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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第八篇 水处理及制氢装置 (试行)
1984.4.北京
水利电力部基建司
关于颁发《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83)水电基火字第137号
各大区电管局、电力局、电建局:
我部委托华北电管局按规范编制的《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送审稿经全国汇审后,已由我部最后审定,现颁发试行。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共十一篇,将陆续印刷发行。目录如下:
第一篇:建筑工程篇
第二篇:钢筋混凝土烟囱和双曲线型冷却塔篇
第三篇:锅炉篇
第四篇:汽机篇
第五篇:电气篇
第六篇: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第七篇:管道篇
第八篇: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
第九篇:焊接工程篇
第十篇:加工配制篇
第十一篇:整套试运篇
参加各篇编制工作的有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山西等各电建公司,华北电力试验研究所,山西电建修造厂,保定电建工程处,河南电建二公司等单位。
在编写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做到完善、齐全。希各单位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若发现问题请随时报送基建司。
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总 编 说 明
为适应火电施工企业在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中,加强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工作的需要,我局受水利电力部基建司的委托,主持编制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共十一篇。
《验标》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的编制工作,由我局主持,并进行统一部署、计划、组织和协调,编写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山西省电建工程局负责,参加编写工作的有北京电建公司、山西电建三公司等单位。在调查搜集资料和座谈征求意见过程中,并得到各大区电管局,省、市、自治区电力局和有关火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与帮助。
本《验标》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有关《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预算及劳动定额的规定,并吸取了我国过去的施工结验。同时,还参考了原材料、制成品和设备制造厂家的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但限于客观条件,其中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望各单位在试行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水利电力部华北电业管理局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1条 为了统一火电工程水处理及制氢装置施工的质量检验及评定范围:内容、标准和检测方法、器具,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并为适应当前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工程活动的需要,特制定《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
第2条 本篇适应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及制氢装置安装(包括各系统的分部试运和水模拟试验)的质量检验及评定。
第3条 各火电工程的水处理及制氢装置安装,都应按本篇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并及时办理质量检验及评定签证。对本篇中空缺的个别项目(设备)和不完善的检验指标,施工单位应制订补充规定,同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同时作为质量检验及评定的依据,并报主管上级备案。
第4条 本篇是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的。质量检验及评定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逐级进行。
第5条 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该工程必须施工完毕,由施工操作人员自检合格,并提出自检记录。然后,再根据本篇“质量验评范围”的规定,分别由施工班组、工地、质检科、建设单位代表,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第6条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中检验指标的质量,均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评为“合格”或“优良”的标准:
一、检验指标
1. 合格:该指标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2. 优良:该指标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本篇规定“优良”标准(如该检验指标的“质量标准”一栏,未进行分级,则达到标准规定即为“优良”)。
二、分项工程
1. 合格:
(1)主要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工程中,全部“检验指标”,均必须符合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2)一般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工程中,“主要”检验指标,必须符合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且“一般”检验指标应基本符合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2. 优良:
(1)主要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工程中,“主要”检验指标必须符合本篇规定的“优良”标准,且应有80%及以上的“一般”检验指标符合本篇规定的“优良”标准,其余的“一般”检验指标必须达到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2)一般分项工程:在该分项工程中,“主要”检验指标必须符合本篇规定的“优良”标准,且应有50%及以上的“一般”检验指标,符合本篇规定的“优良”标准,其余的“一般”检验指标,必须达到本篇规定的“合格”标准。
三、分部工程
1. 合格:在该分部工程中,所有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2. 优良:在该分部工程中,“主要”分项工程全部达到“优良”标准,且有50%及以上的“一般”分项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其余的“一般”分项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四、单位工程
1. 合格:在该单位工程中,所有分部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2. 优良:
(1)有分部试运的单位工程:在该单位工程中,分部试运的动态检验指标,必须全部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且有50%及以上的分部工程静态验评,达到“优良”标准;其余的分部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2)无分部试运的单位工程:在该单位工程中,有80%及以上的分部工程,达到“优良”标准,其余的分部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
第7条 检验及评定工程质量,必须按本篇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器具,进行实际查对、测量,根据检验结果再评定质量等级。
