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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 发布时间:2010/11/1 阅读次数:2420 字体大小: 【小】 【中】【大】
4.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以发热量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4.3.2.2 冶炼用精煤:全水分、灰分和全硫三项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4.5 抽查报告
抽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b)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
c)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d)抽查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
e)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f)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g)试验数据;
h)质量评定结论
i)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5 商品煤质量验收方法
5.1 方法提要
由买受方从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然后进行制样和有关项目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
5.2 检验项目
5.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
检验发热量(或灰分)和全硫。
5.2.2 冶炼用精煤:
检验灰分和全硫。
5.3 煤样的采取、制备和化验
5.3.1 采样、制样和化验人员同4.3.1。
5.3.2 煤样的采取
5.3.2.1采样机械同4.3.2.1。
5.3.2.2 采样地点
煤样应从买受方收到的批煤中,在落地之前,在运输工具如皮带、火车、汔车以及轮船卸煤用的皮带、汽车或其他小型运输工具载煤中采取。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从驳船载煤中采取。在发生质量纠纷的情况下,应从单独堆放的煤堆中,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
5.3.2.3 采样基数
验收煤样的采样基数应为买受方收到的、出卖方发给的整批煤量(包括分数次或数日抵达买受方的同一批煤炭)。
5.3.2.4 采样方法
5.3.2.4.1 煤样按GB475—1996规定采取。当采样基数小于和等于1000t时,采取1个总样;大于1000t时,可采取1个或数个总样。
5.3.2.4.2 总样的子样分布除遵守GB475—1996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尽量遵守以下原则:
a)在火车顶部采取原煤和筛选煤煤样时,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了子样应分布在不同的对角线、不同的垂直平分线上或错开的小方块中,并将可能重合的采样点在最近的距离内错开;采取洗煤(包括洗精煤和其他洗煤)煤样时,子样的起始位置应随机错开。
b)在汽车顶部采样时,根据每车子样数目、按a)条所述方汗将买受方采样和出卖方采样的子样错开。
5.3.2.4.3 采样应由验收单位两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参照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好记录。
5.3.3 煤样的制备
5.3.3.1 煤样按GB474-1996和有关测定方法规定的粒度进行制备。
5.3.3.2 煤样缩分一般应使用二分器煤样粒度过大或煤样过湿时,可用堆堆四分法进行缩分。
5.3.3.3 煤样可在采样后就地制成实验室煤样,带回验收单位进一步制成分析用煤样。
5.3.4 煤样的化验
5.3.4.1 一般分析煤样的水分和灰分按GB/T212测定。
5.3.4.2 发热量按GB/T213测定。
5.3.4.3 全硫按GB/T214测定。
5.4 煤炭质量的评定
5.4.1 质量评定指标
5.4.1.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干基高位发热量(或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制为质量评定指标。
5.4.1.2 冶炼用精煤,以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作为质量评定指标。
5.4.2 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差
商品煤质量验收的各项质量评定指标允许如表1和表3所示。
5.4.3 质量评定
5.4.3.1 单项质量指标评定
5.4.3.1.1 出卖方提供测定值的商品煤的单项质量指标评定:当买受方和出卖方分别对同一批煤受样、制样和化验时,如出卖方的报告值(测定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差值满足下述条件,则该项质量指标评为合格;否则评为不合格。
a)灰分(A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b)发热量(Qgr.d)
(报告值-检验值)≤表1规定值
c)全硫(St.d)≥表3规定值
5.4.3.1.2 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煤质量指标评定:以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和买受方检验值、按5.4.3.1.1规定进行评定,但各项指标的实际允许差按式(1)修正。
5.4.3.1.3 即有出卖方的测定值、又有贸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的商品烟的单项质量指标,应分别按 5.4.3.1.1 和 5.4.3.1.2进行评定。
注:当合同约定值或产品标准(或规格)规定值为一数值范围时,灰分和全硫取合同约定值或规定值的上限值为出卖方报告值,发热量取下限值为报告值。
5.4.3.2 批煤质量评定
5.4.3.2.1 原煤、筛选煤和其他洗煤(包括非冶炼用精煤):以灰分计价者,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以发热量计价者,干基高位发热量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2.2 冶炼用精煤:干基灰分和干基全硫都合格,该批煤质量评为合格;否则该批煤质量评为不合格。
5.4.3.3 批煤质量争议解决方法
当买受方的检验值和出卖方的报告值不一致(二者的差值超过 5.4.3.1.1或 5.4.3.1.2规定的允许差)并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应改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验收检验,在此情况下,买受方应将收到的该批煤单独存放。
a)双方共同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共同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b)双方请共同认可的第三公正方对买受方收到的批煤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并以此检验结果进行验收。
5.4.4 其他
除5.2规定的检验项目外,贸易双方也可根据有关工业用煤技术条件约定其他检验项目,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评定。
5.5 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买受方名称、地址;
b)出卖方名称、地址;
c)检验实验室名称、地址;
d)采样时间、地点、气候状况和人员;
e)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
f)样品数量,包括总样数量和质量,子样数量和质量;
g)测定项目和依据标准;
h)试验数据;
i)质量评定结论;
j)主要检验人员、审查人员、批准人员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采 样 记 录
编号: 执行标准:GB475;GB474;GB/T××××
被采样单位: 采样时间: 气候状况:
采样地点: (煤流、火车、汽车、煤堆、船舶)
煤(品)种: 批号: 批量/t: 粒度/mm:
采样单元数/个 : 采样单元号: 采样单元/t:
子样质量/kg: 子样数目/个: 总样质量/kg:
子样采取部位:表面;0.2m以下;0.4m以下;煤流上;煤流落头
子样分布方式:
制样设备: 缩分方式:
煤样粒度/mm: 煤样质量/kg:
其他:如车皮号、煤堆草图及子样布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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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签字): 被抽样方代表(签字):
…………………………………………煤检……………………( )号…………………………
编号:
被采样单位:
煤(品)种: 煤样质量/kg:
采样地点: 采样时间:
煤样粒度/mm:
采样人员(签字)