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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分析专区] 煤炭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09/6/9  阅读次数:5814  字体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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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质量标准——煤的固定碳分级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的固定碳分级的级别名称、代号和固定碳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生产和使用中对煤的固定碳分级。
2 引用标准
GB 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3 煤的固定碳按下表进行分级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分级范围(FCd),%

试验方法

1

特低固定碳煤

SLFC

≤45.00

GB 212

2

低固定碳煤

LFC

>45.00~55.00

3

中等固定碳煤

MFC

>55.00~65.00

4

中高固定碳煤

MHFC

>65.00~75.00

5

高固定碳煤

HFC

>75.00~85.00

6

特高固定碳煤

SHFC

>85.00


煤炭质量标准——煤中氯含量分级
本标准是参考英、美等国煤中氯含量的有关资料、结合我国煤中氯含量普遍较低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可为矿区制定煤炭加工利用规划、煤炭管理以及煤炭出口等提供依据。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英。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煤中氯含量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中干燥基氯含量分级的级别名称、代号和氯含量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勘探、生产和加工利用中对褐煤、烟煤和无烟煤中的氯含量分级。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74—1996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1996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 481—91   生产煤样采取方法
GB 482—1995   煤层煤样采取方法
GB 3558—83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3 技术要求
煤中氯含量按表1分级。
表1

级别名称

代 号

氯含量范围(Cld),%

特低氯煤

SLCl

≤0.050

低氯煤

LCl

>0.050~0.150

中氯煤

MCl

>0.150~0.300

高氯煤

HiCl

>0.300

4 试验方法
煤中氯含量按GB 3558测定。
5煤样
按GB 475、GB 481或GB 482采取。按GB 474缩制。
  
GB/T 18666—2002
前 言
本标准以GB 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和大量试验数据为依据,并参考煤炭行业标准MT 176—1991《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电力行业标准DL/T 570—1995《发电用煤质量验收及抽检方法》而制定。
本标准为第一次制定,自其实施之日起MT 176—1991和DL/T 570—1995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数据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分析实验室、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段云龙、方文沐、李英华、张太平、施玉英、曹长武、韩立亭、李智愚。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和验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煤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档
下列档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档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eqv ISO 1171)
GB/T 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eqv ISO 1928)
GB/T 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eqv ISO 334、ISO351)
GB 474—1996煤样的制备方法(eqv ISO 1988:1975)
GB 475—1996商品煤样采取方法(eqv ISO 1988:197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检验值   inspected value
检验单位按国家标准方法对被检验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所得的煤炭质量指标值。
3.2报告值   reported values
被检验单位出具的被检验批煤的质量指针值,包括被检验单位的测定值或贸易合同约定值、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
3.3质量指标允许差 tolerance of quality parameter
被检验单位对一批煤的某一质量指标的报告值和检验单位对同一批煤的同一质量指标的检验值的差值在规定概率下的极限值。
3.4采样基数 base for sampling
抽查或验收时,实施采样的批煤量。
4 商品煤质量抽查方法
4.1方法提要
煤炭质量抽查单位从被抽查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3.2)与抽查单位的检验值(3.1)进行比较,对被抽查批煤的质量进行评定。
4.2检验项目
4.2.1原煤、筛选煤和其它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4.2.2冶炼用精煤:
检验全水分、灰分和全硫。
4.3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4.3.1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应经过专门的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技术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4.3.2煤样的采取
4.3.2.1采样机械
应符合以下要求:
a.采样器开口尺寸应不小于被采样煤最大粒度的2.5倍;
b.移动煤流采样器应能截取一煤流全断面作为一子样;静止煤采样器采取的子样质量应符合GB 475—1996的要求;
c.经有资格的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误差、精密度达到GB 475—1996要求。
4.3.2.2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被抽查单位销售或待销煤炭中,在移动煤流或火车、汽车载煤中采取,一般不直接在煤堆和轮船载煤中采取,而应在堆(装)煤和卸煤过程中、从转运煤流或小型转运工具如汽车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可从煤堆上分层采取,也可从高度小于2m的煤堆上直接采取.
4.3.2.3采样基数
抽查煤样的采样基数一般为1000t 或一个发运批量。在采样基数小于1000t时,至少应为一个作业班的生产、堆存或运输量。在用被抽查单位的测定值进行质量评定时,抽查单位和被抽查单位的采样单元应相同。
4.3.2.4采样方法
4.3.2.4.1煤样按GB 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1000t时,可采取1个或多个总样。
4.3.2.4.2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 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a)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在线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它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抽查煤样和非抽查煤样的子样错开。
4.3.2.4.3采样应由抽查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4.3.3煤样的制备
4.3.3.1煤样按GB 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4.3.3.2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4.3.3.3全水分煤样在一般分析煤样的制备过程中抽取。制样过程中应避免水分损失。
4.3.3.4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抽查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4.3.4煤样的化验
4.3.4.1全水分按GB/T 211测定。
4.3.4.2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测定。
4.3.4.3发热量按GB/T 213测定。
4.3.4.4全硫按GB/T 214测定。
4.4煤炭品质的评定
4.4.1质量评定指标
4.4.1.1原煤、筛选煤和其它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针。
4.4.1.2冶炼用精煤,以全水分、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4.4.2质量评定指针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抽查的各项质量评定指针允许差如表1、表2、和表3所示。
4.4.3质量评定
4.4.3.1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4.4.3.1.1按被抽查单位报告的测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被抽查单位的报告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时,该项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灰分(Ad
(报告值__检验值)≥表1规定值
b)发热量(Qgr,d
(报告值__检验值)≤表1规定值
c)全水分(Mt
(报告值__检验值)≥表2规定值
d)全硫(St,d
(报告值__检验值)≥表3规定值
  
