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入炉煤的掺配工作,进一步提高机组的经济运行水平,制定入炉煤掺配有关规定如下:
1、掺配的依据
锅炉入炉煤原则上应依据锅炉设计煤种掺配,异常情况下煤质应不低于校核煤种的要求。
|
低位热值 |
挥发份 |
全水 |
全硫 |
灰熔点 |
炉台 |
单位 |
Kcal/kg |
Vdaf % |
War % |
Sar % |
St ℃ |
#3炉 |
设计煤种 |
4650 |
30.16 |
8.93 |
0.72 |
1500 |
校核煤种 |
4327 |
29.1 |
8.50 |
0.75 |
1500 |
#4炉 |
设计煤种 |
4650 |
28.6 |
18.5 |
0.8 |
1260 |
校核煤种 |
4327 |
29.1 |
8.7 |
0.92 |
1390 |
2、掺配的原则
(1) 入炉煤的掺配与煤场的存煤密切相关,煤场存煤合理时,将有利于入炉煤的掺配,提高运行经济性,因此,燃料部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煤场存煤的合理性,是入炉煤掺配工作的重要前提。
(2) 掺配首先要保证锅炉燃烧的稳定,确保不发生因煤质原因引起的灭火。因此,首先应满足挥发份的要求,其次,全硫份高和灰熔点低时,炉膛结焦加剧,将影响锅炉的安全运行,因此,全硫份及灰熔点也要严格控制。
(3) 掺配煤有同层掺烧和分层掺烧两种,同层掺烧即将不同的煤种掺配后进入磨煤机,分层掺烧是将不同煤种分别进入不同的煤仓。从燃烧经济性来看,不同煤种进入不同磨煤机,可以通过调整磨煤机的运行参数,来确保经济最优运行,但对高硫煤、低挥发份煤,此种掺烧方式将威胁到锅炉的安全运行。因此,在不同煤种可以分别直接入煤时(不低于校核煤种的要求),掺烧应采用分层掺烧的方法,否则,应采用同层掺煤的方法。
3、掺配的标准
根据锅炉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正常情况下,入炉煤的掺配标准如下:
#3炉: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350—4800Kcal/Kg,干燥无灰基挥发份25%—30%,收到基硫份不大于0.75%,灰熔点≥1250℃,入炉煤水份以保证下煤顺畅为准。
#4炉: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4350—4800Kcal/Kg,干燥无灰基挥发份25%—30%,收到基硫份不大于0.95%,灰熔点≥1250℃,入炉煤水份以保证下煤顺畅为准。
4、掺配的要求
#3炉和#4炉正常均为四套制粉系统运行,一套制粉系统备用,因此为保证锅炉安全稳定和经济运行,入炉煤掺配要求如下:
1、 挥发份:为保证锅炉燃烧的稳定,正常情况下层磨煤机(A、B仓或B、C仓)进挥发份较高的入炉煤(掺配后参数尽量接近设计煤种),以保证稳燃,中层及上层磨(D仓或E仓)可选用挥发份较低的煤种,备用磨(D仓或E仓)进挥发份和热值高、流动性好的煤,以确保异常情况下备用磨能及时投入运行,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如遇因设备检修或消缺,制粉系统运行方式发生改变,值长应及时通知燃料部,燃料部应立即作相应的调整。
2、 灰熔点:灰熔点低时,炉膛出口易挂焦,因此,神华煤以外的煤种,灰熔点不得低于1350℃。掺烧神华煤时,掺配时上两台磨的灰熔点应高些,保证不低于1250℃。下两台磨的灰熔点可低些,但不得低于1150℃。
3、 硫份:硫份高时,易造成炉膛结焦,特别是热负荷集中的区域,因此,除最下层磨煤机的全硫可适当高些(不超过校核煤种要求),其余各台磨煤机的全硫均应严格控制。
4、 锅炉特殊情况如机组试验、重大节日、活动保电时,应按设计煤种的要求进行掺配,并严格控制入炉煤的挥发份、全硫份、灰熔点和流动性,确保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