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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_GB_50259-1996
发布时间:2011/1/15  阅读次数:5614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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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交接验收
  
5.0.1   为保证施工质量,交接验收时,要按照本条文内容进行检查。
5.0.2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时,要根据本条文的规定提交记录;并核对已竣工的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同时作为交工验收时能否送电的重要技术依据,交工后存档备查。
  
  
  
  
  
  
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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