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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__GB_50150-2006
发布时间:2011/1/16  阅读次数:45154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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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F
电力电缆线路交叉互联系统
试验方法和要求
  
  
F.0.1   交叉互联系统的对地绝缘的直流耐压试验:试验时必须护层过电压保护器断开。在互联箱中将另一侧的三段电缆金属都接地,使绝缘接头的绝缘环也能结合在一起进行试验,然后在段电缆金属屏蔽或金属套与地之间施加直流电压1OkV,加压间1min,不应击穿。
F.O.2   非线性电阻型护层过电压保护器。
       1   氧化锌电阻片:对电阻片施加直流参考电流后测量其压,即直流参考电压,其值应在产品标准规定的范围之内;
       2   非线性电阻片及其引线的对地绝缘电阻:将非线性电阻片全部引线并联在一起与接地的外壳绝缘后,用1000V兆欧表测引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其值不应小于10MΩ。
F.O.3   交叉互联性能检验:本方法为推荐采用的方式,如采用本法时,应作为特殊试验项目。
使所有互联箱连接片处于正常工作位置,在每相电缆导体中以大约IOOA的三相平衡试验电流。在保持试验电流不变的情下,测量最靠近交叉互联箱处的金属套电流和对地电压。测量后将试验电流降至零,切断电源。然后将最靠近的交叉互联内的连接片重新连接成模拟错误连接的情况,再次将试验电升至100A,并再测量该交叉互联箱处的金属套电流和对地压。测量完后将试验电量降至零,切断电源,将该交叉互联中的连接片复原至正确的连接位置。最后再将试验电流升IOOA,测量电缆线路上所有其他交叉互联箱处的金属套电和对地电压。
试验结果符合下述要求则认为交叉互联系统的性能是满意的:    
       1) 在连接片做错误连接时,试验能表明存在异乎寻常金属套电流;
       2) 在连接片正确连接时,将测得的任何一个金属套电流乘以一个系数(它等于电缆的额定电流除以上述的试验电流)后所得的电流值不会使电缆额定电流的降低量超过3%;
3) 将测得的金属套对地电压乘以上述2)项中的系数超过电缆在负载额定电流时规定的感应电压的最大值。
F.0.4   互联箱
       1   接触电阻:本试验在做完护层过电压保护器的上述试进行。将刀闸(或连接片)恢复到正常工作位置后,用双臂电量闸刀(或连接片)的接触电阻,其值不应大于20µΩ;
2   闸刀(或连接片)连接位置:本试验在以上交叉互联系试验合格后密封互联箱之前进行。连接位置应正确。如发现错误而重新连接后,则必须重测闸刀(连接片)的接触电阻。
  
  
  
附   录 G
特殊试验项目表
  
  
表G       特殊试验项目表
序号
条款
内       容
  
1
3.O.14
测量转子绕组的交流阻抗和功率损耗
  
2
3.O.15
测量三相短路特性曲线
  
3
3.O.16
测量空载特性曲线
  
4
3.0.17
在发电机空载额定电压下测录发电机定子开路时的灭磁时间常数
  
5
3.O.18
发电机在空载额定电压下自动灭磁装置分闸后测量定子残压
  
6
3.O.20
测量轴电压
  
7
3.O.21
定子绕组端部固有振动频率测试及模态分析
  
8
3.O.22
定子绕组端部现包绝缘施加直流电压测量
  
9
4.O.11
测录直流发电机的空载特性和以转子绕组为负载的励磁机负载特性曲线
  
10
5.0.5
测录空载特性曲线
  
11
7.O.12
变压器绕组变形试验
  
12
7.O.14
绕组连同套管的长时感应电压试验带局部放电测量
  
13
9.O.4
互感器的局部放电测量
  
14
9.O.9
互感器误差测量
       1用于关口计量的互感器(包括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和组合互感器)必须进行误差测量,且进行误差检测的机构(实验室)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用于非关口计量,电压等级35kV及以上的互感器,宜进行误差测量
  
15
9.O.12
电容式电压互感器(CVT)检测
       2 CVT电磁单元因结构原因不能将中压联线引出时,必须进行误差试验,若对电容分压器绝缘有怀疑时,应打开电磁单元引出中压联线进行额定电压下的电容量和介质损耗角tanδ的测量
  
16
18.O.5
电力电缆交流耐压试验(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
  
  
17
F.O.3
交叉互联性能检验
  
18
19.O.4
耦合电容器的局部放电试验
  
19
25.O.3
测量35kV以上线路的工频参数
  
20
26.O.3
接地阻抗值测量(接地网)
  
21
全规范中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交、直流耐压试验(或高电压测试)
  
