也称为电缆管。
  
3           电缆及附件的运输与贮存保管
  
3.0.1   电缆及其附件的运输、保管,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应避免强烈振动、倾倒、受潮、腐蚀,确保不损坏箱体外表面以及箱内部件。
3.0.2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严禁将电缆盘直接由车上推下;电缆盘不应平放运输、平放贮存。
3.0.3   运输或滚动电缆盘前,必须保证电缆盘牢固,电缆绕紧。
充油电缆至压力油箱间的油管应固定,不得损伤。压力油箱应牢固,压力值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滚动时必须顺着电缆盘上的箭头指示或电缆的缠紧方向。
3.0.4   电缆及其附件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检查:
       1   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2   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订货要求;
       3   电缆外观不应受损,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判断或试验;
       4   附件部件应齐全,材质质量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5   充油电缆的压力油箱、油管、阀门和压力表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且完好无损。
3.0.5   电缆及其有关材料如不立即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贮存:
1   电缆应集中分类存放,并应标明型号、电压、规格、长度。电缆盘之间应有通道。地基应坚实,当受条件限制时,盘下应加垫,存放处不得积水;
       2   电缆终端瓷套在贮存时,应有防止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3   电缆附件的绝缘材料的防潮包装应密封良好,并应根据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贮存和保管;
       4   防火涂料、包带、堵料等防火材料,应根据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贮存和保管;
       5   电缆桥架应分类保管,不得因受力变形。
3.0.6   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内。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3.O.7   电缆在保管期间,电缆盘及包装应完好,标识应齐全,封端应严密。当有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充油电缆应经常检查油压,并做记录,油压不得降至最低值。当油压降至零或出现真空时,应及时处理。
  
4   电缆线路附属设施和构筑物的施工
  
4.1   电缆导管的加工及敷设
4.0.1   电缆管不应有穿孔、裂缝和显著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金属电缆管不应有严重锈蚀;塑料电缆管应有满足电缆线路敷设条件所需保护性能的品质证明文件。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和在受力较大处直埋时,应采用足够强度的管材。
4.1.2   电缆管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
       2   电缆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人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3   无防腐措施的金属电缆管应在外表涂防腐漆,镀锌管锌层剥落处也应涂以防腐漆。
4.1.3   电缆管的内径与电缆外径之比不得小于1.5。
4.1.4   每根电缆管的弯头不应超过3个,直角弯不应超过2个。
4.1.5   电缆管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管应安装牢固;电缆管支持点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宜超过3m;
       2   当塑料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m时,宜加装伸缩节;
       3   对于非金属类电缆管在敷设时宜采用预制的支架固定,支架间距不宜超过2m。
4.1.6   敷设混凝土类电缆管时,其地基应坚实、平整,不应有沉陷。敷设低碱玻璃钢管等抗压不抗拉的电缆管材时,应在其下部添加钢筋混凝土垫层。电缆管直埋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管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敷设时,不应小于O.5m;
       2   电缆管应有不小于0.1%的排水坡度。
4.1.7   电缆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电缆管不宜直接对焊,宜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连接时应两管口对准、连接牢固,密封良好;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采用金属软管及合金接头作电缆保护接续管时,其两端应固定牢靠、密封良好。
       2   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其插入深度宜为管子内径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应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
       :成排管敷设塑料管多采用橡胶圈密封。
       3   水泥管宜采用管箍或套接方式进行连接,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管箍应有防水垫密封圈,防止地下水和泥浆渗入。
4.1.8   引至设备的电缆管管口位置,应便于与设备连接并不妨碍设备拆装和进出。并列敷设的电缆管管口应排列整齐。
4.1.9利用电缆保护钢管作接地线时,应先焊好接地线,再敷设电缆。有螺纹连接的电缆管,管接头处,应焊接跳线,跳线截面应不小于30mm2
4.2   电缆支架的配制与安装
4.2.1   电缆支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材应平直,无明显扭曲。下料误差应在5mm范围内,切口应无卷边、毛刺;
       2   支架焊接应牢固,无显著变形。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于5mm;
       3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位于湿热、盐雾以及有化学腐蚀地区时,应根据设计做特殊的防腐处理。
4.2.2   电缆支架的层间允许最小距离,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表4.2.2的规定。但层间净距不应小于2倍电缆外径加1Omm, 35kV及以上高压电缆不应小于2倍电缆外径加50mm。
  
表4.2.2       电缆支架的层间允许最小距离值         (mm)
电缆类型和敷设特征
支(吊)架
桥架
控制电缆明敷
120
200
10kV及以下(除6~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外)
150~200
250
6~10kV交联聚乙烯绝缘
200~250
300
35kV单芯
66kV及以上,每层1根
250
300
35kV三芯
66kV及以上,每层多于1根
300
350
电缆敷设于槽盒内
h+80
h+100
:h表不槽盆外元商度。
  