第8条 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操作人员和施工班组,必须进行全数检查;工地、质检部门和建设单位代表,可根据本篇各有关章、节、条的具体规定,进行全数检查或随机抽查。
第9条 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以本篇第二章“质量验评范围”中规定,该项目最高一级的验评意见为主,并以验评签证为准。但上一级检验人员有权进行抽查和复评。
第10条 在安装前应对定型设备和装置性材料,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制造厂家的技术规定条件,认真进行外观检查和材质分析试验,并确认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对非标准设备的加工质量,应按设计和《验标》加工配制篇的有关规定检收合格;对厂房、基础、沟道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验标》建筑工程篇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确认合格。在施工中对金属焊接、管道、泵类机械、起重机械等安装的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验标》焊接工程篇、管道工程篇,汽机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1条 工程设计和设备制造质量有问题,且施工单位确实无能力进行修改,致使施工质量无法达到本标准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有关方面共同确认后,该项目可不参加评定质量等级。
续1
续2
续3
续4
注:1.有“”表示该单位必须参加检验及评定。
2.检验条件及等级评定办法见第一章。
第 1 条 空气分离器
一、适用范围:悬浮澄清器的配套设备
二、检查数量:逐合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01)
第 2 条 悬浮澄清器
一、适用范围:出力400T/H以下的设备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02)
第 3 条 机械搅拌澄清池
一、适用范围:混凝土结构的各种机械搅拌澄清池部件安装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03)
水-01
水 -02
水-02续
水-03续1
水-04
第 4 条 水力循环澄清池
一、适用范围:混凝土结构的各种水力循环澄清池的部件安装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04
水-04续1
第 5 条 无阀滤池及虹吸滤池
一、适用范围:重力式无阀、单阀、双阀滤池及虹吸滤池。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05
水-05续
第 6 条 石灰吊车
一、适用范围:TV及D-Z型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06
水-06续1
第 7 条 消石灰机
一、适用范围:Φ1000MM以下彷“米格”型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07
水 -07续1
接水-07续1
第 8 条 搅拌器
一、适用范围:水处理系统的电动式及循环式搅拌器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08)
第 9 条 柱塞计量泵
一、适用范围:SZB型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09)
水-08
水-09
水-10
第 10 条 生水加热器
一、适用范围:DJ6-110低压加热器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10)
第 11 条 机械过滤器
一、适用范围:单流、双流、食盐、磷酸盐等过滤器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11
水-11续1
第 12 条 灰浆管道
一、适用范围:石灰、菱苦土系统
二、检查数量、按《验标》管道篇
三、质量标准:
水-12
第 13 条 系统严密性试验
一、适用范围:原水预处理系统
二、检查数量:参加试验的全部设备及管道
三、质量标准:
水-13
第 14 条 系统冲洗
一、适用范围:原水预处理系统
二、检查数量:参加冲洗的全部设备及管道
三、质量标准:
水-14
第 15 条 系统模拟试验
一、适用范围:原水预处理系统
二、检查数量:逐项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15
第 1 条 离子交换器
一、适用范围:软化、除盐及树脂再生设备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16)
第 2 条 除二氧化碳器
一、适用范围:软化及除盐系统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17)
第 3 条 树脂贮存槽
一、适用范围:无压贮存槽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18)
第 4 条 风机
一、适用范围:除二氧化碳器配套设备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19)
水-16
水-16续1
水-17
水-18
水-18续1
第 5 条 耐腐蚀泵
一、适用范围:不锈钢泵、玻璃钢泵、塑料泵、陶瓷泵等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20
水-20续1
第 6 条 耐碱存贮罐
一、适用范围:水处理配套设备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21
第 7 条 酸碱计量器
一、适用范围:酸碱系统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22
第 8 条 酸碱喷射器
一、适用范围:水处理系统的各种喷射器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23
第 9 条 酸雾吸收器
一、适用范围:酸系统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24
第 10 条 树脂捕捉器
一、适用范围:除盐及凝结水系统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25
第 11 条 水箱
一、适用范围:各种金属结构水箱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26)
第 12 条 无油润滑空压机
一、范围用范:2Z:-6/8、2Z-3/8型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27)
水-26
水-27
水-27续1
第 13 条 空气净化设备
一、适用范围:JW8型、JU8型及非标设备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28)
第 14 条 贮气罐
一、适用范围:压缩空气系统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29)
水-28
水-29
第 15 条 填 料
一、适用范围:各种过滤器、离子交换器、除二氧化碳器及滤池
二、检查数量:逐台检查
三、质量标准:
水-30
第 16 条 衬胶管道
一、适用范围:除盐、凝结水及加药等系统
二、检查数量:按系统分段检查或抽查
三、质量标准:(水-31)
第 17 条 衬玻璃管道
一、适用范围:除盐、凝结水及加药等系统
二、检查数量:按系统分段检查或抽查
三、质量标准:(水-32)
第 18 条 玻璃钢管道
一、适用范围:酸(碱)及除盐系统
二、检查数量:按系统分段检查或抽查
三、质量标准:(水-33)
第 19 条 塑料管道
一、适用范围:酸、碱及排气、排水、取样等系统
二、检查数量:按系统分段检查或抽查
三、质量标准:(水-34)
水-31
水续-31-1
水-32
水-33
水-34
水-34续1
水-35
第 20 条 不锈钢管道
一、适用范围:除盐、凝结水、取样等系统
二、检查数量:按系统分段检查或抽查
三、质量标准:(水-35)
第 21 条 特殊阀门
一、适用范围:各种衬里阀门及非金属阀门
二、检查数量:逐个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36)
水-36
水-36续表
第 22 条 系统严密性试验
一、适用范围:除盐系统
二、检查数量:参加试验的全部设备及管道
三、质量标准:
水-37
第 23 条 系统冲洗
一、适用范围:除盐系统
二、检查数量:参加冲洗的全部设备及管道
三、质量标准:(水-39)
水-38
第 24 条 系统模拟试验
一、适用范围:除盐系统
二、检查数量:逐项检查
三、质量标准:(水-39)
水-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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