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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检修规程
SD230-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发电厂检修规程》(SD 230—87)
的通知
(87)水电电生字第74 号
我部1978 年颁发的《发电厂检修规程》,对搞好设备检修、保证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发
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机组容量的增大和检修体制的变化以及检修管理方法的进步,原
规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检修工作的要求。为此,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
程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规程除了吸收原规程中继续适用的部分外,还补充了全面质量管理等现代检修
管理方法和实行三年滚动规划等内容;明确了检修单位的职责以及集中检修体制下电厂和检
修单位双方的职责;对设备检修间隔和停用日数的规定也作了变动。
现将新修编的《发电厂检修规程》正式颁发,请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认真贯彻执
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原《发电厂检修规程》自即日起停止
执行。
1987 年7 月29 日
1 总则
1.1 搞好发电厂的设备检修,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提高发电设备可用系数,充
分发挥设备潜力的重要措施,是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管理部门和每一个检
修工作者都必须充分重视检修工作,提高质量意识,自始至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切
实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既要反对为抢发电量或回避事故考核而硬撑硬挺及
为抢工期而忽视质量,该修的不修;又要防止盲目大拆大换,浪费资财。
1.2 根据当前我国检修管理水平和设备的实际情况,现阶段仍然要贯彻以“预防为主,计划
检修”的方针。各级检修管理部门要加强检修计划的管理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力求检修计
划切实可行;电厂要严肃对待检修计划,不要随意变更或取消,如非变动不可,应提前报请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应用诊断技术进行预知维修是设备检修的发展方向,各主管局可先在部分管理较好且检
修技术资料较完整的电厂进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1.3 发电厂的检修组织机构分集中制和非集中制两类。
检修体制应符合改革精神,本着因厂制宜、讲求实效、队伍精悍、指挥灵活、提高劳动
生产率的原则进行。集中制检修是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电厂要逐步实施;新建电厂原则上要
按不同形式的集中制设立检修机构。
1.4 检修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1.4.1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达到质量标准,确保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以及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牢固。
1.4.2 尽量采用先进工艺和新技术、新方法,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缩
短检修工期。
1.4.3 节约原材料,做到合理使用,避免错用、浪费,及时修好替换下来的轮换备品和其他
零部件。
1.4.4 文明施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建筑物以及施工机具。
1.4.5 经常了解、检查设备和系统状况,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1.4.6 为电厂检修而组织的独立核算的检修单位,应保证及时承接并完成电厂的计划检修和
事故抢修任务。
1.4.7 搞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损坏事故。
1.4.8 电厂和检修机构应做好以下检修管理的基础工作:
a.根据本规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程制度,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作出补充
规定(制度),如检修质量标准、工艺方法、验收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异动管理办
法、备品管理办法等。
b.搞好设备和系统技术资料、技术状况的管理,要收集和整理好设备、系统原始资料,
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c.加强对检修工具、机具、仪器的管理,做到正确使用,加强保养,并努力进行研制或
改进。
d.搞好材料和备品的管理工作。
e.建立和健全大修人工、材料消耗和费用统计管理制度。
f.建立设备状态监督制度。
g.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制度,做到方法正确、数字准确、结论明确。
h.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要做到定期观测、检查,并做好记录归档(水力发电厂的水
工建筑按专门规定执行)。
i.加强检修队伍的建设,提高职工素质,造就一支责任心强,懂得科学管理,有实践经
验和技术精、工作作风好的检修队伍。
j.不断完善检修经济承包责任制。
1.4.9 检修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检修管理方法,开展全面质量