4.2.3   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托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托架支吊架沿桥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上安装的电缆支架,应有与电缆沟或建筑物相同的坡度。
电缆支架最上层及最下层至沟顶、楼板或沟底、地面的距离,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宜小于表4.2.3的数值。
  
表4.2.3       电缆支架最上层及最下层至沟顶、楼板或沟底、地面的距离     (mm)
敷设方式
电缆隧道及夹层
电缆沟
吊架
桥架
最上层至沟
顶或楼板
300~350
150~200
150~200
350~450
最下层至沟
底或地面
100~150
50~100
100~150
  
4.2.4   组装后的钢结构竖井,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其长度的2‰;支架横撑的水平误差不应大于其宽度的2‰;竖井对角线的偏差不应大于其对角线长度的5‰。
4.2.5   电缆桥架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桥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2   电缆桥架的规格、支吊跨距、防腐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4.2.6   电缆桥架在每个支吊架上的固定应牢固,桥架连接板的螺栓应紧固,螺母应位于桥架的外侧。
       铝合金桥架在钢制支吊架上固定时,应有防电化腐蚀的措施。
4.2.7   当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超过15m时,应有伸缩缝,其连接宜采用伸缩连接板;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伸缩缝处应设置伸缩缝。
4.2.8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该桥架上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者。
4.2.9   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4.3   电缆线路其他防护设施与构筑物的施工
4.3.1   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预埋件符合设计,安置牢固;
       2) 电缆沟、隧道、竖井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结束,人孔爬梯的安装已完成;
       3) 电缆层、电缆沟、隧道等处的施工l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施工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
       4) 电缆线路敷设后,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结束;
       5) 电缆沟排水畅通,电缆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3   电缆线路安装完毕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由于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需要而造成的建筑工程修饰工作。
4.3.2   城市电网的电缆分接箱、箱式变基础及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4.3.3   电缆工作井的尺寸应满足电缆最小弯曲半径的要求。电缆井内应设有积水坑,上盖金属算子。
  
5   电缆的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敷设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电缆沟、电缆隧道、排管、交叉跨越管道及直埋电缆沟深度、宽度、弯曲半径等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电缆通道畅通,排水良好。金属部分的防腐层完整。隧道内照明、通风符合设计要求;
       2   电缆型号、电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电缆外观应无损伤,当对电缆的外观和密封状态有怀疑时,应进行潮湿判断;直埋电缆与水底电缆应试验并合格。外护套有导电层的电缆,应进行外护套绝缘电阻试验并合格;
       4   充油电缆的油压不宜低于O.15MPa;供油阀门应在开启位置,动作应灵活;压力表指示应无异常;所有管接头应无渗漏油;油样应试验合格;
       5   电缆放线架应放置稳妥,钢轴的强度和长度应与电缆盘重量和宽度相配合,敷设电缆的机具应检查并调试正常,电缆盘应有可靠的制动措施;
       6   敷设前应按设计和实际路径计算每根电缆的长度,合理安排每盘电缆,减少电缆接头。中间接头位置应避免设置在交叉路口、建筑物门口、与其他管线交叉处或通道狭窄处;
       7   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8   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牵引机和导向机构应调试完好。
5.1.2   电缆敷设时,不应损坏电缆沟、隧道、电缆井和人井的防水层。
5.1.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采用四芯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加一根单芯电缆或以导线、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
5.1.4   并联使用的电力电缆其长度、型号、规格应相同。
5.1.5   电力电缆在终端头与接头附近宜留有备用长度。
5.1.6   电缆各支持点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应大于表5.1.6中所列数值。
  
表5.1.6       电缆各支持点间的距离             (mm)
电缆种类
敷设方式
水平
垂直
电力电缆
全塑型
400
1000
除全塑型外的中低压电缆
800
1500
35kV及以上高压电缆
1500
2000
控制电缆
800
1000
:全塑型电力电缆水平敷设沿支架能把电缆固定时,支持点间的距离允许为800mm。
  
5.1.7         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表5.1.7       电缆最小弯曲半径
电缆型式
多芯
单芯
控制电缆
非铠装型、屏蔽型软电缆
6D
铠装型、铜屏蔽型
12D
其他
10D
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无铅包、钢铠护套
10D
裸铅包护套
15D
钢铠护套
20D
塑料绝缘电缆
无铠装
15D
20D
有铠装
12D
15D
油浸纸绝缘
电力电缆
铝套
30D
铅套
有铠装
15D
20D
无铠装
20D
自容式充油(铅包)电缆
20D
   :表中D为电缆外径。
  
