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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GB10184—88
Performance test code for utility boi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88-11-08 批准1989-07-01 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性能试验方法,作为锅炉性能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以下统称验
收试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蒸发量为35t/h 或35t/h 以上,蒸汽出口压力高于2.45MPa 或蒸汽出口温
度超过400℃的蒸汽锅炉。其他参数发电锅炉的性能试验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也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如工况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而进行的锅炉热效
率试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
2 引用标准
GB211 煤中全水分测定方法
GB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218 煤中碳酸盐的二氧化碳含量测定法
GB219 煤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方法
GB261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GB265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
GB266 石油产品恩氏粘度测定法
GB267 石油产品闪点与燃点测定法(开口杯法)
GB268 石油产品残碳测定法
GB380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388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氧弹法)
GB474 煤样缩制方法
GB476 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GB483 煤质分析方法一般规定
GB508 石油产品灰分测定法
GB510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1033 波纹管压力计
GB1226 一般压力表
GB1227 精密压力表
GB1598 工业热电偶用铂铑13-铂偶丝
GB1608 电接点压力表
GB188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GB2538 原油试验方法
GB2540 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GB2565 煤的可磨性试验方法
GB2586 热能单位符号与换算
GB2587 热平衡通则
GB2588 设备热效率计算方法通则
GB2614 镍铬-镍硅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2624 流量测量节流装置
GB2902 铂铑30—铂铑6 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2903 铜-铜镍(康铜)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3486 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3772 铂铑10-铂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3927 直流电位差计
GB3930 测量热电阻用直流电桥
GB4270 热工图形符号与文字代号
GB4272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GB4882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性试验
JB470 膜盒压力表
JB913 工业用热电偶技术条件
JB1064 实验室玻璃温度计型式、基本参数及尺寸
JB1066 实验室玻璃温度计技术条件
RS—1—1 燃煤采样
RS—3—1 燃油、飞灰和炉渣试样的制备
RS—4—2 粒度为3mm 以下煤样外在水分的快速测定
RS—26—1 飞灰和炉渣中可燃物测定
RS—28—1 燃油采样
SS—2—1 水、汽样品的采集
3 术语、符号、代号
3.1 术语、定义
3.1.1 电站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加热给水,以获得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并主
要用于发电的锅炉机组。通常由锅炉本体、燃料及烟风系统、测量控制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
组成。
3.1.2 输入热量
随每千克或每标准立方米燃料输入锅炉能量平衡系统的总热量,包括燃料的应用基低位
发热量、物理显热、用外来热源加热燃料或空气时所带入的热量以及雾化燃油所用蒸汽带入
的热量。
3.1.3 输出热量
相对每千克或每标准立方米燃料,工质在锅炉能量平衡系统中所吸收的总热量,以及排
污水和其他外用蒸汽所消耗的热量等。
3.1.4 额定蒸发量