22
全规范中
   各种电气设备的局部放电试验
  
23
全规范中
,
   SF6气体和绝缘油(除击穿电压试验外)试验
  
  
条 文 说 明
  
  
1   总   则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   规定本标准适用于500kV及以下新安装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311.1等有关规定,已将试验电压适用范围提高到500kV电压等级的实标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2   对于安装在煤矿井下或其他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因其工作条件特殊,有关部门已制定有专用规程,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安装在煤矿井下或其他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3   本条增加了“按照国家相关出厂试验标准试验合格的电气设备交接试验”的内容。明确了制造厂家出厂试验与现场交接试验的界线,如果制造厂出厂试验的项目,因某种原因而需要到现场完成,该试验项目应由制造厂到现场去负责做完,而不属于交接试验范围。为此,修编后的标准中,将一些属于制造厂的出厂试验项目相应删去。
1.O.3   本条所列继电保护等,规定其交接试验项目和标准按相应的专用规程进行。
1.O.4   过去新装的变电站在交接试验时,对11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大多数未做流耐压试验,但在投入试运行后未发生问题。另外,目前各基建单位大多数缺乏进行此项试验的设备,在国内普遍推行有实际困难,故仍保留原条文。
       另外,本条中的“进行耐压试验”,是指“进行工频交流或直流耐压试验”。
       本条对变压器、电抗器及消弧线圈注油后绝缘试验前的静置时间的规定,是参照国内及美国、日本的安装、试验的实践而制定,以便使残留在油中的气泡充分析出。      
1.0.7   本条是对进行与湿度及温度有关的各种试验提出的要求;
       1   试验时要注意湿度对绝缘试验的影响。有些试验结果的正确判断不单和温度有关,也和湿度有关。因为做外绝缘试验时,若相对湿度大于80%,闪络电压会变得不规则,故希望尽可能不在相对湿度大于80 %的条件下进行试验。为此,规定试验时的空气相对湿度不宜高于80%。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北方寒冷,试验时温度上往往不能满足要求;南方潮湿,试验时湿度上往往不能满足要求。所以增加了“对不满足上述温度、湿度条件情况下测得的试验数据,应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电气设备是否可以投入运行。”
       2   规定常温为10~40℃,以便现场试验时容易掌握。原规范中“运行温度为75℃的”规定,在这次修编中被删去了,考虑被试物不同,其运行温度也不同,应以不同被试物的产品标准来定为好。      
       3   规定对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及消弧线圈,应以其上层油温作为测试温度,以便与制造厂及生产运行的测试温度的规定统一起来。      
1.0.8   经过多年来试验工作的实践,对于极化指数也掌握了一定的规律,因此这次修编中,在发电机、变压器等章节内,对极化指数测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大容量、高电压的设备做极化指数测量,是绝缘判断的有效手段之一,望今后积累经验资料,更加完善该项测试、判断技术。      
1.0.10   为了与国家标准中关于低压电器的有关规定及现行国家标准《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GB 1032—85中的有关规定尽量协调一致,将电压等级增加为5档,即100V以下、500V以下至100V、3000V以下至500V、10000V以下至3000V和10000V及以上,使规定范围更为严密。
       为了保证测试精度,修编后的标准规定了兆欧表的量程。同时对用于极化指数测量的兆欧表,规定其短路电流不应低于2mA。
1.0.11   规定了本标准的高压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一部分:一般试验要求》GB/T 16927.1、《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二部分:测量系统》GB/T 16927.2、《现场绝缘试验实施导则》DL/T 474.1~5及相关设备标准的规定进行。作以综合统一,便于将试验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1.0.12 对进口设备的交接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这是常规做法。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某些标准高于引进机组的标准,标准不同的情况应在签订订货合同时解决,或在工程联络会(其会议纪要同样具有合同效果)时协商解决。
为使合同签订人员对标准不同问题引起重视,本条要求签订设备进口合同时注意,验收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原则规定。
1.0.13   对技术难度大、需要特殊的试验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的试验项目,被列为特殊试验项目。特殊试验项目见附录G。本条为新增加条文。
   对技术难度大、需要特殊试验设备的试验,往往在一个工程中发生次数少、设备利用率不高,这些试验又必须由具有相应试验能力,经常做这些试验的单位来承担,才可保证试验质量。因此通常安装单位不具备这些条件。
   过去在施工现场,往往因为这些试验项目实施,甲乙双方意见难以统一,影响标准的执行。修编后的标准,将这些项目统一定为特殊试验项目,按现行有关国家概算的规定,特殊试验项目不包括在概算范围内,当需要做这些试验时,应由甲方承担费用,乙方配合试验,便于标准的执行。
     列入特殊试验项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项目见附录G):
     1   随着科技的发展,试验经验的积累,修编后的标准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试验项目。
     2   原标准没有规定必须试验的项目,修编后改为必须试试验项目。
3   原来施工单位一直是委托高一级的试验单位来做的试验项目。
4   属于整套起动调试的试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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