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和寿命管理等,应用运筹学、网络图、诊断技术等手段,把检修
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1.4.10 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已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单位,按PDCA(P—
—计划,D——实施,C——检查,A——总结)循环的C 环节进行验收;尚未开展全面质量
管理的单位,继续按“三级验收”规定的办法验收。
1.4.11 为了促进发电设备的技术进步,可靠地延长设备使用时间,应逐步把检修工作目标从
以恢复设备性能过渡到改进设备性能,实现以技术进步为中心的改进性检修。
1.4.12 为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无论由哪种形式的检修机构负责检修工作,电厂都要动
员和组织生技、劳资、物资、财务和后勤部门的力量,根据检修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措
施,密切协作,促进检修工作的完成。
对内部承包和外部承包工程,电厂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并与承包单位按经济合
同法签订包括检修项目、工期、质量、材料、费用等内容的合同。
1.4.13 检修人员应达到“三熟、三能”。“三熟”是:熟悉系统和设备的构造、性能;熟悉设
备的装配工艺、工序和质量标准;熟悉安全施工规程。“三能”是:能掌握钳工手艺;能干
与本职业密切相关的其他一两种手艺;能看懂图纸并绘制简单零部件图。
为了适应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的检修需要,并促进老机组的技术改造,必须提高工人、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技术工人一般应是技工学校毕业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文
化水平要达到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水平;对原有的检修人员和新招收的人员,都应通过
有计划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1.4.14 集中检修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检修作业逐步地向专业化、标准化、工厂化过渡。
2 发电厂设备检修的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2.1 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
修,也应按季进行安排。
主管局应将季、月度检修计划于每季、月前下达给电厂。
3.2.2 发电厂本身要求调整季、月度检修进度计划时,应事先(季度检修计划提前一个月,月
度检修计划提前半个月)向主管局申报,并经电网调度批准,方能按调整后的季、月度检修
计划执行。
3.2.3 电厂要求调换检修机组或增减计划中的重大特殊项目时,需按管理权限报主管局批准;
一般特殊项目的增减,由电厂自行决定。
3.2.4 为减少计划外停机检修,在不影响电网调度和事故备用的前提下,电厂利用电网负荷
“低谷”时间,事先申请并经电网调度批准后,不停机进行设备的消缺及维护工作,允许不
作降低出力统计。
3.3 检修材料和备品配件
3.3.1 年度检修计划中特殊检修项目所需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机电产品和备品配件,由
使用部门编制计划,材料部门组织供应。
3.3.2 为保证检修任务的顺利完成,三年滚动规划中提出的重大特殊项目经批准并确定技术
方案后,应及早联系备品配件和特殊材料的订货以及内外技术合作攻关等。
3.3.3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应有管理备品的人员或机构负责备品和图纸、资料的管理。详细
办法参见《电力工业发供电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
3.3.4 对标准项目和部分特殊项目,都应在分析历次检修用料的基础上制订材料消耗定额,
以便检查检修节约成果。对节约材料做出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3.4 检修费用
3.4.1 检修费用包括大修费和维护费。大修费用根据发电厂固定资产按规定比例提取,由主
管局统一调剂使用;维护费根据主管局下达的成本控制计划,由发电厂从严掌握使用,并按
实际使用数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3.4.2 属于大修费用开支的项目有:主要设备、辅助设备大修,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设施大
修。
属于维护费开支的项目有:小修、日常维护(不包括运行消耗的材料费用)。
3.4.3 发电厂在完成主管局下达的年度检修任务的前提下,主要设备、辅助设备、生产建筑
物的检修经费允许互相调剂使用;但非生产设施的检修、维护,不得与生产设备和生产建筑
物的检修资金互相调剂使用。
3.4.4 主管局应定期检查、监督各电厂检修经费的使用情况,一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属技术改造的重大特殊项目的费用应由更新改造费列支。特殊项目因故未执行,其费用
未经主管局许可,电厂不得动用。
三年滚动规划中经批准的重大特殊项目,应允许提前支取所需资金。
3.5 集中检修体制的检修计划的编制
3.5.1 由集中检修单位负责检修的工程,电厂或电厂生产部门应向集中检修单位提交书面检
修项目、质量要求和工期、费用指标等,集中检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检修计划。
3.5.2 主管局在编制检修计划时,应与集中检修单位和电厂协商;下达或调整检修计划时,
也应同时下达给集中检修单位及电厂双方。
4 大修工程施工管理和检修总结
搞好大修工程开工准备,加强施工阶段组织管理,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做好大修总
结,是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节约检修材料和费用的四个重要环节。各发电厂对此