煤炭质量标准——煤炭质量分级 第3部分:发热量
GB/T 15224.3—2004
前 言
GB/T 15224《煤炭质量分级》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灰分;
——第2部分:硫分;
——第3部分:发热量。
本部分为GB/T 15224的第3部分,与GB/T 15224.3—199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的名称由“煤炭质量分级 煤炭发热量分级”改为“煤炭品质分级发热量”;
——煤炭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范围分级改为按干燥基高位发热量(Qgr,d)范围分级;
——对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前版的第2章,本部分的第3章);
——发热量分级由原来的6级改为:无烟煤、烟煤分5级,褐煤分3级(前版的第2章,本部分的第3章);
——本标准附录A为数据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涂华、严骏、吴宽鸿、刘淑云、张小舟。
本标准1994年首次发布,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GB/T 15224.3—1994。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负责解释。
煤炭质量分级   第3部分:发热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按干燥基高位发热量(Qgr,d)范围分级及其命名。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勘探、生产、加工利用和煤炭销售中对煤炭发热量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5224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3,neq ISO 1928:1995)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4—1996,eqv ISO 1988:1975)
GB 475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 475—1996,eqv ISO 1988:1975)
3 煤炭发热量分级
3.1无烟煤和烟煤的发热量分级按表1进行。
表1无烟煤和烟煤发热量的分级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发热量(Qgr,d)范围/(MJ/ kg)
1
特高热值煤
SHQ
>29.6
2
高热值煤
HQ
25.51~29.60
3
中热值煤
MQ
22.41~25.50
4
低热值煤
LQ
16.30~22.40
5
特低热值煤(低质煤)
SLQ
<16.30
3.2褐煤的发热量分级按表2进行。
表2褐煤发热量的分级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发热量(Qgr,d)范围/(MJ/ kg)
1
高热值褐煤
HQL
>18.20
2
中热值褐煤
MQL
14.90~18.20
3
低热值褐煤(低质煤)
LQL
<14.90
4 煤炭发热量的检验
4.1煤样的采取和制备
煤样按GB 475的规定采取,按GB 474的规定制备。
4.2煤炭发热量试验方法
煤炭发热量按GB/T 213进行测定。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主要发热量表达形式之间的换算
A.1主要发热量的表达形式
发热量名称
符号
单位
干燥基高位发热量
Qgr,d
MJ/kg
空气干燥基高位发热量
Qgr,ad
MJ/kg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gr,ar
MJ/kg
B.2 换算公式

