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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_GB_50172-1992
发布时间:2011/1/16  阅读次数:7985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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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
  
       第2.2.1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蓄电池用硫酸》规定的硫酸,并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件。当采用其它品级的硫酸时,其物理及化学性能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蓄电池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铅酸蓄电池用水》的规定。新配制的稀酸仅在有怀疑时才进行化验。
       第2.2.2条   配制或灌注电解液时,必须采用耐酸、耐高温的干净器具。应将浓硫酸缓慢地倒入蒸馏水中,严禁将蒸馏水倒入浓硫酸中,并应使用相应的劳保用品及工具。
       新配制的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2.3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其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注入液面的高度应接近上液面线。全组蓄电池应一次注入。
  
  
第三节   充放电
  
       第2.3.1条   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后,应静置3~5h;液温冷却到30℃以下,室温高于30℃时,待液温冷却到室温时方可充电。但自电解液注入第一个蓄电池内开始至充电之间的放置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当产品说明书无规定时,不宜超过8h。
       蓄电池的防酸栓、催化栓及液孔塞,在注液完毕后应立即回装。
       第2.3.2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及首次放电,应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进行,不得过充过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初充电前应对蓄电池组及其连接条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
       二、初充电期间,应保证电源可靠,不得随意中断。
       三、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45℃。
       第2.3.3条   蓄电池初充电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恒流充电法充电时,其最大电流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允许最大电流值。
       二、采用恒压充电法充电时,其充电的起始电流不得超过允许最大电流值;单体电池的端电压不得超过2.4V。
       三、装有催化栓的蓄电池,当充电电流大于允许最大电流值充电时,应将催化栓取下,换上防酸栓;充电过程中,催化栓的温升应无异常。
       第2.3.4条   蓄电池充电时,严禁明火。
       第2.3.5条   蓄电池的初充电结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电容量应达到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恒流充电法,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稳定不变,电解液产生大量气泡;恒压充电法,充电电流应连续10h以上不变,电解液的密度应连续3h以上不变,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数值。
       第2.3.6条   初充电结束后,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需调整到规定值,并应再进行0.5h的充电,使电解液混合均匀。
       第2.3.7条   蓄电池组首次放电终了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池的最终电压及密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二、不合标准的电池的电压不得低于整组电池中单体电池的平均电压的2%。
       三、电压不合标准的蓄电池数量,不应超过该组电池总数量的5%。
       四、温度为25℃时的放电容量应达到其额定容量的85%以上。当温度不为25℃而在10~40℃范围内时,其容量可按下式进行换算:
  
(2.3.7)
  
式中 t——电解液在10h率放电过程中最后2h的平均温度(℃);
       Ct——当液温为t℃时实际测得容量(A·h);
     C25——换算成标准温度(25℃)时的容量(A·h);
0.008——10h率放电的容量温度系数。
       第2.3.8条   首次放电完毕后,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充电,间隔时间不宜超过10h。
       第2.3.9条   蓄电池组在5次充、放电循环内,当温度为25℃时,放电容量应不低于10h率放电容量的95%。
       第2.3.10条   充、放电结束后,对透明槽的电池,应检查内部情况,极板不得有严重弯曲、变形或活性物质严重剥落。
       第2.3.11条   在整个充、放电期间,应按规定时间记录每个蓄电池的电压、电流及电解液的密度、温度。充、放电结束后,应绘制整组充、放电特性曲线。
       第2.3.12条   蓄电池充好电后,在移交运行前,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使用与维护。
  
  
第三章   镉镍碱性蓄电池组
  
  
第一节   安   装
  
       第3.1.1条   蓄电池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外观检查:
       一、蓄电池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漏液等现象。
       二、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必须正确,壳内部件应齐全无损伤;有孔气塞通气性能应良好。
       三、连接条、螺栓及螺母应齐全,无锈蚀。
       四、带电解液的蓄电池,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防漏运输螺塞应无松动、脱落。
       第3.1.2条   清除壳表面污垢时,对用合成树脂制作的外壳,应用脂肪烃、酒精擦拭;不得用芳香烃、煤油、汽油等有机溶剂清洗。
       第3.1.3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蓄电池放置的平台、基架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蓄电池安装应平稳,同列电池应高低一致,排列整齐。
       三、连接条及抽头的接线应正确,接头连接部分应涂以电力复合脂,螺母应紧固。
       四、有抗震要求时,其抗震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牢固可靠。
       五、镉镍蓄电池直流系统成套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盘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3.1.4条   蓄电池引线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电缆引出线应采用塑料色带标明正、负极的极性,正极为赭色,负极为蓝色。
       第3.1.5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3.1.6条   每个蓄电池应在其台座或外壳表面用耐碱材料标明编号。
  
  
第二节   配液与注液
  
       第3.2.1条   配制电解液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三级即化学纯的氢氧化钾(KOH),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配制电解液应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
       第3.2.2条   电解液的密度必须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3.2.3条   配制和存放电解液应用耐碱器具,并将碱慢慢倾入水中,不得将水倒入碱中。配制的电解液应加盖存放并沉淀6h以上,取其澄清液或过滤液使用。电解液有怀疑时应化验,其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的要求。
       第3.2.4条   注入蓄电池的电解液温度不宜高于30℃;当室温高于30℃时,不得高于室温。其液面高度应在两液面线之间。注入电解液后宜静置1~4h方可初充电。
       第三节   充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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