必须予以足够重视,认真抓好以上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以最短的工期、优良的质量全面地
完成检修任务。
4.1 大修工程开工前的准备
4.1.1 系统和设备大修开工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4.1.1.1 针对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缺陷和小修核查结果,结合上次大修总结进行
现场查对;根据查对结果及年度检修计划要求,确定检修的重点项目,制订符合实际情况的
对策和措施,并做好有关设计、试验和技术鉴定工作;
4.1.1.2 落实物资(包括材料、备品、安全用具、施工机具等)准备和检修施工场地布置;
4.1.1.3 制订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安全措施;
4.1.1.4 准备好技术记录表格;
4.1.1.5 确定需测绘和校核的备品配件加工图;
4.1.1.6 制订实施大修计划的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
4.1.1.7 组织各班组学习、讨论检修计划、项目、进度、措施及质量要求和经济责任制等,
并做好特殊工种和劳动力的安排,确定检修项目的施工和验收负责人;
4.1.1.8 做好大修项目的费用预算,报厂长批准,并报主管局备案。
4.1.2 大修前一个月,检修工作总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上述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开
工前还应全面复查,确保大修顺利进行。
4.1.3 大修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4.1.3.1 重大特殊项目的施工技术措施已经批准;
4.1.3.2 检修的项目、进度、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质量标准已组织检修人员学习,并为他
们所掌握;
4.1.3.3 劳动力、主要材料和备品配件以及生产、技术协作项目等均已落实,不会因此影响
工期;
4.1.3.4 施工机具、专用工具、安全用具和试验器械业经检查、试验,并合格。
4.1.4 集中检修单位承包的检修任务,由电厂和集中检修单位按合同分别准备,双方应密切
配合。
4.2 施工阶段的组织管理
4.2.1 大修施工阶段是检修工作最紧张的阶段,各主管局、电厂和集中检修单位必须根据检
修计划要求,做好下列各项组织工作:
4.2.1.1 贯彻安全工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4.2.1.2 检查落实检修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工艺措施、保证检修质量;
4.2.1.3 随时掌握施工进度,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如期竣工;
4.2.1.4 贯彻勤俭节约原则,爱护工具、器械、节约原料、材料;
4.2.1.5 搞好文明检修,培养踏踏实实、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4.2.1.6 关心检修人员生活,注意职工健康。
4.2.2 在施工中,应着重抓好设备的解体、修理和回装过程的工作。
4.2.2.1 设备解体前应收集好设备检修前的技术文件和试验资料,解体后要进行全面检查(对
已掌握其规律的老机组可有重点进行),查找设备缺陷,掌握设备技术状况,鉴定以往主要
检修项目与技术改进项目的效果。
对于可能影响工期的项目(如设备有可能发生磨损、腐蚀、老化等),以及尚需进一步落
实技术措施的项目,设备的解体检查应尽早进行。
解体重点设备或有严重问题的设备时,检修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在现场,掌
握第一手资料,并抓住关键问题,指导检修工作。
4.2.2.2 设备检修要严格按检修工艺进行作业。设备解体后如发现新的缺陷,要及时补充检
修项目,落实检修方法,并修改网络图和调配必要的工机具和劳动力等,防止窝工。
4.2.2.3 回装过程的重要工序,必须严格控制质量,把住质量验收关。
4.2.3 各级检修管理人员要注重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检修进度,协助现场做好劳动力、特殊
工种、检修进度、施工机具和材料供应等的平衡调度工作。
如果检修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应办理延长工期手续。
4.2.4 在坚持检修质量第一、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每个检修人员都要树立经济观点,养成勤
俭节约风气,合理使用材料和更换零部件,防止错用和浪费器材。
4.2.5 检修过程中,要及时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技术状况、修理内容、
系统和设备结构的改动、测量数据和试验结果等。所有记录应做到完整、正确、简明、实用。
4.2.6 要抓紧时机,测量实物,校核和测绘备品配件图。
4.2.7 搞好工具、仪表管理,严防工具、机件或其他物体遗留在设备或管道内;重视消防、
保卫工作;工程竣工后,做好现场清理工作。
4.2.8 检修工作应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4.2.8.1 质量好。设备检修后,消除了设备缺陷;达到各项质量标准;能在规定的检修工期
内启动成功;能在一个大修间隔内安全、经济、满出力运行;可靠性、经济性比修前有所提
高;监测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主要自动装置投入率较修前提高,动作可靠;各信号、标志
正确。
4.2.8.2 工期短。完成全部规定的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且检修停用日数不超过规定。
4.2.8.3 检修费用低。材料、人工、费用不超过主管局批准的限额或合同规定。
4.2.8.4 安全好。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作业,消灭人身重伤以上
事故和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4.2.8.5 检修管理好。能严格执行检修有关规程与规定,不断完善检修管理,各种检修技术