锅炉在额定蒸汽(包括再热器进口蒸汽)参数、额定给水温度、使用设计燃料并保证效率
时所规定的蒸发量。
3.1.5 最大连续蒸发量
锅炉在额定蒸汽参数、额定给水温度,并使用设计燃料、安全连续运行时能达到的最大
4.2.2 试验单位、试验人员及职责范围。必要时,应明确发生分岐时的仲裁单位。
4.2.3 试验燃料的特性。
4.2.4 与试验有关的各项测量。
4.2.5 燃料、灰渣、烟气、汽、水等取样方法及进行有关分析的实验室。
4.2.6 试验用仪器及其技术特性和校验单位(见第5 章)。
4.2.7 设备状态及试验期间的运行方式,包括辅助设备的投运方式。
4.2.8 效率的计算方法及误差分析原则,试验结果的允许误差及重复性工况试验之间效率的
允许偏差。
4.2.9 不进行测量的给定热损失,简化热效率的测试和计算方法。
4.2.10 稳定工况的确认方法。
4.2.11 试验期间锅炉主要参量的允许波动幅度(但不得超过表3 规定)。
4.2.12 特殊工况及异常情况的处理,试验数据的取舍。
4.2.13 换算到保证条件下的效率计算方法。
4.2.14 各个灰、渣收集点之间灰渣量的分配比例(灰渣平衡百分率)。
4.2.15 试验大纲
试验大纲由试验负责人编写,并经试验各方认可。内容包括:
a.试验目的;
b.试验条件及要求;
c.试验工况;
d.主要测点布置,测试手段;
e.试验数据处理原则;
f.试验人员及组织;
g.试验日程;
h.其他。
4.2.16 当设备由不同供货(制造)单位共同提供时,对有关设备性能分担的责任。
4.2.17 试验原始记录的保存单位。
4.2.18 其他在本标准内的未尽事宜。
4.3 试验结果的允差
4.3.1 本标准不考虑关于性能保证值总的允差。根据试验观测值按标定结果修正及计算所得,
即为试验结果。
4.3.2 若经参加各方协议,明确规定测量和取样中的允许误差或热效率测量误差时,可按本
标准第10 章进行误差分析和计算。
4.4 试验条件和试验准备
4.4.1 确认锅炉机组各主、辅机能正常运转并满足试验要求。对于验收试验,须经有关各方
认可,机组经调试其运行已达满意状态。
4.4.2 整个锅炉机组的严密性检查
a.消除烟、风及制粉系统不应有的泄漏;
b.消除汽、水、燃料的泄漏;
c.确定试验机组系统已与其他非试验系统隔离。
4.4.3 对于验收试验,应使所有受热面在开始试验前均保持正常运行时的清洁度。
4.4.4 确定已具有足够的、符合试验规定的试验燃料。
4.4.5 对所有参与试验的仪表(器)进行校验和标定。
4.4.6 设备的实际状态、受热面的清洁度及燃料特性等和预先规定条件的任何偏离,均应记
录在试验报告中。
5.8.2.4 采样应在整个试验期间连续或等时间间隔进行,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取样时间可
视具体方法而定,但采样次数应不少于10 次。
5.8.2.5 炉渣采样视炉底结构和排渣装置不同可从渣流中连续接取,或定期从渣槽(池、斗)
内掏取,但此时应特别注意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每次取样量应相同。
5.8.2.6 全部样品被破碎到粒度小于25mm,充分混合后,按四分法(GB474)缩制成两份各7.5kg
的样品,如样品不足15kg 则将全部样品破碎至3mm 以下,充分混合,制成两份各0.5kg 的
样品。试样的制备按《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1984 年版)中RS—3—1。
5.8.2.7 缩制后的两份样品,一份送实验室供分析,另一份保留直至所有试验结果经审查被
认可为止。当需要进行灰平衡时,应在称量同时进行取样,注意防止样品水分散失。称量结
束后尽快缩制及分析。
5.8.3 漏煤的收集、称量与采样
床炉应收集试验期间全部漏煤并称量。称量和采样按第5.8.2 条中的有关规定,采取样
品数量应不少于2kg,破碎至粒度小于3mm,充分混合后制成两份各1kg 的样品。
5.8.4 沉降灰的收集与采样
5.8.4.1 必须采集飞灰取样位置之前的沉降灰斗的灰样。
5.8.4.2 整个试验期间可用数个固定式取样器由集灰斗或落灰管中连续收集沉降灰。常用沉
降灰收集器见附录O(补充件)。
5.8.5 飞灰采样
5.8.5.1 飞灰采样的位置一般在尾部烟道中的合适部位,尽可能在垂直烟道气流稳定处,且
采样截面前、后应有适当直段。如有可能,应设在省煤器口的烟道上。
5.8.5.2 采样应具有代表性。
a.对锅炉验收试验:用网格法(见附录H)进行多点等速采样;
b.其他试验:可在试验前通过初步测量来确定采样点数、采样代表点及其位置(见附录
H)。
5.8.5.3 飞灰采样代表点应满足下列规定:
a.烟道宽度为4~10m 时,应在左、右两侧布置2 个测点;
b.烟道宽度超过10m 时,应均匀布置3~4 个测点;
c.分割烟道,在每个烟道内均应按a、b 规定布置测点。
5.8.5.4 对于锅炉验收试验,应在整个试验期间逐点取样,且每个工况下应至少按网格顺序
循环采样两遍,以获得不少于两个平行的飞灰样品。对于一般性试验,若采用固定式取样装
置,应在整个试验期间连续取样。
5.8.5.5 采样装置
验收试验应采用飞灰等速取样装置;一般试验,可采用经标定的旋风子式飞灰采样器。
取样前,应消除取样管及装置内的存灰。
5.8.5.6 取样系统应保持良好密封,暴露在烟道外的取样管道及飞灰收集器应采取保温或加
热手段以防水分凝结。
5.8.6 灰渣分析
5.8.6.1 灰渣含湿量分析参照RS—4—2 的规定。
5.8.6.2 灰渣可燃物含量测定按RS—26—1 的规定。
5.8.6.3 灰渣发热量可用氧弹测得,也可用灼烧法或测定灰渣中碳、氢含量计算获得。
6 热效率计算
6.1 一般说明
6.1.1 锅炉热效率计算以锅炉设备的输入热量与输出热量及各项热损失的能量平衡为基础。
本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第4.1.1 条所规定的能量平衡系统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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