5.1.8   粘性油浸纸绝缘电缆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最大位差,不应超过表5.1.8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适应于高位差的电缆。
  
表5.1.8       粘性油浸纸绝缘铅包电力电缆的最大允许敷设位差
电压(kV)
电缆护层结构
最大允许敷设位差(m)
1
无铠装
20
铠装
25
6~10
铠装或无铠装
15
35
铠装或无铠装
5
  
5.1.9     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电缆上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未消除的机械损伤。
5.1.10   用机械敷设电缆时的最大牵引强度宜符合表5.1.10的规定,充油电缆总拉力不应超过27kN。
  
表5.1.10       电缆最大牵引强度     (N/mm2)
牵引方式
牵引头
钢丝网套
受力部位
铜芯
铝芯
铅套
铝套
塑料护套
允许牵引强度
70
40
10
40
7
  
5.1.11   机械敷设电缆的速度不宜超过15m/min,110kV及以上电缆或在较复杂路径上敷设时,其速度应适当放慢。
5.1.12   在使用机械敷设大截面电缆时,应在施工措施中确定敷设方法、线盘架设位置、电缆牵引方向,校核牵引力和侧压力(侧压力和牵引力的常用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配备敷设人员和机具。
5.1.13   机械敷设电缆时,应在牵引头或钢丝网套与牵引钢缆之间装设防捻器。
5.1.14   110kV及以上电缆敷设时,转弯处的侧压力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无规定时,不应大于3kN/m。
5.1.15   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在切断后,应将端头立即铅封;塑料绝缘电缆应有可靠的防潮封端;充油电缆在切断后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任何情况下,充油电缆的任一段都应有压力油箱保持油压;
       2   连接油管路时,应排除管内空气,并采用喷油连接;
       3   充油电缆的切断处必须高于邻近两侧的电缆;
       4   切断电缆时不应有金属屑及污物进入电缆。
5.1.16   敷设电缆时,电缆允许敷设最低温度,在敷设前24h内的平均温度以及敷设现场的温度不应低于表5.1.16的规定;当温度低于表5.1.16规定值时,应采取措施(若厂家有要求,按厂家要求执行)。
  
表5.1.16       电缆允许敷设最低温度
电缆类型
电缆结构
允许敷设最低温度(℃)
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
充油电缆
-10
其他油纸电缆
O
橡皮绝缘电力电缆
橡皮或聚氯乙烯护套
-15
铅护套钢带铠装
-7
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O
控制电缆
耐寒护套
-20
橡皮绝缘聚氯乙烯护套
-15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
-10
  
5.1.17   电力电缆接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并列敷设的电缆,其接头的位置宜相互错开;
       2   电缆明敷时的接头,应用托板托置固定;
       3   直埋电缆接头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结构或外设保护盒。位于冻土层内的保护盒,盒内宜注入沥青。
5.1.18   电缆敷设时应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加以固定,并及时装设标志牌。
5.1.19   标志牌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厂房及变电站内应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处装设电缆标志牌;
       2   城市电网电缆线路应在下列部位装设电缆标志牌:
       1) 电缆终端及电缆接头处;
       2) 电缆管两端,人孔及工作井处;
       3) 电缆隧道内转弯处、电缆分支处、直线段每隔50~100m;
       3   标志牌上应注明线路编号。当无编号时,应写明电缆型号、规格及起讫地点;并联使用的电缆应有顺序号。标志牌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4   标志牌规格宜统一。标志牌应能防腐,挂装应牢固。
5.1.20   电缆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下列地方应将电缆加以固定:
       1) 垂直敷设或超过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
       2) 水平敷设的电缆,在电缆首末两端及转弯、电缆接头的两端处;当对电缆间距有要求时,每隔5~10m处;
       2   单芯电缆的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交流系统的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分相铅套电缆的固定夹具不应构成闭合磁路。
5.1.2l   沿电气化铁路或有电气化铁路通过的桥梁上明敷电缆的金属护层或电缆金属管道,应沿其全长与金属支架或桥梁的金属构件绝缘。      
5.1.22   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人管子时,出人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
5.1.23   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电缆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5.2   直埋电缆的敷设
5.2.1   在电缆线路路径上有可能使电缆受到机械性损伤、化学作用、地下电流、振动、热影响、腐蚀物质、虫鼠等危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5.2.2   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7m。穿越农田或在车行道下敷设时不应小于lm;在引入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交叉及绕过地下建筑物处,可浅埋,但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防止电缆受到损坏的措施。
5.2.3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2.3的规定。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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