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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_GB_50254-1996
发布时间:2011/1/16  阅读次数:9876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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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       机械工业部机械安装总公司第一安装公司;      
电力工业部上海电力建设局
主要起草人:   李志耕   朱皓东   马家祚   马长瀛
  
  
  
  
  
  
  
  
  
  
  
  
  
条 文 说 明
  
  
修 订 说 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科研和施工单位对(GBJ 232--19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共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6年6月5日以建标[1996]337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本规范的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近几年来的设计、制造、运行等安装施工方面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编102401),并抄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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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
  
  
1   总   则
  
1.0.1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
1.O.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安装和验收,此适用范围与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电工术语”GB 2900相一致。这些通用电气设备系直接安装在建筑物或设备上的,与成套盘、柜内的电气设备安装和验收不同。盘、柜上的电器安装和验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器(如防爆电器、热带型、高原型、化工防腐型等),其安装方法尚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3   强调按设计进行安装的基本原则。
1.O.4   妥善运输和保管设备及材料,以防其性能改变、质量变劣,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但运输、保管的具体规定不应由施工及验收规范制订,而应执行国家统一制订的有关规程。
1.0.5   设备和器材在安装前的保管是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施工前做好设备及器材的保管工作便于以后的施工。
设备及器材的保管要求和措施,因其保管的时间长短而不同,故本条明确为设备到达现场后至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不超过一年。对需要长期保管的设备和器材,应按其专门规定进行保管。
1.0.6   凡未经有关单位鉴定合格的设备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均不得使用和安装。
1.0.7.1   事先做好检验工作,为顺利施工提供良好条件,首先检查包装和密封应良好。对有防潮要求的包装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防受潮影响施工。
1.O.7.2   每台设备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复杂设备带有试验记录和装箱清单等。
1.O.7.3   规格不符合要求及时更换,附件、备件不全将影响以后的运行,故应及时发现及时解决。
1.O.8   施工现场中的安全技术规程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施工供用电规程”、“消防规程”等,都是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标准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1.O.9   为了避免现场施工混乱,加强施工的管理,实行文明施工,本条提出低压电器安装前,有关的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要求,以便给安装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条件,这对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避免损失、协调电气安装与土建施工的关系是必须的。
1.O.10   本条主要是防止二次装修时造成设备损坏,避免尚未进行设备交接、无人维护造成设备的丢失等,故应采取临时性防护。
  
  
2   一般规定
  
2.0.1   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施工程序,低压电器经过运输、搬运,有可能损坏,尤其易碎易损件(如瓷座、灭弧罩、绝缘底板等),为确保安装质量,排除隐患有利于分清责任,保证工程进度,故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2.0.2   设计施工图一般只给出电气设备平面示意位置,安装高度及与周围的距离要求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各地施工经验及调研情况作出距地面高度的规定。
   对侧面有操作手柄的电器,为了便于操作和维修,将手柄和建筑物距离规定为不宜小于200mm。
2.0.3   低压电器虽然种类很多,但其安装固定的基本要求是有共性的,为此将其归纳成一条。
   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设备的“固定”是一个很普通的工序,从目前调研的情况看,设备的固定方式大致有如条文所列几种,故对各种不同的固定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2.0.4   对低压电气的外部接线提出的基本要求。
2.0.4.1接线按图施工,对号入座。
2.0.4.3   电源侧的导线接在进线端,即固定触头接线端,负荷侧导线接在出线端,即可动触头接线端,目的为了安全,断电后,以负荷侧不带电为原则。
2.0.4.4   电器的接线螺栓及螺钉的防锈层,系指镀锌、镀铬等金属防护层。
2.0.4.6   大容量电器的引出线端头往往与母线连接,此时由于母线的宽度较大,而接线端子的距离受电器结构尺寸的限制,致使相间距离过小,为了保证母线相间的安全距离,根据JB911—1966《一般工业用低压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仍在执行)中的有关规定,施工时可将母线弯成侧弯,或截去一角等方法来达到最小净距的要求。
2.0.5   突出对成排或集中安装的低压电器安装时的要求。
2.0.6   对安装在室外的低压电器提出要求。目前我国已制造室外用的低压电器,见JB 2418--1978《户外低压电器制造技术标准》,但考虑产品的不普遍性,不是所有的低压电器都生产有户外型,为此本条的目的并不排除室内低压电器装于室外的可能,只需满足所提要求即可。
2.0.8   根据GB 998—1982《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编写。
  
  
3   低压断路器
  
3.0.1   此条为低压断路器必须达到基本检查项目,只有满足这些基本要求才能保证一次试运行成功。
3.0.1.1   将衔铁表面的油污擦净可防止衔铁表面粘上灰尘等杂质,否则动作时将出现缝隙,产生响声。
3.O.2.1   低压断路器以垂直安装为多,但近年来由于低压断路器性能的改善,在一些场合有横装的,又如直流快速断路器等为水平装,为此本条不作硬性规定。
3.O.2.2   熔断器安装在电源侧主要是为了检修方便,当断路器检修时不必将母线停电,只需将熔断器拔掉即可。
3.O.2.3   低压断路器操作机构的功能和操作速度直接与触头的闭合速度有关,脱扣装置也比较复杂。为此,将操作机构安装调整要求单列一款以引起重视。
3.O.3   低压断路器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3.O.3.1   塑料外壳断路器在盘、柜外单独安装时,由于接线端子裸露在外部且很不安全,为此在露出的端子部位包缠绝缘带或做绝缘保护罩作为保护。
3.0.3.2   为确保脱扣装置动作可靠,可用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并做相序匹配调整,必要时应采取抗干扰措施确保脱扣器不误动作。
3.O.4   安装直流快速断路器除执行上面有关条文外,还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3.O.4.1   直流断路器较重,吸合时动作力较大,故需采取防震措施,根据调查了解认为对基础槽钢采取防震措施是可行的。
3.0.4.2   直流快速断路器在整流装置中作为短路、过载和逆流保护用的场合较多,为了安装上的需要,根据产品技术说明书及原规范(GJB 232—1982)的规定,编写了对距离的要求。
直流快速断弧焰喷射范围大,为此本条规定在断路器上方应有安全隔离措施,无法达到时,则在3000A以下断路器的灭弧室上方200mm处加装隔弧板;3000A及以上在上方500mm处加装隔弧板。3.O.4.5   有极性的直流快速断路器,据施工单位反映易接错线,造成断路器误动作或拒绝动作,为此特提出此款,以引起注意。
3.0.4.6   有关耐压试验本应见《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有关的规定,但在其标准中只规定做低压电器与二次回路连结在一起的耐压试验,不做单体部件的耐压试验,故特提出此要求。
模拟短路情况下合闸,可与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第二十六章低压电器有关条文规定的试验一起做。
  
  
4   低压隔离开关、刀开关、转换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4.O.1   本条为隔离开关与刀开关的安装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4.0.1.1   刀开关在水平安装时断弧能力差,故仅在条文规定的几种情况下,方允许水平安装。
4.0.1.2   大电流开关,由于操作力大,触头或刀片的磨损也大,为此一些产品技术文件要求适当加些电力复合脂或中性凡士林以延长使用年限。
4.0.2   本条规定的内容是根据产品技术文件提出的。
4.0.3   本条为转换开关和倒顺开关安装的基本要求。
4.0.4   强调安装后对此种负荷开关所带熔断器及灭弧栅的检查,以确保开关可靠灭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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