式中:
Mad——空气干燥基水分,%;
Mt——全水分,%;
Had——空气干燥基氢,%;
Hd——干燥基氢,%。
煤炭质量标准--煤的发热量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按干燥基高位发热量(Qgr,d)范围分级及其命名。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勘探、生产、加工利用和煤炭销售中对煤炭发热量分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5224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3,neq ISO 1928:1995)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4?1996,eqv ISO 1988:1975)
GB 475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 475?1996,eqv ISO 1988:1975)
3、煤炭发热量分级
3.1无烟煤和烟煤的发热量分级按表1进行。
表1无烟煤和烟煤发热量的分级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发热量(Qgr,d)范围/(MJ/ kg)
1
特高热值煤
SHQ
>29.6
2
高热值煤
HQ
25.51~29.60
3
中热值煤
MQ
22.41~25.50
4
低热值煤
LQ
16.30~22.40
5
特低热值煤(低质煤)
SLQ
<16.30
3.2褐煤的发热量分级按表2进行。
表2褐煤发热量的分级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发热量(Qgr,d)范围/(MJ/ kg)
1
高热值褐煤
HQL
>18.20
2
中热值褐煤
MQL
14.90~18.20
3
低热值褐煤(低质煤)
LQL
<14.90
4、煤炭发热量的检验
4.1煤样的采取和制备
煤样按GB 475的规定采取,按GB 474的规定制备。
4.2煤炭发热量试验方法
煤炭发热量按GB/T 213进行测定。
  
煤炭质量标准——煤的热稳定性分级
MT/T 560—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的热稳定性分级的级别名称、代号和热稳定性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气化用块煤的热稳定性分级。
2 引用标准
GB 1573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3 煤的热稳定性按下表进行分级
序 号
级 别 名 称
代 号
热稳定性范围(TS+6),%
试验方法
1
低热稳定性煤
LTS
≤40
GB 1573
2
较低热稳定性煤
RLTS
>40~50
3
中等热稳定性煤
MTS
>50~60
4
较高热稳定性煤
RHTS
>60~70
5
高热稳定性煤
HTS
>70
  
煤炭质量标准——煤中磷分分
MT/T 562—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中干燥基磷分分级的级别名称、代号和磷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勘探、生产和加工利用中对褐煤、烟煤和无烟煤的磷分分级。
2 引用标准
GB 216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3 煤中磷分按下表进行分级
序 号
级 别 名 称
代 号
磷分范围(Pd),%
试验方法
1
特低磷煤
SLP
≤0.010
GB 216
2
低磷分煤
LP
>0.010~0.050
3
中磷分煤
MP
>0.050~0.100
  
4
高磷分煤
HP
>0.100
  

煤炭质量标准——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一)
GB/T 483—1998
前 言
本标准与GB/T 483—1987《煤质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相比主要作了以下修改和补充。
1.修改了标准名称,将“煤质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改为“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2.增加了“试验记录”和“试验报告”有关内容。
3.为简化文字,以化学元素符号和分子式代表的项目符号不再列入本标准。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483—1987。
本标准由国家煤炭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玉英、夏慧丽、段云龙。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中的分析煤样、测定、方法精密度、结果表述、符号、基的换算、溶液浓度、试验记录等。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分析试验方法: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煤的水分测定方法     微波干燥法;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煤的最高内在水分测定方法;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煤中碳和氢测定方法   电量__重量法,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煤中各种形态硫的测定方法;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煤中锗的测定方法;
煤中镓的测定方法;
煤中矿物质的测定方法;
煤中碳酸盐的二氧化碳含量的测定方法;
煤灰成分分析方法;
煤灰中钾、钠、铁、钙、镁、锰的测定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煤的真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煤的视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煤灰熔融性测定方法;
煤对二氧化碳化学反应性的测定方法;
煤的结渣性测定方法;
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煤的可磨性指数测定方法;
烟煤胶质层指数测定方法;
煤的铝甑低温干馏试验方法;
煤的葛金低温干馏试验方法;
烟煤粘结指数测定方法;
烟煤罗加指数测定方法;
烟煤坩埚膨胀序数测定方法;
烟煤奥亚膨胀计试验;
年轻煤的透光率测定方法;
煤中铬、镉、铅的测定方法;
煤中铀的测定方法;
煤中钒的测定方法;
煤中硒的测定方法;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煤的磨损指数测定方法;
煤的抗碎强度测定方法;
煤中腐植酸产率测定方法;
褐煤的苯萃取物产率测定方法;
褐煤中溶于稀盐酸的钠和钾测定用的萃取方法;
其它煤炭分析试验方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474—1996煤样的制备方法
3 煤样
3.1分析试验煤样(以下简称煤样)一律按GB 474制备。在制煤样时,若在室温下连续干燥1h后煤样质量变化不超过0.1%,则为达到空气干燥状态。
3.2煤样应装入严密的容器中,通常可用带有严密玻璃塞或塑料塞的广口玻璃瓶。
3.3称取煤样时,应先将其充分混匀,再行称取。
4 测定
4.1除特别要求者外,每项分析试验应对同一煤样进行2次测定(通常为重复测定)。2次测值的差如不超过规定限度(重复性限一同一化验室允许差T)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3次测定。如3次测值的极差小于等于1.2T,则取3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4次测定。如4次测值的极差小于等于1.3T,则取4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极差大于1.3T而其中3个测值的极差小于等于1.2T,则可取此3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上述条件均未达到,则应舍弃全部测定结果,并检查仪器和操作,然后重新进行测定。
4.2凡需根据水分测定结果进行校正和换算的分析试验,应同时测定煤样水分。如不能同时进行,两者测定也应在尽量短的、煤样水分不发生显著变化的期限(最多不超过7d)内进行。
5 方法精密度
本标准所涉及的分析试验的方法精密度,以重复性限(同一化验室的允许差)和再现性临界差(不同化验室的允许差)来表示。
5.1重复性限     在同一试验室中,由同一操作者,用同一台仪器,对同一分析试验煤样,于短期内所做的重复测定,所得结果间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临界值。
5.2再现性临界差     在不同试验室中,对从煤样缩制最后阶段的同一煤样中分取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所做的重复测定,所得结果的平均值间的差值(在9;%概率下)的临界值。
  
