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厂煤样制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样操作程序以及现场管理,确保制样工作客观公正,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管理部。
第二章 煤样制备流程及现场管理规定
第二条 每天上班后,由当日制样工作负责人到铁路采样班抄录前一天采样的单位和煤样袋数,根据采样编号重新编制制样号码,然后和采样值班人员一起到火车煤存样间核对煤样袋数及检查煤样有无异常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让制样民工拖煤样,否则应停止拖样,和采样值班人员重新核对直至正确无误。如发现煤样袋有异常时,应向领导汇报。
第三条 送火车煤样时,应安排专人一路跟随、监督。
第四条 到汽车存样间取煤样时,应先检查存样间大门上的封条是否完整,如有破损,应暂停取样,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五条 煤样到制样间后,先检查样袋有无异常,如发现样袋被人动过手脚,应及时向领导汇报。检查无异常,则开启样袋,核对煤面上的采样标签,按采样编号分开摆放整齐。
第六条 制样时,将同一采样编号的煤样逐一分开倒出袋中样煤,检查核对底部采样标签与煤面采样标签是否对应,核对煤样袋数是否正确,并检查各袋煤质是否异常,如无误,则可进行该样的制备。否则,应暂停该样的制作,及时查明原因再进行处理。若查不清原因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煤样较干且量不多时,可直接上破碎缩分机进行破碎缩分,否则应先按国标规定进行过筛、破碎、掺合和缩分,缩分至一定量(一般不少于40kg)后上破碎缩分机进行破碎缩分。如煤太湿则用手工进行制备。
第八条 每破碎缩分一个煤样前,应将破碎缩分机空载运行一段时间后,将其里外清理干净,不得留有其它煤样。破碎过程中被弹出在机器上面的煤块和矸石要进行回收再破碎。
第九条 破碎缩分机每完成一个煤样的破碎缩分后,所有接样盒应清理干净并竖立摆放在旁边。
第十条 经过破碎缩分机出来的煤样通过二分器分成两个样,一个内部保留备查,另一个作为分析样进行下一步的制备。
第十一条 经过破碎缩分机出来的分析样要按国标规定进行过筛、碾磨、缩分至1mm后,分成两个样,一个作为仲裁样装袋密封,由当班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在样袋密封口上签字后共同送入存样柜保管两个月。另一个作为分析样,按国标规定进行下一步的烘烤和打粉。
第十二条 小破碎机每完成一个煤样的破碎后,接料盒应清理干净并竖立摆放在旁边。
第十三条 碾磨0.3mm以下煤样前,铁板及周围要清扫干净,碾磨结束后,如发现周围有明显人为丢弃的煤矸石时应及时向班长汇报。
第十四条 打磨0.2mm粉样时,碾槽在每次打磨前都要清理干净,打磨好的粉样分成两个样,一个内部保留备查,另一个作为送检的分析样。
第十五条 煤样烘烤过程中,除取送煤样外,中途不得无故开启烤箱门,如因煤太湿需搅拌,应将煤样盒取出,在烤箱外搅拌后再放回去,整个作业过程应在第二人的监督之下。
第十六条 全水分的测定方法:人工制样时,煤样破碎到规定粒度(小于13mm或小于6mm)后,稍加混合,摊平后立即用九点法缩取;机器制样时,把全水分煤样盒的煤样搅拌后,在不同方位分取约100g煤样,立即测定全水分。全水分检测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记录,以备查阅。
第十七条 水分测定与煤样烘烤应分别在不同的烤箱中完成。
第十八条 因制样室面积不大,同时倒在地上进行掺合、缩分的煤样不得超过3个,每个煤样之间应隔开一定的距离。
第十九条 单个煤样量太大时,可分两批或以上进行掺合、缩分,缩分至一定量后再进行混合制作,混合之前每批煤缩分的比例应一致。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中途吃饭期间,应将烤箱断电,锁好制样室大门。
第二十一条 煤样的制备过程中以采样编号进行跟踪, 编号条应折叠后用小夹子夹好。煤样制备好后,先由制样负责人将分析样的采样编号换成制样编号,再由指定的管理人员将制样编号换成对应的化验编号,最后由一名工作人员护送煤样至化验室,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制样编码应在煤样打粉完成后编写,并严格保密。换码(含管理人员)必须在打粉机前的铁板上操作,并面向摄像头,换码时必须有制样人员在室内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双休日(含其它节假日)的1㎜备查样,必须在缩分装袋并签字后,立即放入到铁皮盒内,铁皮盒搁置在烘厢上,严禁挪动;
第二十四条 制样班应对制样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对制样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安排专人负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工作人员要不断轮换,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有事外出要向班长请假,必要时应交待好工作。每天工作结束后,班长应做好详细的工作日志。
第三章 制样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制样室仪器设备必须摆放整齐,保持整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制样室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大声喧哗。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制样室放置加热设备及其它热源。
第二十八条 制样人员在制备煤样的过程中,每次破碎、缩分前后,机器和用具都要清扫干净。
第二十九条 严禁制样人员穿带有泥巴的套鞋进入制样室,以免污染煤样。
第三十条 制样以外的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制样室,参加联合制样的矿方人员须站在指定的地点观看,不能越界。
第三十一条 制作外来煤样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制样室内的煤样不经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带出制样室外。每次工作完毕,应将制样室内余煤全部清理出去,设备和地面清扫干净,将大门上锁并贴上封条。
第四章 考核规定
第三十三条 没派人监督拖样,没按规定检查煤样,对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的,视情节轻重每次考核班组20-100元。
第三十四条 制样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操作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每次考核责任人20-100元。
第三十五条 没有按规定和化验班履行煤样交接手续的, 每次考核责任人20元。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致使制样过程中发生错样、混样或漏样,视情节轻重每次考核责任人100-500元,班长30—100元。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将责任人退回至人力资源部,班长考核200元。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制样设备损坏的,视损坏程度每次考核操作人员20-100元。
第三十八条 因人为原因而未完成当天制样任务的,每次考核班组50元。
第三十九条 工作日志不清楚、不完整、保管不善的,每次考核责任人20元。
第四十条 仲裁样没履行签字手续的,每次考核责任人20元。 煤样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每少一个考核责任人100元,班长20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制样室管理规定,每发现一次考核班组20元。制样人员不得擅自与矿方人员接触,一旦发现同不法煤商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的,将退回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本规定由燃料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