文件齐全、正确、清晰,检修现场整洁。
4.3 质量验收
4.3.1 为了保整检修质量,必须做好质量验收工作。质量检验要实行检修人员自检和验收人
员检验相结合。简单工序以自检为主。
检修人员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在检修过程中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
验收人员必须深入现场,调查研究,随时掌握检修情况,不失时机地帮助检修人员解决
质量问题。同时,必须坚持原则,坚持质量标准,认真负责地做好验收工作,把好质量关。
4.3.2 质量验收实行班组、车间(或分场、专业队、检修队)、厂部三级验收制度。各级验收人
员应由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检修技术业务者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电厂总工程师要根据检修项目和工序的重要程度,制定质量验收管理制度,明确班组、
车间和厂部三级验收的职责范围。
4.3.3 由班组验收的项目,一般先由检修人员自检后交班组长进行检验。班长应全面掌握全
班的检修质量,并随时做好必要的技术记录。
4.3.4 重要工序和重要项目及分段验收项目和技术监督项目由车间一级进行验收。检验后,
应填好分段验收记录,其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技术记录、质量评价及检修和验收双方负责
人的签名。
各项技术监督的验收,应有专业人员参加。分部试运行由运行负责人主持,检修负责人、
有关检修人员、运行人员和安监人员参加。分部试运行必须在分段试验合格并核查修理项目
无遗漏,检修质量合格,且技术记录及有关资料齐全无误后方能进行。
4.3.5 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总验收和整体试运行,由电厂总工程师主持。在核查分段验收、分
部试运行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后,和质量和环境符合要求,由总工程师发布启动和整体试
运行决定,否则不得启动。
试运行内容包括各项冷态和热态试验以及带负荷试验。
带负荷试运行时间应不超过24h。
4.3.6 试运行前,检修人员应向运行人员书面交待设备和系统的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中要注意
的事项。在试运行期间,检修人员和运行人员应共同检查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
4.3.7 参加验收的运行人员,要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4.3.7.1 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活动部分动作是否灵活,设备有无泄漏;
4.3.7.2 标志、信号是否正确,自动装置、监测和保护装置、表计等是否齐全,指示动作是
否正常;
4.3.7.3 核对设备、系统的变动情况;
4.3.7.4 施工设施和电气临时接线是否已拆除;
4.3.7.5 现场整洁情况。
4.3.8 机组经过整体试运行,并经现场全面检查,确认情况正常后,由总工程师批准正式向
电网调度报竣工。
机组检修竣工时间为电厂正式将机组交付电网调度的时刻。
4.3.9 主要设备小修后的整体试运行,一般由检修和运行负责人主持,100MW 及以上的机组,
则由总工程师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
4.3.10 由集中检修单位检修的机组,设备的分段验收、分部试运行、总验收和整体试运行,
由电厂总工程师主持。分段验收以检修单位为主,电厂参加;分部试运行、整体验收和整体
试运行以电厂为主,检修单位配合。
4.4 检修总结
4.4.1 主要设备大修竣工后,检修负责人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总结经验,对大修的质量、
进度、安全、节约、管理等工作以及机组试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结合落实经济责任制,表彰
先进,鞭策后进,并提出对下次大修的改进意见。
机组的大修总结由电厂主管检修的总工程师主持。
主要设备大修后,电厂应在30d 内写出大修总结,按规定上报。集中检修单位负责检修
的主要设备,由集中检修单位完成检修总结,但须经电厂总工程师会签后,方许报送主管局
并抄送电厂。200MW 及以上机组的大修总结报告应同时抄送部主管部门。大修总结报告的
格式见附表5~9。
4.4.2 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技术系统变更等技术文件,作为技术档案保存在分场
和技术管理部门。集中检修单位检修的设备,由集中检修单位负责整理,并抄送电厂。
设备和系统的重大变动及技术改进文件应送主管局备案。
大修技术文件种类参照附录D。
4.4.3 设备检修(包括大、小修)后,应按《电力工业设备评级办法》(见附录C)的规定进行评
级。
4.4.4 各主管局应组织同类型机组就检修的质量、工期、工时、安全、材料消耗及管理等方
面进行交流;对于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扬。
4.4.5 各主管局应于每季度末后15d,报出检修统计表。统计表格式详见附表10。
4.4.6 各电厂和主管局每半年要将全厂或全网的检修情况总结上报。总结的主要内容为检修
计划完成情况;检修计划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检修质量情况(包括修后设备技术等级的升
降,机组强迫停运情况,消除的重大缺陷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机组的开竣工日期以及检
修管理经验等。
报部的总结以100MW 及以上的机组为重点。总结报部的时间为:上半年总结——7 月
15 日前,下半年总结——次年1 月15 日前。
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等电网的设备检修由电管局报部,其他电网由省(市、
自治区)电力局报部。
各电管局和省(市、自治区)电力局自行决定所隶属单位的总结报出时间及其他要求。
附表1 年度大修计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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