煤炭质量标准——煤炭质量分级 第2部分:硫分(一)2004年
GB/T 15224.2—2004
前 言
GB/T 15224《煤炭质量分级》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灰分;
——第2部分:硫分;
——第3部分:发热量;
本部分为GB/T 15224的第2部分,与GB/T 15224.2—199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的名称由“煤炭质量分级 煤炭硫分分级”改为“煤炭品质分级 硫分”;
——对炼焦精煤和动力煤分别进行分级(前版的第2章、本部分的第4章、第5章);
——对动力煤中无烟煤和烟煤与褐煤分别进行分级(本部分的第4章);
——煤炭硫分分级级别进行适当调整;
——对动力煤进行硫分分级时引入了干燥基高位发热量,并对不同煤种规定了各自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为分级基准。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数据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宽鸿、严骏、葛大陆、刘淑云、涂华
本标准1994年首次发布,本标准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GB/T 15224.2—1994。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负责解释。
煤炭质量分级   第2部分:硫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煤炭按干燥基硫分(St,d)范围分级及其命名。
本部分适用于煤炭勘探、生产、加工利用和煤炭销售中对煤炭按硫分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档中的条款通过GB/T 15224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3,neq ISO 1928:1995)
GB/T 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214—1996,eqv ISO 334:1992)
GB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4—1996,eqv ISO 1988:1975)
GB 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 474—1996,eqv ISO 1988:1975)
GB/T17608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基准发热量 calorific value as benchmark
基准发热量是指对不同煤种规定的干燥基高位发热量.
4 动力煤硫分分级
4.1不同煤种的基准发热量值
不同煤种的基准发热量见表1。
表1   不同煤种的基准发热量
煤种
基准发热量(Qgr,d)/(MJ/kg)
无烟煤、烟煤
24.00
褐煤
21.00
4.2无烟煤和烟煤的硫分分级
无烟煤和烟煤的硫分在基准发热量时按表2分级。
表2   无烟煤和烟煤的硫分分级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干燥基全硫分(St,d)范围/%
1
特低硫煤
SLS
<0.50
2
低硫煤
LS
0.50~0.90
3
中硫煤
MS
0.91~1.50
4
中高硫煤
MHS
1.51~3.00
5
高硫煤
HS
>3.00
4.3褐煤的硫分分级
褐煤的硫分在基准发热量时按表3进行分级。
表3   褐煤的硫分分级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干燥基全硫分(St,d)范围/%
1
特低硫煤
SLS
<0.45
2
低硫煤
LS
0.45~0.85
3
中硫煤
MS
0.86~1.50
4
中高硫煤
MHS
1.51~3.00
5
高硫煤
HS
>3.00
4.4煤炭的实测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不等干基准发热量时硫分分级的方法
4.4.1当煤炭的实测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发热量时,要对硫分进行折算,得到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然后以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按表2或表3进行分级。
折算后的干燥基全硫的计算方法:

4.4.2当煤炭的实测干燥基高位发热量不等于基准发热量时,也可以按附录A中表A.1或表A.2的规定对硫分进行分级。
5 冶炼用炼焦精煤硫分分级
  
  
冶炼用炼焦精煤的硫分按表4进行分级。
表4   冶炼用炼焦精煤的硫分分级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干燥基全硫分(St,d)范围/%
1
特低硫煤
SLS
<0.40
2
低硫分煤
LS
0.40~0.70
3
中低硫煤
MLS
0.71~0.95
4
中硫分煤
MS
0.96~1.20
5
中高硫煤
MHS
1.21~1.50
6
高硫分煤
HS
1.51~2.50
6 其它用炼焦精煤和原料用煤的硫分分级
其它用炼焦精煤和原料用煤的硫分分级可参照冶炼用炼焦精煤进行分级。
7 高炉喷吹用煤的硫分分级
高炉喷吹用煤的硫分分级可参照冶炼用炼焦精煤进行分级。
8 煤炭产品品种
煤炭产品品种按GB/T 17608进行划分。
9 煤炭硫分的检验
9.1煤样的采取和制备
煤样按GB 475的规定采取,按GB 474的规定制备。
9.2煤炭的发热量和硫分的试验方法
煤的发热量按GB/T 213测定;煤中全硫按GB/T 214进行测定。
  
煤炭质量标准——煤炭质量分级 第1部分:灰分2004年 GB/T 15224.1—2004
前 言
GB/T15224《煤炭质量分级》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灰分;
——第2部分:硫分;
——第3部分:发热量。
本部分为GB/T15224的第1部分,与GB/T15224.1—199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标准的名称由“煤炭质量分级   煤炭灰分分级“改为”煤炭品质分级 灰分”;
——对炼焦精煤和动力煤分别进行分级(前版的第2章,本部分的第3章、第4章);
——煤炭灰分的分级由原来的6级改为4级(前版的第2章,本部分的第3章、第4章);
——对近年来开发的高炉喷吹用煤与炼焦精煤按同样要求进行分级(本部分的 第5章)。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霍林河露天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淑云、严骏、吴宽鸿、涂华、张小舟。
本标准1994年首次发布,本标准为第一次修改。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GB/T15224.1—1994。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工研究分院负责解释。
  
煤炭质量分级   第1部分:灰分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煤炭按干燥基灰分(Ad)范围分级及其命名。
本部分适用于煤炭勘探、生产、加工利用和煤炭销售中对煤炭按灰分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档中的条款通过GB/T1522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档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2—2001,eqv ISO 11722:1999;eqv ISO 1171:1997;eqv ISO 562:1998)
GB 474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4—1996,eqv ISO 1988:1975)
GB 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 475—1996,eqv ISO 1988:1975)
GB/T 17608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3 动力煤灰分分级
动力煤的灰分按表1分级。
                       表1   动力煤的灰分分级                               &nbs, p;  %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灰分(Ad)范围
1
特低灰煤
SLA
≤10.00
2
低灰煤
LA
10.01~16.00
3
中灰煤
MA
16.01~29.00
4
高灰煤
HA
>29.00
4 冶炼用炼焦精煤的灰分分级
冶炼用炼焦精煤的灰分按表2分级。
                       表2   冶炼用炼焦精煤的灰分分级                             %
序号
级别名称
代号
灰分(Ad)范围
1
特低灰煤
SLA
≤6.00
2
低灰煤
LA
6.01~9.00
3
中灰煤
MA
9.01~12.00
4
高灰煤
HA
>12.00
5 高炉喷吹用煤的灰分分级
高炉喷吹用煤的灰分分级可参照本部分第4章中表2冶炼用炼焦精煤进行分级。
6 其它用炼焦精煤和原料用煤的灰分分级
其它用炼焦精煤和原料用煤的灰分分级可参照本部分第3章中表1动力煤炭进行分级。
7 煤炭产品品种
煤炭产品品种按GB/T17608进行划分。
8 煤炭灰分的检验
8.1煤样的采取和制备
煤样按GB475的规定采取,按GB474的规定制备。
8.2煤炭灰分的试验方法
煤炭灰分按GB/T212进行测定。
  
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二)2002年
GB/T 18666—2002
5 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
5.1方法提要
由买受方从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
5.2检验项目
5.2.1原煤、筛选煤和其它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冶炼用精煤:
检验灰分和全硫。
5.3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5.3.1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
同4.3.1。
5.3.2煤样的采取
5.3.2.1采样机械
同4.3.2.1。
5.3.2.2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运输工具如皮带、火车、汽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汽车或其它小型运输工具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从驳船载煤中采取。在发生质量纠纷的情况下,应从单独堆放的煤堆中,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
5.3.2.3采样基数
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采样方法
5.3.2.4.1煤样按GB 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1000t时,可采取1个或数个总样。
5.3.2.4.2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 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
a)№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应 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在线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它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法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
5.3.2.4.3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数据性附录)作好记录。
5.3.3煤样的制备
5.3.3.1煤样按GB 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5.3.3.2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锥四分法进行缩分。
5.3.3.3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5.3.4煤样的化验
5.3.4.1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 212测定。
5.3.4.2发热量按GB/T 213测定。
5.3.4.3全硫按GB/T 214测定。
5.4煤炭品质的评定
5.4.1质量评定指标
5.4.1.1原煤、筛选煤和其它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1.2冶炼用精煤,以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2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针允许差如表1和表3所示。
5.4.3品质评定
5.4.3.1单项质量指针评定
5.4.3.1.1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针评定: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采样、制样和化验时,如出卖方的报告值(测定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的差值满足下述条件,则该项质量指针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灰分(Ad
(报告值__检验值)≥表1规定值
b)发热量(Qgr,d
(报告值__检验值)≤表1规定值
c)全硫(St,d
(报告值__检验值)≥表3规定值
5.4.3.1.2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按5.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5.4.3.1.3既有出卖方的测定值、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针,应分别按5.4.3.1.1和5.4.3.1.2进行评定。
注: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5.4.3.2批煤质量评定
5.4.3.2.1原煤、筛选煤和其它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以发热量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2.2冶炼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3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
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过5.4.3.1.1或5.4.3.1.2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a)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b)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5.4.4其它
除5.2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它检验项目,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5.5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买受方名称、地址;
b)出卖方名称、地址;
c)检验实验室名称、地址;
d)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e)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
f)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g)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h)试验数据;
i)质量评定结论;
j)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附 录A
(资料性附录)
采 样 记 录
编号:                               执行标准:GB 475;GB 474;GB/T××××
被采样单位:                               采样时间:                   气候状况:
采样地点:                       (煤流、火车、汽车、煤堆、船舶)
煤(品)种:             批号:               批量/t:               粒度/mm
采样单元数/个:               采样单元号:               采样单元/t:
子样质量/kg:               子样数目/个:               总样质量:
子样采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头
子样分布方式:
制样设备:                               缩分方式:
煤样粒度/mm:                               煤样质量/kg
其它:如车皮号、煤堆草图及子样布置等
                                                                                                                                                                              
                                                                                                                                                             
                                                                                                                                                             
                                                                                                                                                             
采样人员(签字):                                     被抽样方代表(签字):
                     煤检                               (             )号                                  
编号:
被采样单位:
煤(品)种:                                 煤样质量/kg
采样地点:                                     采样时间:
煤样粒度/mm:
采样人员(签字):
  
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一)2002年:补充
表1灰分和发热量允许差
煤的品种
灰分(以检验值计)
Ad/%
允许差
(报告值__检验值)
ΔAd/%
ΔQgr,d/(MJ/kg)
原煤和筛选煤
>20.00~40.00
10.00~20.00
<10.00
-2.82
-0.141Ad
-1.41
+1.12
+0.056 Ad
+0.56
非冶炼用精煤
-1.13
按原煤:筛选煤计
其它洗煤
-2.12
冶炼用精煤
-1.11
  
注1:ΔAd为灰分(干基)允许差。
注2:ΔQgr,d为发热量(干基高位)允许差
表2全水分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允许差(报告值__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1
表3全硫允许差
煤的品种
全硫(以检验值计)St,d%
允许差(报告值__检验值)/%
冶炼用精煤
<1.00
≥1.00
-0.16
-0.16 St,d
其它煤
<1.00
1.00~2.00
>2.00~3.00
-0.17
-0.17 St,d
-0.34
4.4.3.1.2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计价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针评定:以被抽查单位报告的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抽查单位的检验值、按4.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式中:
T——实际允许差,%或MJ/kg;
T0——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允许差,%或MJ/kg。
注1: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全水分、灰分和全硫取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被抽查单位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4.4.3.2批煤质量评定
4.4.3.2.1原煤、筛选煤和其它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以发热量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4.3.2.2冶炼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项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5抽查报告
抽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b)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c)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d)抽查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
e)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f)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g)试验数据;
h)质量评定结论;
i)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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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人:[匿名] 时间: [2012/6/5 6:27:51] IP:[183.178.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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